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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计划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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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计划

一、教学目标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课。劳动法具有其它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它通过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直接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劳动过程的实现确立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为劳动力的再生产设定目标和措施,从而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创造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劳动法的主要教学任务与目标是:(1)使学生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深刻理解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创造社会财富和社会稳定与进步的意义。(2)使学生比较全面地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框架。(3)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使学生扩充劳动法的学术视野,理解劳动法在中外社会文明发展中的不同面相,从而更好的理解劳动法之基本原理与法律精神。(4)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独立思考、独立判断能力,铸造学生的劳动法治意识。

二、教学原则

(1)点面结合的原则。既要使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劳动法的整体结构框架,从宏观上认识以下六方面内容:立法简史篇、基础理论篇、劳动关系协调篇、劳动基准篇、劳动保障篇和法律救济篇,又要使学生从微观上理解劳动法的具体制度,例如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等。

(2)比较研究的原则。一是进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劳动法的比较,二是进行中外劳动法的比较,在比较中扩充学生的学术视野,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理与内在精神。

(3)理论结合实践的原则。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充分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方法,一是真实案例分析,二是虚拟案例分析,不但能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热情,而且能够全方位地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从而融会贯通劳动法之理论与实践。

三、教学要求

(1)认真阅读劳动法教材,课前一定要预习,课后一定要复习;(2)经常浏览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发表的劳动法研究文章、案例报道以及其他相关资讯;(3)积极参与课堂讨论;(4)完成至少2次作业,以案例分析为主;(5)遵守教学纪律,端正学习态度。

四、考核办法

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分别占学期总成绩的40%、60%、。平时成绩包括课外作业20分,考勤20分(旷课每次扣5分,迟到、早退或其他违纪每次扣2分)。

第一讲劳动法概述

重点内容:(1)劳动法的基本框架:法典与学术框架;(2)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种理论分歧,劳动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定位研究的状况。

阅读材料: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

周长征:《劳动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

【案情简介】

▲▲点评:

本案由于涉及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较有代表性。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为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死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政策。为员工(不论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除了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譬如本案中的工伤待遇。

第一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许多国家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则存在着相互包含的关系。概括我国

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对单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面,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单位办保险”“单位办救助”。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某些社会救济的内容也由单位承担。当着国家权力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即形式上是劳动关系,而内容上却是行政性的。由于不存在社会空间,因此也不存在社会保障法。我国虽然50年代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规定顺理成章的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办保险”的状况就难以维持。首先,它使不同类型企业特别是新老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畸轻畸重,非公有制企业则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对职工来说,所在的企业可能有兴有衰,甚至有可能倒闭、破产、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系企业于一身,风险依然很大。最后,形成了职工对国家和企业的严重依赖心理,它与固定工制度相结合,使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该破产的企业不能破产,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因此,在劳动力不断流动的情况下,职工与非职工的身份经常转换,不能只有用人单位内部的保险,没有用人单位外部的保险。随着改革,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了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这些改革也使“劳动关系广义说”不再成为主流观点,代之而起的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即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双重调

整。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种理论观点。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其一个章节来进行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研究上,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目前,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法律部门。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有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用说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未从两个法的调整机制上来进行研究,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纳入劳动法来重复规范。显然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现行立法,这就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些研究。

保障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保障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保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新、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一步到位的普遍推行。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我国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有时在一项社会保险中还会共容两种制度,如养老保险中的“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医疗保险中住院、大病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而门诊中采取单位保险的办法。这种渐进的状态也反映在我国1994年公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一个专章来进行规定。可见,将这种居于渐进状态的立法内容作为一种理论依据,本身是不够科学的。

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上位法,将劳动法附属于社会保障法。“劳动者是人群中的核心和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劳动者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据此,有理由把劳动法纳入社会保障法律的范畴。”(注:肖方杨:《论我国的社会保障及其法律体系》,载《江淮论坛》1994年第6期。)“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宗旨,规定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劳动者福利为目标的保险体系。因此,社会保障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组成部分。”(注:谢培栋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这种观点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我国改革开放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艰难发育过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顽强地生成,社会、个人、国家的多元关系的逐步形成,显示出了一种客观趋势。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领域中,我国通过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使劳动关系溶入

私法因素。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开放的30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迁,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同时,我国通过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拓展出社会空间,也使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了重大的区别。如果这时将劳动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过份强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走回老路。

第二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另一种理解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如《苏俄劳动法典》、土耳其劳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在学习劳动法这个概念时,还要明确劳动和劳动力的含义。

1、劳动力和劳动的概念

劳动力的概念:

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据此劳动力可以定义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力具有以下特征:其存在具有人身性;其形成具有长期性;其储存具有短期性;其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其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劳动的概念:

劳动是一个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其含义往往因使用范围不同而有所差异。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对劳动的一般含义作过阐述,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据此可以理解,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消费)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最简明的表述,即劳动力的使用。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在实践中劳动的类型复杂多样,依劳动力使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和供他人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劳动力有偿地提供他人使用的劳动。

劳动法中的劳动概念,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特定内涵:

第一,从主体看,它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如军人的军工劳动,罪犯的劳役劳动,家务劳动,个体劳动和合伙人的劳动,都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

第二,从目的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如义务劳动和无偿劳动都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

第三,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是为了向用人单位履行以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法律义务的劳动。而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劳动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

第四,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受用人单位意志的支配,具有从属性。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从劳动法的定义来看,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或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限后者,即狭义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另外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体现为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即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4)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隶属关系)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互相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这表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然而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了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使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5)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对抗性非常明显。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

3、劳动关系的类型: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在我国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以劳动者的身份为标准进行分类:一般职工劳动关系与女工劳动关系、未成年工劳动关系、临时工劳动关系、学徒工劳动关系、商业推销员劳动关系、外籍雇工劳动关系等。

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海运劳动关系等。

4)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合同劳动关系和非合同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仅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

5)以劳动岗位地点为标准进行分类:家外劳动关系和家内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P13)

在历史上,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最初劳动法仅调整纺织工厂中童工、女工的劳动关系,以后逐渐推广到工业、商业、海运、农业等各个行业中的劳动关系。从现代各国的劳动法来看,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有三种情况:将各种劳动关系都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如朝鲜;劳动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如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兰等国劳动法只调整城镇的劳动关系而不调整乡村的劳动关系,政府雇员、家庭佣人的劳动关系在许多国家劳动法未包括;原则上将各种劳动关系都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但同时又将特定某种劳动关系置于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外。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调整。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而分别归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民法调整。

5、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即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及其前后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有的国家称之为“附属于劳动关系的各种关系”,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法著作将其称为劳动关系

的“附随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

1)它的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劳动关系运行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相关人,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相关的主体,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团体、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2)它的目的是实现劳动关系,即是说,它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就其内容而言,包括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就其性质而言,包括下述几类:

1)劳动行政关系:即行政机关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即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即劳动者团体(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工会)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因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P16)

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

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第四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及它与其他法律部门有何关系的问题。学界大致有下述几种观点:

1、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行政法、民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这是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或者认为经济法即经济行政法的学者所持有的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劳动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归民法调整,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归劳动法调整,因而,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而与行政法和民法相并列。

这种观点至少有下述两点值得商榷:1)把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全部归结为劳动关系,从而否认了企业内部经济关系有资产关系、经营管理关系和劳动关系之区分。实际上劳动法对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调整,只限于其中的劳动关系。2)把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从而割裂了劳动领域中劳动关系与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其他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统一体和否认了对这个统一体的统一法律调整。

2、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是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部分学者所持有的观点。其主要理由是劳动法同经济法一样是国家干预的法律手段,都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其中,劳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一种纵向经济关系,都应由经济法统一调整。所以劳动法应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在注重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共同或相似之处的同时,忽视了劳动法与经济法的诸多区别。部分经济法学者和劳动法学者都反对这种观点,其理由是:1)劳动法所规范的国家干预,是以劳动关系为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以标准化和行政监督为主要手段的干预;而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干预,是以经济运行为对象,以协调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关

系为主旨,以经济调节主要手段的干预。2)劳动力是一种以人身为载体的生产要素,以此为对象的宏观劳动管理除了遵循宏观经济管理的一般规则外,还应遵循由劳动力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特殊规则,劳动行政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纵向经济关系。3)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关系,而企业内部其他经济关系则以资产损益分配和生产经营管理为内容。所以不应将劳动法与经济法混为一谈。

3、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这是学界大多数学者所持有的观点。其理由是:

1)劳动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划分法律部门应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各个法律部门都应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原则;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等

3)劳动法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直接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劳动过程的实现确立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为劳动力的再生产设定目标和措施,从而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创造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4)劳动法具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传统。一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往往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相关联。自19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初期法国、前苏联编纂劳动法典以来,劳动法陆续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我国自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立法实践中一直把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二、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1、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包统揽的劳动保险制度,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动行政关系的延伸和附属物,属于纯粹的公法关系,因而,这种条件下的劳动法实际上是劳动行政法,属于完全意义的公法。实行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以后,企业被赋予用工自主权,劳动者被赋予择业自主权;劳动合同普遍推行,使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内容越来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行政职能由对劳动关系的决定和支配,逐渐转变为对劳动关系的指导、监督和保障。这样劳动关系不再是纯粹的公法关系,而兼有私法关系属性。因而可以说,我国劳动法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劳动法就其宗旨而言具有双重性,既是劳动者保护法又是劳动管理法。其中,作为劳动者保护法,主要体现公平;作为劳动管理法,主要追求效率。在劳动法的双重宗旨中,保护劳动者较之劳动管理处于更重要的地位。劳动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但偏重于公平。另外劳动法的双重宗旨具有统一性.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能调动劳动的积极性并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自由流动,而这正是劳动管理所追求的效率目标中应有的内容;劳动法对劳动管理的规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建立并保持劳动关系运行的良好秩序,而这正是劳动者利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3、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的。即在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一系列劳动标准,要求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劳动标准依其功能不同可分为劳动者保护标准和劳动管理标准。劳动者保护标准是关于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即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标准“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工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劳动管理标准,是作为一种劳动科学管理尺度的标准,如劳动定员准、劳动定额标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残废等级标准、职工伤亡事故等级标准等。

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在众多的劳动法规中,除了少量为单纯的程序法规外,往往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兼而有之。

三、劳动法的作用(19)

从生产力、市场经济、人权和社会安定这四个方面来认识劳动法的作用。

1、劳动法与生产力

在既取决于生产力又反作用于生产力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趋向高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2)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3)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的能动作用。

4)劳动法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

2、劳动法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指各种经济资源都由市场配置的经济体制。其中,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必要和关键的组成部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已经昭示,只有在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下,才会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存在。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2)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互相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法律条件。

3)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并确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 4)建立职工参与、集体谈判、调解、仲裁等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为保障劳动市场顺利运行提供一套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矛盾的有效机制。

3、劳动法与人权

人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政治概念,同自由、平等、人道等原则相联系而存在,包括有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多方面和生存权、发展权等多层次的内容。

在历史上,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立法的一种重要力量。如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中,早就提出了职业自由,反对强迫劳动、国家保护弱者、男女劳动平等禁止雇佣童工,保护女工、实行社会保险、按工作分配劳动报酬等主张,为劳动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素材。所以说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冲击,是劳动理发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劳动法作为老大娘甘蔗保护法,是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立法中,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定劳动者有就业、获得报酬、休息、取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等权利,从而使人权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保障。

4、劳动法与社会安定

社会安定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安定有着重要意义。劳动法正是由于它以独有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老保障社会安定,而被纳入社会法范畴。

劳动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劳资矛盾的长期存在和不断加深,以及工人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为了实现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安定局面,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劳动法作为干预劳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一般只存在非对抗性矛盾。但是影响社会安定的许多因素仍来自劳动领域,因此我国应当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劳动法对社会安定的保障作用。这就要求通过加强劳动立法和劳动执法,促进就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维护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制裁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社会安定的局面。

第五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全面的涵盖性。一方面,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劳动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原则;另一方面。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涵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第二,高度权威性。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第三,相当强的稳定性。劳动法基本原则一经确定,一般不因劳动法具体内容的个别或局部变动而更改。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首先是宪法法依据,如宪法中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第二是政策依据,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以宪法为依据的同时,还应以基本劳动政策作为补充依据;第三是现实依据。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23)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劳动者是各国劳动法奉行的主旨。我国宪法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劳动法应当具体落实宪法的这些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优先和最基本的保护。

全面保护,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或是人身权益,无论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设计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前后或终止以后,都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之内。

平等保护,即对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保护

优先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保护劳动利益。

基本保护,即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如人安全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它的基本要求是:

3、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劳动行为自主和劳动基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节劳动法渊源及体系

一、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又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表明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告诉人们从何处找到劳动法律规范。

二、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结构严密、形式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劳动法体系结构的总体框架为: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起源

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于法律发展史的一定时期。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产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同步。

1、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理所当然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其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题,双方主体为了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

同属于一个主体,则不会出现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奴隶社会,不仅生产资料为奴隶所有,而且奴隶的劳动力也归奴隶所有,因为奴隶不是人而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农奴与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庄园为封建主劳动,被使用的劳动力归封建主所有;至于小农劳动,则是小农以自己的劳动力运用自己少量生产资料进行。所以在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在努力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大量产生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阶级,生产资料被集中于少数资本家手中。无产者为了谋生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了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卖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大量出现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2、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随着劳动关系大量出现,就产生了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这种需要的内容在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前后有所不同。与此相应,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和“工厂法”与民法调整阶段。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为了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第一个早期劳工法是由英皇爱德华三世于1349年颁布的,嗣后在14-18世纪,欧洲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制定了“劳工法规”。劳工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如下特点:

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英国亨利八世曾有一闻名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如再度流浪,则被捕除了鞭打还要割去半个耳朵;三度流浪就要当作重犯人或社会敌人处死。

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可见劳工法规实际上是反劳工法规,这同后来的以保护劳工为主旨的劳工法规正好相反,因而不能认为是劳动法的起源。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此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再无需借助国家的非经济强制手段。

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它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的租赁。并解释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以后资产阶级各国的民法典都把雇佣关系作为一种自由契约关系加以规定。与此同时,劳工法规被逐步废除,并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工厂法”。最早是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禁止雇佣9岁以下的儿童工,16岁以下童工每日工时最高为12小时。在英国工厂法的影响下,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颁布了工厂法。与劳工法相比,工厂法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它通过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因此各国学者都公认工厂法为劳动法的起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1)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18世纪中叶以后,无产阶级自发地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劳动法规正是在无产阶级斗争的压力下被迫制定的。

2)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劳动者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

3)是维持自由竞争的需要。自由竞争必然要求平等的竞争条件,要求对资本家的剥削实行平等的限制。工厂法就起着平等限制资本家剥削或保障资本家平等地剥削的作用。

二、外国劳动立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进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工厂法的发展。与劳工法相比,工厂法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它通过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

2)工会法的演变:经历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承认三个阶段。

3)劳动争议法的出现。以前各国对劳动争议没有专门的审理办法,而是适用民事、刑事案件的有关审理办法。在19世纪后半期,英、美、法、新西兰等国家,陆续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节、仲裁的专门机构,到19世纪末这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规。

4)出现了社会保险法。19世纪末德国率先制定疾病保险、伤害保险、年老和残废保险的专门法规,随后英法等国制定了工人伤亡事故赔偿的法规。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

1)劳动法已遍及绝大多数国家。如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工厂法和其他劳动法规。

2)劳动法的体系逐步完善。

3)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会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出现趋向民主和趋向反动两种趋势。

4)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前后,劳动立法发生了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

3、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

1)原苏联的劳动立法。1922年颁布了更为完善的《苏俄劳动法典》,一直沿用到60年代。

2)东欧各国的劳动立法。各国在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颁布了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就业、实行工人监督等法令,以后又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如阿尔巴尼亚(1947)、匈牙利(1950)、保加利亚(1951)颁布《劳动法典》

三、中国劳动立法

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近代工业的出现,中国工人阶级宣告产生。

2、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3、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4、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四、国际劳动立法

1、国际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采用国际立法的办法老改善各国工人劳动状况的思想,早在19世纪初就已在欧洲出现。首倡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家,主要有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李格兰。1890年3月召开的由瑞士政府首倡、有15个国家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柏林会议,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首次会议。1900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1901年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2、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和发展

3、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经劳动法调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它属于意志关系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2)

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使劳动关系的运行具有法律保障。

区别: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上访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3、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4、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由劳动法律规范、集体合同和劳动同围绕着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即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而具体规定。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劳动行为和劳动条件。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公民、组织和机关。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服务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劳动者作为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狭义的劳动者仅指职工。职工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此即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其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此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

2、劳动者的资格

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酬职业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与劳动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根据不同。劳动权直接以宪法为根据;劳动权利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

第二、内容不同。劳动权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则与公民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第三、意义不同。劳动权只是意味着公民有以劳动谋生、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劳动权利能力则是公民具体实现劳动权的必备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

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也有区别:

第一、根据不同。劳动权利能力只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劳动权利的直接根据除了有关劳

动法规外,还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第二、属性不同。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劳动权利则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一部分。

第三、意义不同。劳动权利能力只是界定公民能够参与哪些劳动法律关系和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范围;劳动权利则主要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实际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

2)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并非同一概念。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根据不同。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只具有自然属性;劳动行为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依据。

第二、属性不同。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只具有自然属性;劳动行为能力作为作为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则具有法律属性。

第三、意义不同。劳动能力只是表明公民身体中所存在的体力和脑力的实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则是国家对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它表明法律对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

3、法律赋予公民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以下条件:

第一、年龄。在世界各国,都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国家劳工组织1973年通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15周岁,发展中国家可初步定为14岁。我国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但特殊职业除外(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

第二、健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疾病的限制;残疾的限制;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内发现职工身体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与某国有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吴某曾经伤摘除右肾,但其身体状况尚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而且吴某所从事的是会计工作。属于脑力劳动,吴某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能够胜任该工作。实习期间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应当认定蘧某符合某国有企业招工方面的身体要求。某国有企业以吴某右肾被摘除为由单方面接触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违反了《劳动法》。

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因伤摘除了右肾,未说明情况,向用人单位隐瞒了实情,致使国有企业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其录用。在试用期间,某国有企业获悉吴某身体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上级主管机关指定的《企业暂行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适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智力。包括精神健全;文化水平;技术水平。

第四、行为自由。

4、劳动者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

第一、产生和终止的时间不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年龄与健康条件的限制。

第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不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依法实施,不由他人代替。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民事行为能力还可以由他人代理实现。

第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不同。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到性别、文化、技术水平、健康、自由等因素的限制。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来说,则不受限制。

第四、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并不限定在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使,一个公民可以同时参加法律允许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概念和范围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在许多国家则称为雇主或雇佣人,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在我国,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各行各业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商会等民间组织。我国用人单位的范围中,尚未包括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和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公民个人。

2、用人单位的资格

用人单位资格(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指成为用人单位所必须具备的法定的前提条件。它决定着一定主体能否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能享有并行使哪些用人权利、承担并履行哪些用人义务;其内容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由劳动法和相关法律部门所规定。

1)用人权利能力

用人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用人单位不同,其用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通常表现为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的限度。依我国法律规定,制约用人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

第一、职工编制和招工指标。这是从使用多少职工的角度限制用人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

第二、职工录用基本条件。这是从使用什么职工的角度限制用工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

第三、工资总额和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从分配劳动报酬数量的角度限制用人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

第四、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这是从如何使用劳动力的角度限制用人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我国劳动法第36、41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时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可延长工时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支付各项保险基金。

第六、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对用人权利能力的制约,一方面是限制用人权利,另一方面是加重用人义务。例如,国有企业的裁员性辞退权所受到的法律限制多于其他企业,法律上特别要求国有企业对富余职工以内部安置为主。

2)用人行为能力

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单位依法可以成为哪些用人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用人义务的履行者。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第一、财产因素。用人单位只有具备一定的归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才能够使用劳动力并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第二、要有一定的工作场所和组织机构。用人单位只有形成一定的组织结构,才能将劳动力的一定分工和协作的条件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3)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与用人行为能力的特点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有以下特点:第一、用人单位资格受国家控制的程度相对较大;民事主体资格受国家控制的程度相对较小。这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和用人行为的社会性所决定。用人单位虽然有用人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必须在服从国家意志的前提下行使。

第二、法人资格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在本组织依法成立时开始存在;用人单位资格则必须经有关国家机关专门确认才开始存在。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

权利是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或约束。

1)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可能性。

2)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既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2)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的权利。

3)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3、用人单位的权利

1)招收录用职工权。是指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

2)合理组织调配权。

3)劳动报酬分配权。

4)劳动奖惩权。

5)辞退职工权。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劳动行为和劳动条件。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学界有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劳动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劳动力;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基本客体(劳动行为)和铺助客体(劳动条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之所以将劳动行为而不将劳动力称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因为,劳动力有潜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分,潜在形态劳动力不像外在形态劳动力那样便于为法律所规范,并且,能够被使用单位用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只能是外在形态劳动力,因此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与其说是劳动能力,倒不如说是外在形态的劳动力更准确,而外在形态的劳动力也就是劳动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铺助客体主要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为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需的各种条件。包括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等。表现为行为、物、技术。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方式有:行政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的指令性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确立劳动法律关系)和合同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而

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权利义务的消灭。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1)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按照行为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

2)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体伤残、疾病、死亡、破产等。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

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即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还可以是法律事件。

五、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1、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它是劳动法和行政法调整劳动行政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同时,它还具有为一般行政法律关系所不具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它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即促使和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并实现相互的权利和义务。2)它以保障公平兼顾效率为价值取向。在劳动力市场中,市场机制自发地倾向于效率而难于顾及公平,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正是要弥补市场机制者一缺陷,保障公平并协调公平与效率。

3)它以劳动法律规范为依据。劳动行政法律关系虽然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但其构成和运用规则主要是由劳动法所规定。

4)它以宏观劳动管理为基本内容。

六、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1、概念: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

2、特征:

1)它的双方主体固定,劳务提供方为具有劳动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劳务接受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它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它的存续是为了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给劳动关系正常运行创造条件。

3)它的标的限定为劳动服务行为。

4)它的内容一般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其中有的是无偿提供服务。

6)它的运行大多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所组成,并且受到国家较强力度的宏观控制。

第四章促进就业制度

一、促进就业制概述

(一)促进就业的概念和目标

1、促进就业的概念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途径,实施劳动就业计划,设置劳动就业基金,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

2、促进就业的目标

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宏观调空政策和劳动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我国促进就业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促进就业目标的选择:1)选择充分就业目标还是选择适度就业目标。充分就业目标,是指有就业愿望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实现《就业政策公约》所规定的“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择业的就业”。(失业率控制在4%-5%)它并不意味着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全部就业,在充分就业的情况下,仍然会存在自愿性失业和摩檫性失业。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适度就业目标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充分就业目标是理想目标,适度就业目标是现实目标。《就业政策公约》要求会员国以充分就业目标作为其促进就业目标。

2)选择城镇就业目标还是选择城乡就业目标。我国以往的就业政策目标只考虑城镇就业,这在统筹城乡就业的政策框架下已不合时宜,而将城乡就业一并考虑,要把城乡失业率控制在充分就业目标限度内,则几乎不可能。因此如果选择城镇就业目标,就应当选择充分就业目标;如果选择城乡就业目标,就是宜选择适度就业目标。

表2 不同城镇失业率(2002年)的估计(%)

注释:(1)城镇劳动力供给量中农民工所占的比重为20%;(2)农民工的失业率为2.79%,并且农民工的就业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3)在调查时点上城镇户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正式工作的比例为18.72%。

(二)促进就业职责的内容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促进就业的职责主要有下述方面:

1、实施就业调控。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10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2、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统筹规划劳动力市场建设,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劳动行政部门为中心、相关行政部门和市场中介机构相合的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对劳动供求双方和中介机构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准入管理,排除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平等就业的障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查处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以维护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劳动者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提供公共就业保障。建立公共机构为主、营利性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城乡、面向全社会的就业服务体系,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统筹范围。

4、保障特殊群体就业。保障妇女和残疾人就业,主要是采取措施落实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主要是对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培训和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接受退役军人,鼓励军人自主择业;保障少数民族人员就业。

5、禁止使用童工。

(三)促进就业的措施

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

2、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

3、开展劳动就业服务。

4、设置就业基金。

5、提供失业保护。

二、劳动就业概述

1、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某中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的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就业的特征:

1)劳动者具有就业资格。就业资格是国家所确认的公民有权实现就业的资格。包括两个条件,第一,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始于最低就业年龄,止于退休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第二,具有就业愿望。如果公民无就业愿望,国家无需保障其就业。公民办理失业或求职登记,就是有就业愿望的表示。

2)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对于公民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刑事罪犯从事改造性质的强制劳动,都不属于就业。

3)具有合法性。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

2、劳动就业方针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劳动就业方针。

1)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就业方针: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即“两扇门”就业方针。

2)“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社会就业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包揽,劳动者只能由政府被动地分配和安置。

3)“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4)新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

3、劳动就业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又称反就业歧视原则)

2)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劳动就业制度的模式,应当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模式。把市场调节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机制。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地双向选择;国家依法运用政策、计划、经济杠杆、行政监督等手段,对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

3)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

4、劳动者的就业权

就业权,即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指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能够获得从事有报酬或收入的职业性劳动的机会的权利,也就是有机会将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它的主要内容有:1)就业竞争权。即竞相争夺就业机会的权利,也就是进入劳动力市场,提出就业请求,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

2)自由择业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职业劳动,以及进入哪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方面的选择权。

3)平等就业权。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

4)职业安定权。即免受不公正辞退的权利,已就业的劳动者可凭此权利对用人单位的不公正辞退进行抗辩。它既可以继续保持劳动者已获得的职业,又可以限制用人单位对辞退权的滥用,从而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5)公共就业保障权。即接受为获得就业机会所必要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等公共保障的权利。

三、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制度

(一)劳动力市场概述

1、劳动力市场的概念、特征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节和配置的一种机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连接企业和社会成员的两个环节,缺一不可。但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存在着很大差别。其特征有:1)劳动力市场是一种要素市场。

2)劳动力市场的调节机制为劳动力价格机制,即劳动力市场是以劳动力价格为杠杆,通过供求状况来实现总量平衡。

3)劳动力市场交易对象具有特殊性。作为劳动力市场交易对象的劳动力是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以劳动者的人身为裁体,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就是劳动力的消耗过程。由于劳动力具有形成的长期性、存储的短期性、再生产的不可间断性以及支出的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等特征,决定了劳动力供求关系不仅有经济关系还直接发生人身关系。

4)劳动力市场上的合约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产品市场上,买卖双方每天都可能调整或更换交易对象。但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频繁的调整人员和更换工作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因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约通常期限较长,劳动关系相对稳定。

2、劳动力市场的种类

劳动力市场依其主办单位和其所吸纳的用人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性劳动力市场;专项劳动力市场;行业或企业内部的劳动力市场;临时性劳动力市场。

(二)职业介绍制度

1、职业介绍的概念

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

2、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3、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1995年劳动部颁布了《职业介绍规定》,到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从而废止了《职业介绍规定》。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2)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3)业务范围

4)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

5)职业服务范围及程序

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为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5月14日联合发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四、职业培训制度

1、职业培训的概念与特征

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的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职业培训对象是劳动者。

2)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开发受训者的职业技能。

3)职业培训的内容是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区别

1)教育目的不同:职业培训是以提高劳动者在某一领域的专业技术和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本文化水平为目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教育对象不同:职业培训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普通教育的对象是学龄期的青少年。

3)教育的内容不同;职业培训是以有关的运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具有选择性和单一性,而普通教育内容具有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方法和手段不同:职业培训是一种非规范性的学习;而普通教育一般是全日制的常规教育。

五、特殊劳动者的就业保障制度

特殊就业保障,是指法规和政策特别规定,国家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

1)妇女就业的保障

2)残疾人就业的保障

3)退役军人就业的保障

4)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

第五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具有特定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

1)它是诺成性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

2)它是双务性合同。

3)它是有偿性合同。

4)它是继续性合同。

2、劳动合同的作用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在民法的合同分类中,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由于劳务合同也属于劳动,接受劳务方应向提供劳务方支付报酬,因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似。但二者有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为自然人,他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而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不是劳务接受方内部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2)劳动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依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依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需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活动和自担风险。

3)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与商品交换中的价款具有同样性质,其数额确定须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法利润,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生活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须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持续和定期的工资支付。

4)按照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应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按照劳

二年级劳动教学计划

二年级劳动教学计划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二年级劳动教学计划 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 新的学期开始了,为更快适应新教材、掌握新教材,根据新课改的要求和精神,特制定劳技教学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倡导多样化的课堂教学模式,教师更多地为学生创设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的机会,教师点拨、指导为导线,以问题探究为主线,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本学期我任教二年级,由于学生年龄较小,自控能力较差,而且每一个学生的理解能力不同。针对这种情况,了解学生比较困难,但我力争做每个学生的朋友,了解其素质水平,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新能力。应进一步发展他们的特长和兴趣,关心进步慢的学生,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动手能力及学习该学科的兴趣。 三、教学目的 1.教育学生初步懂得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劳动光荣、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道理;从小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遵守纪律、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不怕困难的劳动态度和勤劳俭朴、爱护劳动工具、珍惜劳动成果等优良品质;初步树立质量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使学生学习一些浅显的手工劳动知识,学会使用一些常用工具。

3.通过劳动课的教学和实践,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并注意培养学生观察、思维、想象的能力和创造精神,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四、教学措施。 1、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有充分的自主权利,每个学生自主参与,自我活动。 2、根据二年级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年龄特点,充分体现探索的过程、尝试的过程和创造的过程。让他们在活动中多动手实践,多动脑思考和多动口表达。在实践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 3、在活动教学中,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可以充分自由,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和灵活的活动时间。解决问题的思路、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活动成果的呈现,学生可以充分自主、自由开动脑筋,大胆想象,积极创新。 4、搞好分层教学,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每个学生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 5、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观的教育,教育学生积极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生产劳动和公益劳动,经常组织学生进行劳动实践。 榆中县岳家巷学校 2015.2

高校教研室工作总结

高校教研室工作总结 20XX年度在学院和系部的领导下,航海技术教研室根据教研室作为最基层的教学工作组织这一性质,紧 紧围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产学研、教学工作、教研活动等方面开展工作,坚持教学科研化, 科研课堂化”教育科研工作思想,积极推动新课标的实施,积极探索教师学习和研究方式的变革、数字化课堂模 式的形成等,继续深化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促进全体教师的和谐发展,取得了一点点 成绩,总结如下: 一、教学常规工作 1、教研室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并按要求进行。 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航海教研室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承担着24个班级,近百门专业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至今学期已过大半没有出现任何的教学事故,一方面由于各位老师的尽职尽责,同时也得益于对完善的教学 计划有条不絮执行的结果; 2、学期初制订教研室教研活动计划,并坚持教研活动规范化。在实施教研活动过程中坚持做到有课题, 有记录,内容具体、全面,材料充实、实用。本常年共组织教研活动8次,其中包括(1)学期初始的教学计划 的制定和教学时间的分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讨论和研究以及教学大纲的把握等,特别对于刚刚走上教学岗位的 年青教师有着很大的帮助作用;( 2 )学期中期开展的期中教学检查及教学进度审核、对于各学科重难点的把握 和理解以及近几年全国海船船员考试的考试方向的讨论和研究, 有利于各位教师把握教学中的重难点及教学的方 向; 3、教研室作为最基层的教学组织,重视教学质量,严把教学质量关,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1)通过课程负责人修订课程授课计划,各课程按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准备期中和期末试卷,对学生进 行不同阶段测试,以利于教师能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对于各部分的掌握情况并作出相应的调 整; (2 )按照教务处制订的常规教学工作要求,做了教师的期初、期中和期末及不定期的教学检查工作,其 中包括教师的教案、备课笔记、学生的作业布置和修改情况以及通过不定期的听课反映上课的出勤率及课堂气氛 等,在检查过程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及时与有关老师作了沟通。力求做到教学文件资料齐全、管理规范。上报资料 及时、准确。

法治教育教学计划及课时安排

XXXX法治教育教学计划及课时安排 一、教育意义: 法治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学生是国家的跨世纪的人才,祖国的未来需要具有爱祖国、有文化、守纪律、讲文明等高素质的建设者,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一个人是否具有高素质,不仅表现在具有较好的文化知识,还表现在参与社会生活的文明举止上;因此要学法、知法、守法。 二、教育内容: 1、通过《公共秩序》的教育,使学生树立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良好社会公德。 2、努力学好《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使学生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培养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 3、通过《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他们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中小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的典型案例,逐步培养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5、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教育,增强在校学生预防火灾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6、通过《消费教育》的学习,引导学生树立以勤俭节约为荣、以铺张浪费为耻的是非观。

7、通过认识毒品的危害,知道吸毒、贩毒、治毒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远离毒品。 8、通过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教育、感恩教育,引导学生从小树立民族团结意识,敢于同一切分裂破坏分子作斗争,有知恩图报,铭恩奋进的思想。 三、实施措施: 1、运用《法治教育》读本和适合我校特点的法治教材。 2、成立我校法治教育领导小组。 3、两周一节法治教育课(利用全校统一设置的班队会课进行宣传教育)。 4、要求教师上课有教案,课下有作业。 5、学校通过少先队活动周、主题班会、故事会、知识竞赛、书画比赛、征文、黑板报等形式对小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四、课时安排: 上期:《五星红旗我为你骄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族团结教育和反分裂教育、《宪法》、《消费教育》、12.4法治专题知识教育等。 下期:《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遵守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消防知识》讲座、“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教育等。 XXXX市XXXX 2017年9月

二年级劳动课教学计划

二年级劳动课教学计划 教材分析:小学劳动课是一门综合性学科,题材广泛,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都很强。课堂教学要求学生既动脑又动手,手脑并用。这种教学实践活动,正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发挥学生创造性的最佳机会。创造性劳动教学终极目标是鼓励和引导学生增强创新意识,投身创造实践,探索创造途径,养成创新习惯。 劳动课的第一特性就是实践性强,没有实践或实践得不够,都不能体现劳动课的最大特点。特别是我校地处城区,学生生活环境远离农村,在劳动课的教学过程中,如何根据小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组织好劳动课的实践活动,是劳动课程计划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劳动技术课是完成劳动技术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劳动技术课对学生进行生活和生产劳动的教育,是培养学生劳动技能素质的重要课程,它的教学模式有特殊的结构和侧重。 学生分析:本学期我任教二年级,由于学生年龄较小,自控能力较差,而且每一个学生的理解能力不同。针对这种

情况,了解学生比较困难,但我力争做每个学生的朋友,了解其素质水平,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新能力。应进一步发展他们的特长和兴趣,关心进步慢的学生,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动手能力及学习该学科的兴趣。 教学目标: 1.教育学生初步懂得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劳动光荣、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道理;从小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遵守纪律、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不怕困难的劳动态度和勤劳俭朴、爱护劳动工具、珍惜劳动成果等优良品质;初步树立质量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使学生学习一些浅显的手工劳动知识,学会使用一些常用工具。 3.通过劳动课的教学和实践,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并注意培养学生观察、思维、想象的能力和创造精神,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教学措施: 1、根据二年级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年龄特点,充分体现探索的过程、尝试的过程和创造的过程。让他们在活动中多

2019年小学三年级法制教育教学计划

2019年小学三年级法制教育教学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道德纪律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奠定基础。 二、教学目标 通过班会课、学科渗透等工作,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地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持学生的犯罪率为零指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教学内容 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学会明辨是非能力,提高自我约束与保护能力。 教育内容具体如下: 1、通过《公共秩序》的教育,使学生树立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良好社会公德。 2、努力学好《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使学生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培养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 3、通过《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他们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阿坝州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的典型案例,逐步培养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5、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教育,增强在校学生预防火灾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6、通过《消费教育》的学习,引导学生树立以勤俭节约为荣、以铺张浪费为耻的是非观。 7、通过认识毒品的危害,知道吸毒、贩毒、制毒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远离毒品。 8、通过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教育、感恩教育,引导学生从小树立民族团结意识,敢于同一切分裂破坏分子作斗争,有知恩图报,铭恩奋进的思想。 四、教学目标 1、在班会课中,加强法制、纪律、行为习惯教育,开展《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教育,开展校纪、校规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各班可以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2、加强学科渗透。社会课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教师要渗透并拓展;其他科目的教学中,涉及到有关法制的教育,教师要讲透。 五、教学措施 1、利用班会课、法制课时间进行教育。 2、学科渗透法制教育。

安全法制教育教学计划

安全法制教育教学计划 通过安全教育,让学生学到一些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真正感悟到安全的意义,从而为我们每个人的生命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教学目标 1、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拥有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2、帮助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不测与灾害; 3、帮助学生了解生命的珍贵,从而珍爱生命。 教学措施 1、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守则》及学校印发的有关安全教育的各种规章制度,增强学生学习、执行规范守则的自觉性,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2、认真上好每一节安全法制教育课,力求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3、围绕“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这一主题,开展上学、放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在上学或放学回家的路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停留、玩耍及做游戏,要沿马路边缘行走,不随意攀爬马路边的树木及后坎,不随意横穿马路。 4、强调课间文明休息,不在教室、过道追逐打闹,有秩序的进出教室,不随意上教学楼的二楼、三楼,不爬球杆、铁门、围墙等。 5、不能带刀或其他尖锐器物等危险物品进校,在老师的指导下使用刀、剪等,不在校园内玩水、玩火等。指导学生扫除,监督学生注意安全。

6、在日常教育活动中,随时针对一切突发事件向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同时强调学生不做危险性游戏,课间休息注意避免运动受伤,在运动和游戏时,教育学生注意规则,按顺序进行,避免撞伤。教学安排 教学内容课时 开学安全第一课 1 预防溺水知识教育 1 禁毒知识教育 1 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1 反邪教知识教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1 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知识教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冬季防火、防电、防煤气中毒知识教育 1 冬季特殊天气知识教育 1 寒假安全知识教育 1

二年级劳动课教学计划

二年级劳动课教学计划 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人,劳动创造了美。生产劳动是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础。小学劳动教育课程是小学各科中的基础学科,在小学各学科教学中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如何在小学劳动课上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已成为当今劳动教育的主要目标。 本学期我校劳动教育工作将紧紧把握时代脉搏,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以“实践育人”为基本途径,-坚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劳动实践活动,积极探索劳动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生活、生存技能,在动手动脑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以课改为契机,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探索适应我校学生发展实际的教学教研模式,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负担,优化课堂教学行为,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的发展,稳步提高学生的生存意识和质量,从而推动我校快出、多出、出好人才。 小学劳动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 课堂教学要求学生既动脑又动手, 手脑并用。这种教学实践活动,正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发挥学生创造性的最佳机会。创造性劳动教学终极目标是鼓励和引导学生增强创新意识,投身创造实践,探索创造途径,养成创新习惯。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培养二十一世纪建设人才必须遵守的守则。对学生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

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小学教育的重要教学任务。我校重视劳动教育,组成以校长具体负责的领导小组,把劳动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与少先队活动挂钩,保证劳动教育的实效性和多样性。我校还将通过家长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劳动教育重要性的宣传,引导家长认识劳动对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品质,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作用,使家长能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校内外教育活动。 二,年级学生情况: 本学期我们一年级(1)班,每班学生数为52名人。由于都是本班班主任带本班的劳动课所以对学生比较熟悉。学生对劳动课还是比较喜欢,他们喜欢动手,喜欢做实验,这对我们来说有利于上好本学期的劳动课。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学生上课不认真,比较随便,影响了上课,这学期对这些学生要加强教育。所以,我们有信心上好本学期的劳动课。 三,教学措施: 根据本学期劳动课的要求、内容和班级学生实际,我们决定采取以下教学措施: {1},认真钻研教材,备好每一堂课,尤其做到亲自动手。凡要求学生会做的小制作、小物件,首先自己会做,并在课堂上认真做好演示,激发学生上劳动技术的兴趣。 {2},努力学习信息技术,摸索信息技术与劳动技术课整合的方法。通过运用信息技术,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3},上课作好充分准备,按时进课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35分钟教学质量。

2019年高校教研室工作总结三篇

2019年高校教研室工作总结三篇 总结一:高校教研室工作总结 时间飞逝,短短的一年已经匆匆过去,本年在学校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大学英语教研室的各项工作开展有序,更深入地开展了英语教研教改工作,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入手,提高了学生的知识文化素质与实际运用能力,改革并优化了课堂教学过程,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教学工作,下面就将本教研室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好常规教学检查工作,组织好常规教学活动。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为了配合全院教改活动的展开,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大学英语教研室在本学年开展了多次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召开学生座谈会。根据系领导的指示,在期中教学检查期间本教研室召开了非英语专业学生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和意见,并认真做好了座谈会记录。大学英语老师大都深受学生喜爱,例如:周燕燕老师学生反映教学水平高,口语好;陈小苹老师知识面广,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根据每班的座谈会记录,将学生意见反

馈给各任课教师,更好的促进了老师教学的改进,认真做好课堂教学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2.定期进行教学情况检查。大学英语教研室在每学期初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集体备课。在这一年的不定期检查中,本教研室的老师均严格执行授课计划进行教学,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符合。教师调(停)课、代课都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执行,没有私自调课现象。马勇老师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考勤,无迟到、早退、提前下课的情况。在集体备课的基础上,本教研室每位教师都对上课的内容做了许多增加,更加丰富和完善了该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获得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知识。在教学任务繁重的境况下,本教研室教师仍都能按照教学的具体要求进行布置和批改作业,平均次数为5次。 二.积极开展各项学生竞赛活动。 针对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实际应用机会少,能力无法提高的现象,大学英语教研室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包括“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绍兴市大学生口语竞赛(非专业组)”等。教研室成员也积极投入到指导学生的工作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这一年来本教研室教学教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全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创立更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教与学

安全教育课教学计划

2017-2018年度公共安全教学计划安全工作关系到师生生命的安危,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为切实搞好这一工作,特制订本计划,以要求全体同学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区教体局和学校的指导思想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落实安全教育内容,努力创建校园安全氛围。 二、教育内容安排: 1、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重中之重的教育,要把交通安全教育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必须每周进行集中教育,以及做好放学路对的管理。 2、防溺水教育,要进行防溺水的教育,开展以溺水后自救,溺水者的救护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3、防触电的教育,对同学们进行电的基本知识讲座,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以及对触电后急救常用知识的了解和应用。 4、防食物中毒的教育,邀请医生来校进行饮食卫生和防止食物中毒的教育,以杜绝同学们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 5、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的教育;重视同学们身体健康教育,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育活动应重视安全保护措施,积极做好运动前的准备操,尽量避免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6、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的安全教育;检查班里的

防电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经常开展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的防范措施教育。 三、实施措施 1、加强放学路队的管理。 2、通过看影碟和课堂讲述等渠道,增强学生学会保护自我,学会生存。 3、教育学生加强安全防火意识。 4、平时重视交通、饮食、体育、人身、用电等安全,做到安全教育天天讲,时时讲,处处讲,努力营造“平安校园”,做到无意外事故发生。 四月:《法制教育》读本,民族团结教育和反分裂教育。 五月:《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制教育》读本 六月:《宪法》、《消费教育》、《法制教育》读本,“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教育。 八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制教育》读本 十月:《遵守交通秩序》 十一月:《消防知识》讲座 十二月:12.4法制专题知识教育

三年级法治教育教学计划及教案

三年级法治教育教学计划 一、学生情况分析: 通过一学期的法治法规学习,学生初步具有法治观念,知道守法光荣,可耻,敢于同行为作斗争,自觉守法,维护法律尊严。要想让他们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还必须加强法治法规教育。 二、教材分析: 本期主要学习有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法、教育法等。 三、教学重难点: 第一课我是懂法,守法的小公民。 第二课路上的安全。 第三课压岁钱的风波 四、教学目标: 1、小学法治教育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着重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他们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 2、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3、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 五、教学方法和措施:

1、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2、运用多种形式,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 3、在品德课中,加强法制、纪律、行为习惯教育。 4、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普法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第一课我是懂法,守法的小公民 教课时间:2016年9月22日 教学容:我是懂法,守法的小公民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学习与我们有关的权利,义务等法治知识。 (2)能力目标:权利永远伴随着义务,两者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我们要珍惜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二、教学方式

劳动课教学计划范文

劳动课教学计划范文 劳动课教学计划 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小学劳动技术》以发展内小学生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本。由于小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的发展与解决问题过程的复杂程度及特定材料的加工技能或技巧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所使用的材料有单一到多样,所涉及的工具与加工技能由简单到复杂为前提。 《劳动技术》学科课程标准总目标指出,小学阶段《劳动技术》学科是为了使学生获得必须的有关材料、工具的基础知识;学会加工、制作、表达的基本技能;认识技术与科学、社会的关系;了解技术的一些基本要素和核心概念;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使学生接受劳动观念和创新精神的熏陶,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形成乐于交流、善于合作的团队意识和不断进取的创新精神;激发振兴中华、服务人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本册教材以材料、相应的加工工具及其使用为基础,以简单的图示表达和调查、交流、讨论、做计划、绘草图、技能操作、作品制作等学习为基本手段,横向上构建三个支柱单元,名为“工具材料”、“看图与表达”、“设想与设计”,并在其后各单元的技术实践活动

中予以运用并提升。本册着重于引导学生用画草图的方法表达自己的想法,了解卡纸多面体作品按表面可展开正一平面图形。 教学内容以贴近学生生活、能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制作项目为载体。共有三个板块: 1、设计制作启蒙:这是学生完成以后各项设计制作活动的基础。通过该阶段学习,学生可获得一些初步的设计知识,养成思考意识,习锝基本的技术操作技能。 2、作品设计与制作:在教师有侧重点的知道下,须生可进行调查、讨论交流、产生想法、听取意见、安排计划、分工合作、制作完成设想的作品、即使地反思与调整等有个性的创造性实践活动。 3、综合设计与制作:这是综合实践活动,在内涵较丰富的载体的引领下,学生全过程全视角地展开讨论学习,有分工地操作实践,以提升动脑又动手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基础教育阶段,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主要特征的小学劳动技术课程,在以德育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及全面提升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素养中有其独到的价值,是任何其他课程所无法替代的。学生在劳动技术课程中,通过亲身经理问题调查、信息收集、

教研活动总结

教研活动总结 【必备】教研活动总结范文汇编五篇 本次活动,我组全体组员在教研室的指导下,顺利而出色地完成了教研活动任务。活动期间,组长给全体组员做了《一课一名师, 一师一优课》活动指导,还解读了“八引七环教学法”,并按《琼 中县中小学新课改课堂教学环节要素评分表》对每节示范课进行评分。活动开始先由区域教研组长上示范课,组员于1月12日到县一 小听区域教研组长上示范课。然后全体组员于3月27日到阳江学校 听雷冬梅老师上示范课;于4月17日到大丰学校听洪秋老师和杨丽 敏老师上示范课;于5月20日到新进中学附小听张金玲老师上示范课;于6月8日到新进中心小学听朱春梅老师上示范课。每次教研 活动,各校领导都给予了我们大力支持,组员们都积极参与,安排 上示范课的老师都能积极准备,精心安排。听课老师都能认真地做 好听课记录。课后,组员们都积极评课议课,各抒己见,并为授课 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在给新教师的磨课中,还是老 教师的展示课后的研讨中我们本组的老师都积极的准备,针对教学 过程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教学中的困惑畅所欲言。教研活动研讨的气 氛非常的浓厚。通过有效的教研活动,老师们发现了自己教学中存 在的问题,真正做到了共同进步,共同提高。每次活动后老师们都 会有很大的收获。 通过本次活动中的学习、讨论、交流,提升了本区域组语文教师整体素质,更新了教师们的语文教育观念,转变了组内语文教师的 教育思想,并树立”教研立教”的思想意识。组内教师积极探索高 效课堂教学模式,推广了思源实验学校的“八引七环教学法”,也 提升了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反思本次区域教研组的教研过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些许不足。在今后的教研工作中我们还应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实,还要善于发现我们日常教学中的问题,更要想办法利用集体的力量

(完整)五年级法制教育教学计划

法制教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安全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重要任务,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预防为主,进行网络文明教育,强化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责任制。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努力实现法制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小公民的道德修养,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要充分提高学生对法制教育知识的大学习、大宣传的认识,把法制教育知识的大学习、大宣传同生活实际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宣传,使学生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形成知法、守法、护法好习惯. 三、学习内容: 着重学习预防和应对安全类事故或事件、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等法律常识。 四、具体工作措施。 严格措施,活化法制教育形式按照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计划要求,分层次,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了“教”、“听”、“看”、“读”、“写”、“赛”、“察”等灵活多样的系列教育活动,使学生喜闻乐见,强化教育效果。 1、教。坚持将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渗透到课堂教学的全过程。通过品德课、晨会课、班队活动、等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 知识传授,在各相关学科的教学中,充分挖掘教材里涵盖的法制教育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和法制意识的培养。

2、听。听法制教育专题报告。新学期开学典礼和学期结束的休业式,都请法制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小学生守则》、学校系列规章制度的学习,使学生明确各种常规要求。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良好的心理素质培养和高尚的道德引导。 3、看。组织影视教育活动。坚持每期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资料片和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读。开展“红读活动”。即组织学生阅读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书刊。学校开放好图书室,提供学生阅读。坚持每年暑期,组织学生参加图书馆服务活动,让学生在参加图书馆服务的同时,积极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以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法制意识和热爱祖国的道德情感。 5、写。举办法制教育征文活动。配合影视教育和“红读活动”,开展征文竞赛激发了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年级第一学期劳动教学计划

二年级第一学期劳动教学计划 一、情况分析 1、学生情况 二(1、2)共有学生73人,他们已经经过了一年小学的学习生活,他们头脑灵活,有很强的创作欲望和创新能力,又经过一些基础学习,对手工劳动有有一定的基础和兴趣。他们对周围的新鲜事物都充满了强烈的好奇心,有着强烈的创作欲;但学生的自控能力较差,认真做好每一件作品的耐心不够,需要加强辅导。为了丰富学生课内外知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综合素质得到全面发展,现制订本年级手工劳动计划。 2、教材情况 本册教材共安排了10篇制作内容,其中自我服务共2课,手工制作8课,想想做做2课。每课都分为“学学做做”“想想练练”两部分,使学生认识劳动光荣,从而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的品德。基本上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家务事情积极做,集体事物主动做。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生的生活经验为基础,以创新发展为主线,综合性、开发性的实践活动为主要环节,以活动为主要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活动课程的实验工作,促进学生校内学习同校外生活及需要与兴趣相结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使其获得全面积极的发展。 三、活动目标 1.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生活能力,观察分析能力。 2.培养学生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参与实践活动的兴趣,了解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等常识。 3.初步养成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形成对自然的关爱,对社会、对自我的责任感。 4.切实关心后进生的学习和生活,使他们健康地生活,愉快地

成长。 四、活动内容及安排 九月份:变色鱼 摇头鸡 小巧手(1):折纸 十月份:信封式指偶 熊猫 小巧手(2):洗手帕 十一月份:蝶盒 小熊滑车 树叶贴画 十二月份:立纸花 花边 塑丝毽子 五、活动措施 1.认真钻研教材,精心组织教学活动和选择课程资源,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上好每一节课。 2.结合本地、本校、本班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着重指导手工制作,如制作蝶盒、小熊滑车、树叶贴画等。 3.充分利用本地自然、社会资源,校内图书室和活动室等各类资源,为课程服务。 4.充分运用电教手段激发学生活动兴趣,使学生人人参与活动,个个在活动中得到发展。 5.活动中多关心后进生、残童,创造机会,鼓励他们积极参加活动,充分调动他们学习与活动的兴趣。 6、学校与家庭相结合。 任课教师:李根远 2012.9

海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doc

海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Undergraduate Program for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Major)专业代码:120408T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一、专业定位 海事管理专业是适应国际经济全球化、服务于海运行业而设立的综合应用型本科专业。本专业按照学校确定的“培养交通事业一线有成长力的工程师和管理者”的办学定位,以交通运输工程理论和管理科学领域理论为基础,以国际化、综合性为发展方向,培养适应航运企事业单位,熟悉海事管理及船舶与货物经营管理的生产第一线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航运企业,培养具备爱国与敬业精神,具有海事管理、航运管理、船舶与货物经营管理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三、毕业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海事管理、航运业务、海事法规、货物操作、船舶管理等基本理论,接受航海技术、航运管理实务、货物运营操作的基本技能训练,具备经营管理能力、货物运营调度能力和国际化竞争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一)知识要求 1、航运业务与海事法律,熟悉国际及国家关于水上安全管理、船舶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港口贸易和船舶防污染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船舶管理领域的基础科学理论,熟悉船舶管理的实践知识和技能,具有海洋环境保护、安全和服务观念,了解相关的科技发展动向。 3、货物运营事务处理的相关知识,熟悉处理船、货运营流程,具备船舶、货物调度运营能力。 4、船舶经营管理相关知识,熟悉船舶管理技能,具备船舶事务处理及管理能力。 5、了解基本的军事和国防知识。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船舶营运管理基本技能,了解船舶及主要设备运转原理,熟悉海洋环境保护、船舶及船员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 2、具有能在国内外航运企业从事船舶生产管理、船舶营运组织、分析处理船舶运营管理问题的能力。 3、具有从事货物报关报检、事务处理及航运信息管理能力,熟悉货物损失处理流程,了解评估、定损流程。 4、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具备解决船舶及货物运营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专业技能。

小学法制教学计划

小学法制教学计划 小学法制教学计划 小学法制教学计划1 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坚持不懈地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是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从小学就要进行这个教育。我们河南省有2400多万在校生,占全省总人口的1/4还要多。而且青少年学生又总是处于流动状态,每年都有学生入学和毕业,把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搞好了,使他们都能够懂法、守法,实际上是对未来的合格公民进行了法制轮训,这对全民族法律素质的提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了帮助小学生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提出的"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普及上下功夫。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课,并且做出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的要求",根据山城区教育局的指导精神,我校从本学期起在三--六年级学生中开设法制教育课,并对教师的教学提出具体要求: 1、三--六年级的班主任教师任法制课教师,利用班会时间间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帮助学生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2、任课教师教学中要注重准确性和趣味性的统一,课堂上为学生创设一种积极参与的.、愉快的学习空间。 3、教学中要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力求贴近小学生的学习与生活,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和事件,深入浅出地阐述一些与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息息相关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做人处事的道理。 4、任课教师要根据学校计划制定出个人教学计划,以《法制教育读本》为依据,认真备课,写出详细的教案,教导处要进行检查。 小学法制教学计划2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我校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推进学生法制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2013学年度法制课教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道德纪律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奠定基础。 二、目标 通过思品课、班会课、学科渗透等工作,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地提高学生分辨

小学二年级班主任教学计划

二年级班主任教学计划 计划一:二年级班主任教学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继续以学校的工作计划为依据,结合本班的实际制定出相应的班计划,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交往、学会创新;抓好班风、学风的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培养出一个明礼、守纪、诚实、好学的班集体。 二、班级概况 经过一年的学校生活,学生初步养成一定的行为习惯,但学生年纪毕竟比较小,自我监控能力、评价能力还是有点差,需时常提点、督促,因此我利用各种途径进行宣传教育。 三、各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生的德育管理、形成良好的班风: ⑴、我利用班会课和主题班会配合班风“明礼、守纪、诚实、好学”进行各种教育,防止不良思想萌芽。

⑵、抓好学生早上、中午回校后的读书、温习的习惯。 ⑶、利用墙报、学习园地、标语等,大力加强班级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品行意识。 ⑷、选拔培养好班干部,继续实行“班长轮值制”,发挥班干部的作用,协助好教师管理好班级。每个星期一的班会课利用十分钟小结他们的工作情况;表扬做得好的班干部;对一些做得不很理想的班干部进行指导,教给他们的一些管理方法。 ⑸、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班级科学管理制度,继续实行“看谁得奖多”的加扣分制度,凡写字认真、劳动积极、卫生清洁、纪律好的同学都可加分在每个星期一的班会课,用十分钟时间来总结与奖励。 ⑹、每学期普访一次,密切与家长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2、抓好学生的学风建设: ⑴、有目标才有动力。学期初,我与学生制定具体的学习目

标,在学科测试中实施达标进步奖,凡是达到目标就有奖,以激励更好的各层次的学生,掀起勤奋好学的热潮。 ⑵、培养学生自觉复习、按时完成作业和预习的良好学习习惯。 (3)、抓好尖子生的培养和中下生的辅导补漏工作。 (4)、学习上开展“每星期比一比”评出一个不缺交作业且质量较好的优秀小组的活动,以及实行小组长负责制、实施“以好带差”结对子的互帮互学活动。 ⑹、定期开展写字比赛,培养学生写字习惯,提高学生写字速度。 3、其他方面: ⑴、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搞好早、午、晚的卫生。 (2)严格要求学生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 (3)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对班内性格特殊的学生,

高校教研工作总结

高校教研工作总结 大学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飞逝,转眼 20××年已接近尾声。在这一年来,在系领导以及各位老师的指引帮助下,我严格按照学院要求,加强师德修养、增强学习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探索新课程、提升教学理念,认真教书育人。现将本人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方面 在这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重要著作,特别是认真学习“ __”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大重要精神,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日常工作中时刻注重向其他同志学习,遵守纪律,团结同志;并且教育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钻研业务,勤奋刻苦。我平时注重主动帮助其他同志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自己也在做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增长了知识,提高了工作的能力。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在党组织的关怀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教育教学方面

在教育教学方面,我努力加强教育理论学习,提高教学水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师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 过去的一年中,我一直担任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课程教学。在实践过程中,我认真加强师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对待学生做到:民主平等,公正合理,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对待同事做到: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友好相处;对待家长做到:主动协调,积极沟通;对待自己做到: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加强教学理论学习,练好扎实的教学基本功 在教育教学方面,我努力加强教育理论学习,提高教学水平。要提高教学质量, __上好课。为了上好课,我做了下面的工作: (1)课前预备:备好课。认真学习贯彻教学大纲,钻研教材。了解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结构、重点与难点,把握知识的逻辑。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技能的质量,他们的爱好、需要、方法、习惯,学习新知识可能会有哪些困难,采取相应的措施。考虑教法,解决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教学计划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教学计划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的精神,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法制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若干意见》依法治校精神,特制定本计划。 一、教学思路 青少年学生是21世纪的建设者,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普法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教学内容 (一 )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二)法制教育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 (三)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基本要求 (一)下半年开始实行法制教育进课堂。法制教育进课堂以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组织编写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为教材,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保证每个学生在小学学习期间都能接受一次系统的法制教育,真正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四落实”。 (二)在课时安排上,要与有关学科相结合,要组织学生进行测试。同时,要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 (三)在法制课师资配备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班主任教师以外的教师担任法制课教师。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二年级劳技教学计划

二年级劳技教学计划 新的学期开始了,为更快适应新教材、掌握新教材,根据新课改的要求和精神,特制定劳技教学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倡导多样化的课堂教学模式,教师更多地为学生创设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的机会,教师点拨、指导为导线,以问题探究为主线,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本学期我任教二年级,由于学生年龄较小,自控能力较差,而且每一个学生的理解能力不同。针对这种情况,了解学生比较困难,但我力争做每个学生的朋友,了解其素质水平,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新能力。应进一步发展他们的特长和兴趣,关心进步慢的学生,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动手能力及学习该学科的兴趣。 三、教学目的 1.教育学生初步懂得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劳动光荣、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道理;从小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遵守纪律、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不怕困难的劳动态度和勤劳俭朴、爱护劳动工具、珍惜劳动成果等优良品质;初步树立质量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使学生学习一些浅显的手工劳动知识,学会使用一些常用工具。 3.通过劳动课的教学和实践,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并注意培养学生观察、思维、想象的能力和创造精神,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四、教学措施。 1、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有充分的自主权利,每个学生自主参与,自我活动。 2、根据二年级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年龄特点,充分体现探索的过程、尝试的过程和创造的过程。让他们在活动中多动手实践,多动脑思考和多动口表达。在实践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 3、在活动教学中,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可以充分自由,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和灵活的活动时间。解决问题的思路、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活动成果的呈现,学生可以充分自主、自由开动脑筋,大胆想象,积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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