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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2000-04-01 00:0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粤机编[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4-1

执行日期:2000-4-1

生效日期:1900-1-1

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

(一)转制分流。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

(二)退休和离岗退养。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1999年12月底止,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办理离岗退养;对符合上述条件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个别接近上述年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离岗退养。

(三)培训教育。对40岁以下人员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计、审计、法律、外语、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

的由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到需要充实加强的部门;年龄在40岁以下、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原则上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40岁左右,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也可相应进行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处级干部,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竞争择优推荐到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领导人。

(四)加强企业。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和熟悉财务或审计工作的处级人员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委派为监事会成员。

(五)充实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整人员结构的要求,从机关、重点是从财税、政法、工商、交通、质量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以及各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六)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自谋职业的仅限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

三、人员分流的政策

(一)对分流到基层机关和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其职务安排低于原职级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和社团等机构的人员,其新确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相应确定;对分流到已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或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 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财政一次性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提前退休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计发按以下办理:①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给予增加相当于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补贴;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年,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2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3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年满54周岁以下、女年满50周岁以下,工龄满20年以上,要求退休的均可按此办理,但提高工资额最高不超过3个档次。②增加级别工资补贴。对提前5年以内退休的,可增加1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提前6至10年退休的,可增加2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③把提前退休的年限视为工作年限,并参照工龄工资计发工龄补贴。④上述补贴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离岗退养人员享受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在国家调资时,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离岗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被选派参加培训和进行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其学习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培训和学习结束后,可参加国家

公务员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工作,也可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重新就业之前可继续享受上述待遇,但时间不超过一年。如单位推荐工作三次,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则不能继续享受上述待遇。

(四)对选派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五)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的退职金,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已分配的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按省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规定办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合并计算。

(六)机关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济、服务实体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放宽限制,给予照顾,对创办经济实体的,其优惠政策按粤办发〔1994〕2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省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同等政策待遇。

(七)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涉及分流人员的其他具体问题,有关部门要本着从优原则研究解决。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和省直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高级老专家和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的分流工作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已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条件、待遇计算仍按社会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分流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的人员分流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多途径、多渠道安排分流人员,并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工作有序地进行。

(二)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省委、省政府负责安排省管干部;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分流按照统一政策由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并分工1名领导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不再保留的部门由职能划入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三)各部门要在“三定”方案确定后,抓紧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分流任务,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各部门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集中管理,并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人员分流的统筹、协调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四)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把“进口”关。今后三年内严格控制机关增人,防止一边分流,一边进人。对机关使用的借调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一律清理辞退。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doc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 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 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男职工年

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 和多经仍可聘用。公司在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改革开放以来的五次政府机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的五次政府机构改革 第一次1982年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 第二次1988年 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着重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 第三次1993年 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实施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共59个,人员减少20%。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此外,国务院还设置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四次1998年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浅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

浅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 中国从1982年到2003年,一共进行了五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从100个工作部门,精简到现在的28个。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这一表述最早揭开了我国第六次行政机构改革的端倪和方向,一时间引发外界的各种猜测和想像。我认为引发人们对机构改革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政府体制和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制约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人们要求改变现有管理体制的呼吁日趋强烈;二是政府现有体制和工作机制已进入发展瓶颈时期,不能妥善解决日常矛盾,其合法性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急切需要调整管理职能,重树政府形象;三是公民社会逐步形成,公民日益关注并采取各种手段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如网络监督政府,这一变化实质上是公民社会的利益诉求逐步逼宫政府职能,强烈要求政府让出某些权力,合理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这也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政府机构改革为何不能跳出怪圈?

历观前五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都没能走出“膨胀-精简-膨胀”的怪圈,国家很多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都对这一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作出过深入探讨,研究结论大体相同,即转型期政府不同程度地将职能权限等同于机构设臵,机构改革的重点放在人员精减上,而不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调整政府职能。这一结论是比较客观中肯的,但我认为仅仅讲客观中肯还不够,还达不到可以医治政府机构改革跳出怪圈的效用。 首先,任何行政组织都具有一种自我扩张的倾向。从历史发展事实来看,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行政权力都具有这种特性:行政权力总是试图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组织规模、人员与编制和地位级别,总是尽可能多地储存人力资源和权力资源。 其次,中国行政管理的人治特征,造成政府机构设臵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历次机构改革说明了一个问题,国家在出台机构改革方案时总体规划是科学的,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中国特有的人治特征(主要体现在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将人脉情结与工作严重混为一谈,造成减人不减职、继续变相支配权力等畸形变革产物,大大削弱了机构改革的效用。 综上来看,职能调整导致机构改革,只是政府机构改革的表象,其根本在于政府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支配、既得利益集团(包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文献综述

有关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文献综述: 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与对策 【参考文献:领导科学2011年05期王振海; 刘文俭; 青岛行政学院; 青岛行政学院管理学教研部;】 根据此篇文章,与前四次改革相比,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具有的鲜明时代特点: 特点一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央对机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合并一些职能相同相近的部门,甚至允许一个部门对应上级几个部门。 特点二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机构改革在职能定位、理顺体制、机构设置、责任界定、层级分工等各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并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强调地方政府要更好履行职责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特点三是责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承担的责任,要通过“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实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推动责任政府建设。 特点四是首次提出机构编制备案制度个层级调剂制度。中央要求,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员编制虽然总额不得突破现有规模,但是在同一层次内,可以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有增有减,优化结构;如需跨层级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这在历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是首次,是针对新一轮改革的特别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推进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体现: 1、城乡一体原则。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应当遵从“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在机构设置和职 能整合上要体现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城乡产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城乡劳动就业的统筹,以更好地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2、满足需要原则。一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满足利益多 远的需要(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阶层利益的平衡,既要构建合理的利益配置机制,又要防止追逐违法利益);四要满足技术发展需要(转向建设以流程为中心的流程导向型政府,整合政府资源,再造工作流程,减少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 3、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职能设置、权利配置、府际改革(即统筹上下级政府机构改革, 以利于形成上下合力1。使得行政成本1+1<2,行政效率1+1>2)各种内外上下级关系。 1石亚军,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8(2):9-11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共进行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共进行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 第一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1982年.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实行了干部年轻化.其成功点不仅在于精兵简政.这次改革的深远影响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打破了领导职务终身制,二是根据邓小平提出的“四化”标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大批年轻知识分子走上领导岗位. 第二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1988年.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机构人员编制比原来的实际人数减少19.2%,并首次提出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在国务院66个部、委、局中,有32个部门共减少1.5万多人,有30个部门共增加5300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国务院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我国改革的重心已由农村转向城市.尽管由于后来复杂的原因,原定于1989年开展的地方机构改革暂缓进行.但其历史性贡献是首次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直到现在,仍然是改革面临的重要任务.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转变了政府职能. 第三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1993年.改革实施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这次改革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职能转向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这次政府机构改革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如果说过去经济体制改革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到1992年终于“摸”到了这块“石头”,即邓小平南方谈话时强调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1998年.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新组建4个部委,更名的有3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这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主要任务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行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少到29个,部门内设机构精简了1/4,移交给企业、地方、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达200多项,人员编制减少了一半.与此同时,新组建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4个部委.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消除了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这次改革精简力度很大,一个突出特点是,行政管理从具体的工业经济管理中淡出.除了国防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两个管理部门外,这次改革将其他直接管理工业的10个部委都撤消了.同时,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机构,提出公务人员要减一半,国务院当时3.4万人减了1.7万人. 第五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2003年.这次改革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之下进行的.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由28个部门组成.这次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四个方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商务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贸委下属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目标.这次改革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改革目标很明确,即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机编[2000]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1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二000年四月十五日粤机编〔2000〕3号) 定岗定员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关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精干、廉洁、

高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定岗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及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达到“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考评,就是配备人员时,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和身体健康情况,又要考虑干部队伍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任命定岗人员。 二、定岗定员的规定和条件 定岗定员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并确定各具体岗位人选。定岗定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编定岗

2013年度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 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 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 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 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 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和多经仍可聘用。第十条公司在2002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自动辞职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包括原在EEC和多经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竞争上岗的人员)另求发展空间。自主择业或自行创业将有利于施展个人才华,增加收入,为社会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十二条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将予以一定的经济上的

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设机构】财政委员会 【改革目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职能调整】财政局改为财政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东府[2013]10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次给予奖励。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经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下设两个奖项: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一)市长奖包括:技术成果类和荣誉类。

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执行行政执法。应当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并严格禁止辅助人员执法。严禁将行政费用和没收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联系起来。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为了确保民法的有效执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并加强对侵犯民权的风险的防范。行政机关必须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不得侵犯已享有的合法民权。由人民。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和个人的隐私。信息。防止检查打扰人民,不妨碍被检查物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并认真采取措施中止生产经营;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use视,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提高人民群众在关键领域行政执法的切身利益,着力调查和起诉危害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的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人们的满意。公众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拍摄执法过程。《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必要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过程,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要求,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吃瓜的人可以放心在某些前提下拍摄执法程序。《指

导意见》要求,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方和其他旁观者还应在不妨碍执法活动的前提下拍摄执法现场的照片和录像,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他们避免加剧冲突。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没收,没收,强行拆迁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加剧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临时劳动执法将成为历史。《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取得执法资格或者从事执法活动。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严格禁止使用辅助人员进行执法。严格的财务纪律。严格执行罚款和收支分开,收支分开管理制度和没收物品处分制度。严禁发布或伪装发布罚款,没收和指控的目标。严格禁止将罚款和没收的行政费用和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在一起。为了防止过度的执法和简单粗鲁的执法,我们坚持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并且不能授权法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得使用粗言秽语。《指导意见》要求管理行政执法的酌处权。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依法完善,量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过度,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达到文明,规范的语言,通俗,准确的表达方式,友善和礼貌的态度,并且不要轻蔑,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禁止宣誓或侮辱政党。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号:东府令80号 发布日期:2005-9-2 执行日期:2005-10-1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 (二)经依法批准的; (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范围对流转过程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配合各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五十年; (二)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五十年;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 作者:中国人大网来源:中国人大网编辑:信息中心发布时间: 2008-3-17 10:50:12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灵活高效的党政机关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进行过多次精兵简政。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机构图 1951~1953年 1951年1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精兵简政工作。其主要内容有:(1)调整紧缩上层,合理充实下层;(2)合并分工不清和性质相近的机构;(3)精简机构,减少层次;(4)明确规定干部与勤杂人员的比例;(5)要求划清楚企业、事业机构和行政

机构的编制和开支;(6)严格编制纪律。这次机构改革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中心内容。到1953年底,政务院工作部门增加到42个。 1954年国务院组织机构图 1954~1956 1954年,随着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确定和各级政权机关的建立,从当年底开始,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精简。中央一级机关的精简包括:(1)在划清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调整精简了机构,减少了层次;(2)各级机关根据业务需要,紧缩了编制,明确了新的编制方案;(3)妥善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地方各级机关也进行了精简,专员公署和区公所分别是省、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精简比例较大。以后,随依法成立的国务院开始增设机构,到1956年,机构总数达81个,形成了建国以来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一次高峰。 1956年国务院组织机构图

1956~1959年 1956年下半年,中央提出了《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这是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这次改革以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务院精简所属工作部门,下放权力,以达到扩大地方自主权的目的。这次改革一直持续到1960年。1858年,撤销合并了国家建设委员会等10多个单位。经过调整,国务院部委减少8个,直属机构减少5个。到同年底,国务院设68个工作部门。1959年,国务院工作部门又作了进一步调整和撤并,到同年底,国务院设39个部委,21个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机构总数达60个,比1956年减少21个。 1959年国务院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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