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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

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提交聘书。

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详尽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大凡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大凡为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第三章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巨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巨大纠纷。

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聘方的详尽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工作的程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例外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主为、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第二十条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

第二十二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巨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

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

三、帮助聘方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

五、与聘方建立了优良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

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聘方继续聘请时,另行签订聘请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除。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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