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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

工会的规定

总工发【2009】21号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

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

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

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

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

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4月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11〕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年12月7日) 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来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网作者: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 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 (2007年4月) 2007-05-21 本文访问次数:66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劳务派遣工越来越为许多企业采用,相应从事劳务派遣的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也大量产生。保护和维护在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吸纳他们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是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劳务派遣公司组建工会是新形势下建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总工会特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 1.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体现,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生存发展;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还兼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某些业务,收取合作企业的管理费用。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公司不包括单纯从事劳务介绍而不与劳务派遣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公司。 2.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公司的举办经营主体较多,有中央在京单位创办的,有市、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创办的,也有民营的。在京央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其隶属的中央单位党组织与工会组织负责组建与审批;市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局总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民营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 3.根据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后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会隶属于帮助指导其组建的上级工会,并由该上级工会报市总组织部备案,进入市总组织部的基层组织数据库;全市所有劳务派遣公司工会按照《工会法》和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的相关规定上解工会经费,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经费上解部分亦由帮助其组建的直接上级工会收缴;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工作由其直接上级工会领导。 (二)劳务派遣工的入会与管理 4.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是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2012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广大职工团结凝聚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年目标任务: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

【2019年整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8日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 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 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 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 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 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 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 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 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 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派遣员工加入用人单位工会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派遣员工加入用人单位工会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用工单位工会):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 丙方(用工单位): 丁方(派遣单位): 关于丁方派遣至丙方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事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丁方派遣至丙方工作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自愿加入用人单位工会即乙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乙方。 二、由乙方组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会活动等事宜,甲方及丙方需充分配合乙方工作,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会享有合法的权利。 三、劳务派遣员工工会会费为派遣员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工会活动等,由丙方向派遣员工收取后拨付给丁方。劳务派遣员工工会会员的工会经费由丙方按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丁方,由乙方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上级工会组织,返还的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经费,由乙方按照《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用于派遣员工的工会活动等。 四、劳务派遣员工工会会员的会费、经费由丙方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拨付给丁方,逾期未付或者少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9]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工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工会组织建设、职工民主管理、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建设职工之家、开展送温暖活动、开展劳动保护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管理、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子(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2 工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2.1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四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养“四有”员工队伍。 2.2 认真贯彻《工会法》、深化公司民主管理,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能,促进民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2.3 开展富有工会特色的群众性生产竞赛活动,围绕生产建设、技术创新、安全环保、节能降耗、增收节支开展劳动竞赛,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工会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协商、沟通、教育、监督和保证作用。 2.4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职工群众生活情况,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搞好职工福利,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2.5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2.6 积极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2.7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建立协商与沟通机制,就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程序和事故事件与职工做好协商与沟通,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2.8 认真做好工会的自身建设,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把工会真正建成职工之家,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3 工作内容及要求 3.1 工会组织建设 3.1.1 组建工会的必要性 随着公司的迅速崛起和发展,一支新型职工队伍逐渐成长壮大,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 《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

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劳务派遣转合同制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务派遣转合同制办法 篇一:劳务派遣员工转正管理办法(20XX11) 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的管理规定 一、劳务派遣工优秀员工的定义 指在公司各分厂、部门中,被分厂、部门任命为生产岗位上的工段长、带班长、机长(线长)等班组长的劳务派遣工,或者是被公司和分厂评为年度先进生产者、生产能手、质量标兵和月度星级员工的劳务派遣工,或者是掌握高技能而表现突出的劳务派遣工。他们在生产工作中,对完成本部门年度产量和质量目标有着突出的贡献和作用,包括: 1、在班组管理、带队能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2、在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方面绩效明显的; 3、在降本增效,节约能源等方面效果明显的; 4、在分厂小改小革、参与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5、在安全生产、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优秀的。 二、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简称转正)的标准

1、生产操作工岗位:本企业工龄满3年、班组骨干、近两年获得过各类厂级先进(如:先进生产者、质量能手、技术能手等)或者是月度“星级员工”称号,在班组中工作表现优秀,技能等级必须是初级及以上,其中学历高者优先,部门择优推荐; 2、通用技能岗位,包括维修、模修、检测、探伤等工种:本企业工龄满2年、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水平在班组内属于较高者且有积极工作的态度和能力,工作效率高,其中学历和技能等级高者优先;技能等级必须是中级及以上; 3、管理和技术岗位,表现合格者1年内转正; 三、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的评定程序 1、转正名额确定:每年转正比例在控制在劳务派遣工总人数的5%~10%,转正工作每年开展1~2次,一般在每年上半年和/或下半年进行此项工作。每年具体转正名额经公司高层批准后由人资部在年初下达; 2、考评组 (1)分厂、部门成立转正工作考评小组,负责审核推荐工作; (2)公司成立转正工作评审组,由人资部、工会和分厂代表组成,负责 对分厂和部门推荐的转正人员进行汇总和审核(:劳务 派遣转合同制办法);

上汽劳务派遣人员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上汽集团工会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规范 劳务派遣员工入会及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沪人社关发[2011]34号)和《上汽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汽各级工会的有益探索和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汽集团各级基层单位工会组织。 第二条各级基层单位工会应加强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组织及会籍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实事求是; (二)坚持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三)坚持服务广大会员群众,切实保障会员各项权利。 第三条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的程序及会籍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劳务派遣公司已建立工会的,应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劳务派遣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征得用工单位工会同意,可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 (二)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应通过《工会流动会员会籍关系团体(个人)转入单》,将其会籍关系转入用工单位工会,作为用工单位工会流动会员,并编入其在用工单位工作所对应的工会小组,参加工会活动。当劳务派遣关系终止时,用工单位工会应通过《工会流动会员会籍关系团体(个人)转出单》将其会籍关系转回劳务派遣公司工会。 (三)用工单位工会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就劳务派遣员工会员日常管理等事宜,签定相关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委托管理期限、权益维护、经费提取及使用、会费缴纳及使用、双方管理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双向沟通协调等具体办法。 第四条上汽各级工会组织应扎实推进“四同”(同样劳动保障、同等教育培训、同批先进评选、同时帮助关怀)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劳务派遣员工的归属感,真正融入到上汽员工队伍中。 劳务派遣员工会员(包括用工单位工会委托管理的流动会员,下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给予保护,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积极推进选举劳务派遣员工代表参加用工单位召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

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浙江工商大学劳务派遣员工入会及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劳务派遣员工入会及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总工发〔2016〕35号)和《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做好非事业编制职工集中入会的意见》(浙教工〔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现行的人事聘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员工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学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凡本校劳务派遣员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向所在单位二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四条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须由本人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同时须确认已知晓并承诺自愿接受本办法。入会申请经二级工会审核,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 第五条经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核准,申请者成为工会会员后履行《工会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加入工会的劳务派遣员工有缴纳工会会费的义务,会员每人每月依法按基本工资的5‰缴纳工会会费。人事处提供劳务派遣员工月度工资总额,学校以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校计财处按季度划(缴)至校工会账户。 第七条劳务派遣员工有参加学校及二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活动的权利和享受工会会员评优的权利等。 第八条在劳务派遣员工的会费、经费范围内,劳务派遣员工可享受学校及二级工会给予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九条劳务派遣员工入会工作在校工会指导和部门党组织领导下,由二级工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劳务派遣员工与本校解除用工关系时,其与单位工会的会籍关系自动解除,其用工单位和所在工会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转会手续。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执行委员会(1948.08-1953.05) 1948年8月1日至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定恢复1925年建立的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全国性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49.05-1949.09 主席陈云1948.10-1953.05 副主席李立三1948.10-1951.11 朱学范1948.08-1953.05 刘宁一1948.08-1953.05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1953.05-1957.12) 1953年5月2日至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新的工会单程,规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中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53.05-1957.12 主席赖若愚1953.05-1957.12 副主席刘宁一1953.05-1957.12 刘长胜1953.05-1957.12 朱学范1953.05-1957.12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3.05-1957.12 刘宁一1953.05-1957.12 许之桢1953.05-1957.12 陈少敏1953.05-1957.12 李颉伯1953.05-1957.12 刘子久1953.05-1957.12 栗再温1953.05-1957.12 董昕1953.05-1957.12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57.12-1967.01) 1957年12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66年12月,因“文化大革命”,全总被迫停止工作。196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停止全总作为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的一切活动。 主席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宁一1958.08-1966.05 副主席刘长胜1957.12-1966.05 朱学范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陈少敏1957.12-1966.05 李颉伯1958.08-1962.12 马纯古1962.12-1966.05 康永和1966.03-1966.05 顾大椿1966.03-1966.05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长胜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栗再温1957.12-1962.12 董昕1957.12-1958.08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派遣员工加入用人单位工会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方案一:派遣员工加入用人单位工会 协议书 (派遣员工加入工会事宜) 甲方(用工单位工会):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 丙方(用工单位): 丁方(派遣单位): 关于丁方派遣至丙方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事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丁方派遣至丙方工作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自愿加入用人单位工会即乙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乙方。 二、由乙方组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会活动等事宜,甲方及丙方需充分配合乙方工作,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会享有合法的权利。 三、劳务派遣员工工会会费为派遣员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工会活动等,由丙方向派遣员工收取后拨付给丁方。劳务派遣员工工会会员的工会经费由丙方按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丁方,由乙方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上级工会组织,返还的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经费,由乙方按照《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用于派遣员工的工会活动等。 四、劳务派遣员工工会会员的会费、经费由丙方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拨付给丁方,逾期未付或者少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方案二:派遣员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 协议书 (派遣员工加入工会事宜) 甲方(用工单位工会):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届主席: 1921年8月1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中国共产党早期第一个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合法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总部设在上海。1922年7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上海当局查封,李启汉被捕。同年8月,由上海迁至北京,改称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1923年“二?七”惨案后,又由北京迁回上海。同年6月,其工作移交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筹备委员会。1925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撤销。(中央编办管理)。 1922年5月1日至6日,中国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称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举行。到会代表162人。大会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中央工人部--中央职工部-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1924年5月15日,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成立,邓中夏任中共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1925年1月22日,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 1927年4月27日-5月9日,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五大后,中央的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健全: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称中央工人部。1931年1月,中央工人部改称中央职工部。1932年7月31日,中共中央职工部取消。1936年1月,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恢复。1941年1月,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成立。邓发为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书记。1943年3月16日-20日,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青年运动委员会合并到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改名为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邓发仍任书记,民运委员会下辖中央妇委、中央职工委员会和中央青委。1945年8月, 中共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撤销。1949年10月,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名中共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 书记:邓中夏 1924.5.15-1925.01 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张国焘 1925.01.22-1927.05 中央职工运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总工发[2009]2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2009年4月30日)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 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2864094.html, 2007-7-9 workerres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是工会多年坚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促进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建设,全总决定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现有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基本状况,拟选择一批地理位置适合、设施条件和管理服务较好的疗休养院所作为劳模疗休养基地。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分批进行验收、命名 和挂牌,第一批设立10个基地。 二、劳模疗休养基地要选择在交通便利,自然环境优美的地区。基地要实现园林化,要有较强的接待能力和较好的疗休养设施,具备良好的标准客房和娱乐、休闲等配套条件,床位在150个以上;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能够为劳动模范提供质量较高的疗休养服务和身体健康检查服务。疗休养院所未实行托管、整体出租与承包和改变服务方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于2004年9月底之前,将设立劳模疗休养基地的申请报告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标准的相关材料,报全总保障工作部。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工会疗休养院进行审核、报批,经批准后配挂统一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匾牌 四、所在地工会要对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组织自查和互查,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因管理不善接待工作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因接待工作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劳模疗休养基地资格。 五、各地工会应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到工会疗休养院所进行疗休养活动。同时,在资金和物质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支持和帮助疗休养院所特别是劳模疗休养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为劳动模范和广大职工群众提供疗休养服务的水平。 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验收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劳务用工合同 (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鉴于乙方与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 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 遣公司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将乙方派遣至甲方服务,甲乙双方形成劳务派遣下的用工关系,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工作内容及期限

1、乙方的工作岗位是:,工作地点为。该岗位(属于、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该工作岗位(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其他特种作业。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3、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是:工作岗位的工作标准是: 4、甲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或其他因素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但是应当三方协商一致并与派遣公司及乙方签订岗位聘任变更合同,三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用工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期限 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派遣期满,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满前,甲方有权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及岗位要求进行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起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 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任务完成,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 司。 6、乙方的录用、辞退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甲方应协助派遣公司及时办理用工、退工手续。 二、乙方之权利 1、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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