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为统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促进城乡一体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配套措施,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基本要求,促进教育公平

以“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为原则,坚持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托底标准,努力缩小城乡和校际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三)坚持增加投入,促进均衡发展

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促进本市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坚持分步落实,促进有序实施

以本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逐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

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1.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含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2016年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200元。

2.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含作业本)。免费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3.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家庭的在籍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内容是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统一确定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含免学杂费部分)。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78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各区县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高于本市基本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并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办学规模的学校,合理确定调整系数。市级建立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实际补助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水平高于本市基本标准的,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扶持条件。

(三)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各区县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3号),落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主体责任,以保障学校校舍安全为核心,统筹考虑教育事业发展和学校校舍使用情况,紧密结合校园建设规划,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消除学校校舍安全隐患,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辖区内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同时,将保障学校校舍安全的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统筹并予以落实,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鼓励乡村教师扎根农村课堂,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施激励,落实乡村教师激励措施。同时,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到位,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在本市已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二)以后根据中央精神及本市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健全政府主体责任制度,根据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市级统筹、区县为主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协同落实的责任制度。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加强整体谋划,优化教育布局

各区县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教育事业发展,优化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

(三)加强经费投入,确保资金落实

市、区县政府要加强财力统筹,健全市级统筹与区县投入相结合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各区县要落实保障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的主体责任,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要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市级财力按照明确的投入标准和配置标准,结合对区县的绩效考核情况,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转移支付的力度。

(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经费管理

各区县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以绩效为导向,创新管理理念,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监管机制、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等,做到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序实施

各区县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确保其用于教育教学。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义务教育经费在管

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

(六)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问答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问答 1、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有力保证,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影响深远的大事。 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3、2010年,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第一,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第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第三,完善城市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担办法。第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4、建立新机制的实质集中体现在哪里? 答: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 5、“经费省级统筹”的涵义是什么? 答: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经费统筹以省为主。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资金分担比例;统筹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

6、“管理以县为主”的涵义是什么? 答:县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将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7、“两免一补”的涵义是什么? 答:就目前我省而言,“两免”指的是: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一补”指的是: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生活费。 8、我省享受义务教育保障改革政策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沿用往年做法,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由各地研究制定具体政策予以妥善解决。 9、我省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如何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答: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按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10、我省对城市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11、我省实施新机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什么是“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是指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须知 (1)主要内容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2)公用经费 1.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费用。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2.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

护维修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3.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实现政府采购,由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后,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4.学校要定期对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向校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3)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对象及用途发放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制学生,此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专项用于贫困寄宿生伙食补助,不发给个人。 (4)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标准(新标准) 1.免课本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部承担。 2.公用经费补助: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生均补助标准从2012年的小学500元、初中700元提高到小学560元、初中760元。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小学150元、初中250元提高到小学250元、初中350元。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制度机制 为切实搞好教师培训工作,解决教师培训中经费问题,我校加强了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直接关系到我校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我校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2.保证经费投入 第一条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按照“方案明确、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学校培训部门根据教师培训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条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账,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依据《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十二五”规划》要求,将教师培训经费纳入我校财政经常性预算支出,按照相当于中小学教师年工资总额%的比例列支,专款专用。我校将加大经费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确保骨干、名师培训效果。 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课程改革,严格控制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3、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减少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

学生负担。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及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加大宣传力度。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今后,我校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教育经费标准,同时,根据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及财力等情况,加大对学校建设的投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义务教育经费由谁保障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义务教育经费由谁保障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校长应知应会卡1、国家给学校的钱有哪些?主要有四大项:一是按照教师人头核发的教师工资,二是按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核拨的公用经费,三是按项目核给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经费,四是按学生人数核定的免费教科书资金河岸困难学生人数核定的寄宿生生活补助。2、学校应如何要钱?编预算。学校日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所需的钱都要纳入预算,向当地教育、财政等政府部门要。3、学校应如何花钱?按批准的预算花。一是专款专用,公用经费不能用于发放教师津补贴,不能用于偿还学校债务,用于学生的钱不能用于教师。二是调整预算要报批,不能自己随便改。三是花了钱要公示,要经得起审计和检查。4、公用经费可以用来干什么?一是“过日子”,如水、电、暖、交通、邮电等。二是教育教学,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业务与管理、文体活动等。三是教师培训,按学校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日常维修维护等。5、学校应如何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一补”)?一是落实国家标准。小学每人每天2元,初中每人每天3元,每年按250天计算。二是补助的发放要及时、公平、公正,不许挤占、挪用、截留。三是享受“一补”的学生名单要及时进行公示,不许弄虚作假。6、目前学校还能收哪些费?只能收作业本费(已免地区除外)和住宿生住宿费,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其他任何费用。7、如违反国家规定,校长应负什么责任?违反《会计法》,伪造、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应对学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校领导及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高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基于吉林省内高校的调查

高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基于吉林省内高校的调查分析 [摘要]随着高校的扩招、学校的扩建,各地方高等院校的教育经费凸显不足,因此,高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吉林省内高校教育经费情况为例,分析了教育经费投入的现状及投入不足的原因,并给出了改善地方高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对策。[关键词]地方高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8X (2012)10-0113-03 王敏辉 (长春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吉林长春 130032) 第31卷第10期Vol.31No.10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12年10月 Oct.2012 [收稿日期]2012-04-11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科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0]第185号)。 [作者简介]王敏辉(1973-),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高级会计师,从事财务管理研究。 2010年,吉林省全年招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15.29万人,在校生54.44万人,比上年末增 加1.34万人,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5%[1]。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但教学经费投入与招生扩大存在矛盾。“经费投入是衡量各级领导重视教学工作的‘试金石’,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 学校的领导是否重视教学工作,就要看教学经费投入落实得怎么样。 ”[2]为此,教育部应把增加教学经费投入放在首位,保障教学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 一、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前,高等教育招收学生数量有限,因此培养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国家财政投入远远不够,导致了高等教育经费紧张的状况。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拨款逐年增加,但是增加的速度远不及高等教育扩招的速度。财政投入不足和规模扩大的双重压力,导致了众多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短缺、实验仪器数量不足、教学资源陈旧等,从多方渠道获得的教育投入十分有限,远不能填补资金的缺口。 表1吉林省近2年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统计 元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8、2009》 表2 吉林省近2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收入统计 元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8、2009》 从表1、2可见,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是逐年增加的,但是2008年吉林省招收普通本科、专科(高 年份教育经费支出事业性经费支出 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基础建设支出 2009年13914.3613498.216507.186991.03416.152008年 6594.52 6496.43 3901.34 2595.09 98.09 年份 国家财政经费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事业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政府用于教育税费教育附加费2009年56759855613354429272315760047636568667548314483142008年 4239295 4197987 3474669 57040 283378 372900 35513 35513 113 ··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至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已经进入关键的第二年,其覆盖范围已经从西部扩大到中部和东部的全部农村地区。下面是求学网范文网小编提供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快来看看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发〔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

措。这有利于推动省级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东中西部、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

政府工作报告2015-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02月02日08:08 来源:解放日报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市长杨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措施

2012年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措施 为提高教学质量,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实现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保证教学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特制定本措施。 一、核心教学经费的保障措施,要能够满足课程资源开发、教学设施配备、教学资料、教师培训、外出学习交流活动等经费需要。 二、教学经费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 每年在安排经费预算时,优先安排教学经费,将全年经费预算的40%用于核心教学经费支出,使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体现。 三、课程资源开发 学校对凡是确定了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资源开发予以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教学设备购买 1、如需要购买比较大的教学设备,在年初预算时安排在项目资金预算中。 2、小型教学设备的购买,由需要部门提出,经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在当月安排购买。 3、如需要购买的教学设备,学校无力解决,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及时更换或维修不能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运转的设备。

五、教学资料购置 1、每学期开学初,各任课教师把所需教学资料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统计并上报学校财务领导小组,经研究后根据需要购买。 2、根据教学需要,学校订购一定数量的教学光盘。 3、遇有教师需要的教学资料时学校在最快时间内予以安排。 六、教师培训 1、学校每年要做出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资金安排。 2、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认真安排好校本培训工作。 3、按时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培训。 4、学校定期给教师、班主任、教学管理人员配购培训资料,做好教师继续教育教材的征订工作。 七、教学研究、外出交流规定 1、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学校为组长以上教学管理人员订阅一份本学科、专业报刊杂志。 2、学校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班主任、管理人员外出学习。 3、设立教改课题专项使用经费。国家级、省级课题资助、及奖励费。项目和课题经费原则上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按照学校制度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