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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之道_协商民主视角的解读

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之道_协商民主视角的解读
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之道_协商民主视角的解读

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

化解之道:协商民主视角的解读

刘建明

内容提要 在当下中国现代化和世俗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有效地化解因各种日益凸显的深层次社会利

益矛盾等相互

牾的因素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必须破解的一个时代命题。人类社会政治

生活的实践经验表明,一套成熟的、制度化的协商机制是有效化解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关节点。应从建构合理有效的利益协商机制,培育公民精神;积极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壮大,拓展公民协商的场域;建构有效的话语机制等三方面入手。

关键词 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 协商民主 话语机制

在当下中国现代化和世俗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因各种日益凸显的深层次社会利益矛盾等相互牾的因素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明显的频率增大、影响面广、关涉度深等特征,对社会阶层关系的动态和谐有着重大的负面影响。是故,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审慎地“研读”当下中国社会空间结构中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并及时有效地予以化解,就成为一个必须破解的时代命题。

本文的立意在于:在协商民主的视阈中,探求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之道,以期为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提供一种“另类”的理论支撑点并打开更为广阔的研究空间。

“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①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区间的当下中国正处于现代化与世俗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期间,或隐或现的传统、现代与后现代的社会特征构成了一幅复杂而特殊的社会图景。基于历史发展的逻辑规律,中国共产党本可按部就班或渐次追求并实现的社会稳定、民主参与和社会福利或正义三大价值目标,就被压缩为一个在较短时间内同时解决的、恰似冰炭同炉的价值“集合”。客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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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二五'时期社会矛盾的复合型化解对策研究”(项目号:11BKS040)的阶段性成果;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资本视阈下的我国社会阶层关系和谐问题研究”(项目号:10B013)的阶段性成果。

DOI:10.16091/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15086165.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15086165.html,32-1308/c.2011.06.022

说,在全球化纵深发展,社会急遽转型,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权利意识日渐凸显,价值取向多元,市场经济的弊端与计划经济的残余通过时凸显,政府管理模式与体制改革滞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与表达方式单一,社会阶层分化加剧,日益凸显的深层次社会利益矛盾等相互抵牾的因素同时并举的背景下,作为社会矛盾运动特殊表现形式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空间结构中一种频发的、常态的政治现象。

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所谓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就是因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征用、分配不正义、利益关系的调整,又加上体制性迟钝、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公民(尤其是出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合理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回应与解决,为发泄或释放内心长期积聚的高“浓度”怨恨,在承认现存政体的前提下,采取聚集、围堵、静坐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表达利益诉求、具有一定规模且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性活动。因此,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并不存在觊觎政治权力的倾向,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组织性、破坏性与非法性等特征。

综观1993年以来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本可以完全在法治的框架范围内,通过妥当的方式予以化解的人民内部的社会利益矛盾或冲突,因体制性迟钝等诱因而导致了矛盾的持续叠加与累积,最终酿成局部的社会冲突或对抗,是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生发的内在逻辑规律。作为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模板”的“瓮安事件”、“孟连事件”、“陇南事件”等无不是上述内在逻辑规律的现实映射。为此,在实现社会阶层关系动态和谐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应摒弃传统的以国家暴力为支撑的粗放型的惯性思维和模式,重新为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把脉,构建有效的协商性化解机制,以期降低社会运行的政治成本,这也是中国迈向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切入点。

针对当下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我们不仅仅需要审慎地透视问题的实质,更为关键的则是要找到相应的理论支撑点与有效的化解对策。

政治哲学的基本共识是,政治是公共辩论,而不是暴力的征服和斗争。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已经证明:滥觞于古希腊,20世纪90年代重新勃兴于西方社会,秉承协商与对话为核心价值的协商民主理论,对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因为,设若在一个权力相互制约并具有完善协商机制的政治共同体中,公民通过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实现公民个体与社会团体之间彼此地交流、对话、协商、博弈与合作,可以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与人文情怀、道德责任感与归属感;自由平等的各色公民个体基于理性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将公共权力视为一个处于平等地位“对话者”,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政治的“重叠共识”,强化对现存政治系统的信任感、依赖感与认同感,维护社会生活的动态稳定与良性运行,而且能够提升公民个体对现存政治系统的正义性与合法性及维护社会公正能力的信任度。正如瓦拉德斯所言:“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②

尽管基于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对作为一种当代的政治思潮和政治制度设计的协商民主的内涵存在着诸多的分歧或争议,但对“政治决策应该通过协商而不是金钱或权力的途径进行,同时,协商决断的参与度应尽可能平等而广泛”③的观点已取得了基本的共识,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公民参与就成为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关节点。具体而言,主要表征为:(1)平等性。公民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既是标示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向量,也是协商民主的内在特质。一方面,绝不能把身份、地位、财产与权力等资源作为公民个体是否具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机会的标尺,即公民参与的机会平等;另一方面,因无法规避的个体先天禀赋与后天能力差异的事实,实践中应赋予所有公民个体同等知晓、接触相关政治与决策信息和表达自我利益诉求与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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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2)合法性。关涉公民个体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来源并不在于预定的个人意志,而是它形成的程序,即协商民主本身。协商民主体现了程序公正,保障并实现了公民自由、平等、理性的参与,通过审议、讨论、协商等过程达成的最大限度的“重叠共识”赋予了公共政策以实质合法性,而不仅仅是合法律性。“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是何结果,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所带来的结果。”④(3)理性。可以说,协商民主理论较为彻底地传承了古希腊理性主义哲学所主张的“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的理性能力高于和优于人的欲望、情感等非理性能力的价值旨趣。协商民主认为,公民个体应当且能够基于理性积极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协商,并以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基于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⑤其实,作为新近勃兴的协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等方面的问题,而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⑥从宪政层面上来看,协商民主理论“可以视为突破民主两难困境的一种尝试,也是对传统代议制民主的一种纠正,即在现有的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内增加直接民主的含量。”⑦因此,协商民主理论一经引入,就备受学者们的关注,也引起了为政者的高度重视,正如梅维·库克所言:甚至批评者也倾向于承认民主协商的自然魅力。

在协商民主理论的视阈中,它的平等性要求赋予每一个成员以平等的意见表达权和参与决策的机会;它的合法性要求在多元和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中,持不同意见的公民个体,经过公认的程序过程,达成某种共识或制定出大家均可接受的公共政策;它的理性要求决策者根据商议、协商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理由和政策意见来进行决策以避免偏见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因此,把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置入协商民主的理论平台上,凸显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从多维视角探求有效的化解对策,将是一种较为务实且颇具可行性的现实选择。从这个角度入手,以下可成为有效化解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若干路径:

(一)建构合理有效的利益协商机制,培育公民精神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是一个不存在利益矛盾或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通过利益协商机制来及时地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从而促进与实现利益动态均衡的社会。在一定程度看,当下频发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是公民个体(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个体)在缺少有效的利益维护和利益协商机制的前提下,所作的一种“违法式”的、集体的利益抗争,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条件下的一种常态化的政治行为。它在彰显中国社会活力与公民个体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同时,也有力地诠释了中国政治文明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公民个体在法治的框架范围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相应的利益诉求,以公开博弈的方式争取正当的权利救济,以集体抗争的方式寻求沟通、对话与谈判的可能性,甚至是向执政当局施加压力,实际上是一种让不同公民个体以温和理性的方式释放自我的利益诉求,这既是一种实现公序良俗的社会生活格局的方式,也是一种社会运行成本较低的利益保护与实现机制。无需经由繁琐的逻辑论证便可以得出,及时有效地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利益的动态均衡离不开能够将各色公民个体纳入平等协商、对话与博弈的有效的协商机制。为此,在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和利益分层加剧的社会转型期,建构合理有效的利益协商机制,保障各色公民个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妥当的渠道予以表达出来,特别是处于弱势阶层公民个体的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而又没法得到及时公正的矫正时,必须能够有着可行的、有效的、便捷的、顺畅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渠道来寻求正义性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所以,超越传统的民主参与模式,建构适合中国国情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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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中国特色的包括公民听证会、网络参与、民主恳谈、社区议事会等在内的多种参与对话与博弈的协商模式,丰富并充实协商民主的内涵,拓展公民利益诉求的渠道,体现草根民主的实践价值,就成为缓和利益矛盾,化解利益冲突,遏制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着力点。

同时,合理有效的协商机制,强调所有参与者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这意味着公民应平等、宽容、诚实、理性地对待所有的人,并同时对明显的个体差异保持敏感性和同情心,也就是要遵从平等标准与同情个体差异性之间的关系。这不仅为公民利益表达与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搭建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提高了公民参与的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公民个体在进行草根民主操练的过程中培育了民主、平等、自由、宽容、秩序、美德、负责任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关怀和参与的公民精神。

(二)积极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壮大,拓展公民协商的场域

顾名思义,协商就是公民个体基于理性的论证和说服,就关涉自身利益的相关政策问题进行坦诚的、面对面的、“零距离”地沟通、交流和博弈,从而寻求共识的合作性活动或过程。在传统社会中,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公民个体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只能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内。但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全面铺展,公民个体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空前延伸的同时,也大大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壮大,拓展了公民协商的场域。

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由公民个体自愿组成的正式的、非正式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民间公益性组织的关系网络。它既是公民个体平等、自主活动的领域,也承载着公民个体与政治领域进行沟通与对话的互动功能。依托于公民社会这个协商载体,各色公民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和利益受损者,都有着同等的机会,自由、公开与理性的参与关涉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讨论与制定。因此,对有效化解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而言,公民社会场域中的协商在充分尊重各色公民个体利益诉求与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和相应规则,进行平等、自由、理性的对话与交流,达成最大限度的重叠共识,就有了重要的价值。所以,积极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壮大,不断拓展公民协商的场域,就成为化解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实践中,要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首先,要求政治权威处理好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明确界定三者之间的界限,把本属于市场和社会的权力进行“复位”。其次,要大力促进中间阶层的发展,努力促成社会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变。最后,要培育包括信任、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在内的社会资本。因为在一个高存量的社会资本的共同体中,公民参与的网络越密集,公民个体就能够吐露心声,努力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去,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公民之间的彼此信任与合作,也有利于促成协商民主的实现。

(三)建构有效的话语机制

“协商机制不同于传统群体性事件解决路径的显著表现,是其将仅依靠公权力主体根据事实依规范做出裁决的`对抗性'机制,转换为多主体参与的`对话与协商'机制”。⑧而“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并且具有公共性———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共同性的社会活动。”⑨所以,在协商民主理论视野阈中,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公民个体之间不应是相互的压制甚至是怀有抵触或敌对情绪,而应本着平等、尊重与宽容的态度求同存异,从而更好地化解利益矛盾或冲突。这个意义上看,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离不开平等、自由与理性地对话和协商。

协商民主倾向于建立宽容、妥协、平等、自由的话语机制,以求实现在公共利益基础上达成社会成员广泛接受的共识。“协商过程中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参与者行为不受先定权威的规范或要求的限制,而只根据协商的前提和结果行动,提出建议,或者批评、辩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协商不接受强力。”⑩要为公民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消除公民参与公共协商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所有公民能自由参与协商的过程,必须构建一种保证公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意见和价值偏好的话语机制。

为此,需要切实地保障与实现公民的表达权。首先,公民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可以通过相应的途径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而不受不当干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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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压制。其次,公民个体都能够理性地表达己方的意见,同时允许个人或团体从其他人从未考虑的立场、境遇、优势等方面向他们表达自己的意愿与价值偏好,并在其中增加相互的信任、理解与合作。再次,进一步强化包括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在内的新闻媒体反映社情民意方面的工具性价值,搭建更为宽广、顺畅与现代化的利益表达平台。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更为话语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互动信息技术使选举和民意测验变得容易简单。任何在线上的人都可以参加。”1

基于公民个体理性参与协商、对话与讨论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基于公民参与为核心价值旨趣的政治思潮或政治实践,它向我们充分展现了协商民主之于有效化解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价值魅力。然而,在一个复杂、多元的世俗社会中,想通过协商民主来“一揽子”解决社会利益矛盾或冲突的政治设计或想法,就不仅有着浓郁的“乌托邦”色彩,而且也确实有些勉为其难。

因为,协商民主同其他的任何政治理论一样,也不是完美的。协商民主理论,首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人类有限理性”这样一个具有普世性的事实。倾向于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公民个体,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中,其实很难以完全理性的立场去做出相关的选择。其次,现实主义告诉我们,在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过程中,权力、财富、地位甚至身份等因素对公民个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的影响,依然或隐或现,有时甚至是带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政治关系与政治行为的本质是对利益的追求,所以,协商民主不能也无法彻底摆脱权力等因素的制约与纠缠。

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每一次选择,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更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政治方案。生活在世俗世界中的人,不得不接受不完美的事实。任何解决社会问题的政治方案都无法实现最大的善,而只能尽量避免最大的恶。我们只能选择缺陷较少的政治制度,而不能奢求完美的政治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当下中国社会中频发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而言,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并不是它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是为其提供了一种较为务实的化解思路和新的参考坐标。12即把现代化和世俗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剥离出来,给予阳光,置入协商的平台上,以对话、协商来寻求博弈各方最大限度的利益“共识”。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那样,“一种观念的强大之处就在于,一旦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正确性,它就会顽强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无论遭到的障碍有多大,它总有一天会变成现实。”13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坚信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渐次完善的过程。我们也完全有能力处理好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阶层关系的动态和谐,以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①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出版社,1989年,第

40-41页。

 ②Jorge M.Vakladez,Deli be rati ve De mocr ac y,Political Legiti macy,

and Self Democr acy in Multic ultural Socitie s,USA West view Pres s, 2001.30.

 ③[加]马克·华伦:《协商性民主》,《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④谷口安平:《程序正义》,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76页。

 ⑤乔治·瓦德拉斯:《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

3期。

 ⑥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⑦Frissen,Politic s,G over nance and Tec hnology:A Pos tmoder n Nar ra-

ti ve on the Vi rtual State,UN: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 mited,1999.

122.

 ⑧缪文升:《重视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协商机制》,《党政论坛》

2011年第1期。

 ⑨[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中

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6页。

 ⑩陈家刚:《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学习时报》2004年1月5日。

 1Lain Melean,“Mec hanis ms for Democrac y”,in David Held and

C hr istophe r Pol itt,New Forms of De moc rac y,Sage Publications.Ltd,

1986.135.

 12张方华:《协商民主与公共利益的困境》,《理论探讨》2009年第1期。

 132Eriksen,Erik Oddvar,Under standing Habe rmas C ommunicati ve Action and Deli be rative Democr acy,Bos ton:Beacon Press,2003,p.46.

作者简介:刘建明,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理论探讨》杂志主编、编审。哈尔滨,150080

〔责任编辑: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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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体性事件处置方面的方法集锦

浅谈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三四五工作法 一、要坚持三个原则,确保群体性事件妥善有效处置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始终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区别对待和依法处置三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近些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由企业破产改制、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等问题引发,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大的事端。公安机关要想有效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又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决不“包打天下”,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只有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才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要坚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诉求正当但方法不当、意愿善良但理由不当、既无合理诉求又无理取闹,对这三种情况,在处置时应加以区别对待。工作中,对一般参与者,要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诉求问题,敦促其离开现场或散开;对少数对抗心理严重、有煽动表现或进行幕后策划的人员,则进行重点管控、重点打击,从而提高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要坚持依法冷静处置。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管是在事前、事中环节,还是在事后、善后阶段,都应当注意冷静、理智,依法办事。要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维持秩序,依法实施相关强制措施等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有理、有据、有节,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要注重四个方法,牢牢掌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主动权 总结各地公安机关以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好的范例会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是否牢牢掌握了主动权,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有效、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从有效掌控处置工作的主动权这一点着眼,在处置工作可以选择运用四个方法: (一)是领导牵头,靠前指挥。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极为复杂,处置力量比较分散,坚持领导牵头、靠前指挥是统一协调指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保证。特别是在处置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领导人亲临现场,坚守一线指挥协调现场警力,既可以使现场的各种突发状况第一时间得到现场领导的指示,从而确保快速处置,又可以营造领导亲为、形成合力的工作氛围,提高参战民警的工作信心和工作热情。 (二)是全警动员,全员参战。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集中优势警力快速处置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处置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更要注意调动充足警力,配备充足装备,迅速控制现场局势。 (三)是主动出击,掌握先机。公安机关应当重视把握使用警力的时机,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行动方式、事件所处的阶段和发展的趋势等具体情况适时出动警力,力求最好效果。特别是在做好群体性事件跟踪调查、掌握事件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事件的时间、部位及时进行重点布控,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形成规模、扩大蔓延,最终化解可能形成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苗头。 (四)是宣传教育,晓之以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是特殊状态下做好群众工作的必要手段。公安机关要将宣传教育作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必要程序,在处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对参与者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以害,讲清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危害,阐明党委、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以瓦解闹事人群的斗志,孤立挑头闹事的骨干分子,争取绝大多数群众。 三、要把握五个步骤,全面提升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群体性事件预防到位、处置得当,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中注意把握五个步骤,全方位提升处置工作水平。 (一)是信息靠前。公安机关应坚持定期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

浅析我国劳资冲突现状及解决途径

浅析我国劳资冲突现状及解决途径 摘要: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下各种经济关系的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劳资矛盾的凸显。劳资冲突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劳资双方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劳资冲突;劳方;资方;合理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市场化的劳资关系已取代计划经济下的劳动用工关系,成为我国基础性的经济关系。与此同时,劳资矛盾也开始凸显和加剧,各种纠纷不断,并不时引发一些激烈的群体性劳资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忧。劳资矛盾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劳资矛盾是本文所想探索的问题。 一、我国劳资冲突现状 (一)劳资冲突的含义 劳资冲突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冲突。劳资关系专家常凯认为,劳资冲突是“指劳资纠纷和劳资矛盾激化和公开化,劳动关系双方以某种特定的方式———集体争议和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争取自己的权益的社会行为”。目前我国的劳资冲突主要以集体行动的形式呈现,例如罢工、集体上访、静坐、示威游行、集会、堵塞交通要道、围堵政府甚至诉诸暴力等。 (二)劳资冲突的表现 2010年5月初,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本田厂工人因工资待遇过低、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举行罢工。以此事件为开始,仅5月25日到7月12日,广东省就发生了36起因员工要求加薪而引发的停工事件。并且此次停工潮不仅在珠三角发生,还扩展到全国,江苏昆山美资KOK书元机械近千名工人集体停工,北京星宇科技有限公司1000余名员工停工,西安日资兄弟工业公司两家工厂约900名工人发起停工……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劳资冲突具体有哪些表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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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方法及步骤初探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2009年9月,中共《党的建设辞典》时隔20年后再出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群体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宋宝安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1]向德平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集体怠工、罢工、非法集会、聚众、游行、示威、骚乱、暴乱、大众恐慌等等”。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 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说到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部门的各个层面都不等不靠,勇于负责。只有将“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做好了,宣传部门的工作才会游刃有余,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也才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1、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2、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励烈,对于社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单元,要求学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我结合自身在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经常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较多接触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特选取了《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这个案例,进行评析。 一、案例情况 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民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民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2003年省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亚龙县上报“一书四

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公布,补偿标准是按省政府公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相差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如,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如此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槐树洼水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速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判断: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严重性。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及其处理办法

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及其处理办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竞争过程中,往往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与发达国家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抗衡。保持这种优势,以对应这种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压低工人工资、超时加班、不注意劳动环境和劳动者安全的情况将会增多,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没有统一的劳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得力的工会组织,甚至连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都难以得到彻底保证,它将会如何持续有效地解决企业工伤问题。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保护,就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可能反而成为爆发劳资纠纷的导火索。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所以一定要培养劳资合作的氛围,政府和企业都有很重要的社会责任,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中国必须和谐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必须重新重视这个问题、认识这个问题。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

网络集群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框架初探

2010年第6期N o 62010 Journal of Ch i nese P eop l e s Pub lic Secur ity U n i versity (Soc ial Sc i ences Edition) 总第148期Su m 148 网络集群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框架初探 乐国安,薛 婷,陈 浩 (南开大学,天津 300071) 摘 要 以往研究对现实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cro w d event)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在对网 络集群行为或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论述中,存在着概念不统一或混淆的现象。根据网络集群行为和网络集群的特征或发展程度,可将网络集群行为分为基于共同关注点的网络集群行为、基于共同信念的网络集群行为和基于共同行动目标的网络集群行为,反映网络集群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可能与现实集群行为之间发生交互作用。 关键词 网络;集群行为;定义;分类 中图分类号 D631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140(2010)06-0099-06 基金项目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资助课题!网络行为社会学研究与定量指标?(项目编号: 2010CB7314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心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 NK ZXB10146)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乐国安,男,江西东乡人,南开大学社会心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婷,女,辽宁锦州人,南开 大学社会心理学系博士生;陈浩,男,天津人,南开大学社会心理学系讲师。 集群行为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集体行动,由于其独特的群体心理特征和社会影响力,一直是各学科学者重点研究的领域。随着网络影响的日益扩大,网络集群行为或网络群体性事件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从不同角度对网络集群行为或网络群体性事件以及网络上出现的各种群体现象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但由于对网络集群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还未形成统一认识,容易造成研究中的概念界定不清或概念混淆问题。为了对网络集群行为有更为全面和清晰的认识,同时也为了方便学者之间的交流和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本文在总结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初步提出有关网络集群行为的较为全面和清晰的定义和分类框架。 一、网络集群行为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群体、集群和网络集群 对现实环境下的群体(group )和集群(cr owd)概念的理解,是界定网络群体和网络集群行为的基础。社会学中的群体通常指的是相对于个体的各种社会成员的聚合,实际上就是一种人的集合体[1],可分为正式群体、非正式群体和准群体。集群行为涉及的基本都是准群体,即没有组织结构,人与人之间有某种联系,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关注点,有可能在某些时候形成集团,但目前还没有组织起来的人群[2]。一些学者用!集群?(cr owd)(或翻译成!群众?、!聚众?)来特指集群行为中的群体。按照波普诺的定义,集群就是!有着共同的关注点而临时聚集到一起的人群?,!集群与其他更为普遍的社会群体区别开来的特征是不确定感和紧迫感,但集群中的每个人并非都有同样的期望,其情景相对模糊不清,情景本身也无结构性特征,目标不明确,不过集群中的成员都会感到有事将要发生?[2]。日本学者青井和夫对!群体?和!集群?进行了区分,他认为构成群体 需要五个必要条件,即!共同的目标和兴趣、基于一定角色分工的组织性、制约成员行动和关系的 # 9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根 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要求,积极稳妥 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 本概念、等级和处置原则,规范处置群体性组织指挥机构、力量调度、装备配置、现场处置行为。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二、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根源是利益矛盾问题, 表达的是利益诉求,表现为聚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形式。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行为:①聚 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②聚众堵塞国家 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③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④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及经营场所物资的; ⑤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⑦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⑨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⑩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黎明居委会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居工作人员为成员。综治主任为处置应急小组长,处置应急组长负责现场疏导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置。 四、处置方法 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处置领导小组要迅速安排相关负责人快速赶赴现场,要正确把握“四不”,即不懂政策没有经验的人不要派;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要说;不符合政策、法律的态不要表;通过努力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要开,防止造成工作被动。 1、征用土地和农民负担等方面而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根据掌握的信息,排出中间主要人,然后通组织干部单个做思想工作,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造成损失的违法人员,在现场注意观察其动向,一方面让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为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2、针对非正常死亡或医疗事故等引发的闹丧和冲砸事件的处置。

从舆情视角看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_姜胜洪

理论界2007.3 □姜胜洪 从舆情视角看企业劳资 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原有计划经济下相对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被新型的劳资关系所取代,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因减员增效、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日益增多,群体性事件总量逐年攀升,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4年,全国因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25171起,占全国群体性事件 73879起的34%。目前因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出 现了参与人行为激烈,参与主体多元化,处置难度加大的情况。因而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因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真正原因,从舆情视角对提出良好对策建议,是极为必要的。 一、舆情是群体性事件的特殊表现形式 舆情作为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在本质上始终贯穿了民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不断变动的相互利益关系,是一种以民众和国家管理者之间对立与依存的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态度。 〔1〕 而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内含 着相关者的社会政治态度,因此,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舆情内涵。在舆情的范畴中,民众和国家管理者之间在利益方面的关系,其主要方面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这是我国根本制度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但是,处在社会变革这一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由于国家的一些制度、法规、政策以及公共行政滞后以至于不适应社会变革的发展,致使舆情主客体之间的对立出现激化。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从某种程度上显现了有关利益关系的“非一致”与“非和谐”状态,是舆情状况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 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刚开始时,群众的舆情是外显的,通过群体行动公开地表达出来,是舆情的主动表达方式。其表现形式有缓和的与过激的等不同表现方式。因为此时群众的舆情一般表现为对某类中介性社会事项持反对的态度,而且反对态度的强弱或者说激烈程度,将直接决定和影响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哪种表现形式出现。随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断 发展,如果反对的舆情比较弱,那么群体性突发事件就可能以上访、请愿、静坐等方式出现;如果反对的舆情比较激烈,那么群体性突发事件就可能以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等方式出现;如果反对的舆情再激烈些,那么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现方式也会更加激烈。 当群众中大多数人形成共同的情绪倾向和行为意向,自觉不自觉地采取共同行动时,又形成了对个人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聚众环境。在聚众环境中,个人心理和行为会由于群众的情绪、行为的作用而产生一些暂时性的变异,容易出现越轨的趋向。在聚众或集群环境中,个人会消除恐惧心理,弱化社会责任心理,处于盲从地位,从而失去自我控制。西方社会心理学家实验证明,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个人的活动能量明显超过个人单独活动情况下的能量,并且会更多地出现冒险的趋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挫折和刺激,有些人会产生一定的不良情绪。聚众或集群环境恰恰提供了既能以聚众性行为发泄其不良情绪,又能使人产生幻觉,仿佛可以逃避社会发现和制裁的机会。当群众情绪倾向与个人不良情绪倾向一致、合拍时,这种个人的发泄性行为会更为突出。 〔2〕 二、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原因的舆情分析 1.企业拖欠工资、养老金等基本生活费情况严重,引 起群众不满情绪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2004年,共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17338起,占全国群体 性事件总数的23%。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保障金的问题十分严重,引起职工强烈不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辽宁省企业拖欠工资、养老金、医疗费和集资款共达63亿多元,仅列入计划关闭破产的18家军工企业拖欠职工款就达3.2亿元,涉及全省120万余人。2003年,广东省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拖欠工资款6.97亿元,涉及人员 80.1万人。2004年1至10月,该省追回欠薪10亿多元。2003 年底,深圳市在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超过被检查企业总数的40%,涉及员工十多万人次,欠薪总额高达l亿多元。深圳市宝安区天地机械有限公司400余名职 (天津社会科学院 舆情研究所,天津 300191 )摘要:目前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三分之一,反映出当前社会经济机构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也暴露出国家管理者和民众之间有关经济利益的某些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该从舆情视角岁上述问题加以正确引导。 关键词:舆情视角;企业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其疏导〔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07)03-0094-02 【社会观察】 094

中国企业劳资纠纷的现状及对策

中国企业劳资纠纷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关系性质也由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资纠纷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正确处理劳资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就企业当前劳资纠纷的各方面进行粗浅分析探讨。 关键词:劳资纠纷处理劳动法

1.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劳资矛盾凸现,工资纠纷增多,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劳资纠纷破坏了劳资双方和谐关系,另一方面过多的劳资纠纷也是社会不稳定的潜伏因素。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劳资纠纷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考虑其发展趋势,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的建立。

2.劳资纠纷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私营、个体企业的日益发展,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但是,个别企业资方或资方代理人素质低,用的仍然是资本原始积累时代的管理方法,把获取高额利润的目光盯在工人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工资上。他们在以最小的投人获取最高的利益的思想指导下擅自订立各种违反《劳动法》或有关规定的厂规厂纪,从而导致了劳资双方的纠纷。据统计,自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以来,1996 - 2002年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19100 %,涉及人数平均年增长率达14119 %;其中集体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到 16150 %,除1996年外,涉及人数均占当年劳动争议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2.1 劳资纠纷的含义 劳资纠纷也称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员工)与投资者(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纠纷。 2.2 劳资纠纷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就目前而言,企业特别是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常遇到的劳资纠纷问题主要有:解雇、开除、降职、辞工、加班、工伤待遇、患病医疗等几个方面,因此引起的争议在企业中出现的最多。 2.3 劳资纠纷的现状 劳资纠纷在各种企业都时有发生,只要企业存在,就有发生劳资纠纷的可能,无论是近代企业还是现代企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都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劳资纠纷的现状是什么呢? 第一,涉及矛盾纠纷的企业类型、总量持续增加。以往发生纠纷的企业多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台资企业为主,转型时期外资企业劳资纠纷明显增多,尤以日、韩企业更为明显。仅今年上半年,全区就有821 家企业发生了劳资纠纷,其中外企达257 家,外企中又包含了90 余家日韩企业。以往劳资纠纷多表现为企业拖欠、克扣员工工资以及员工追讨工资等形式,总体比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一、基本定义 在国外,一些学者将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有的学者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通俗地讲,“群体性事件”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 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产生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群体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现实的具体原因。具体原因大致如下: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政府出台的一些整治措施严重危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退休金,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部分干部违法乱纪、财务不明、贪污腐败;某些政府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遗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处理不好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凸显,中国99%的群体事件是由老百姓的利益受侵害引起。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公共卫生和健康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不平等的两端是强弱的二元对立。一端是底层的弱势群体,另一端是强权们的的合谋。社会公平正义长期得不到落实和伸张。 (一) 二元对立的形成和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 1、强弱二元对立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市场转型的争论,在今天似乎看出了些结果,如今的市场经济分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再分配权力转变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拥有再分配权力的人将权力转化为社会网络资源:政府官员在长期的权力结构中的经营已使其建立了庞大的权力网络和社会网络,形成了强势的“场域”,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政治与资本的合谋构成了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社会的资源配置,主导着社会的主流话语,全力维护者自身的利益。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处理好劳资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建议对策作一粗浅分析探讨。 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由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市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市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4、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5、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市目前尚存在着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6、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本文来自.gongwen123.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

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年级:2011年(秋季班) 学号:44 姓名:彭飞 专业:社会学 课程: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化解指导老师:冯仕政

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由抢盐事件有感而发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爆炸释放大量核辐射,消息传来,中国出现了抢盐的风潮,引起国民恐慌。 此事件的严重性使得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视进一步加强。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是当前社会面对的重大课题。 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 回顾抢盐风潮的始末: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地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爆炸释放大量核辐射。3月16日起,中国各地忽然爆发市民抢购食盐“盛况”,许多超市食盐销售一空。个别不良商家借机提价,北京一箱40多元的食盐卖到600元。见面问候语都变成了,“你买盐了吗”。网上抢购食盐的理由基本有两个,一是吃盐防辐射,二是核辐射污染海盐。恐慌多起于未知,未知则不可控。由于民众不信任主流媒体等原因,一个明显无厘头的谣言就可能把问题无限扩大,直至造成集体性的恐慌。后来卫生、发改委等政府部门高速反应进行辟谣,网络上尤其是微博中迅速形成了理性的对抢购食盐的质疑声。这种网民自发的开放的言论,使谣言瞬间粉碎。到18日,抢盐风潮平息。 从抢盐这一新近事件来看,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如下新特点: 一、主体具有多元性、广泛性。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将会遇到种种难以预料的困难,种种难以预料的干扰,种种难以预料的风险。 二、焦点具有交叉性、复杂性。由于人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变的多

群体性事件处置

一、概念辨析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 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1.群体性事件与治安事件 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社会事件)。 (1)区别:治安事件的概念体现了其行为类型属于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件的参与者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客观表现是多层次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更强调了事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具有危害后果,比较而言有“有罪推定”、“污名化”之嫌,由此相关部门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也以打击为主。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更为中性,强调了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一般是逐步发展的,常常是在和平、合法的行为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通过直接侵害法益的方式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社会的同情,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从群体性事件概念出发,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更为科学。 (2)联系: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交叉重叠的部分(群体性暴力事件)。一些群体性事件发展变化过程中可能演变为治安事件,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 2.群体性事件与骚乱 骚乱是指“混乱不安”。西方学者认为骚乱是贱民(社会底层人士)所为,且为制度的产物,因此不太适合于中国语境。相对于骚乱事件的贬义性和负面性,群体性事件是中性、理性的,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群体性事件应通过疏导与教育的方法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3.群体性事件与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区别:《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而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于报道是有所控制的,避免破坏社会稳定。 (2)联系:①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中社会安全事件中的群体性暴力事件也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二者有交叉重叠部分。②突发事件如事故灾害等处置得不得当,有可能引发次生事件,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4.群体性事件与公共安全危机 公共安全危机,是指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立即作出联合反应的事件或情境。将群体性事件理解为“危机”,有过度解读之嫌,易引发过度的处置应对措施。 5.群体性事件与集群行为 集群(合、体)行为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合下,不受现有社会规范的控制,通常是无明确目的和行动计划的众多人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具体表现形式的群体行为中有一部分是集体行为,但集体行为的范围更广,不特指民众的抗争行为,群众性的生产、生活均在其列。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2019年精选范文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 ××*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

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

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应急管理系统概

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应急管理系统概 述 1.1现状概况 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着雇佣关系,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就难以避免,同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劳动者权利意识、组织意识和集体意思的增强,劳资双方的冲突和矛盾更加显性化,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发生将难以避免,因此着重研究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一旦发生,如何应对和处置的问题,即集中研究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应对体系构建中事后应急处置部分。 印度于2013年2月,11个全国性行业工会组织了全国性大罢工。希腊于2013年2月,由全国最大的两个工会组织全国性大罢工,抗议政府的节支措施,导致交通中断、公立学校和税务机构关闭,医院只有应急人员,整个国家几乎陷入瘫痪。2011年5月,由意大利最大的工会联盟发起全国性的大罢工行动,空中、铁路交通运输受到影响;邮局、银行、公共机构及公共学校也被迫暂时性中断运营。2010年5月,孟加拉制衣工人为提高最低月工资水平举行了全国性的罢工。2006年3月,德国金属行业工会组织了全国范围的警告性罢工,大约330个企业的81000名职工参加罢工,要求以5%的幅度增加工资,并要求企业签署支持员工进修和技术革新的协议。 近代,我国由于经济持续增长、法律制度限制以及工会体制等原因还未出现过此种类型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但此种类型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一旦发生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成本,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预先设计此种类型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应急预案。 1.2现有信息系统概述 现在各机构之间都没有类似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开发这样一个系统是有必要的,以便更好地解决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使得事件在没发生之前更好地预防或解决已发生的事件。 1.3信息系统需求概述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Q/XXX-XXXX 内蒙古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XXXX-XXXX-026-2012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012-06-30 发布2012-07-01 实施 XXX公司发布

本应急处置方案由本企业突发事件 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本应急处置方 案的起草部门:安全生产部。 本应急处置方案的起草人:XXX 本 应急处置方案的审定人:XXX 本应 急处置方案的批准人:XXX 本应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应急处置方案2010年首次发布。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本企业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信访条例》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 《X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方案》 《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方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性事件)管理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依据不同的原则进行。遵循“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教育疏导、快速反应、依法办事”的方针,快速处置,缩小影响,控制局面,稳定职工队伍,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将突发性事件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分级负责原则。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行政管理部牵头接谈、相关职能部门主谈,涉访部门劝返, 行政管理部维护秩序”的现场处置工作格局。 (2)预防为主原则。及时了解、掌握和收集有关方面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3)教育疏导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4)快速反应原则。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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