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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教高[2003]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必须积极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

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必修课的选课。并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修课的选课。

有条件的学校,经过学校间的协商,可以跨校选课修读,学分互认。

第四条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选学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如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在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除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外,还可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具体学分数和计分办法由各高校规定。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者,应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六条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

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四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3-7

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五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4-8

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专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以毕业。

第七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限由学校确定,但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时间。

第八条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各校从本校实际出发,确定各专业修业期满所需的具体学分数。

第三章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第九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必须根据学校的规定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十四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十五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应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第十六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所在学校退学规定;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校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办理毕业等手续,分管学生就业部门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

定学分的95%以上者(含95%),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制定按学分收费的办法,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3月3日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 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 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 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签 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 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

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 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标准化工作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做好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标准化管理;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效应。 1.3 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产品开发部门归口管理,日常标准化工作由产品开发部门工艺研究所负责,管理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能 2.1 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2 贯彻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3 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参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讨论审定会议,对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 2.4 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 2.5 进行企业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设计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参加产品鉴定会议,发表标准化审查报告。进行定型后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2.6 负责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标准化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兼职标准化员做好对工艺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供有关标准化资料。 2.7 负责有关标准的宣贯和有关标准化知识的讲座。 3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3.1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月做好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年度总结。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健全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行为,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组织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务接待工作。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接待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章接待工作原则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礼貌、节俭周到、对口保密”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一)热情礼貌:接待所有来宾时均要热情礼貌、有礼有节,维护公司形象。 (二)节俭周到:接待工作应遵循节俭和周到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重复宴请,主方陪客人数不得多于宾客人数,接待安排应衔接周密,协调有序,细致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对口保密:各部门来客按对口原则由部门接待,重要或综合性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组织接待,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接待工作由对口接待部门进行财务结算;接待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循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泄露接待内容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得向来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回答问题。 第四条(管理部门)办公室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接待工作的安排、协调或配合部门接待。 第三章接待内容及分工 第五条(接待范围)公司公务接待工作范围包括: (一)来访来客接待,参观接待。 (二)会议、培训和其他重要活动。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来公司检查、调研、指导、联系工作。 (四)下级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来汇报工作。 第六条(接待分类)接待工作一般分为会见、会谈、参观、宴请等四类,公司接待根据来访目的和内容进行安排。 (一)会见按其内容可分为:礼节性会见和事务性会见,或兼而有之。礼节性会见时间较短而内容较广泛。事务性会见一般涉及工作相关等的内容。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学分制起源与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学分制改革的起源与变迁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学分制由恢复试行到深化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本文就这一时期学分制的发展过程进行论述,并指出了目前我国高校推行学分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学分制;恢复;变迁;问题 引言: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以学习自由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它随着一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而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逐步发生了较大变革,社会文化得到发展,教育体制也随之变动,本文简单地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学分制的起源变迁历程。 一、学分制的恢复试行阶段①(1978-1985) (一)恢复试行的原因(条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我国经济也由单一的计划经济逐步转移到市场经济,这为学分制在高校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与社会条件。 我国大学实行的单一的学年制的课程实施管理制度,弊端日益显露,专业设置狭窄、课程陈旧老化、课程管理死板,很难培养新时期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恢复试行过程 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方毅在大会上要求“高等学校可以试行走读制、旁听制、学分制。总之,要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途径,努力扩大招生数量”。这表明:我国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施学分制。同年9月,教育部发表《关于高等学校理工科教学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到“有条件的高校可试行学分制”。为摸索学分制实施的有效途径,教育部在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进行学分制试点,以获取学分制实施的直接经验。 1980年12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大力提倡高等学校推广学分制。受此影响,学分制在高校得到较快推广。 198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许多高校把试行学分制作为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学分制逐步由部分重点大学试行推广到非重点大学,由综合性、多科性高校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学校。 1985年5月,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改革现有教育体制的弊端,“精简和更新教学内容,增加实践环节,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1]。在这一《决定》的规范约束和引领之下,学分制取得了一定进展。 (三)恢复试行的阶段特征 在20世纪70年代,学分制仅仅在我国为数不多的重点高校“试点”,并没有得到较大2014/7/2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 理制度

XX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科技进步,更快地提 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组织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 3.公司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以及国内行业标准为主,自主制定标准为补充,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相协调的标准体系。 4.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5.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研发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公司 系统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公司下属单位开展标准化的有关工作。公司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的秘书处

设在研发管理中心。公司各事业部设立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6.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6.1批准和发布公司的企业标准。 6.2审核和经过各事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告和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 6.3审核经过公司标准化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及经费预算。 7.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7.1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7.2组织制定、修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表。 7.3组织制定公司标准工作年度计划。 7.4组织完成总公司企标委下达的”企业标准”编制任务。 7.5组织制订、修订公司企业标准。 7.6管理协调各事业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7.7负责组织审批、发布公司企业标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 案。 7.8归口管理、组织有关公司标准化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学 术活动。 7.9负责标准化经费预算及管理,负责标准化成果奖励的评审 组织工作。 8.各事业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GZTZ/ZD/AD108 为规范来公司访问、考察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接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节省接待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定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车票、机票、船票的预定、酒店预订、当地交通的服务及相应的费用结算;接待工作流程及相关审批事宜。 1.公司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 1.1.公司股东会议期间,股东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2.公司董事会议期间,董事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3.受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股东及其随行人员。 1.4.受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董事及其随行人员。 1.5.监事会议期间或受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监事及其随行人员。 1.6.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7.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8.来公司视察指导工作的当地党政机关领导及其随行人员。1.9.公司营销部门邀请来的重要客户。 1.10.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接待的其他人员。 2.接待工作的组织: 2.1.公司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分管行政事务的副总经理负责。

2.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办理接待事项,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 2.3.行政人事部应做好接待工作的统计工作,如接待日期、来客姓名、职务、批次、人数、公务事由、交通及住宿预定、接待费用等,每月向总经理报告。 2.4.属公司负责接待的各类来访人员的接待费用由公司负担。 2.5.各类人员来访的接待通知单应经相应签发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至公司行政人事部。 2.6.如必要,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接待工作。 3.来访接待的审批程序: 3.1.股东会议或应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有2/3的股东联名签发。 3.2.董事会议或应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联名签发。 3.3.监事会议或应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联合签发。 3.4.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签发。 3.5.有关党政机关、行业社团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6.主要客户来访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7.除上述以外其他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学分制的优点和缺点

学分制的优缺点 优点:⒈ 相比传统的教学制度而言,学分制下的学习生活更为主动、独立,这样学生就不会因各种各样的要求而陷入被动境地,而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扬长避短,让兴趣爱好融入到学习中去,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例如在我们所推行的学分之中规定,年段拥有统一的课表,什么时候听课,听那一节课,甚至连作业,也都由学生自己安排。这样的规定还可以锻炼学生对时间的调配能力,有利于今后的社会工作。 ⒉ 取消了升级、毕业的年限,便于充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使学习能力强的同学不拘于课堂的限制,超前学习,提早完成学业,也能让学习能力较差的同学,有足够的时间来对已学知识进行巩固及加深理解。此外,还方便了因特殊情况而中途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的学习。 ⒊ 在我们所构想的高中学分制中,学生是通过不断积累学分来随时获取与学分高低相对应的某高校的入学申请资格的,这就避免了传统教学制度中一考定终身的弊端,相对减轻了学生的升学压力。另外,学分是通过自主性的阶段性测验获得的,也就是说,参不参加测验,参加什么科目的测验以及测验的难度系数,学生都可以自由选择,这样,就避开了状态不佳、难度脱节等不利因素,使知识掌握程度不同的同学,都能按自己所设计的方式来获取学分、完成学业。 ⒋ 学分制下的科目设置要比传统教学制度力所拥有的科目更为丰富。在学分制下,只要学校有办学能力,便可自由开设各式各样的课程,以丰富学生的知识面,达到素质教育的目的。尤其是在高中阶段,学校适量增开一些有关于世界热门科学问题的课程,将科技和生产中的前沿知识在课堂上作介绍说明,让学生有所了解,这样有利于培养、调动学生的科研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接受高等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打下良好基础。 ⒌ 学分制要求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学生,与此同时,增强了对教师队伍素质的要求。实行学分制有助于教师竞争意识的加强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例如,学生不但拥有选择课程的权利,还拥有选择教师及对教师教学进行比较和批评的权利,于是教师便能够通过学生的反映,自发完成自我的完善。 缺点:⒈ 由于学分制大幅度的放宽了对学生的要求,致使一些自觉性较差的学生忽视了学习的重要性,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将大量的时间放在休息和娱乐上,从而荒废了学业。较为随意的课程安排使一些应自0觉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doc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1 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扩大公司对外联系和交流,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工作的原则是:热情周到、讲究礼仪、勤俭节约、统一协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活动、会议等的接待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为公司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安排和管理,拟定重要来宾的接待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接待任务,提供后勤保障。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接待计划、协调有关接待事项及接待费用,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接待工作;每月统计接待情况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时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接待任务。 第三章类型与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接待对象,按来访事由不同,主要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一)公务来访 1、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来公司检查工作; 2、项目合作项目部来公司洽谈工作事宜; 3、有合作意向的投资项目部、金融机构来公司考察; (二)参观来访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来公司视察工作; 2、各地机关、企事业项目部来公司参观考察; 3、购房客户参观考察。 (三)会议活动来访 应邀前来参加公司会议、活动的各级领导、专家、新闻记者等。 (四)其他来访客人。 第八条按接待对象级别不同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不同,分为重要来宾和一般来宾。 第九条招待原则和标准: (一)参观接待根据需要安排招待用餐; (二)住宿标准: 1、一般来访客人安排公司签订协议的酒店普通标准间;

2、公司领导出面接待的外地重要来宾住宿,由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条用车标准: (一)一般公务来访,根据情况需安排用车的,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列入计划的重要来宾来访用车,公司应优先予以保证,车型、驾驶员、用车天数等内容应事先在接待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接待规格: 重要来宾可安排对口业务的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出面接待会晤;其他来宾根据情况由相关人员接待。 第四章计划与准备 第十二条办公室在接到公司领导通知或相关项目部重要来访预约时,应做书面登记。对重要来宾接待,须在详细了解接待要求的基础上拟定接待计划,排出日程安排表,报总经理审定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一般来宾酌情安排业务对口部门接待;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须填写《接待申请单》(见附件)报办公室,并协助拟定接待计划。需公司领导出面、办公室协调的重要接待一般应提前2天告知办公室;对时间紧迫的临时重要接待任务,可先在电话中请示,并经总经理同意,在完成接待后补办手续。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粤科职教字〔200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我校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保证我校学分制管理有序运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学生在五年内(含休学的时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含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迟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五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报省高教厅就业处,可以提前毕业、落实单位的,可以给予派遣。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申请。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 (一)各学院应按照学校《关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订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进行汇编,在新生进校后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 第七条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

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学院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种。 1.专业选修课:根据社会需求所开设的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可供相近专业学生选择的课程。 2.公共选修课:指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兴趣特长,所开设的可供全校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四章学分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每一实践教学环节都要确定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学分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课一般以每18学时计1学分。不足18学时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独立开设的实践环节(军训及入学教育、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周计1学分,半周及以上不满一周计0.5学分,半周以下不计学分。 第十条学分的确认与获得 (一)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学习,按有关规定取得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按规定完成全部实践项目,经考核及格,即获得该实践环节的学分。 (二)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外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在参加全国、省部级、市局级、校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表彰或获得奖励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学工处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备案,可获得折合学分或奖励学分。折合学分、奖励学分,可以冲抵选修课学分。所有的奖励学分都属于一次性的,只能在获得奖励的学期使用。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的竞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奖励标准以学校制定的方案为准。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是有达内考试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接待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司依据XXxx文件精神要求,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本办法所指的接待范围包括:来公司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业务洽谈、联系工作、组织活动等公务或商务所发生的接待。 第二章接待种类 第三条公司级接待:指县处级以上领导,集团公司重要领导、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公司重要客户接待;来访客人最高职级较高或来访客人数量较多、牵涉面较大的接待。 第四条部门级接待:指各部门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税务等)接待工作。 第五条普通业务接待:指公司一般客户或来公司洽谈、办理业务的一般客人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接待事务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为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初审与控制,按接待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办公室公室协调若干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第七条公司级接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并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负责接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全力配合。接待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部门级接待由公司分管相对应的部门副总或业务部门正副职干部负责接待,如消防等部门由安全部负责接待;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质检部负责接待;工商、税务等部门由财务部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给予适当协助。 第九条业务接待、其它普通接待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上级单位和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内容事先制订接待计划,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报形式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并予以牵头和协调。 第十一条兄弟单位及地方友邻单位领导的来访,预先电话或传真联系的,由办公室根据来访客人规格和要求,拟订接待时间、主陪领导和部门,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告单形式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临时来访,由办公室出面并请示公司领导后作出接待安排。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0521124140)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 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 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 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 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 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 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 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 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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