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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艺文志、经籍志中所载古代法律著作

历代艺文志、经籍志中所载古代法律著作
历代艺文志、经籍志中所载古代法律著作

1、《汉书·艺文志》:

(1)《周政》六篇;

(2)《周法》九篇;

(3)《李子》三十二篇;

(4)《商君》二十九篇;

(5)《申子》六篇;

(6)《处子》九篇;

(7)《慎子》四十二篇;

(8)《韩子》五十五篇;

(9)《游棣子》一篇;

(10)《晁错》三十一篇;

(11)《燕十事》十篇;

(12)《法家》二篇;

(13)《尸子》二十篇;名佼,鲁人,秦相商君师之。商鞅死,佼逃入蜀。(14)《吕氏春秋》二十六篇;

(15)《博士臣贤对》一篇。汉世,难韩子、商鞅。

2、《隋书·经籍志》:

(1)《律本》二十一卷,杜预撰;

(2)《汉晋律序注》一卷,晋僮长张斐撰;

(3)《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

(4)《杜预杂律》七卷,梁杜预撰;

(5)《晋、宋、齐、梁律》二十卷,蔡法度撰;

(6)《梁律》二十卷,梁义兴太守蔡法度撰;

(7)《后魏律》二十卷;

(8)《北齐律》十二卷,目一卷;

(9)《陈律》九卷,范泉撰;

(10)《周律》二十五卷;

(11)《周大统式》三卷;

(12)《隋律》十二卷;

(13)《隋大业律》十一卷;

(14)《晋令》四十卷;

(15)《梁令》三十卷,录一卷;

(16)《梁科》三十卷;

(17)《北齐令》五十卷;

(18)《北齐权令》二卷;

(19)《陈令》三十卷;

(20)《陈科》三十卷;

(21)《隋开皇令》三十卷;

(22)《隋大业令》三十卷;

(23)《汉朝议驳》三十卷,应邵撰;

(24)《建武律令故事》二卷,梁人撰;

(25)《律略论》五卷,刘邵撰;

(26)《晋杂议》十卷;

(27)《晋弹事》十卷;

(28)《南台奏事》二十二卷;

(29)《汉名臣奏事》三十卷;

(30)《魏王奏事》十卷;

(31)《魏名臣奏事》四十卷,目一卷,陈寿撰;

(32)《魏台杂访议》三卷,高堂隆撰;

(33)《魏廷尉决事》十卷;

(34)《晋驳事》四卷;

(35)《晋杂制》六十卷;

(36)《晋刺史六条制》一卷;

(37)《齐五服制》一卷;

(38)《陈新制》六十卷;

“刑法者,先王所以惩罪恶,齐不轨者也。《书》述唐、虞之世,五刑有服,而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周官》,司寇掌三典以刑邦国;司刑掌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太史又以典法逆于邦国;内史执国法以考政事。《春秋传》曰:‘在九刑不忘。’然则刑书之作久矣。盖藏于官府,惧人之知争端,而轻于犯。及其末也,肆情越法,刑罚僭滥。至秦,重之以苛虐,先王之正刑灭矣。汉初,萧何定律九章,其后渐更增益,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晋初,贾充、杜预,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梁时,又取故事之宜于时者为《梁科》。后齐武成帝时,又于麟趾殿删正刑典,谓之《麟趾格》。后周太祖,又命苏绰撰《大统式》。隋则律令格式并行。自律已下,世有改作,事在《刑法志》。汉律久亡,故事驳议,又多零失。令录其见存可观者,编为刑法篇。”

————《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二,第四册,P973-974。

(39)《法书目录》六卷;

(40)《孙卿子》十二卷,楚兰陵令荀况撰;

(41)《扬子法言》十五卷,解一卷,扬雄撰,李轨注。/梁有《扬子法言》六卷,候苞注。

(42)《扬子法言》十三卷,宋衷注。

(43)《谯子法训》八卷,谯周撰。/《谯子五教志》五卷。

(44)《晁氏新书》三卷,晁错撰。

(45)《正论》六卷,汉崔寔撰。

(46)《法论》十卷,刘劭撰。

(47)《政论》五卷,魏侍中刘廙撰。

(48)《阮子正论》五卷,魏清河太守阮武撰。

(49)《世要论》十二卷,魏大司农桓范撰,梁有二十卷。

(50)《陈子要言》十四卷,吴豫章太守陈融撰。

(51)《蔡司徒难论》五卷,晋三公令史黄命撰。

3、《旧唐书·经籍志》:

(1)《汉建武律令故事》三卷;

(2)《律略论》五卷,刘劭撰;

(3)《汉朝驳义》三十卷,应劭撰;

(4)《汉名臣奏》三十卷,陈寿撰,又二十九卷;

(5)《廷尉决事》二十卷;

(6)《廷尉驳事》十一卷;

(7)《廷尉杂诏书》二十六卷;

(8)《晋令》四十卷,贾充等撰;

(9)《刑法律本》二十一卷,贾充等撰;

(10)《南台奏事》二十二卷;

(11)《晋驳事》四卷;

(12)《晋弹事》九卷;

(13)《齐永明律》八卷,宗躬撰;

(14)《梁律》二十卷,蔡法度撰;

(15)《梁令》三十卷,蔡法度撰;

(16)《梁科》二卷,蔡法度撰;

(17)《陈令》三十卷,范泉等撰;

(18)《陈科》三十卷,范泉等撰;

(19)《北齐律》二十卷,赵郡王叡撰;

(20)《周大律》二十五卷,赵肃等撰;

(21)《隋律》十二卷,高熲等撰;

(22)《隋大业律》十八卷;

(23)《隋开皇令》三十卷,裴正等撰;

(24)《法例》二卷,崔知悌等撰;

(25)《令律》十二卷,裴寂撰;

(26)《律疏》三十卷,长孙无忌撰;

(27)《武德令》三十一卷,裴寂等撰;

(28)《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撰;

(29)《永徽散行天下格中本》七卷;

(30)《永徽留本司行中本》十八卷,源直心等撰;(31)《永徽令》三十卷;

(32)《永徽留本司格后本》十一卷,刘仁轨撰;(33)《永徽成式》十四卷;

(34)《永徽散颁天下格》七卷;

(35)《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长孙无忌撰;(36)《永徽中式本》四卷;

(37)《垂拱式》二十卷;

(38)《垂拱格》二卷;

(39)《垂拱留司格》六卷,裴居道撰;

(40)《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

(41)《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撰;

(42)《开元后格》九卷,宋璟撰;

(43)《令》三十卷;

(44)《式》二十卷,姚崇等撰;

(45)《管子》十八卷,管夷吾撰;

(46)《刘氏法言》十卷,刘劭撰;

(47)《刘氏正论》五卷,刘廙撰;

(48)《桓氏代要论》十卷,桓范撰;

(49)《治道集》十卷,李文博撰;

(50)《春秋决狱》十卷,董仲舒撰;

(51)《五经析疑》三十卷,邯郸绰撰;

4、《新唐书·经籍志》:

(1)《汉朝议驳》三十卷,应劭撰;

(2)《条朝晋宋齐梁律》二十卷;

(3)《陈律》九卷,范泉等撰;

(4)《北齐律》二十卷,赵郡王叡撰;《令》八卷;

(5)《麟趾格》四卷,文襄帝时撰;

(6)《周律》二十五卷,赵肃等撰;

(7)《大统式》三卷,苏绰撰;

(8)《律略论》五卷,刘劭撰;

(9)《武德律》十二卷,又《式》十四卷,《令》三十一卷,尚书左仆射裴寂、右仆射萧瑀、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达、迳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天策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等奉诏撰定。以五十三条附新律,余无增改。武德七年上。

(10)《贞观律》十二卷,又令二十七卷,格十八卷,《留司格》一卷,《式》三十三卷,中书令房玄龄、右仆射长孙无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等奉诏撰定。凡律五百条,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格七百条。以尚书省诸曹为目,其常务留本司者,著为《留司格》。

(11)《永徽律》十二卷,又《式》十四卷,《式本》四卷,《令》三十卷,《散颁天下格》七卷,《留本司行格》十八卷,太尉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尚书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宝、太府丞王文端、大理丞元绍、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奉诏撰定。分格为二部,以曹司常务为《行格》,天下所共为《散颁格》。永徽三年上。至龙朔二年,诏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礼复删定,唯改官曹局名而已。题行格曰《留本司行格中本》,散颁格曰《天下散行格中本》。

(12)《律疏》三十卷,无忌、李勣、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奉诏撰,永徽四年上。

(13)《永徽留本司格后》十一卷,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张文環、中书令李敬玄、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义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马载、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侍郎张楚金、金部郎中卢律师等奉诏撰,仪凤二年上。

(14)《法例》二卷,赵仁本撰;

(15)《法例》二卷,崔知悌撰;

(16)《垂拱式》二十卷,又《格》十卷,《新格》二卷,《散颁格》三卷,《留司格》六卷,秋官尚书裴居道、夏官尚书同凤阁鸾台三品岑长倩、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韦方质、删定官袁智弘、咸阳尉王守慎奉诏撰。加计帐、勾帐二式。垂拱元年上新格,武后制序。

(17)《删垂拱式》二十卷,又《散颁格》七卷,中书令韦安石、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环、兵部郎中狄光嗣等删定,神龙元年上。

(18)《太极格》十卷,户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岑义、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三品陆象先、右仆射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新、大理寺丞陈义海、评事张名播、右卫长史张处斌、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等删定,太极元年上。

(19)《开元前格》十卷,兵部尚书兼紫微令姚崇、黄门监卢怀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韩城县丞候郢琎、

瀛洲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奉诏删定,开元三年上。

(20)《开元后格》十卷,又《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候郢琎等删定,开元七年上。

(21)《格后长行敕》六卷,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等删次,开元十九年上。

(22)《开元新格》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中书令李林甫、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左武卫胄曹参军崔晃、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删定,开元二十五年上。

(23)《度支长行旨》五卷;

(24)《律令手鑑》二卷,王行先撰;

(25)《式苑》四卷,元泳撰;

(26)《唐开元格令科要》一卷,裴光庭撰;

(27)《元和格敕》三十卷,权德舆、刘伯刍等集;

(28)《元和删定制敕》三十卷,许孟容、韦贯之、蒋乂、柳登等集;

(29)《太和格后敕》四十卷;

(30)《格后敕》五十卷,初,前大理丞谢登纂,凡六十卷。诏刑部详定,去其繁复。太和七年上。

(31)《开成详定格》十卷,狄兼謩撰;

(32)《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刑部侍郎刘瑑等纂;

(33)《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张戣撰;

(34)《刑法要录》十卷,卢纾撰,裴向上之;

(35)《判格》三卷,张伾撰;

(36)《法鑑》八卷,李崇撰;

(37)《刘氏政论》五卷,刘廙撰;

(38)《阮子政论》五卷,阮武撰;

(39)《刘氏法论》十卷,刘邵撰;

(40)《管子》三十卷注,《韩子》注,尹知章撰;

(41)《管氏指略》二卷,杜佑撰;

(42)《正论》三卷,李敬玄撰;

5、《补五代史艺文志》:

(1)《梁循资格》一卷,殷郗象撰;

(2)《后唐格令》三十二卷;

(3)《后唐统类目》一卷;

(4)《后唐旁通开元格》一卷;

(5)《天成长定格》一卷;

(6)《天成杂敕》三卷;

(7)《新编制敕》三十卷,清泰三年,御史中丞卢损等请择清泰元年以前十一年制敕可悠久施行者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诏付御史台颁行;

(8)《天福编敕》三十一卷;

(9)《律准》一卷,王朴撰;

(10)《显德刑统》二十卷,张昭撰;

(11)《刑统目》一卷;

(12)《刑律总要》十二卷;

(13)《刑律统类》十卷,姜虔嗣撰;

(14)《杨吴删定格》五十卷;

(15)《江南删定条》三十卷;

(16)《升元格令条》八十卷;

(17)《蜀杂制》三卷;

6、《宋史·艺文志》:

(1)《旁通开元格》一卷,宋璟撰;

(2)《开元礼律格令要诀》一卷,萧旻撰;

(3)《开元格令科要》一卷,裴光庭撰;

(4)《开成刑法格》十卷,狄兼謩撰;

(5)《大中统类》十二卷,张戣撰;

(6)《大中已后杂敕》三卷;

(7)《大中后杂敕》十二卷;

(8)《大中刑法总要》六十卷;

(9)《梁式》二十卷;

(10)《梁格》十卷;

(11)《天成长定格》一卷;

(12)《天成杂敕》三卷;

(13)《天福编敕》三十一卷;

(14)《显德刑统》二十卷,张昭撰;

(15)《江南刑律统类》十卷,姜虔嗣撰;

(16)《江南格令条》八十卷;

(17)《蜀杂制敕》三卷;

(18)《刑法要录》十卷,卢纾撰;

(19)《五刑纂要录》三卷,黄克昇撰;

(20)《刑法纂要》十二卷;

(21)《断狱立成》三卷;

(22)《刑法要例》八卷,黄懋撰;

(23)《法鑑》八卷,张员撰;

(24)《章程体要》,田晋撰;

(25)《令律手鑑》二卷,王行先(一作仙)撰;

(26)《法例六赃图》二卷,张履冰撰;

(27)《沿革制置敕》三卷,盛度撰;

(28)《续疑狱集》四卷,王皞撰;

(29)《律鑑》一卷,《法要》一卷,赵绰撰;

(30)《外台秘要》一卷;

(31)《百司考选格敕》一卷;

(32)《宪问》十卷;

(33)《建隆编敕》四卷;

(34)《开宝长定格》三卷;

(35)《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

(36)《淳化编敕》三十卷,苏易简撰;

(37)《咸平编敕》十二卷,柴成务撰;

(38)《农田敕》五卷,丁谓撰;

(39)《大中祥符编敕》四十卷,《转运司编敕》三十卷,陈彭年撰;

(40)《端拱以来宣敕劄子》六十卷,《嘉祐编敕》十八卷,《总例》一卷,韩琦撰;(41)《礼部考试进士敕》一卷,晁迥撰;

(42)《一司一务敕》三十卷,吕夷简撰;

(43)《庆历编敕》十二卷,《总例》一卷,贾昌朝撰;

(44)《贡举条制》十二卷,至和二年;

(45)《嘉祐录令》十卷,《驿令》三卷,吴奎撰;

(46)《审官院编敕》十五卷;

(47)《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一百三十卷,王珪撰;

(48)《铨曹格敕》十四卷;

(49)《律音义》一卷,孙奭撰;

(50)《群牧司编》十二卷,王诲撰;

(51)《大宗正司条》六卷,张稚圭撰;

(52)《重修开封府熙宁编》十卷,王安礼撰;

(53)《新修审官西院条贯》十卷,《总例》一卷,沈立撰;

(54)《支赐式》十二卷;

(55)《支赐式》二卷;

(56)《官马俸马草料等式》九卷;

(57)《熙宁新编大宗正司敕》八卷;

(58)《熙宁编三司式》四百卷,《随酒式》一卷,陈绎撰;

(59)《马递铺特支式》二卷;

(60)《熙宁新定诸军直禄令》二卷;

(61)《将作监式》五卷,曾肇撰;

(62)《八路敕》一卷,蒲宗孟撰;

(63)《礼房条例》并目录十九册,李承之撰;

(64)《熙宁新定孝赠式》十五卷,《熙宁新定节式》二卷,章惇撰;

(65)《熙宁新定时服式》六卷;

(66)《熙宁新定皇亲录》十卷;

(67)《司农寺敕》一卷,《式》一卷;

(68)《熙宁将官敕》一卷;

(69)《熙宁详定军马敕》五卷,吴充撰;

(70)《熙宁详定诸色人厨料式》一卷,沈括撰;

(71)《熙宁新修凡女道士给赐式》一卷;

(72)《诸敕式》二十四卷;

(73)《诸敕令格式》十二卷;

(74)《诸敕格式》三十卷;

(75)《熙宁葬式》五十五卷,张叙撰;

(76)《熙宁详定尚书刑部敕》一卷,范镗撰;

(77)《熙宁五路义勇保甲敕》五卷,《总例》一卷,张诚一撰;

(78)《学士院等处敕式交并看详》二十卷,张诚一撰;

(79)《御书院敕式令》二卷;

(80)《熙宁开封府界保甲敕》二卷,《申明》一卷,许将撰;

(81)《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式三等》,沈希颜撰;

(82)《元丰新修国子监大学小学元新格》十卷,《令》十三卷,李定撰;

(83)《庆历编敕》《律学武学敕式》共二卷,贾昌朝撰;

(84)《武学敕令格式》一卷,元丰间;

(85)《明堂敕条》一卷,元丰间;

(86)《新修尚书吏部式》三卷,曾伉撰;

(87)《元丰将官敕》十二卷,蔡硕撰;

(88)《贡举医局龙图天章宝文阁等敕令仪式》及《看详》四百一十卷,元丰间;

(89)《宗室及外臣葬敕令式》九十二卷,元丰间;

(90)《皇亲禄令并釐修敕式》三百四十卷;

(91)《都提举市易司敕令》并《釐正看详》二十一卷,《公式》二卷,吴雍撰,元丰间;

(92)《水部条》十九卷,元丰间;

(93)《国子监支费令式》一卷,朱服撰;

(94)《谳狱集》十三卷,元绛撰;

(95)《元丰编敕令格式》并《赦书德音》《申明》八十一卷,崔台符撰;

(96)《吏部四选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初;

(97)《元丰户部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初;

(98)《六曹条贯》及《看详》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元祐间;

(99)《元祐诸司市务敕令格式》二百六册;

(100)《六曹敕令格式》一千卷,元祐初;

(101)《绍圣续修武学敕令格式看详》并《浄条》十八册,建中靖国初;

(102)《枢密院条》二十册,《看详》三十册,元祐间;

(103)《绍圣续修律学敕令格式看详》并《浄条》十二册,建中靖国初;

(104)《诸路州县敕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十三册;

(105)《六曹格子》十册;

(106)《中书省官制事目格》一百二十卷;

(107)《尚书省官制事目格参照卷》六十七册;

(108)《门下省官制事目格》并《参照卷旧文浄条釐析》总目目录七十二册;

(109)《徽宗崇宁国子监算学敕令格式》并《对修看详》一部;

(110)《崇宁国子监画学敕令格式》一部;

(111)《崇宁改修法度》十卷,沈锡撰;

(112)《诸路州县学法》一部,大观初;

(113)《大观新修内东门司应奉禁中请给敕令格式》一部;

(114)《国子大学辟雍并小学敕令格式申明一时指挥目录看详》一百六十八册;

(115)《政和新修学法》一百三十卷,郑居中撰;

(116)《宗子大小学敕令格式》十五册,李图南撰;

(117)《政和禄令格》等三百二十一册;

(118)《宗祀大礼敕令格式》一部,政和间卷亡;

(119)《直达纲运法》并《看详》一百三十一册,张勋撰;

(120)《政和敕令式》九百三卷,王韶撰;

(121)《政和新修御试贡士敕令格式》一百五十九卷,白时中撰;

(122)《政和重修国子监律学敕令格式》一百卷,孟昌龄撰;

(123)《接送高丽敕令格式》一部;

(124)《奉使高丽敕令格式》一部;

(125)《明堂敕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册;

(126)《两浙福建路敕令格式》一部;

(127)《神霄宫使司法令》一部,薛昂撰;

(128)《青囊本旨论》一卷;

(129)《使范》一卷,王晋撰;

(130)《疑狱集》三卷,和凝撰;

(131)《重详定刑统》三十卷,窦仪撰;

(132)《长定格》三卷,卢多逊撰;

(133)《天圣编敕》十二卷,吕夷简撰;

(134)《天圣令文》三十卷,吕夷简、夏竦等撰;

(135)《八行八刑条》一卷,大观元年御制;

(136)《崇宁学制》一卷,徽宗学校新法;

(137)《附令敕》十八卷,庆历中编;

(138)《五服敕》一卷,刘筠、送绶等撰;

(139)《嘉祐驿令》三卷,《嘉祐禄令》十卷,张方平撰;

(140)《熙宁详定编敕》等二十五卷,王安石撰;

(141)《新编续降并叙法条贯》一卷,编治平、熙宁诏旨并官吏犯罪叙法、条贯等事;(142)《熙宁新编常平敕》二卷,曾布撰;

(143)《审官东院编敕》二卷,熙宁七年编;

(144)《编修入国条贯》二卷,《奉朝要录》二卷,张大中撰;

(145)《熙宁贡举敕》二卷,范镗撰;

(146)《八路差官敕》一卷,编熙宁总条、审官东院条、流内铨条;

(147)《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148)《熙宁历任仪式》一卷;

(149)《元丰司农敕令式》十七卷,蔡确撰;

(150)《江湖淮浙盐敕令赏格》六卷,李承之撰;

(151)《元丰新修吏部敕令式》十五卷,曾伉撰;

(152)《元丰敕令式》七十二卷,崔台符撰;

(153)《新史吏部式》二卷,《县法》十卷,吕惠卿撰;

(154)《五服相犯法纂》三卷,程龟年撰;

(155)《律令释文》一卷,孙奭撰;

(156)《续附敕令》一卷,庆历中编;

(157)《三司条约》一卷,庆历中纂修;

(158)《国子监敕令格式》十九卷,陆佃撰;

(159)《刑名断例》三卷,曾旼撰;

(160)《元符敕令格式》一百三十四卷,章惇撰;

(161)《学制书》一百三十卷,郑居中撰;

(162)《政和编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十八卷,蔡京撰;

(163)《政和新修贡士敕令格式》五十一卷,白时中撰;

(164)《作邑自箴》一卷,李元弼撰;

(165)《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一百二十五卷,张守撰;

(166)《绍兴重修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令格式》五十四卷,秦桧等撰;

(167)《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并《通用格式》一百二卷,朱胜非等撰;

(168)《绍兴重修昌平免役敕令格式》五十四卷,秦桧等撰;

(169)《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七十卷,陈康伯等撰;

(170)《绍兴重修在京通用敕令格式申明》五十六卷,绍兴中进;

(171)《大观告格》一卷;

(172)《折狱龟鑑》三卷,郑克撰;

(173)《乾道重修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虞允文等撰;

(174)《淳熙重修吏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龚茂良等撰;

(175)《诸军班直禄令》一卷;

(176)《谕俗编》一卷,郑至道撰;

(177)《金科易览》一卷,赵绪撰;

(178)《金科玉律总括诗》三卷,刘高夫撰;

(179)《金科玉律》一卷;

(180)《金科类要》一卷;

(181)《刑统赋解》一卷;

(182)《嘉祐详定编敕》三十卷,韩琦撰;

(183)《养贤录》三十二卷,王日休撰;

(184)《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二百四十八卷;

(185)《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淳熙二年,敕令所编;

(186)《庆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二百五十六卷,庆元三年诏重修;

(187)《庆元条法事类》八十卷,嘉泰元年,敕令所编;

(188)《开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二十三卷,开禧元年上;

(189)《嘉定编修百司吏职补授法》一百三十三卷,嘉定六年上;

(190)《疑狱集》三卷,赵仝撰;

(191)《九族五服图制》一卷;

(192)《大宗正司敕令格式申明》及《目录》八十一卷,绍兴重修;

(193)《编类诸路茶盐敕令格式目录》一卷;

(194)《大政要录》三卷,张去华撰;

7、《补辽金元艺文志》:

(1)《大元通制》八十八卷,至治三年,命完颜纳曹伯启纂集累朝格例而损益之,凡二千五百三十有九事,颁行天下。

(2)《金新定律令敕条格式》五十二卷,泰和元年,司空襄等进;

(3)《泰和律义》;

(4)《元至正条格》四册;

(5)《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一册;

(6)《何荣祖至于新格》;

(7)《吴莱唐律删要》三十卷;

(8)《唐律类要》六卷,《官吏须用》十六卷,梁琮(安阳人,福建转运副使)撰;

(9)《审听要诀》,贍思撰;

(10)《折狱龟鑑》二十卷,郑克撰;

(11)《异政录》十一卷,冯翼瓮撰;

(12)《东瓯王氏平冤录》二卷;

(13)《清明集》十四卷;

(14)《吏学指南》八卷;

(15)《真阳共理集》二卷,黄邦俊,永福人,知英州;

(16)《东和善政录》,真定,字朝用,蒙古人,为政和县达鲁花赤,县人集其断狱善

政为此书。

(17)《善政指南》,何槐孙,宜黄县尹;

(18)《辜君政绩》一卷,名中,永丰令,失撰人;

8、《明史·艺文志》:

(1)《大明律》三十卷,洪武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篇目,皆准唐律。合六百有六条。九年,复釐正十有三条,余仍故。

(2)《更定大明律》三十卷,洪武二十八年,命词臣同刑官参考比年律条。以类缀附。凡四百六十条。

(3)《御制大诰》一卷,《大诰续编》一卷,《大诰三编》一卷,《大诰武臣》一卷,《武臣敕谕》一卷;

(4)《昭示奸党录》一卷,《第二录》一卷,《第三录》三卷;

(5)《逆臣录》五卷;

(6)《彰善瘅恶录》三卷,《瘅恶续录》一卷,《集犯论》一卷,《戒敕功臣铁榜》一卷,洪武中颁。

(7)《律解辨疑》三十卷,何广撰;

(8)《续真西山政经》二卷,郑节撰;

(9)《从政录》一卷,薛瑄撰;

(10)《祥刑集览》二卷,卢雍撰;

(11)《牧民备用》一卷,《司刑备用》一卷,何文渊撰;

(12)《大明律分类条目》四卷,陈廷璉撰;

(13)《重修问刑条例》七卷,顾应祥撰;

(14)《唐律疏义》十二卷,刘惟谦撰;

(15)《大明律解》十二卷,张楷撰;

(16)《大明律释义》三十卷,应槚撰;

(17)《大明律集解附例》三十卷,高举撰;

(18)《大明律例》三十卷,范永銮撰;

(19)《比部招拟》二卷,陈璋撰;

(20)《柏台公案》八卷,段正撰;

(21)《读律管窥》十二卷,应廷育撰;

(22)《读律锁言》三十卷,雷梦麟撰;

(23)《大明律读法书》三十卷,孙存撰;

(24)《读律私笺》二十四卷,王樵撰;

(25)《大明律例》二十卷,林兆珂注;

(26)《律解附例》八卷,王之垣撰;

(27)《问刑条例》七卷,《刑书会据》三十卷,舒化撰;

(28)《律例笺解》三十卷,王肯堂撰;

(29)《阐律》一卷,欧阳东凤撰;

(30)《昭代王章》十五卷,熊鸣岐撰;

(31)《祥刑要览》二卷,吴讷撰;

(32)《筮仕要诀》一卷,邹元标撰;

(33)《临民实镜》十六卷,苏茂相撰;

(34)《政书》二十卷,陈龙正撰;

(35)《治术纲目》十卷,曹璜撰;

9、《明书·经籍志》:

(1)《醒贪录》二部,各一册;

10、王圻《续文献通考》:

(1)《钦恤编》,陈光祖作,以戒僚属。光祖字世德,奉化人;

(2)《谳狱集》,元绛著;

(3)《棠阴比事》,桂万荣著。慈溪人。庆元初进士,历典州县有声,仕终直秘阁。

(4)《大元通制》,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等纂集。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孛术鲁翀序。

(5)《洗冤录》,宋慈著。建阳人。嘉定中进士。居官所在有声。

(6)《至正条格》,至元四年二月修,至正五年成,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

(7)《措刑论》,南安钱熙著;

(8)《宗藩条例》,嘉靖乙丑年编;

(9)《外戚事览》,宣德元年御制;

(10)《洗冤集览》,王圻著;

(11)《律条疏议》,四明张楷著;

(12)《金科玉律》

(13)《读律管见》,祥符陆柬著;

(14)《律解辨疑》,余姚杨简著;

11、焦竑《国史经籍志》:

(1)《皇明祖训》一卷;

(2)《祖训条章》一卷;

(3)《储君昭鉴录》二卷;

(4)《昭鉴录》五卷,训亲藩;

(5)《纪非录》一卷;

(6)《永鉴录》一卷,训亲藩;

(7)《资世通训》一卷;

(8)《臣戒录》一卷;

(9)《敕谕武臣》一卷;

(10)《武臣训戒录》一卷;

(11)《武臣鉴戒》一卷;

(12)《宣谕》三卷;

(13)《大明令》一卷;

(14)《教民榜文》一卷;

(15)《军法定律》一卷;

(16)《操练军律》一卷;

(17)《集犯谕》一卷;

(18)《文华大训》二十卷,训东宫;

(19)《齐永明律》八卷,宋躬撰;

(20)《唐武德律》十二卷;《贞观律》十二卷;《永徽律》十二卷,《永徽法经》十卷;

(21)《律鉴》一卷;

(22)《律令手鉴》一卷,唐王行先;

(23)《四科律心要诀》一卷;

(24)《金科易览》一卷,赵绰著;

(25)《律文》十二卷,宋孙奭撰;

(26)《北齐令》五十卷;

(27)《北齐权令》二卷;

(28)《贞观令》二十七卷;

(29)《永徽令》三十卷;

(30)《宋淳化令》三十卷;

(31)《天圣令》三十卷;

(32)《元丰令》五十卷;

(33)《元祐令》二十五卷;

(34)《熙宁编敕赦降附令》二十二卷,王安石撰;(35)《庆元令》五十卷;

(36)《嘉祐驿令》三卷,张方平撰;

(37)《开元格抄》一卷;

(38)《开元详定格》十卷,狄兼谟撰;

(39)《朱梁格目录》一卷;

(40)《后唐长定格》一卷;

(41)《宋乾德长安格》十卷,陶谷撰;

(42)《开宝长定格》三卷,卢多逊撰;

(43)《庆元格》三十卷;

(44)《元丰赏格》五卷;

(45)《周大统式》三卷;

(46)《唐式》二十卷,宋璟撰;

(47)《唐武德式》十四卷;

(48)《贞观式》三十三卷;

(49)《永徽式》十四卷;

(50)《式本》一卷;

(51)《垂拱式》二十卷;

(52)《开元式》二十卷;

(53)《式苑》四卷,席元泳撰;

(54)《并减折杖式》一卷;

(55)《庆元式》三十卷,京镗撰;

(56)《熙宁支赐式》一卷;

(57)《开元格后长行敕》六卷;

(58)《太和格后敕》四十卷;

(59)《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

(60)《元和格敕》三十卷;

(61)《元和删定制敕》三十卷;

(62)《杂敕》三卷,唐天中至昭宗朝诏敕;(63)《天成杂故》三卷,后唐诏敕,蜀人编;(64)《天福编敕》一卷;

(65)《咸平敕》十二卷,柴成务等编;

(66)《咸平敕目》一卷;

(67)《诸路宣敕》十二卷,大圣中刊正祥符敕;

(68)《举明自首敕》一卷;

(69)《景祐刺配敕》五卷;

(70)《庆历编敕》二十卷,韩琦撰;

(71)《熙宁续降敕》二十卷;

(72)《元礼敕》二十卷;

(73)《庆元敕》十二卷,京镗撰;

(74)《隋敕申明》十二卷,京镗撰;

(75)《元祐敕》二十卷;

(76)《显德刑律》二十卷,周张昭撰;

(77)《显德刑统目》一卷;

(78)《开宝刑统》三十卷,宝仪与法官苏晓等修;

(79)《刑统释文》三十卷,范遂良撰;

(80)《唐开元格令科要》一卷,裴光庭记律令科目;

(81)《刑法要录》十卷,唐卢纾撰;

(82)《唐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李林甫撰;

(83)《五刑纂经》二卷,唐黄克升杂抄律令格式;

(84)《法鉴》八卷,唐李崇编律令格式条目;

(85)《后唐统类目》一卷,后唐滕起撰;

(86)《江南删定条》三十条,唐李氏删定;

(87)《唐赵仁本法例》二卷;

(88)《唐崔知悌法例》一卷;

(89)《刑统》三十卷,宋宝仪撰;

(90)《刑法总历》七卷,张善元撰;

(91)《元丰诸司总统要目》一卷;

(92)《元丰敕令格式》七十卷;

(93)《元丰广案》二百卷;

(94)《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95)《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96)《元祐敕令格式》五十六卷;

(97)《元符敕令格式》一百三十二卷;

(98)《崇宁申明敕令格式》二卷;

(99)《政和敕令格式》一百三十四卷;

(100)《绍兴敕令格式》一百卷;

(101)《类刑赋》一卷,王言撰;

(102)《刑统赋》二卷,傅霖撰;

(103)《法纪精英》二卷,王大川撰;

(104)《叙法》二卷;

(105)《五刑旁通图》一卷,路仁恕撰;

(106)《仪制赦书德音》十卷,陈彭年撰;

(107)《养贤录》二十二卷,王日休总敕令格式禄秩条法类编;(108)《晋杂议》十卷;

(109)《后魏六条》一卷;

(110)《诸路转运司编敕》三十卷,陈彭年撰;(111)《皇祐审官院敕》一卷,贾寿撰;(112)《三司编敕》二卷,宋素湘撰;(113)《三司咸平杂敕》十二卷,林特撰;(114)《景德农田敕》四卷,丁谓撰;(115)《元丰司农敕令式》十五卷;

(116)《嘉祐禄令》十卷;

(117)《熙宁常平敕》三十卷;

(118)《元丰江湖盐令敕》六卷;

(119)《熙宁八路差官敕》一卷;

(120)《元祐新条差官出使条》三卷;(121)《一司一务敕》三十卷;

(122)《两浙转运须知》一卷;

(123)《元祐广西衙规》一卷;

(124)《茶法易览》一卷;

(125)《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126)《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京镗撰;(127)《常平役法》一卷;

(128)《茶法总例》一卷;

(129)《熙宁贡举敕》二卷;

(130)《元祐贡举敕》三卷;

(131)《贡举条制》五卷;

(132)《贡举事目》一卷;

(133)《元祐新修制科条》一卷;

(134)《崇宁通用贡举法》十二卷;

(135)《崇宁州学制》一卷;

(136)《御制八行八刑》一卷;

(137)《大观州县学法》十卷;

(138)《大观新修学制》三卷;

(139)《大观学制敕令格式》三十五卷;(140)《礼部考试进士敕》一卷,宋晁迥撰;(141)《绍兴贡举法》五十卷,万俟高撰;(142)《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秦桧撰;(143)《科场条贯》一卷,陆深撰;

(144)《熙宁法寺断例》八卷;

(145)《元祐法寺断例》十二卷;

(146)《绍兴断例》四卷;

(147)《大理寺例总要》十二卷;

(148)《六赃论》一卷;

(149)《续疑狱集》二卷,和凝子;

(150)《续疑狱集》六卷,明张景撰;(151)《断狱指南》一卷;

(152)《绳墨断例》三卷;

(153)《断狱立成》三卷;

(154)《许公正案问录》一卷,许长卿撰;

(155)《决狱龟鉴》二十卷,郑克撰;

(156)《案前决遣》二卷;

(157)《折狱比事》十卷;

(158)《棠阴比事》一卷,宋桂万荣撰;

(159)《平冤录》二卷,东瓯王氏撰;

(160)《仕途守法》二卷;

(161)《元丰仕途守法》二卷;

(162)《元丰仕途守法》二卷;

(163)《吕观文县法》十卷;

(164)《公侯政术》十卷,唐人撰;

(165)《仕学规范》四十卷,宋张镃撰;

(166)《吏学指南》八卷;

12、《清史稿·艺文志》:

(1)《钦颁州县事宜》一卷,田文静撰;

(2)《删定管子》一卷,方苞撰;

(3)《管子校正》二十四卷,戴望撰;

(4)《管子义证》八卷,洪颐煊撰;

(5)《弟子职集解》一卷,庄述祖撰;

(6)《第子职笺释》一卷,洪亮吉撰;

(7)《弟子职集注》一卷,任文田撰;

(8)《弟子职注》一卷,孙同元撰;

(9)《弟子职正音》一卷,许翰撰;

(10)《弟子职音谊》一卷,钟广撰;

(11)《弟子职正音》一卷,王筠撰;

(12)《管子地员篇注》四卷,王绍兰撰;

(13)《商君书新校正》五卷,严万里撰;

(14)《韩非子识误》三卷,顾广圻撰;

(15)《韩非子校正》一卷,卢文弨撰;

(16)《韩非子集解》二十卷,王先慎撰;

(17)《疑狱集笺》四卷,陈芳生撰;

(18)《洗冤录详义》四卷,《摭遗》二卷,许槤、葛元煦撰;

(19)《洗冤录集证》四卷,王乂槐撰;

(20)《洗冤录辩正》一卷,瞿中溶撰;

(21)《洗冤录集解》一卷,姚德豫撰;

(22)《洗冤录证》四卷,刚毅撰;

(23)《巡城条约》一卷,《风宪禁约》一卷,魏裔介撰;

(24)《提牢备考》四卷,赵舒翘撰;

(25)《审看拟式》六卷,刚毅撰;

(26)《爽鸠要录》二卷,蒋超伯撰;

(27)《牧令书辑要》十卷,徐致初撰;

(28)《筮仕金鑑》二卷,邵嗣宗撰;

(29)《学治臆说》二卷,《续说》一卷,《说赘》一卷,《佐治药言》一卷,《续》一卷,

汪辉祖撰;

(30)《学治一得录》一卷,何耿绳撰;

(31)《学治偶存》八卷,陆维祺撰;

(32)《吏治悬镜》一卷,徐文弼撰;

(33)《续刑法叙略》一卷,谭瑄撰;

(34)《读律佩觽》一卷,王明德撰;

(35)《读律琯郎》一卷,梁他山撰;

(36)《读律提纲》一卷,杨荣绪撰;

(37)《读律心得》三卷,刘衡撰;

(38)《明刑管见录》一卷,穆翰撰;

(39)《明刑弼教录》六卷,王祖源撰;

(40)《折狱卮言》一卷,陈士鑛撰;

(41)《办案要略》一卷,王乂槐撰;

(42)《检验合参》一卷,郎锦麒撰;

(43)《幕学举要》一卷,万维翰撰;

(44)《未信编》六卷,潘杓燦撰;

(45)《萧曹随笔》四卷;

(46)《治山经律劄记》一卷,朱廷劢撰;

(47)《守禾日记》六卷,卢崇兴撰;

(48)《天台治略》八卷,戴兆佳撰;

(49)《问心一隅》二卷,何秋涛撰;

(50)《寄簃文存》八卷,《二编》二卷,沈家本撰;

(51)《折狱龟鑑》八卷,宋郑克撰,乾隆时敕辑;

(52)周申不害《申子》一卷,汉晁错《新书》一卷,汉崔寔《政论》一卷,魏刘廙《部论》一卷,魏阮武《政论》一卷,魏桓范《世要论》一卷,吴陈融《要言》一卷,马国翰辑;

(53)李悝《法经》一卷,黄奭辑;

关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略谈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至今不过三百多年的时间.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但就“法治”一词而言,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并不是今天的首创。其明确提出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它的产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旧势力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同样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中国古代的“法治”与今天我们所倡导和实践的法治并不能相提并论。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经济体制基础不同;二是政治体制不同。现代法治的产生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即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这两个条件是中国古代“法治”所没有,也是无法具备的。除此之外,从法治的对立面来讲,当今的法治,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并强.调“德法兼治”。而中国古代“法治”除强调与“人治”对立外(不对抗君主权威),主要是针对古代的“礼治”和“德治”.正是通过这样的对立而使中国古代“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彰显。首先是“法治”与“礼治”。礼是西周以来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伦理道德、宗教祭祀等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荀子给“礼”下了一个定义:“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者也。”它内容体系庞大,涉及到政治、宗教、军事、饮宴、嫁娶等。其对我国以宗法、血缘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而漫长的影响。并对清除奴隶主阶级内部分歧,维护统治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则成了儒家的政治思想,并一直承传。自孔子起,儒家建立了一套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秩序为核心内容的“礼治”思想体系。它要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统治者都安于名位。位既定不得逾越。对此,孟子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札则不宁。”主张牺牲“法”而保全“礼”,即“为国以礼”。如果说“礼治”代表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那么“法治”在春秋战国时代则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法治”与“礼治”的对立在当时实际上就是奴隶主贵族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对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把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世袭各种特权的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而提出必须以功劳为标准来授官予爵,让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们也能和贵族平等地享受特权等主张,说成是公正的、客观的。并要求各诸侯国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强制推行。因此,所谓“以法治国”,实质上就是要求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建立起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保证其贯彻执行,从而实现他们在政治上的权利。由战国七雄之一的魏国相国李埋编纂的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法经》的诞生标志着传统奴隶主贵族政治的终结,催生和强化了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代表了新的历史发展方向,从根本上动摇了奴隶社会“礼治”的根基。当然,也开始孕育着封建的“德治”。[!--empirenews.page--] 其二是“法治”与“德治”。这其实是在统治方法上的不同政治主张。在中国古代,坚持“德治”的儒家主张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感化来统治人民,反对过重地增加劳动人民负担,提出“使民以时”“博施于民”“薄税敛”;反对赤裸裸地一味镇压,而主张“导之以德”,特别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他们认为残酷的暴力必然激化阶级矛盾,加剧被压迫者反抗。《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政(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当然,儒家并不是绝对排斥暴力,而是要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诉诸刑罚。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反对“不教而杀”。上述思想被儒家后人归纳为“德主刑辅”,并发扬光大。由于“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要受惜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美好愿望,有利于国家的稳定,故多被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君主专制王朝的治国基本原则。与儒家“德治”强调“以德服人”所不同,坚持“法治”的法家认为治国光靠说教不行,强调“以力服人”。只不过法家所讲的力不单纯指暴力,而是指以刑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国家强制力,包括财力、物力、人力和兵力等,法家认为法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治国手段,提倡

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摘要:儒家恕道与中国占代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鲜明独特的公法化的个性特征。本文从恕道的渊源、内涵及法文化品性入手,阐述了其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并剖析了恕道、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的关系。 关键词:儒家;恕道: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儒”原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以“相礼”为业,其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儒家伦理学的核心是“仁”。按照孔子及后世儒家对“仁”的解释, 我们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理,即“仁者爱人”和“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儒家所谓的“夫子之道”,即“人道”,或“忠恕之道”,就是本文所指的恕道。恕道对于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恕道的涵义 许慎《说文解字》:“恕,仁也,从心。”恕就是仁,就是“如心”,就是使“己心如人心” 或“人心如己心”,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心睽心,以己量人,考中度衷,设身处地。所 谓“道”,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道所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诚、善、仁、义、智、勇、孝、梯、忠、信、恭、敬、恕、惠、达人、无怨、克己复礼等。当然,儒家所言的道,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相互涵盖的。孔子的忠恕之道,彰显出儒家教化型、示范型伦理学的典范。 儒家的恕道,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勿施恶于人。《论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沦语·卫灵公》)突出了孔子对这种行为的褒彰。 恕道要求人们本着真诚、宽恕的原则。具体地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当自己要对他人做什么事时,先想想自己是否愿意遇到这事,如果自己不愿意,就不能对他人做这件事。忠恕之道也就是眼里有他人,心里也要为别人着想。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大会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就将儒家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作是可以规范全球伦理秩序的伦理金律。 第二层含义:以仁待人。儒家的核心思想为“仁”。首先,仁是人性的基本核心,人生价值 的根源,所谓“仁者人也”:再者,仁代表德性最完美的境界,“仁者不忧”,因此,“仁”是 一种完美的生活理想。“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以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中庸》)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即施“仁”于人,就是把自己放到不与他人一样的位置一让自己的境界比别人高。西汉董仲舒作了发挥:“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春 秋繁露·仁义法》)《吕氏春秋·举难》又曰:“故君子责人则以仁,自责则以义。责人以仁则易 足,易足则得人,自责以义则难为非,难为非则行饰。”朱熹注曰:“责己得厚,故身益修;责 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论语集注))) 第三层含义:以仁传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是儒家恕 道的最高境界,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令式相比,“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对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愿望的时候,也希望并帮助他人实现他们的

法律人必看的74部电影

法律人必看的74部电影 1、《死囚168小时》Dead Man Walking (1995) :苏珊·萨兰登奥斯卡奖作品。西恩·潘演一个死囚,死前获得了宁静。而凶杀事实是渐渐呈现出来的,也并非重要,重要的是死囚的心理变化。 2、《刺杀肯尼迪》JFK (1991):检察官调查肯尼迪案。奥利弗·斯通导演,美国有人说他在不负责任地胡说八道,而另有一个我国网友曾说那个凯文·科斯特纳最后陈词的长镜头让他激动流泪。很好的法庭演讲啊,被很多人赞为经典。 3、《伸张正义》And Justice for All (1979) :又名《义勇急先锋》,阿尔·帕西诺主演。北大一老师作文举例称此片主角是一个三流律师。是三流吗?不是,只不过确实是一个在生活中挣扎的律师,为公正与恶法官作鱼死网破式的斗争。说他是三流,太市井味了。本片对律师在公正与职业义务之间的挣扎也有很好的表现。 4、《甘地传》Gandhi (1982) :甘地学法律的,也做律师。本片获得当年奥斯卡最佳影片。 5、《丑闻》(1950):日本法律电影,黑泽明重要作品。“故事以一个无能而又品质恶劣的辩护律师和一位委托他对损坏名誉案件做

辩护的年轻画家为中心展开”,“压轴一场法庭戏差不多长达15分钟,镜头沉实,剧力迫人”。 6、《民事诉讼》A Civil Action (1998) :又名“禁止的真相”“公民行动”,获得当年奥斯卡提名,着名律师电影,约翰·特拉沃尔塔主演,是由畅销作家强纳森哈尔的名作《民事诉讼》改编,为一真实故事。本片也常为国内法学老师提起,比如其中的睡醒后第一句是“我反对”情节。一部对美国现实法律的有很集中很细腻表现的优秀电影。 《民事诉讼》故事叙述一当红律师,因接手一水污染案件而失去了一切;但与此同时,他才有机会认清法律真义及生命价值。他在一无所有的窘境下,继续研究该案,上诉时间长达八年,最后终于胜诉。本故事的构想始于十年前。着名作家哈尔受邀见证许立建律师承办的这件伍本案。许立建期待哈尔能将他叱吒法院蠃得胜诉的精彩过程写成畅销书。当时他是炙手可热、身价不凡的律师;手上已握有足够证据,非常笃定能打蠃官司。然而情况愈来愈糟,他追寻真相的同时,金钱、友谊皆被耗尽,不但一文不名,并负债累累。“我眼睁地睁看见一个人濒临崩溃。”作者哈尔回忆许立建本人说:“那是个无底洞,所有接近它的人都必须接受它的考验,它考验你的认知、信念、选择,迫使你检验自我的价值,真理的必要性,这是此案最迷人之处。” 7、《审判》Procès, Le (1962):法国电影,奥逊·威尔斯导演。警察询问嫌疑犯的过程。本片好象有美国翻拍版。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姓名:蔡怿非 班级:文法学院法学一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颇具伦理人情意味。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最近一个世纪复杂、曲折的过程,已经获得了可喜的发展。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 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第二,形成时期。约当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属于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时期。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在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

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乱罚乱杀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属于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礼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侯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这些学派,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共同铸造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光学灿料的百家争鸣的时代。 第四,定型时期。这个时期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时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止的整个封建时期。这两千多年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秦统一中国,经两汉、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2.1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公司法必读推荐书目(最新最全经典书目大全)

《公司法》参考书目 基础理论 ●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米尔霍普、[德]皮托斯:《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第二版),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马丁〃利克特:《企业经济学:企业理论与经济组织导论》(第三版),范黎波、宋志红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荷兰]乔治〃亨德里克斯:《组织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协调、激励与策略》,胡雅梅、张学渊、曹利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斯蒂文?G.米德玛编:《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迈克尔〃詹森:《企业理论:治理、剩余索取权和组织形式》,董英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美]克莱因、[美]科菲:《企业组织与财务——法律和经济的原则》(第八版),陈宝森等译,岳麓书社2006年版;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杰弗里〃N〃戈登、(美)马克〃J〃罗编:《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必看的10本法律入门书籍

必看的10本法律入门书籍 必看的10本法律入门书籍有哪些呢?下面是精心为您整理的必看的10本法律入门书籍,希望您喜欢! 必看的10本法律入门书籍 1、《西窗法雨》 推荐指数:★★★★★ 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2、《历史深处的忧虑》 推荐指数:★★★★★ 作者以信件的形式讲述美国现实生活中的故事。生动地介绍了美国法律、政治制度的思想原则,建立与发展过程,操作方式,历史价值以及为实行这套制度已付了的和将要付出的代价。 3、《政法笔记》 推荐指数:★★★★ 文稿来自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

……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 4、《刑法的私塾》 推荐指数:★★★★ 本书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书中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推荐书单,提升阅读技能,欢迎常到荐书堂来看看~) 5、《博登海默法理学》 推荐指数:★★★★ 本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 6、《论法的精神》 推荐指数:★★★★ 本书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7、《洞穴奇案》 推荐指数:★★★★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借助这个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为"粗野的儿童"。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资料讲解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得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瞧,夏、商主要就是宣扬“受命于天”得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得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得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就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得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得局面。由于留下得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得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就是法律思想史得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就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得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就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与荀况。孔丘得代表作就是《论语》,贯穿其中得就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得得思想体系。她主张“礼制”、“德治”与“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伦理等级秩序。她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她还说:“为政在人”。孟轲就是仅次于孔子得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得“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她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她得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得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她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她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就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与孟轲得主张不完全相同。她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她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就是以礼作为立法与类推得根本原则。她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她得两个学生,韩非与李斯就是战国末期著名得法家代表人物。荀况得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得先河。 第二,墨家得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她就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得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就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她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得“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她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她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得法律思想。道家得代表人物就是老聃与庄周,现存有《老子》与《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得法律思想就是“道法自然”,她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得“礼”,也反对法家得“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她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就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她得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肆,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 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虽然古代也不乏否定个人独裁否定个人权威的思想主张,但其主要倾向却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礼”与“法”在实质上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换句话说,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第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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