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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2012版)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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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2012版)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其它来源:福建省旅游局发布日期:2015-07-24 访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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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一)资料审核。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二)景观价值评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采取差额投票方式,对景区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景区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三)现场检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检查员成立评定小组,采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导览、购物等游览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对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四)社会公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五)发布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检查员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见附录),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旅游景区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采取分级培训聘任的方式。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证书,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国家级与地方级检查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 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色的、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标准与分级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名称格式要规范,结构层次要统一,具体内容要清晰。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中国****公司××××”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需要试行后再作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章、条依次排序,“节”在本章内依次排序。(具体模板见附件1)

国家旅游景区等级评定标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 评定细则 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 细则一细则二细则三5A 950分90分90分 4A 850分85分80分 3A 750分75分70分 2A 600分60分60分 1A 500分50分50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说明: 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 2、5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计分总表 分值情况 负责人签字 评定日期 自检计分 推荐单位计分 评定单位计分 项 目 单 位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0 栏为打分点,所有10 分值总和为1000分。 序号评定项目检查评定方法与说明大 项 分 值 栏 分 项 分 值 栏 次 分 项 分 值 栏 小 项 分 值 栏 自 检 计 分 栏 推 荐 单 位 计 分 栏 评 定 单 位 计 分 栏 1 旅游交通140130 1.1 可进入性70 60 1.1.1 外部交通工具抵达景区的便捷程度20 1.1.1.1 直达机场距景区距离直达机场系指直达依托城市(镇)的民用机场,包括军 民两用机场,但不包括可提供包机服务的军用机场10 30公里以内10 10 60公里以内 6 100公里以内 2 1.1.1.2 高速公路进、出口距景区距离4 10公里以内 4 4 20公里以内 2 1.1.1.3 客运火车站距景区距离3 10公里以内 3 3 20公里以内 1 1.1.1.4 客用航运码头距景区距离3 10公里以内 3 3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最新]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最新]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修订,,GB/T17775,2003,的关于4A标准的文字, 5A是最高标准。 5.2AAAA级旅游景区 5.2. 1旅游交通 a)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2.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 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5.2.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 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 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 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 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 齐全。 5.2.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 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 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盟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 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 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 次性餐具。 5.2.5邮电服务

签证管理规定(2012修订版)

项目签证管理规定 (2012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商务管理年”力度,落实项目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针对该规定推行两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修订,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工程项目,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对发包人的签证管理 第一条、工作流程 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生产负责人组织发包人、监理人员三方至现场进行核实→工段长或施工员根据现场实际核实情况起草签证→项目商务经理对该签证单进行合同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工段长或施工员按照业主要求份数报送至业主、监理人员进行签证办理→业主和监理批准签证后由商务经理根据合同进行组价,并及时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核对,确定签证费用→签证交资料室一份归档,合约部留存一份,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二条、业务概要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所有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隐蔽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发包人指令、通知等,凡对合同价款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均要向发包人办理签证。

第三条、项目部签证责任分工 第四条、时效 1.实行日清月结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签证报告; 2.在合同没有约定或发包人没有签证管理规定的情形下,签证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方提出签证资料,当该签证事件持续进行时应阶段性向发包方提出后续签证资料。 第五条、工作要求 1.全面性:签证申请中所涉及到的干扰事件、签证内容、签证值计算以及相应的证据要充分、齐全,应附上反映签证事项的工程照片、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证明签证费用的相关发票等证明性材料。 2.及时性:所有的签证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在

2012年7月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完美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 —1—

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2—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 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某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2012

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根据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1.2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公司下属分公司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1.4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1.5公司执行副总办 (法律事务部门) 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2)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3)协助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4)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1.6 公司规章制度审查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修改和 废止的前期审查工作。 2. 规章制度 2.1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 (地方) 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的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 、“规则、”“规定、”“办法、”“实施 细则”、“决定”等。 (1) “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 事项的规定。 (2) “规则”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 的规定。 (3) “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 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 实 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 决 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 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 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住 宿、安全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 (4) 定。 (5) 定。 (6) 2.2

收费稽查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收费稽查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稽查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收费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行业规定文件,结合石黄管理处收费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公平与公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设三级稽查机构。第一级为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第二级为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第三级为收费站稽查小组。 第五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石黄全线各单位的稽查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工作;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本区段内各站的收费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收费稽查工作;收费站稽查小组负责本站收费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

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七条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当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工作中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应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第四章职责 第十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稽查、监控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3.按有关制度规范收费秩序,制止并纠正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4.负责稽查、监控人员的管理及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 5.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6.负责对收费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并解决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和评分细则

5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与评分细则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共计216个评分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45分。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以上。 1、旅游交通 (1)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2)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绿化美观或水域畅通、清洁。标志规范、醒目、美观。 (3)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与观赏内容联结度高,兴奋感强。路面特色突出,或航道水体清澈。 (4)区内应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1)门票设计制作精美,有突出特色,背面有游览简图,有咨询、投诉、紧急救援电话。 (2)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3)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特色突出,艺术感和文化气息浓厚,能烘托总体环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

置合理。 (4)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文字优美,制作精美,适时更新。 (5)导游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均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设语音导游。 (6)导游词科学、准确、有文采。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服务质量达到GB/T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7)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 (8)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 10001的规定,设置合理,图形规范,与景观协调,有文化特色,视觉效果精美,维护保养好。 (9)为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3、旅游安全 (1)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2)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看守。 (3)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 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 2009.02.16 替GB/T 17775-1999 Standard of rating for quality of tourist attractions 2004-10-28 发布 2005-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 ––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 ––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 分与评定G B T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S t a n d a r d o f r a t i n g f o r q u a l i t y o f t o u r i s t a t t r a c t i o n s 2004-10-28发布200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 ——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 ——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 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利用血液资源,推进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用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不合理用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制订临床用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指导全国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 (三)对全国临床用血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与上版差异: 1、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 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2、评审程序方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2版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杭经信联技术〔2012〕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企业创新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

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其主要职能如下: 1. 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2. 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引进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

或具有旅游线交通工具 b)有景观环境相协调的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文化程度,其中大以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盟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次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6767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3.2 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3 游客中心tourist center 旅游景区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4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标志 4.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4.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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