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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研究课题

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研究课题
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研究课题

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研究课题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实验室研究课题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高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依据《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高校实验室研究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验室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高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教育装备和资产管理的课题研究,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决策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研究课题面向全省高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江苏省实验室研究会具体负责全省实验室研究课题的立项、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各高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协助研究会负责实验室研究课题的联络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经费和条件支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五条实验室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选题,针对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实验室队伍和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面临的具体问题,确立研究目标,注重交叉学科和跨地区、跨学校的研究。

第六条实验室研究课题的立项范围,以研究会发布的课题申报指南为准。

第七条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也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申请延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实验室研究会立项的研究课题分为资助和不资助两类。被列为资助类课题的,由研究会筹措经费予以资助;列为不资助类课题的,其研究经费由课题组所在单位自筹或自行解决为主。

第九条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必需的调研费、资料费、会务费、印刷和鉴定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经确定予以立项资助的课题,其研究经费由高校实验室研究会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课题负责人按立项任务计划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资助类课题立项后,拨付批准经费的60%,剩余经费在课题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从事实验室建设、管理或者实验教学工作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书面推荐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未完成课题者,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研究会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不得作为课题申请人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人必须按照《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实验室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见附件)的要求逐项如实填写。

第十六条研究会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遴选评审。

第十七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课题的管理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在业务考核时,有关人员承担或参加研究课题研究工作时间和课题成果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课题进行当中如需对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或其他重大事情作调整、变更,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主要有下列情况: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

7、课题研究过程中或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

9、撤消课题;

10、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究会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所承担课题的;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方案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五章课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实验室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会,经审核同意后,由研究会组织课题验收。课题验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研究会承担。

第二十二条课题验收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

1、验收专家由3人以上组成,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的人员担任。

2、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验收专家。

第二十三条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文件;

2、课题申请书;

3、结题申请书;

4、结题报告;

5、相关成果及支撑材料。

第二十四条验收结题通过后,由研究会负责办理验收结题。研究会向课题单位及课题负责人颁发《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实验室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

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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