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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

7.1 复习笔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

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4)社员权

①社员权,是指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

②社员权的特点

a.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格相终始。

b.社团与其分子即社员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完全平等的,社员有时须受团体意思(决

议)的拘束。

c.社员权是一个复合的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具经济性质的,也有具非经济性质的。

d.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

①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支配权的特点,包括:a.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b.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d.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

①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债权的请求权属于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非债权的请求权,属于非独立请求权,通常不得单独转让,应结合可转让的权益一并转让。

②请求权的特点,包括:a.具有相对性;b.具有非公示性;c.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

(3)抗辩权

①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可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a.永久抗辩权,指该项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

b.延期抗辩权,指可以暂时阻止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权。

②抗辩权的特点,包括:a.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b.其作用在于对抗对方的请求权;c.其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4)形成权

①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②形成权的分类

a.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b.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销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

③形成权的特点

a.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b.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c.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d.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

e.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划分。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3)区分意义:对两种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在权利被侵害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

构成条件不同。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划分。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2)区分意义:主权利移转或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划分。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

(2)期待权,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会构成权利的滥用。权利人滥用权利,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不发生权利行使本应发生的法律效果。即尽管权利人行使了权利,但在构成权利滥用时不发生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如果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在符合侵权责任承担条件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

2.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自我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①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其构成条件包括:

a.现实性;

b.违法性;

c.针对性;

d.目的性;

e.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形下,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是指正当防卫违反比例原则,致侵害人遭受严重损害,而防卫人在当时完全有条件采取符合比例原则的防卫措施。此时有过错的防卫人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紧急避险,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其构成条件有:

a.危险的紧迫性;

b.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第一章 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词源 古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和jus gentium(万民法) 法国民法典driot civil(市民法)日本学者翻译为“民法”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 3、民法的含义 1)法律部门 2)民法典 3)民事法律规范 4)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致罗

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 罗马私法的体系 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 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私法的倒退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背景 1、封建制的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人身独立、保护私有财产、经济自由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私法自治

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1804)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2)德国民法典(1896)创立“五编制” 3)日本民法典(1898)拿来主义 4)瑞士民法典(1907)民商合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概括抽象化。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不 存在民法典。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侵权 行为法等构成。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的作用我国民法的产生发展 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中国的民事立法史 1、古代民刑不分。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 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 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 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民法总论。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第六、继承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继承法总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 第七、民事责任。该部分主要研究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属于部门法学和应用法学。因为这门法学是专以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它不仅要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更要探索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方法。所以,学习民法学,首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刻影响,把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了解司法审判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我们对民法学的学习置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学习有针对性,收获有现实性。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12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 年考 过了, 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 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一编 民法总论习题(含答案)

《民法练习题集》 第一章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行政法、组织法等公法部门,我国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私法多元体制下的重要部分。

民法总论笔记 (1)

绪论 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 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2 (3(4 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 (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 (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 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 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 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 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 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 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 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一,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3。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财产:有利益,价值。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 4。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8。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法律主体关系。 3。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家族中的家长。罗马城邦内市民。10。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2。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专属性 和排他性。人身权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 13。民法的理念:人法重于财产法。 四,私法的历史性和私法的法典化。 1。民法分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性民法(部门法意义上的)。 2。近代民法是三大法律系统的产物:罗马法。日耳曼民族习惯法。教会法。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教案 王鑫 政法系 2015学年度第2学期 第一编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法国民法典 8.德国民法典 9.日本民法典 10.台湾民法典 10.苏俄民法典 二、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市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

第一编+民法总论习题(含答案).

第一章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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