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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会议是我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同时请相关单位、相关领导列席,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理清今后我县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理念和工作重点。刚才,大家就《xxxx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加强xxxx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等进行了讨论,会后住建局要把各位委员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归纳,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下面,我就如何抓好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规划的引领性

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城乡建设的力度,特别是最近对城乡环境进行了大规模综合整治,规划权威性得到较好维护,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支持和广泛好评。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县的规划和执行与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城市规划未能充分体现五华特色。纵观xxxx城及镇村建筑,建设档次较低,建设标准较低,体现“文化之乡、足球之乡、工匠之乡”美誉的

特色街区、特色建筑较少,文化底蕴不足,缺乏叫得响、让人记得住的标志性建筑。二是镇村规划明显滞后。由于镇村规划的引导、管理缺失,城乡居民建房选址、朝向摆布往往受“风水先生”影响,随心所欲,建筑零乱无序,“有新房无新村”的现象尤为突出,消防通道、防震防灾等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县城规划起点低的后遗症明显。主要体现为布局不够合理,各功能分区衔接不紧密;没有把得天独厚的县城“两江四堤”控制好、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县城主干道路不够通畅,管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缺乏前瞻性,“拉链路”随处可见。四是城市管理水平偏低。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城市的方法、举措少,违法违章建筑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城乡规划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公益性的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是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搞好城乡规划,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一个地区的城乡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乡规划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取决于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的发挥。当前,我

县要围绕“一园两特带动一精”发展战略,按照“工业新城、长乐之乡”的建设要求,全力推进和谐美丽镇村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创新思路,全力抓好县城第三次规划修编和编制镇村规划,促进我县科学发展。

二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城乡规划是调节发展最有力的“有形之手”,是重要的招商引资指南,是投资者了解一个地方发展导向、发展布局的窗口。可以说,科学制定规划就是在优化发展硬环境,提升城乡新形象,只有通过城乡规划,把宝贵的空间资源保护好、利用好,才能保证城乡建设集约发展,使其效益最大化,使规划真正成为建设和管理城乡的基本依据,成为政府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的“减压器”。

三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提高城乡规划水平的迫切需要。规划是宜居宜业宜游城乡建设的龙头,规划决定着城乡发展的方向和未来。从我县城乡建设的工作情况看,缺乏长远规划、系统设计,从而导致城乡资源利用率低,资源配置不合理,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因此,要从长远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制定科学的城乡总体规划,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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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高水平管理的总体目标。

二、抓好落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我县要加快新型城市化建设,没有好的规划不行,不按规划去执行,更不行。对于如何抓好规划工作的落实,必须要在五个方面上下功夫、抓落实。

一要在科学编制规划上下功夫。规划不科学,与实际情况脱节,就很难落实下去。这里,我想强调的是在编制规划中要把三个要素必须充分融合。一是基础工作要扎实。要深入调查研究,真正把握好我县实际和发展大势。二是要选择资质好的设计单位,选好编制规划的人。三是对县城总体布局要通盘考虑。xxxx 城第三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正在密锣紧鼓推进中,这将是我们今后建设的总纲,我们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对各重要区块和关键节点进行反复的论证,如对县城“三纵三横”的总体布局构想,要科学论证,看是否切合实际。长乐大桥的建设,拉开了县城的架构,要认真分析研究由此带来的河东片和大坝片的建设发展机遇,形成往东北拓展的思路。公里环城大道的建设,如何使工业园区与赤砂嘴有机连接起来,形成西南相联的发展格局。上坝电站的建成,形成了一江两岸的美丽风景,如何利用独特的江边美景,在河东增塘片和水寨玉茶片建设宜居示范住宅区,向南拓展。对于

这些问题,在城市规划中大到如整合原则、经济原则、安全原则、美学原则、社会原则等,中到街路的控制和县城、中心镇的中线控制,小到街道红线的控制、楼高的控制等,都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在乡村规划中则要把新农村的规划建设与整治旧村结合起来,把新农村的规划建设与培育产业结合起来,把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以较小的投入获取更多的效益,并深入挖掘和体现我县城乡在“文化之乡”、“工匠之乡”和“足球之乡”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内涵,加快形成一批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风格独具、让人记得住,具有客家特色的宜居城乡。

二要在严格规范审批制度上下功夫。要成立xxxx 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根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等的审查把关,提出专业性意见。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层高、外观等作出明确要求。住建部门要从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规划报建审批到规划放线,再到竣工验收,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办证;对规划审批后不按要求建设的,坚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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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任何可开工的证件。

三要在严格规划管理上下功夫。要站在对五华人民负责的高度,加大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加强规划跟踪落实尤其要对重要节点的控制,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设的苗头,把违法违章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今后,县城规划区内,不再规划个人自建自住住宅用地;所有在建工程必须实行文明施工;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台前暂停办理规划报建审批;废品回收店和沿街的石业作坊一律搬迁至郊外,并规划打造有五华特色的石业作坊一条街;沿街的个人违法违章建设由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城中村的个人违法违章建设,按属地管理由所在镇负责查处。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和城市管线规划管理,供水、排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等所有管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确保城市管线有序建设、安全运行,以体现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要在强化部门配合上下功夫。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要牵头抓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探索实行格化、信息化管理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用地规划、土地储备工作;旅游部门要推进宜游工作,水务部门要结合水利工程大力营造景观建设,林业部

门要把绿化造林与美化城乡结合起来;体育、文化等部门要把发展人民体育、弘扬先进文化等工作有机统一起来,共同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

五要在规划公示宣传上下功夫。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不仅要全县人民参与制定,更要全县人民监督落实,真正使规划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切实加大城乡规划宣传和公示力度,中长期的规划应该侧重专家的意见,短期和眼前的目标应该多听取社会的意见。另外与民生相关,尤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就要更多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一园一场五馆”、“亲水公园”等重点项目,应该更多遵循专家的意见。同时,要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不断增强全民的规划意识和家园意识,让广大群众真正把规划当成自己的事,都来关心规划,了解规划,维护规划。

三、加强保障,执行规划的强制性

为确保今后全县的规划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公开透明,我们定几条铁律,作为加强规划工作的保障措施。一是规划审批一律实行集体决策制。我和浩泉同志带头,坚持不打招呼、不批条子、不搞唯我特殊、不搞下不为例,真正维护规划权威。如果对规划有意见,大家可以讨论,但不能在规划的红线之外再去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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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这个绝不允许。各级领导要严格按照规划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的要求,率先垂范,充分尊重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并教育引导企业、群众以及社会各界,自觉服从规划。二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权一律由县统一审批。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权全部收回,以彻底杜绝“多头领导”、“多头决策”行为,坚决做到“规划一张图、管理一本法、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实施一道令”。三是上级有明文规定的项目除外,所有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不予减免。以地换路、以地换堤、保障房等项目,县政府已出台文件减免了有关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甚至有个别开发项目也申请减免了相关收费。据统计,XX年以来,仅建设系统就已减免有关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约600万元,造成该收的不收,不该免的也免,社会反映非常强烈,从今天开始,即从XX年7月19日起,凡商业性开发项目一律取消优惠。除有上级明文规定的减免政策外,所有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不予减免。四是对违反规划、不做详规、选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能批。五是对在规划建设中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无论涉及到谁,一律从严从重从快依法给予惩处,绝不姑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规划部门的同志,一方面,要

不受各种干扰,不怕权,不受诱惑,敢于坚持原则、维护规划权威,不要为了一己之私、一时之利而违反规划原则,甚至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另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学习好专业知识,学习借鉴外地规划设计的先进理念和方案,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当好参谋助手。

同志们,五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希望全县上下都能够更加关心、重视和支持规划工作,从事规划工作的同志们更加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加快推进发展大提速、建设幸福新五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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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城乡规划顾问团队咨询服务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11149238.html,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湘江新区城乡规划顾问团队咨询服务政府采购编号: 湘新财采计-GK 委托代理编号: -HN 采购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 采购代理机构: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适用范围 .定义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费用 .授权委托 .联合体投标.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偏离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语言 .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报价 .备选方案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开标 .资格审查 . 评标委员会 .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中标信息公布 .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中标结果通知 .履约担保 .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的规定

九、其他规定 .政策与法规 .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规定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 总则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方法 二. 评标程序 .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 澄清有关问题 . 比较与评价 .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定义 .合同的适用范国 .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价款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货物的验收 .货物包装要求 .运输和保险 .质量标准和保证 .权利瑕疵担保 .知识产权保护 .保密义务 .价款支付 .伴随服务 .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不可抗力 .解决争议的方法 .适用法律 .通知 .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份数及生效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项目管理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付款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 资格证明文件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年月至月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时提供) 附、投标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湘建规〔2006〕167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

是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设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制度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划验收工作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放线、验线成果资料,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五)竣工测量图; (六)其它相关资料; (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单价调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9〕396号 关于发布201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工工资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准确反映市场,我厅组织对各市州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经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现发布2010人工工资单价(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湘建[1997]规字第30号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审批和变更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可行研究的工程项目选址论证等。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和成果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成果应包括规划文字、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相应的图纸。其中,现状非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或者规划人口规模在20万人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达到分区规划的深度;现状非农人口5000人以下或者规划人口规模在1万人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次性完成。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及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备必要的勘察、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备必要的勘察、测绘和其它基础资料,使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 第五条城市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必须由审批机关的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报告。 省建委批准的单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经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后,方能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城市规划审批或者进行不合理的规划变更的,根据《湖南省〈城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 (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总体要求 (1) 4工作流程 (2) 5组织准备 (2) 6技术准备 (4) 7驻村调查 (4) 8规划编制 (6) 9成果审批备案 (6) 10规划实施 (7) 附1工作方案提纲参考 (8) 附2调查问卷内容参考 (9)

1 目的 为规范“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程序,指导各地编制好用、管用、实用的村庄规划,制定本工作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程序规范。 3 总体要求 (1)坚持村民主体地位。扎实做好入户调查、村民讨论、集体决策等基础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到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确保村民知晓率达到100%,村民决策代表率达到75%以上,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村民的规划权益。 (2)坚持多规合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和基础设施、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3)坚持驻村编制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人员、规划师要驻村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召开村支两委会、村民组长会、村民代表会、乡贤长老会,深入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真实需求。综合集中多数村民有关村庄空间布局的意见和建议,全程跟踪服务村庄规划。 (4)坚持开门编规划。各地要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

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村民意见,加强与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衔接。 4 工作流程 在组织准备、资料准备和技术准备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召开村庄规划工作动员会,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与村支两委衔接到位、安排到位,开展驻村调查,编制规划草案。调查工作既要有基础情况调查,又要有未来发展设想和空间布局的调查,调查工作要融入规划编制的全过程,确保规划成果的实用性。规划成果方案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支持通过后,形成规划报批稿,组织成果审批备案,批准后的村庄规划要纳入村规民约,确保规划实施。工作流程详见图1。 5 组织准备 (1)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等多部门参与的村庄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谋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2)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协调和上下联通工作,主动为乡(镇)人民政府供技术指导和支撑,及时反馈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实行“一年一体检、重要节点一评估”,及时跟踪规划实施情况。

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规划公示包括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 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的规划公示和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条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信息港作为湖南省规划公示的网络总站,承担全省规划公示的信息查寻、网络意见采集反馈以及批后公告资料存储和长期查寻等职责。 第六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个阶段。需要进行公示的阶段及其负责单位为: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负责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批后公告(查处公告)由负责执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公示期满,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规划公示程序应作为城市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必备前置条件。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下列城市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精心整理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 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公示以及市局规划实施管 ???????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条款及有关

图纸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公示,广泛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前后有关图纸的对照和文字说明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情况等。 个 目; (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建筑或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简要说明、相关图纸、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用地或建筑周边关系和环境 (二)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申请变更部分房屋已销售的,一般应征得购房人的书面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依据、修改前后的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318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建【2010】 318号文 【信息时间:2011-1-5 阅读次数:2450】【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 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 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 (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 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 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 作出书面记录; 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 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

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6.04 【实施日期】1992.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0月3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 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邮电、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派出机构。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版)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

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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