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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规技术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规技术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规技术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

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

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

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大于等于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计入临街商业长度。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阳台及户内花园等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面积不应超过户内建筑面积的10%。户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及阳台、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二条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12层及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

(二)高层居住建筑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三十六条)

第十三条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居住建筑,按《技术规定》要求的控制间距,不作为客体建筑纳入日照分析。(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新建高层建筑应尽可能避免对相邻现有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并考虑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的影响,必要时按对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在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对小于国家规定日照时或原有日照时不足并进一步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取得受影响住宅产权人的同意。(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二十五条)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应尽可能满足日照要求。对于少数日照不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住宅,原则上按不大于总户数比例的5%控制,建设方应主动向客户提供经复核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情况。(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六条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出入口附近增设临时泊位。(新增)

第十七条建筑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十八)

第十八条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新增)

第十九条重要地段及临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住宅,其临街面阳台应封闭或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对城市景观的影响。(新增)

第二十条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新增)

第二十一条社区用房配建要求

(一)社区办公用房的标准:建筑间距Ⅰ类区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建筑间距Ⅱ类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二)新建居住项目未配设社区办公用房或所在社区未配设的,需按规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新增-修改《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的实施意见》长规发[2006]126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0.3%至0.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0.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二)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0.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的0.3%的比例配置。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得少于两个自然间;物管用房一般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并尽量集中设置。(新增-简化《物业管理用房规定》长房政发[2009]027号)

第二十三条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已颁布施行的文件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计算规则

一、本附件未明确的情况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二、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面积,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原则上按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计算。(修改《技术规定》名词解释二)

三、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划用地红线范围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

三、容积率计算:

(一)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用房,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建筑底层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骑楼的,其骑楼面积按50%的面积计入建筑密度,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四、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不超过屋面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辅助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0米(不含3.60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60米(不含5.6 0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办公建筑层高超过4.50米(不含4.50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有特殊要求的用房不按此规定。

(三)以下情况层高2.2米以上的均按全面积计算:

1、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

2、建筑物底层作车库、杂物间使用的。

(四)住宅10层以上的交通、消防连廊按阳台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1、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

2、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

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

4、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

5、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面积的计算:住宅套型面积仅包括住宅套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电梯井、楼梯间等附属用房、设施面积。

(七)坡屋顶住宅面积的计算:坡顶住宅顶层有户内楼梯可达的,其垂直高度在2.2米及其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2.2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图1)。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正投影面积的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

五、建筑密度计算:利用地形高差进行建设的,其建筑密度按如下规定计算:

作为建筑密度计算的基底面积为,主楼部分建筑(图示A)投影面积与作为非配套设施使用的裙楼部分建筑(图示B)(扣除主楼投影面积)投影面积的50%之和。

基底面积=S A+(S B-S A)*50%

六、绿地率的计算:

(一)宅旁绿地的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边线;距房屋墙角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二)院落式组团绿地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距房屋墙角1.5米;

(三)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

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边线;

(四)居住小区、组团内集中绿地暂按规范要求后退房屋1.5米计算绿地率;

(五)建筑物架空层的开放空间绿地不纳入绿地率的计算;

(六)屋顶绿化和架空平台绿化均不计入绿地面积,但利用地形高差所实施的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

(七)水面、水景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八)植草的消防通道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按40%计入绿地面积;

(九)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七、建筑层数和高度的计算及表示方法:

(一)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二)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如超出1.2米(含1.2米),则视为一个自然层;如在1.2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XF(自然层)+0.5(阁楼),即(X+0.5)F,如6+0.5F;在总图标注中,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数统一表示为XF+1,如6+1F,总图建筑面积按6.5层计算;

(三)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包括作为绿化园艺、公共休憩的开放空间或层高小于2.20米的车库、杂物间等,但结构性防潮层除外),其层数标注为1(架空层)+XF(自然层),即1+XF,如1+6F;底层为层高小于2.20米的车库、杂物间的层数宜标注为0.5+XF,如0.5+6F;

(四)首层标高平均高于周边地坪1.5米,则视为地上层,且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低于1.5米(含1.5米),则视为地下层,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

附件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编制应表达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用地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6、按建构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二)说明书及附件:

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须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

2、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日照分析等照时线图;

3、消防及交通组织图;

4、鸟瞰图、效果图;

5、用地竖向规划图;

6、其他文字说明。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深度要求。

二、建筑方案设计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文本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并体现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须达到要求;

2、建筑单体设计要求:

①主要平立剖面的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及绝对高程);

②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③立面色彩和材质;

④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⑤建筑及夜景亮化效果图;

⑥新建重要建设项目须将项目及其周边200米范围主要建筑纳入三维仿真分析范围,建立三维模型并贴附实际场景和设计材质对建筑环境和体量关系进行分析。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可提供三维仿真平台及数据和技术支撑。

(二)文字说明:

1、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

2、构思说明;

3、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

4、其他。

三、建筑报建图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报建图应(包括完整的平、立、剖图纸、平面图标注不少于3道的尺寸线,所有房间须按规定用语标明使用性质,空中花园、飘窗和空调板等应提供大样图;

(二)局部总平面定位图须注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边线、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和拟建建筑物每栋不少于2个角点的坐标及其定位轴线编号;

(三)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多点分析图及户型日照情况统计表;

(四)新建重要建设项目(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报建图经审查确定完善后,

须根据场地和建筑尺寸合理确定比例制作建筑模型,模型应尽可能如实反映新建项目设计的建筑空间形象和色彩。

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

(二)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三)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

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停车、慢

行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3、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

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4、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

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

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

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

车、公共交通、停车、慢行等。

5、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6、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

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

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五、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采用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

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它建成区),应提供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

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径、标高宜用引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

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

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见下表)。

工程管线规划线型及颜色

(二)文字说明

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用地等)和管理要求;

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有关的数据;

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

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

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

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

线;

7、燃气用量计算及管道敷设方式;

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

工程管线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中水、燃气、路灯等管线,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

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

六、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文字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规划原则及环境设计主题,临街建筑、广场等夜景灯光处理方式,景观雕塑小品和植被布局情况,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场所的处理,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站厕、配电间、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等

3、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4、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

5、建筑主要立面效果图,标明外墙材质及色彩(按《中国建筑色卡》标明数值)。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

7、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厢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周边性建(构)筑物须做好夜景亮化设计,附夜景效果图;

8、竖向设计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坡向箭头等);(修规中已包括,建议取消)

9、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配置图(可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

10、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章,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可分区出图;

11、主要外墙的小样。(可在效果图中做节点放大,建议取消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请示建设部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 定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简称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1、城市性质: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全国历史文化 名城。 2、规划期限:近期规划至1995年,远期规划至2010年,远景设想至2030年。 3、城市规模:2010年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控制在160万人左右,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 模控制为155。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966平方公里。 4、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形式为“一主体、两翼、两组团”。一主体为城市旧城区周围集 中联片发展地域;两翼指马坡岭泉塘为东翼、望城坡天顶乡为西翼;两组团指捞霞组团和坪 塘组团。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3)《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 计划》及《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十五”发展规划》;(4)《长沙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

略纲要》及《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以及长沙市的实际情况。 长株潭、市域、规划区、都市区、主城区。 1、长株潭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区域。 2、市域包括长沙市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和浏阳市。 3、规划区包括市区全部,长沙县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 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以及望城县全部,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4、都市区是由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及这些用地之间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区域,以乡 镇为基本单位,包括市区、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榔梨镇、黄花镇、望城县高塘岭镇、坪 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5、主城区包括城市主体(即中心城区)、河西新城、星马新城。 1、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 2、中期规划:2006—2010年; 3、远期规划:2011—2020年; 4、远景设想:2021年及以后。 第六条本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 空间利用各种规划以及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遵 循本规划。 第七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不断优化我区高层次人才集聚环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才公寓租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等标准和流程,根据《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细则》(长高新区发〔2012〕69号)(以下简称“555”人才计划)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已入选高新区“555”人才计划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期为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于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区创业期限及创新人才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是指已入选“555”高层次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址、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租赁应在麓谷园区内。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公寓仅指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在麓谷园区内开发的楼盘。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性质由人才办界定,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仅限于已入选“555”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对全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产业化前景好、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先供地、厂房代建、项目启动资金提标、人才基金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其中项目启动资金视项目情况可最高给予500万的支持。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助的方式。补助实行三年全额补助及先缴后补的形式,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满额缴纳指定住房租金,经审核后,本年度返还上一年度租金。高层次人才个人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50平米(含50平米);家庭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120平米(含120平米)。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为已入选“555”人才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一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益。贷款贴息补助的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资金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第九条高层次创业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按照企业实际用房的需求,按实予以补偿。合计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30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合计生产厂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25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

城投债市场回顾与展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15786411.html,/ShowNews.aspx?NewsID=5 05、 编者按 在过去一年中,城投债发行规模飞速增长。2005年至2008年4年间,城投债发行总量为1585亿元;而2009年,城投债发行量超过两千亿元,2010年,在经过暂停之后,7月后又进行了重启,目前已接近3000亿元。随着发行规模的激增,城投债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受到了市场各方的普遍关注。 为此,本报对当前城投债市场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解读,以使读者对城投债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摘要:去年,我国城投债发行规模迅速增长。本文总结了城投债前年的发行特征,对现阶段城投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并对今年城投债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城投债信息披露信用风险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一般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多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在我国,由于《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地方政府要想通过债券融资只有两种选择:一是由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债,如前年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00亿元地方债;二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发行“准市政债”,即城投债。 本文所指的城投债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的相关品种,但剔除了同时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和铁道部发行的债券。 据笔者统计,在前年,城投债企业发债规模屡创新高,截至前年12月31日,发债只数达到131只,融资规模达到1759.2亿元。 2009年城投债发行特征分析 (一)城投债的信用评级 城投债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一般不高,AAA级发债主体较

长沙大规划来了 到2020年 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

长沙大规划来了到2020年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提示:'长沙观察'为长沙电视台新闻频道微信官方平台今天继续来聊长沙的发展,《长沙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透露,到2020年,将长沙建设成为中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全力打造国家创新创意中心、国家交通物流中心,打造成为有特色、强辐射、高品质的文化创意之都、移动生活之都、现代物流基地、旅游休闲基地、现代金融基地、科技服务基地、健康养老基地。看到这些,你是不是有些兴奋了。来,再看看具体如何布局的。实施“一核、一轴、十片”的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一核”是指长沙市中心城区,以市域级服务业中心、城区型服务业中心和社区性服务业中心为层级,以江、河、城市干道为轴线,以商业中心、专业市场、交通枢纽、景点景区为支点,形成多点支撑、轴线辐射、点线面相结合的空间架构,重点发展现代金融、商贸商务、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产业。“一轴”是指湘江现代服务业发展轴。南起天心区暮云、经过长沙主城区、北至望城区,直达长江水道,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相关业态。“十片”包括星沙片、望城片、浏永片、宁金片、麓谷片、金霞片、空港片、高铁片、暮云片、坪浦片。星沙片以长沙县主城区为主体,重点发展现代商贸、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等产业。

望城片以望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载体,重点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浏永片以浏阳市主城区为中心,以金阳新区、大瑶、镇头、沿溪为副中心,发展电子商务、旅游产业、文化创意等产业。宁金片以宁乡县主城区为中心,以沩东新城为载体,加快发展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旅游产业等产业。麓谷片依托长沙高新区,重点发展信息消费、检验检测、动漫游戏等产业。金霞片以金霞经济开发区为主体,依托“一区三港”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跨境电商、健康养生等行业。空港片以黄花镇为主体,发挥航空、地铁、磁悬浮轨道等交通资源优势,发展临空经济,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住宿餐饮等行业。高铁片以黄兴镇和黎托乡为主体,以长沙南站高铁枢纽为依托,发展高铁经济,重点发展商贸流通、商务会展、现代物流等行业。暮云片以暮云经开区为主体,突出地理信息、商务商贸、生态旅游等行业发展。坪浦片以洋湖湿地公园为依托,凭借岳麓科技园的优势,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休闲、科技研发等业态。重点发展十大行业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现代金融大力支持长沙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展金融控股集团、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等新型地方性金融机构,搭建期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积极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金融机

长沙城市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请示建设部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0-2010) 》(简称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上版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城市性质: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2、规划期限:近期规划至1995年,远期规划至2010年,远景设想至2030年。 3、城市规模:2010年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控制在160万人左右,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155.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966平方公里。 4、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形式为“一主体、两翼、两组团”。一主体为城市旧城区周围集中联片发展地域;两翼指马坡岭泉塘为东翼、望城坡天顶乡为西翼;两组团指捞霞组团和坪塘组团。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3)《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十五”发展规划》;(4)《长沙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纲要》及《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以及长沙市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规划空间层次为:长株潭、市域、规划区、都市区、主城区。 1、长株潭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区域。 2、市域包括长沙市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和浏阳市。 3、规划区包括市区全部,长沙县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以及望城县全部,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4、都市区是由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及这些用地之间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区域,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包括市区、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榔梨镇、黄花镇、望城县高塘岭镇、坪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5、主城区包括城市主体(即中心城区)、河西新城、星马新城。 第五条本次规划的期限: 1、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 2、中期规划:2006—2010年; 3、远期规划:2011—2020年; 4、远景设想:2021年及以后。 第六条本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空间利用各种规划以及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遵循本规划。 第七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2018年江苏省城投债专题市场投资分析报告

2018年江苏省城投债专题市场投资分析报告

1、江苏省经济财政与城投债概况 (5) 1.1、江苏省经济财政概况 (5) 1.2、江苏省下辖各市经济财力及城投债概况 (8) 2、基于修正的KMV模型的城投债风险研究 (12) 2.1、KMV模型的基本思想 (13) 2.2、江苏省城投债违约风险压力测试 (15) 2.3、江苏省各地市安全边际下最低担保财政比重测算 (16) 2.4、江苏省及各地市城投债违约风险矩阵 (17) 3、基于收益-风险比率法的江苏城投债性价比分析 (19)

图1:江苏省历年GDP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单位:亿元、% (5) 图2:江苏省城投债发行数据统计单位:亿元、% (7) 图3:截至2017年末江苏省城投债各主体级别情况单位:只数 (8) 图4:截至2017年末江苏省城投债各期限到期额度概况单位:亿元 (8) 图5:2016年江苏省各市GDP与固定资产投资概况单位:亿元、% (9) 图6:2016年江苏省各市财政概况单位:亿元、% (10) 图7:2017年江苏省各市城投债发行统计单位:亿元、% (11) 图8:期间平均发行票面利率、存量债券平均票面利率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相关图单位:亿元、% (11) 图9:期间发行额/财政收入与票面利率相关图 (12) 图10:存量债券额/财政收入与存量债券票面利率相关图 (12) 图11:各地级市历年到期规模位于安全边际下所需最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 (17) 图12:江苏省各城投平台样本券信用溢价排序 (21) 表1:2014~2016年江苏省财政收支情况单位:亿元 (6) 表2:2015~2016江苏省债务余额单位:亿元 (7) 表3:江苏省城投债风险压力测试 (15) 表4:江苏省城投债历年到期规模位于安全边际下所需的最低可担保财政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 (16) 表5:各地级市城投债历年到期规模位于安全边际下所需最低可担保财政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 (16) 表6:各地级市历年到期规模位于安全边际下所需最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 (17) 表7:江苏省一般公共预算狭义及广义刚性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18) 表8:江苏城投债风险区间与等级表 (18) 表9:江苏省城投债风险矩阵 (18) 表10:江苏省城投平台样本简介 (19) 表11:城投平台样本券信用溢价 (21) 表12:各城投平台样本券收益-风险比率排序 (22)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最新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 (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目录 前言 (1) 一、总则 (7) 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 三、城市性质及规模 (9) 四、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10) 五、城市形象规划 (12)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3) 七、生态保护与园林绿地规划 (17) 八、综合交通规划 (20) 九、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4) 十、防灾减灾规划 (26) 十一、分区发展与规划控制导则 (27)

前言 长沙,古称潭州,别名“星城”,素有“楚汉名城”、“屈贾之乡”、“革命圣地”之美誉。悠悠湘江,巍巍麓山,见证着这座千年古城的变迁。如今的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南地区重要的工商业城市和交通枢纽,更是著名的山水洲城、幸福之都。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市先后六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第六版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简称03版总规),对长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03版总规的实施面临新的形势与背景:一是2007年国家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长沙在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方面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赋予了长沙新的历史使命;二是2009年国务院通过《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对长沙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三是2008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要求长沙进一步发挥区域带动能力;四是长沙城市社会经济超常规发展,03版总规提出的2020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大部分已经在2008年底提前实现,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好地指导城市的发展;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实施,要求维护和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本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2009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请示,经过部际联席会议审查,201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建规函〔2010〕330号)函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开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修改工作; 2011年5月-6月,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进行了为期

2019年财政视角看城投:图解各地区城投平台可能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及压力系列

财政视角看城投 图解各地区城投平台可能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及压力系列

?引言:作为财政视角看城投系列报告的第2篇,本文第一部分保留了我们衡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指标的详细说明及全国各省市融资平台可能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与债务压力综述,特此说明;第二部分图解分析了甘肃、广东、海南、河北、湖南、江西、陕西、天津、西藏、云南等10省市发债城投平台所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债务压力,其他省市的分析将在本系列报告的第3篇中推出! ?一、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与压力概览 ?融资平台可能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融资平台的广义贷款(贷款+非标)+债券+其他应收-其他应付; ?以2018年各省融资平台可能形成的隐性债务余额/(政府财力)来衡量各省的债务压力,可以划分为5个梯队: ?1、天津,超过300%; ?2、江苏、北京、湖北,200%~300% ; ?3、重庆、贵州、四川、安徽、甘肃、湖南、陕西、广西、江西、黑龙江、福建、浙江,100%~200% ; ?4、青海、云南、新疆、河南、吉林、山东、广东、上海、宁夏,50%~100%; ?5、山西、河北、内蒙古、辽宁、海南、西藏,<50%。

?二、图解不同行政级别下各省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压力 ?本文图解了甘肃、广东、海南、河北、湖南、江西、陕西、天津、西藏、云南等10省市发债城投平台所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债务压力,其他省市的分析将在后续报告中推出。 ?我们将城投平台划分为省级、地级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市/区县级以及园区级平台4个行政级别; ?考虑到数据可得性,我们主要针对省级、地级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市/区县级发债城投平台以及全省维度测算平台可能形成的隐性债务及偿债压力; ?无特殊说明下,省本级、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政府财政收入数据采用本级口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下辖的区县(对标其他各省的地级市级别)、区县级/县级市的财政收入数据采用全辖区口径。 ?总体来看,无论是从隐性债务总量的角度还是债务率(=各级别地方融资平台可能形成的隐性债务余额/政府财力)的角度看,各个地方、各个行政级别的债务压力差异极大,有较强的地方特性; ?从各省份及部分债务压力较大地区的城投债估值(采用插值法测算的城投利差指数)来看,各个地方、各个行政级别城投平台的不同评级城投债估值也有较大分化。 风险提示:基本面变化超预期;隐性债务化解政策有所变化

长沙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研究

长沙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研究 十八大以来,在国家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引领下,包括湖南在内的中部地区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地区,成为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湖南作为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省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排位不断上升,在发展现代工业、推进科技创新上实现了“弯道超车”。进入新时代,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创新和人才是关键,迫切需要加快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等创新高地建设,特别是要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把长沙高新区建设成为湖南省以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世界一流科技园区。 与此同时,长沙高新区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使命,肩负引领区域创新发展的责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长株潭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湖南湘江新区和长株潭衡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区、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等重大战略平台的核心区,充分发挥了对全省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领头雁”“创新核”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湖湘特色的自主创新发展之路。2018年,综合实力在科技部全国168个国家级高

新区中排名第12位;在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产业园区竞争力100强”榜中,位居第10位,是全省唯一进入前10强的产业园区。 在新的发展阶段,围绕国家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国家各部委开展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其中科技部开展了10个建设世界一流园区的试点工作,作为推进科技强国的重要举措;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以及杭州、武汉、南京等众多的新一线城市,把建设世界一流园区作为应对全球新一轮产业技术革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长沙高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国家高新区,在国家新一轮的创新战略部署和创建世界一流园区潮流中,绝不能掉队,如果掉队,就会输掉未来! 一、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发展概况及特点 (一)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发展概况 一流科技园区是全球科技产业革命的引擎,在科技园区的发展进程中,涌现了以美国硅谷为引领,包括美国波士顿肯德尔广场、德国阿德勒斯霍夫高科技园、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英国剑桥科技园、印度班加罗尔以及我国北京中关村、深圳高新区在内的一批世界一流科技园区。以硅谷为代表的全球科技园区,具有以下特点: 1.不断涌现的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瞪羚企业是科技园区发展的主要动力。硅谷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企业产生,也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关闭,依靠市场作用将有价值的创新筛选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跟准则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 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 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 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 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3.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镇化水平、城投债信用利差和地方经济的关系研究一基于2008-2016年各省债务发行数据的实证

城镇化水平、城投债信用利差和地方经济的关系研究一基于2008-2016年各省债务发行数据的实证 作者:陈浩宇刘园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第2期 一、引言 自2011年开始,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急剧增长。2017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达29.95万亿元,政府负债率达到36.2%,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 险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而城投债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的手段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城投债为地方政府筹措了巨量建设资本的同时也累积了庞大的政府债务,对城投债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分析城镇化、城投债及地方经济的关系也变得尤为重要。 其一,城镇化与城投债。城镇化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地方政府财政的缺口以及融资渠道的受限,使得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手段的城投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资金短缺的困境,成为债券市场关注的重点。2009年后,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投入巨额的资 金进行配合,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募集资金,城投债发展态势显著提升。城镇化建 设进程的推进,刺激了城投债的扩张,进而加剧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1]目前城投债的发行主体多为省及省会、地级市等城镇化建设较高的地区,而县及县级市等城镇化建设较低的地区城投债发行较少,在债券市场上获取资金较少,鉴于此,城镇化进程与城投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二,城镇化和地方经济。城镇化是我国迈向现代化战略的重要一步,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60%[2],城镇化推进,城镇人口增加,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迁移,带来的是消费升级以及 各项需求的增长,而随着市政基础设施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及改善,势必会对当地经济带来一定程 度的促进作用。 其三,城投债和地方经济。城投债的发行主要是用于地方基础设施服务的建设,但是因其投 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所以当城投债无力偿还进而引发信用风险时,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剧,势必会对地方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阻滞地方经济的扩张。衡量城投债风险一般考虑城投债的信用利差,利差越大,风险越大,城投债信用利差的提升可能抑制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城投债债务体量的累积,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是否会带来城投债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加剧,哪些因素会影响城投 债风险?随着城投债规模增长迅猛,地方政府债务不断扩张,危机四伏,城投债风险的加剧势必会 影响地方经济的增长。城投债作为地方经济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准市政债”[3],其数据可得性 较强,通过研究城投债信用利差相关数据进而分析城投债风险问题,通过分析城镇化水平与城投 债信用利差的关系,进一步探究城投债风险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再从城镇化和城投债的视角,探寻其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厘清三者之间的关联。 二、文献回顾和理论假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侧重于通过从城投债的角度进行研究来分析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和地方经济增长问题。研究我国城镇化水平与城投债信用利差之间的关系,剖析城镇化水平、城投债和地方经济的关联性,对基于城镇化视角的城投债风险问题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

长沙高新区投资指南(doc 13页)

长沙高新区投资指南(doc 13页)

2011投资指南文稿 (2011.3.21) 一、园区概况 长沙高新区位于长沙市西部城区、湘江西岸、岳麓山风景区的北侧,创建于1988年,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于2009年由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试点园区。2010年,全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达1800亿元,综合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已跻身全国84个国家级高新区第16位,综合创新能力在全国高新区中名列第6,连续6次被评为全国先进高新区。园区现有高新技术企业800多家,其中外资企业近200家,海内外上市公司29家,已形成了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产业及服务外包等支柱产业;拥有中联重科、九芝堂、梦洁、蓝猫、隆平等多个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建立了国家级的软件基地(含数字媒体产业基地、动画产业基地)、新材料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含先进电池材料及电池产业基地)、先进制造技术产业基地(含传感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湖南省光伏产业基地、湖南省环保产业示范园等,园区周边湖南大学正在建设全球最大的“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中心。 麓谷科技新城(简称麓谷)是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直管核心园区,总体规划控制面积117平方公里, 现已形成21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框架,位于国家重点建设的长株潭(长沙、株州、湘潭)城市群“(资

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导区,是湖南省和长沙市重点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和生态新城的样板区,主要分为麓谷建成区、信息产业园、先进制造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光伏新能源及环保产业园七大产业功能区,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占长沙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40%。区内聚集了15家世界500强企业,分别是日立、斯伦贝谢、远大铃木、华润集团、诺基亚、摩托罗拉、思科系统、戴尔、爱立信、万宝盛华、伊藤忠、富士康、联强国际、霍尼韦尔、福斯。 地理位置 麓谷科技新城区域条件优越,位于长沙市西部城区,湘江西岸、岳麓山风景区北侧,南接岳麓山大学城和长(沙)-(湘)潭西线,长(沙)-常(德)高速,城市西二环线,城市三环线(京珠高速长沙段西线)纵横贯通园区,正在建设的地铁2号线和城际轻轨均在区内设有站点,距城市最大商业中心10分钟车程,现有13条公交线路到达麓谷,依托优势路网,可以迅速进入(北)京-珠(海)高速、上(海)-瑞(丽)高速、319(厦门-成都)国道和107(北京-深圳)国道。 产业发展规模与导向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麓谷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集群,已发展了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输变电设备、水泵设备、数控机床等产业类别,聚集了中联重科、日立汽电、中冶长天、金杯电工、湘电水泵、

《长沙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长沙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一、必要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按照长沙高新区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承诺,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制度。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利于创新规划管理方式,精简工作环节,提升规划行政许可效率。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9〕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长沙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报企业须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以其成立以来的信用记录及其最大出资人近3年的信用记录为准。上述申报范围不包含以下情形: 1.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 2.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3.工业地产类建筑项目; 4.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明确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1.申请及承诺。 2.受理及许可。 3.监督与检查。 4.验收及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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