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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拘你应该知道的内容

关于刑拘你应该知道的内容
关于刑拘你应该知道的内容

关于刑拘,你该知道的都在这里

拘留条件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检察机关只能针对上述4、5项的情况决定拘留。

在拘留条件问题上,可能存在争议或者比较陌生的情况有两个:

1刑拘必须要在立案之后吗?理论上,不应当。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据此,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标志,刑拘是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立案之前,根本没有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可能采取刑拘措施。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刑拘先于立案的情况,也不能说一定是违法。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现行犯”(比如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可以先行拘留,此时很可能没有立案手续,但出于阻止犯罪或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必须采取措施,法律规定的“先行拘留”,即意味着可以采取刑拘措施。因此,如果公安机关据此对正在实施犯罪之人采取了刑拘措施,则不属于违法,但该刑拘措施必然早于刑事立案。

个人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粗疏。前述法条规定的“先行拘留”,应当是针对逮捕而言,而非针对立案。但由于法律的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先刑拘再立案的情况。个人认为,对现行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人民警察法》的留置盘问措施更为适宜。

275岁以上老人能被刑拘吗?

当然能。在刑法上,犯罪人年龄在75岁以上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在诉讼程序上,这一年龄并不影响拘留决定的作出。

但在实践中,为何鲜有75周岁以上的人被拘留。其原因除了老人犯罪率本来就不高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75周岁以上的人很可能因为身体患病(如比较严重的心脏病等)而不适宜羁押。

尽管在实践中,能否被拘留和是否适宜羁押经常被放在一起考虑,但这毕竟是两个问题,不能被混淆。

关于刑拘后果

被刑拘的人将会面临的后果,总的来说有三个:一是被继续侦查,二是被移送起诉,三是被释放。具体来说又有六种情况,我们分别来说:1逮捕后继续侦查最常见的情况是在拘留后37天内,被检察机关批

准逮捕,随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2变更强制措施后继续侦查如果在拘留期间内,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报请批捕,但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被拘留人将会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随后侦查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

3直接移送起诉对于拘留期间即可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报请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实践中比如危险驾驶类案件,由于刑期很短,都会在拘留期间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4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起诉对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也可能在拘留期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随后移送审查起诉。

5释放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以及其它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

6转行政拘留对于虽然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

程序与期限

关于刑拘程序和期限,不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只需记忆相关知识点即可。

知识点刑拘程序

1.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并对被拘留人讯问,

同时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

4.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被拘留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

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知识点拘留期限

1.公安机关的期限:一般三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

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

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的期限: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

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

准逮捕。

关于刑拘救济

关于拘留的救济,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刑拘后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能被赔偿吗?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一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况:合法拘留还是违法拘留。

合法拘留后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时,受害人要取得赔偿的权利,还必须满足拘留超过羁押期限的限制规定。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又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即使之后该人被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被拘留人也不会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立法赋予侦查机关在合理羁押期限内的国家赔偿豁免权。

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虽然合法采取拘留措施,但存在超期羁押情况,之后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拘留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2刑拘折抵刑期吗?折抵。被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先行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拘留后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先行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事案件中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人

刑事案件中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人 刑事案件中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刑事案件中什么人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 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强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取保候审条件笼统、取保手续流于形式和暂住地派出所执行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同时,要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履行取保候审执行职能。 关键词:取保候审;问题;建议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有效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行,我们依照法律要求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自由行动权利加以限制。对于刑事罪责较轻和在较短时间内难以结案以及经过取保候审之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定义 我们将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遵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采用保证人加缴纳保证金,从而有效保证整个刑事案件侦查以及审判过程的顺利时采用的强制性措施称之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取保候审条件不明确 在实际办理取保候审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之后是否会对社会造成新危害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通常只是根据案件办理人员的主观意识进行决定的,往往带有极为浓重的主观色彩,这也会导致最终的判断结果和实际偏差较大;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并没有形成较为严格的鉴定程序,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是依据医院的病例证明,但是对于开具证明的医院却没有任何限制,这也无形中扩大了取保候审的范围。 2.取保候审手续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权利义务书是一式三份,保管人分别为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保证人。但是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往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阅读相关条款不认真的情况出现,更不明白自己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极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正是由于取保候审手续的不规范才造成了大量被取保人员逃跑的现象。 3.监管工作不到位 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没有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监督;第二,仅仅是通过电话通知,没有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给相应机构,造成监督的失效;第三,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未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三、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对取保候审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之内,判处管制或者拘留以及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与此同时,在取保候审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进行诉讼或者撤销诉讼。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怀孕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出示的伤残标准为准进行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当存在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审批。 3当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责性质极为恶劣,对社会或者个人造成极大伤害,在取保候审之后极有可能逃跑的时候,不能够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办理。

取保候审的条件、内容

取保候审的条件、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取保候审需要资料

取保候审需要材料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那么,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呢?经过什么样的流程才能申请取保候审?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

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须知 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保证金的保证

盗窃罪取保候审的条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5904608.html, 盗窃罪取保候审的条件 当盗窃罪和取保候审碰撞在一起,两者会擦出怎样的火花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取保候审需要哪些条件?希望我们的解答,对你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对盗窃罪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我们得先学习下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该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总之,如果盗窃罪的情况符合以上几个条件之一,是可以考虑取保候审,如果你对此不是很明白,建议就你自身情况尽早联系专业律师。延伸补充: (一)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探讨(1)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探讨(1)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过于原则,只规定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都未作规定。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大量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义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正确掌握和运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修改后的取保候审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仍存在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正确实施。本文试就这些问题提出探讨,以求指正。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过低,需要进一步强化 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是指在决定和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保证方式,能否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起到的制约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二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定了违反保证的处罚,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施行。但从近几年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看来,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无视法律,肆意违反法定义

务,出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候审后逃之夭夭,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违法现象,尤其是一些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跑,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实际情况说明,保证制度尚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该强制措施的制约作用,显得保证效力过弱。由此,一方面造成了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另一方面却导致司法机关过分倚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制度的谦抑原则的贯彻,难以从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所以,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保证制度欠科学,制约性不强的问题。 首先,变革现行的单一化单保制,实行有条件的双保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司法机关多采取人保和财保的双保方式,后来由于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禁止双保,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同时使用人保和财保。应该说这种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为:①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人保和财保并用。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规定的“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从语言逻辑上分析,并不排斥二种方式并用。从法律逻辑分析,“或者”一词强调的是选择其中之一即符合法律规定,而非强调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司法解释禁用双保,曲解立法原意。②全部实行单保制,与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不适应,过于拘谨,不利于防范,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取保候审的施用。③从国外立法来看,人保与财保并用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单保制与双保制各有利弊,但不一定要绝对化,可以变通地作些适当修订,

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5904608.html, 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201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八十五条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八十六条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

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第八十八条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

中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 (一)立法上的缺陷: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以及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决定适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在具体案件中,对保证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造成执行中的差异过大。 3、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取保候审的期限。这样,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3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5、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1].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方式使用不当。一是对不应取保的人滥用取保手段;二是实践中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的“双保证”方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2、对保证金的收取不规范,收取保证金的程序不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保证金管理不严。 3、取保候审的审批不严,执行较为随意。 4、对同一对象反复取保候审。 5、律师难以发挥作用。 6、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单一。[2]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的异同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与英国保释制度有类似之处,但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取保候审的处理办法(2020)

取保候审的处理办法(2020) 一、保证人保证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对保证人的罚款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果保证人与被 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公 安司法机关提供,因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 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认定,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执行机关作出。出现以上情形,如果被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二、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 证方式。保证金保证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来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 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 原则,综合考虑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 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

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法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那么怎么申请取保候审,具体流程如何?接下来,武汉取保候审专业律师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 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须知 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取保候审的主要内容

取保候审的主要内容 取保候审的主要内容(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取保候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及适用的司法标准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及适用的司法标准 作为刑辩律师,首次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见面,碰到最多的问题恐怕就是“人能取保吗”。而此时,能与不能的判断都很难说出口。如果说能,后续如果取保不出来,当事人及其家属会认为律师欺骗了他们;如果说不能,后者又会认为此时请律师没有什么用。 取保候审之所以难以判定,主要的原因在于刑事立法对取保候审条件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条件标准的表述采用的多为抽象、主观的内容,导致司法实践对取保条件的把握因地区、因部门、甚至因人而已。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条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以看出,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或者虽有证据

证明,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也可以取保候审。 以上规定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适用标准虽然较好判断,但由于其适用情形多属于刑事案件的例外,所以并非本文探讨的重点。而该条第(四)项以及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不同,系司法实践该不该取保以及会不会批捕争论的焦点所在。这是因为,该两种情形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认定,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抽象的判断。何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往往因人而异,甚至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办案单位对该标准的把握也是差异巨大的。例如,聚众斗殴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对于聚众斗殴的参与者,其究竟有无再犯罪的危险,相信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判断。这也是为什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究竟能不能取保判断难的主要原因。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司法标准 鉴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较为明确、具体,司法适用中不会出现太大争议,因此本文重点探讨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然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标准的模糊性,使得对该种情形下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参差不一。 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审查规定

判断取保候审的条件及依据

判断取保候审的条件及依据 核心内容:法院在进行取保候审的时候,是怎么样进行一个判断的呢?需要如何进行了解这些条件问题的呢?主要的依据在于哪里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

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一种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可以暂时让犯罪嫌疑人获得自由,不被羁押的措施。想要申请获得取保候审,那么就需要办理严格的手续,同时还有满足相应的条件。那么法律规定的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呢? 取保候审的条件 虽然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但是在对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时候,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管辖、侦查的案件都是可以进行条件审查的。下面,川蓉律师将区分情况为您介绍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 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内容就是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提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图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图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图如下: 取保候审须知 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保证金的保证 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证人的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3、保证人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②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四、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五、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审人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①暂扣保证金;②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七、取保候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取保候审须知

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06 11:17:52 作者:邓正伟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我要评论(0) 摘要: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程序失当、适用条件失当、保证方式失当、执行与处理失当和差别适用等问题。在现... 【正文】 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中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对此的诘难从未停止,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推动了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法规范化建设。但是,这些诘难要么从理论演绎入手、要么从个案解读入手、要么是对法律法规本身问题的批判,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整体情况,也较少从公安机关本身的角度思考这些问题。鉴于此,为推动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公安机关声誉,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学界反映的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做一番梳理,从整体上把握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维法度,以正视听,以求良策。对于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学界的观点颇多,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程序失当、适用条件(理由)失当、保证方式失当、执行与处理失当、差别适用及档案管理不善等方面。 一、程序失当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取保候审包含呈请、批准、执行、监督考察、保证金保证、保证人保证、取保后案件办理、解除等方面的工作程序。[1]学界反映较多的与程序直接相关的问题集中在呈请与批准环节,具体表现为呈请程序失当和取保候审提请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两方面。 (一)呈请程序失当 实践中,取保候审呈请程序失当表现为办案人员不履行呈批手续、手续不全和擅自取保等情形,这些情形多发生在21世纪前期(现今,老少边穷、公安信息化建设落后地区仍然存在)。受当时的执法环境及社会(办案)条件等因素影响,公安机关存在较多的不履行呈批手续、手续不全、擅自取保的取保候审行为。有的是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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