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当前农村基层纠纷的行政调解

论当前农村基层纠纷的行政调解

论当前农村基层纠纷的行政调解
论当前农村基层纠纷的行政调解

论当前农村基层纠纷的行政调解

作者:陈宽柱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往往首先表现为复杂而频发的纠纷,社会纠纷是社会矛盾的外化,也是社会迅速打破原有平衡所必然产生的现象。这一转型时期的特点在中国农村基层表现尤为突出。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冲突、没有纠纷的社会。“一个社会的目标不应当是消灭纠纷,而应当是减少纠纷尤其是恶性纠纷,而减少恶性纠纷的主要方法就是建立一套有序的纠纷解决程序装臵,防止纠纷扩大化、恶性化,从而实现一种长治久安的社会局面。”纠纷解决机制,指争议当事人用以化解和处理纠纷的手段和方法,可分为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私力救济三种。

一、乡镇政府调解基层纠纷的必要性

调解制度是古代中国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到底什么是调解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一个中立的第三者,由中立的第三者居中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争议的解决方式。现代中国人在目睹并经历了法治的无奈后,重新拿起老祖宗的法宝———“调解”来解决社会纠纷。当然,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经过现代人的扬弃、整合后,依然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和

价值,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一经与国内目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就发挥出灵活、简易、迅速的优点,以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社会纠纷,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我国,调解制度一般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其中行政调解,即“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它包括基层政府调解和各级行政职能机构的调解。当前在我国的广大基层,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变化,基层政府即乡镇政府对基层纠纷的行政调解越来越彰显其特殊的功效。

二、基层社会的传统与观念之需要

在以“和”为贵、“息讼”、“厌诉”这样一种传统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历来重视调解制度。由政府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在中国也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早在周代官制中就已设有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在此以后的各朝各代,无论是官吏还是普通老百姓都乐于用调解解决纠纷。

②在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行政与司法不分,古代官吏统管一切,官吏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审判法官,所以古代中国的官吏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就是中国现行的行政法中调解制度的渊源。

三、基层政府在行使行政调解中所遇到的困境

我国1990年颁布的《民间纠纷调解办法》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对各类民间纠纷的调解权,而基层政府的行政调解在现实中受到了多种因素制约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乡镇通过建立综治中心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入,探索和尝试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克服行政调解的制约因素,而弊端也是显然的———以人民调解名义进行行政调解,在实践中混淆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让乡镇的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产生误解,从长远来讲,必将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那么,基层政府的行政调解在现实中遇到了怎样的困境呢?

1、法律依据散乱

行政调解设定比较随意,缺乏整体性。我国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种类繁多,涉及行政调解的法律有近40部,行政法规约60部,行政规章约18部,地方法规约70部,地方规章约45部,另有大量一般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分散在如此众多的文件中,人们难以全部掌握,且内部相互冲突难以避免,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的行政调解规范体系。实践中各种行政调解“各自为战”,难以协调形成合力。而“行政乃是一种具有整体性,且不断向未来形成,而为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因此,行政调解需要“综合治理”。就乡镇政府而言,政府行使行政调解权的依据是我国1990年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

践证明,《办法》为及时处理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办法》自身存在着一些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第2款的规定,即民间纠纷“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办法》第17条规定:“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调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办法》并不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精神。应当指出,《条例》关于“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基层人民政府可对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决定权的处理将是不彻底的,也是没有力量的。但是处理权与决定权毕竟不同,决定权只是处理权的一种,作出决定只是具体处理的部分之一,

有处理权并不必然有决定权。我们认为,《条例》第9条规定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可以由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基层人民政府进一步调解、处理;如果仍调解不成,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律明确授权基层人民政府可作出处理决定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2、调解范围狭窄

行政调解范围太狭窄。行政调解范围大致局限于民事纠纷、轻微违法行为、权属争议及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数额争议这几个方面,而且还不涵盖上述这几个方面的全部。由此可见,行政调解的对象相对含糊,并无确切的范围和限度。呈现出较大的人为确定因素,自由度较大,容易与其他处理纠纷的方式相混杂,不利于当事人选择正确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方式。而且调解的对象范围有一定局限性,只注重实际权利和利益归属。这种狭窄的设臵方式,将难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3、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几乎都只设立了行政调解而没有对其程序加以规定。享有行政调解民事纠纷调解权的行政机关在调解中或依其他行政处理程序或自创程序进行调解,或各自为政,杂乱无章,随意性很大。程序是公正、合理、及时解决纠纷的有力保证,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程序保证,当事人很可能因程序不公而对调解结果不满,从而使调解协议难以自觉履行。同时由于缺乏规范性的程序要求,操作性不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很容易导致凭经验办事。现实中也经常出现行政调解主体敷衍了事或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调解、越权调解等现象。

四、基层行政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为适应基层现实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完善基层行政调解制度。在此我们试图提出以下一些设想与建议。

1、在规范层面为行政调解制度设定统一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调

解的相关内容只是零散地规定在一些法律文件之中。这便导致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在法律规范上缺乏统一性。在遵循制定法传统的我国,要有效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必须完善立法,增强行政调解在法律规范上的统一性。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修改与完善《民间纠纷调处办法》在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了现行《办法》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说,现行《办法》的发布实施不但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抵触,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实际意义,特别是在没有强制力作后盾的前提下就轻易赋予基层人民政府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只能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应该对此《办法》进行完善。制定《调解法》或者《行政调解法》,将上述制度设计纳入统一的立法之中。2002年,我国就有许祖雄等33名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关于制定“行政调解法”的议案。制定“行政调解法”,对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方法、程序、效力与法律责任等规定下来,这有利于缓解法院和各级政府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可以弥补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空缺,保

障行政调解工作有效运行。另外也有学者提出制定统一的《调解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核心,行政调解和仲裁

调解为骨干,其他调解为辅佐的调解体系。明确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法律效力我国目前对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特别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效力规定不一。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不履行调解协议,不负任何责任,这就等于行政机关的调解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样的行政调解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反面浪费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时间和精力。这种规定显然不具有合理性。调解协议本身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其看做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就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目前,应至少赋予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协议,若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应自觉履行。一方不自觉履行,他方可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法院起诉。长远而言,可考虑有条件地赋予行政调解协议以直接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依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预先设定的条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形式审查。2、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应该具有广泛性,包括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民事纠纷、部分行政纠纷(如内部行政纠纷、行政赔偿与补偿纠纷、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纠纷),以及一些小型的刑事纠纷等,以尽可能地使多种纠纷能通过调解的方式有效地得到解决。从美国经验来看,其调解发展非常迅速,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近年来,调解解决争议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有关消费权益保护,租佃关系的民事争议和小型的刑事案件等诸多纠纷均纳入到调解范围之中。行政调解范围必须扩大已是学界共识。然而,对行政纠纷是否纳入行政调解范畴,人们还存有诸多疑虑,认为对行政纠纷进行调解似乎有违行政法治原则,其实不然,很多行政纠纷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行政机关利用其优越地位,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给当事人造成困难。这种困难可以由于行政机关改变态度而消灭。同时,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并不都是权利义务合一,其中一部分是具有权利性质的行政权。对具有权利性质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因此,借鉴法国经验,将行政纠纷纳入行政调解范畴是可行的。当然,行政调解也不是万能的,行政调解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对于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某些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等,则不应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而应当按照专门的法律程序解决。

3、规范行政调解的运作程序

调解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但灵活并不代表就不需要程序。如果没有程序的适当规则,缺乏最低限度要求的正当程序的保障,当

事人也难于达到完全自由的合意的理想状态,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合法的调解结果,并可能出现有学者所说的“合意的贫困化”现象。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解纠纷解决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4、确立行政调解的原则

自愿、自治原则。这一原则的设臵明确了实施行政调解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在调解中只是以组织者的身份出现,是中间人,其意愿和行为不可具有强制性,不能在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整时强制进行,这是行政调解行为与其他绝大部分行政行为的区别之一。“自治”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自主自动,亲力亲为,自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都是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的,而一个显失公正的调解,严格说来实际上又是不合法的调解,从这个意义讲,合理性原则也是属于广义的合法性原则的范畴。它具体指调解活动要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善良习俗,它要求行政调解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调解的内容合乎法理、情理。一级调解原则。一级调解原则的确立可避免出现久调不决的局面,使当事人能及时地寻求其他解决纠纷和争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避原则。回避原则是行政调解人员不得参与调解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纠纷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保证调解工作公正、合法、及时解决纠纷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自觉履行、监督履行和强制履行相

结合的原则。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必要时国家行政机关也可监督履行。

5、将信访机构纳入行政调解体系

我国信访机构十分庞大,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设有信访机构。近年来,信访案件激增,而这些案件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信访问题如此突出,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解决纠纷机制中存在着严重问题,更显健全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完善、健全信访制度首先要加强信访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实行“依法治访”,首先要对过于分散的信访机构进行整合,统一协调各部门的信访工作。《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当然包含调解。因此,信访机构应该积极行使行政调解权。对于调查后,信访机构认为信访人无理由的,应该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促使信访人息访;如果认为信访人有理由的,应该说服行政主体按照公平友好的态度尽快依据《信访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样,信访机构在行政调解中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社会纠纷、矛盾的及时、公正解决。

二O一O年四月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

村委调解案例

案例 2012年4月,在张朴村动迁之际,徐小妹的儿女们因赡养与监护的问题发生纠纷,到我村村委会继续调解。徐小妹是一个近百岁的老人,他有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儿子是烈士,未动迁时,老人居于张朴村118号——宅基地房屋,1个女儿3个儿子户口都已不在本村,另外一女儿户口依然在本村。在动迁时,徐小妹得到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51.8万元,同时也涉及到老人今后由谁监护、住谁家里由谁照顾、怎样照顾、财产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因为儿女较多,各人有个人的意见而且又缺少沟通,对以往的种种处事态度及方法上都有较大的意见,所以都各执一词调解难度非常大。每当坐下来谈论协商老人如何赡养,由谁监护的问题时,总是不能心平气和,就事论事,这就造成了沟通难,在调解过程中沟通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那么就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村采取了抓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与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来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分开调解谈心,以解决老人监护问题为主要方面进行开导与梳理,尽量让子女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来理解他人。再者,在此基础上主要听取老人的想法与意愿,制定一套解决方案让子女一次为参照来解决监护赡养问题。第三步,请全家人一起就两套方案进行选择意见征求,并且达成一致。最后,按方案拟定调解协议书,就老人财产

分配、日常照顾看护、就医费用分摊、百年后房屋分配都做出了详细的执行办法。 在本次的调解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纠纷的通病就是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日积月累的矛盾无法一一化解。那么就需要我们调解员,全盘掌握事情的实情,掌握纠纷发展规律,抓住纠纷的主要问题找到突破口,善于抓中心、抓关键,集中力量解决中心问题。 张朴村民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优质】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优质】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 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 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

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社区: 2011年7月25日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 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

人民调解法习题答案

精心整理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___。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陈某与项目部 之间的房屋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7日,建桥项目部在李家村二组施工时,由于同时使用几台压路机开工,并且施工地点离李家村二组村民陈某的宅基地较近,使得陈某家的部分院墙被震裂。事情发生后,陈某及其家人在施工地点阻挠项目部继续施工,要求项目部进行赔偿。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与陈某家人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陈某的阻挠影响了工程进度,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多次到李家村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李家村委会最终调解无效,于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寻求解决办法。2014年6月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为房屋赔偿产 生的争议。陈某及其家人要求项目部必须赔偿房屋损失30000 元整,项目部不予接受。调解员到陈某家实地查看了院墙受损情 况,询问了左右邻居事发当时的情况,并到项目部施工地点进行 了调查,确定了申请房屋的裂缝是因为施工导致的,施工方应给 予赔偿。根据受损程度及修补难度由调解员调解双方确定赔偿事

宜。为妥善处理陈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陈某请专业的机构对房屋受损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参考本市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以及本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但当事人陈某嫌麻烦没有做相关鉴定。调解员约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征地补偿相关条款等。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 三、调解和履行结果: (一)项目部赔偿陈开强房屋受损费用20000元整。 (二)自达成协议后陈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项目部施工。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天,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现金20000元整。 四、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大量的市区重点项目都涉及到土地征收或拆迁,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类似于陈某房屋受损赔偿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陈某案件只是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篇一: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3 人民调解排纠纷,保持工作排后患 在**乡的工伤调解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受轻伤的工人不敢全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无异于和老板闹僵关系并面临被老板解雇命运,但是如不全力争取,自身权益将会受损。2013年10月08日,**司法所便接到这样一位纠结的农民工的调解申请。 2013年08月30日,农民工黄某在**某石业有限公司上 班时左脚大拇指被叉车砸伤,导致左脚大拇第一、第二关节外侧处骨裂,医疗费用已花费约1500元,自事发到申请当日,黄某都在厂里休息未能复工,在赔偿数额上与厂方协商 不成引发工伤纠纷。黄某在申请时除提交自身受伤证明外,另外向司法所调 解员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保住工作,不然今年将无法挣钱回家过年。对于黄某的申请,调解员高度重视,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起调解应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先约谈厂方代表,在轻松的氛围中就工伤事宜进行了解。并向先厂方做思想铺垫,就工伤事故的法律知识进行简单的宣传和说明。后再对黄某进行约谈,了解其真实的想法,并就其中不合理的诉求进行委婉的劝导,使之对调解有清楚的目的和底线。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司法所调解员认为双方面对面调解的时机成熟,并将双方约到司法所进行调

解。 为了保障黄某权益,司法所在双面调解时同样也注意把握轻松的氛围,避免任何一方紧张激动的情绪出现。并就黄某在厂方上班期间优秀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说明,同时也将厂方丰厚的职业待遇和良好的职业保障进行强调,使得在调双方都对对方持有良好的印象。 在水到渠成后,适时攻破本次纠纷的难点便提上议程,司法所调解员直接提出黄某的申请要求,要求企业方赔偿后不可以无故解雇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厂方未过多犹豫即答应。于是调解协议很快即达成,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司法局**司法所 2013年12月24日 篇二: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件 案件标题 房屋转让起纠纷人民调解融冰霜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xx镇新村居委会一组村民刘甲将自家祖屋以及屋前的承包田共约㎡以总价29万元的价格长期转让给xx林场八组村民肖乙和刘丙两人,双方签订了。事后镇政府及国土部门知晓刘甲买卖田地之事,依法对刘甲进行了教育,告知刘甲买卖田地是违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由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2020案件考察报告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XX案件考察报告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考察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考察与思考 近几年来,因农村邻里之间的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充分发挥检察化解 ___的职能,我们对**年办理的因农村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利于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一、**年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涉及到农村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16件20人。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13件13人,涉嫌故意杀人罪1件1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1件1人,涉嫌聚众斗殴罪1件5人。从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上看:在文化程度上,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均偏低,其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程度5人、初中文化程度13人;在年龄结构上,以青壮年为主,其中:20岁至40岁的有11人,41岁至50岁的有3人,50岁以上的有6人,最大的为62岁。在生理上有残疾的1

人,在精神上有限定责任能力的1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大多数 ___是在一时冲动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绝大多数无犯罪预备。大多数涉案人员在犯罪后都后悔当初的行为不应该,没有想到后果,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因大多数被害人提的要求过高,双方一时难以达到和解。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侵犯客体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即身体健康权。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大部分是造成轻伤害案件,在被害人中有1人死亡、4人受重伤、11人受轻伤,给被害人的身体、家庭、经济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二、因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特点 1.引发邻里纠纷的原因相对简单。一是为地基、边界、水沟等引发的纠纷有8起。农村住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住户一般有私自扩大房前屋后等宅基地的情况,将不属于自己的地基占为已有。如:**年2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 ___贾大国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县盛康镇贾庙村2组的贾大国,在其家门前水井打水时,邻居贾刚波说贾大国水井的水流到其家门前的水沟里,又说贾大国家的柴垛占了其家地界,双方引发争吵后撕打在一起,贾大国用手中的钉耙朝贾刚波头上砸,造成贾刚波损伤属重伤的严重后果。二是为小事引发争吵而发生有3起。如:**年6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 ___胡顺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县赵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司法所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解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男哈萨克族33岁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男汉族47岁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3000元; 2、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 3、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 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指导各

焦庄司法所调解案例

案例一: 一纸调解书老人笑开颜 2011年6月24日,焦庄乡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当调解书递给陈老太太手中时,陈老太太激动的对静所长说,感谢党的好干部,要不是你给处理的及时,我今天晚上还得住在屋沿下,今后日子过得更艰难呀! 焦庄乡赵海村委管庄村民陈老太太,现年78岁,早年丧偶,膝下有四个儿子,三个女儿。四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三个女儿也已经出嫁。陈老太太把七个儿女都一个个养大成人之非常不容易,老人是多么的艰辛困难。到如今,已是年近七旬,却没有了生活保障,这让老人多么心酸,多么难过。俗话说,生儿防老。结果儿子是有了,老人没有人养了。2011年6月21日,陈老太太哭泣着来到了司法所,要求司法所给解决生活问题。司法所长静会恒向老人询问了事情的原由之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陈老太太有四个儿子,和四儿子郑某四共同生活,之前,是因为陈老太太和四儿子发生了口角,结果被四儿子赶出了家门,陈老太太一时间没有了住处及生活着落。经过短短几天的努力,6月24日上午,终于与四个儿子达成了赡养协议。四个儿子每人每年支付给陈老太太300元生活费,医疗费用四个儿子如数均摊。

案例二: 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2014年8月29日,焦庄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在道路上晒玉米导致过往车辆侧翻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受害人刘够接到焦庄司法所交给的赔偿款和调解协议书时,感动地流出了热泪,并激动地说:“感谢你,所长同志,为我们解决了大难题,要不是你,我和老伴樊天收真不知咋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4年8月3日下午2时左右,樊天收开着老年摩托三轮车带着妻子刘够,自西向东到焦庄乡焦庄街办事。车辆行至管庄村路段时,发生了意外,樊天收开的老年摩托三轮车突然间侧翻,瞬间将樊天收和妻子刘够甩了出去,当时两人都没有了知觉,行人发现时两人均满脸是血,路人拨打了120急救,才被送往西平县人民医院救治。待二人醒来后,发现二人全身多处皮肤被蹭掉。此次意外的原因是管庄村民于治根在此道路的南侧晒有玉米,并有多个木棍等障碍,二樊天收骑着老年三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

人民调解法试题及答案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D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B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B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C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C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D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A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C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C___。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年老夫妻居无定所一筹莫展 一纸协议圆满解决喜笑颜开 冯春明、姜秀华与四子之间的赡养纠纷 【纠纷情况】 冯春明,系邗上街道原冯庄村冯六组居民,共养育四子:冯华喜、冯华其、冯华吉、冯华果。2005年底,冯六组拆迁,冯华吉先行拆迁,并安置于幸福小区。冯春明与其他三个儿子后拆迁拿房,冯春明自此一直与老大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但至2007年,冯春明夫妻因家庭琐事想要回自己在拆迁中的面积,单独居住,父子五人由此产生矛盾。11月,冯春明在胸口挂“还我主权”的牌子,手里敲着锣,腰间系着导尿袋,带着患病老伴,情绪激动地来到街道上访,要求政府帮他们解决家庭内部安置房分配及赡养矛盾。 【调解经过及结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接案后,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冯庄社区取得联系,向社区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及时与冯春明的四个儿子联系,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可是事情并不一帆风顺,因为之前冯春明夫妇与四个儿子就因房产分配及赡养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五人都不愿与对方对话,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可是冯春明现在身体状况令人堪忧,诉讼程序必耗时较多,如何

尽快解决此事,让老人能够尽快安享晚年成了摆在调解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他们决定与社区“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三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召开家庭会议,对此事进行协商。 调解前,街道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当时的拆迁协议及拿房记录,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调解时,调解员先是对冯春明的身体状况进行阐述,并说出了老人家希望全家和睦,安享晚年的希望。然后再提出召开这次家庭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即冯春明的房产分配及今后的赡养问题。会上四人仍是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争锋相对:老三认为自己先行拆迁,在房产分配上没有多拿任何父母的面积,这是老大、老二及老四的问题。且如果父母愿意分开居住,其本人愿意赡养,但是如果仍与老大居住,自己将不负责赡养,因为父母的房产全部被其他三人拿走,谁拿房谁赡养。而老大、老二和老四均不承认自己所拿的安置房中有父母的面积。针对他们之间存在分歧,调解人员与社区及时进行分头工作,调解员一方面拿出调查的证据,将老大、老二、老四三人应拿面积与实际面积进行对比,让他们对自己多占的面积无法辩解,另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赡养的规定对他们进行解释。社区工作人员则不断从风俗人情及周围群众的真人真事对他么进行劝解,让他们一要让周围百姓认为兄弟间是团结友好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

邻里纠纷案例

调解邻里小纠纷共建睦邻大家庭 ——李××和马××之间的邻里纠纷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7日中午12点左右,西吉县兴隆镇××村村民李×的小儿子在赶自家的两头牛回家的途中,因贪玩致使这两头牛误入本村马××种植土豆的田地里,损坏了一部分庄稼。事后,马××的妻子田××找李×理论时被李×打了一巴掌,为此马××和李×发生激烈争吵并大打出手,在村民的阻挡下,马××和李×都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伤害,但李×气愤难当,扬言一定要报复马××。双方无法平息纠纷,特申请兴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兴隆调委会)予以调解。 【调处经过】 调解人员首先召集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协商。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了解到:马××家的土豆是用地膜覆盖的,李×家的两头牛进入田地后,吃了一部分土豆幼苗,并将一部分地膜破坏了,但马××的损失并不大。而马××的妻子田××去找李×理论时由于言辞激烈,激怒了李×。随后经调查发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当事人李×家庭贫寒,没有文化不懂法律法规,人又老实脾气犟,这样的人容易走极端,如不及时处理会酿成悲剧和民转刑的恶性案件发生。 调解人员认真分析后认为,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

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在全面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认为双方都有过错,至此兴隆调委会工作人员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并一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和说服教育,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顺利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怒气。要求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调解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因为双方都有过错,应各退让一步,学习了法律,明确了事实,在调解员的一番说和下,二人明白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最终二人愿意理解原谅对方,看到马某态度诚恳,李某愿意向马某道歉,二人握手言和。 【调解协议】 一、李某向马某道歉,此事到此为止,双方不得再因此事闹矛 盾,恢复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 二、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 【协议履行】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履行协议。

人民调解测试题

人民调解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3×10)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收取相应费用。()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再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5.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次日起生效。()6.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 7.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 () 9.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10.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单选题(2×20)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B合法合理C合情合 理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年。 A二B三C四D、五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 A五章三十五条B五章四十条C六章三十五条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二)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二) “谢谢你沈所长,要不是你们来调解我们两家的矛盾,说不定会发生什么样的大事情呢?”,“真的感谢你们司法所,为我们两家的事做了主,为我们解决了后顾之忧!”这是发生在上窑镇马岗村村民沈某与王某两家院子里的一件事。 事情还得从八十年代初期说起。20多年前,沈某与王某两家几代人就一直生活在一起,只有一墙之隔,彼此相处和睦,十分友好。当时在双方父辈活着的时候,其中一方为了方便,便和另一方协商搭一面山墙,双方均表示同意,这些年来彼此也都相干无事,也同样非常和睦的相处着。可是到了2008年,因沈某家房屋破旧、漏雨无法居住,便要重新建造,沈某说这面山墙是属于自己所有,而王某不承认,于是双方便发生了矛盾,一直争吵不休,经村调委会调解多次均无效。在争论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找到镇司法所,申请调解。该所同志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调解。调解中,司法所同志感到非常为难,双方均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而且从房屋的前墙来看应属沈某所有,从房屋的后墙看应属王某所有,从现场无法认定权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僵持不下,司法所所长沈立武同志当机立断,根据实际情况,以相邻关系入手,对双方分别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并以有利于两家今后生活、生产的原则,提出了调解意见。让双方都让出这一面山墙,并且要求两家无论谁重新建房时都要离此山墙20厘米,以后形成一条淌水沟,留作两家共同出水,

永久不得侵占。双方对司法所同志提出的意见,都表示能够接受,于是在现场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发生了本文开头一幕。 点评: 这是一起宅基地纠纷,20年前两家一直处于友好状态,好的连两家的房屋都是共一面山墙的,也从未发生过任何不愉快的事情。随着时间的变迁,沈某房屋年久需要重新修建,在这个时候王某一方提出了产权问题,然而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据,而且根据现场的实际地形也很难判断出明确的地界。在这情况下,调解员从相邻关系入手,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最终确定让双方都让出争议的这一面山墙,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淌水沟。调解员的这一调解方法,充分利用了相邻关系中的三个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效地化解了这一起纠纷。

2014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管道漏水闹矛盾法理结合息纠纷 “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出自《孟子·滕文公上》,是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孟子描绘的老百姓在家乡同耕一块田地,大家和睦友好相处,共同防范盗贼或敌人的入侵,一家有病人,大家共照顾互相帮助的美好愿景和社会理想。其突出了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便利,促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也为居民营造了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时至今日,营造友好的邻里关系与和谐的社区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居民居住结构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个人独立性及隐私性的要求,使得邻里关系逐渐疏远与淡漠。邻里之间互不往来,见面不识的现象逐渐趋于常态,邻里之间因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排解邻里纠纷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则日渐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一项日常重要的任务和内容。 2013年3月1日,XX家住七楼的居民Y某厕所下排堵塞,因疏通时,损坏下排管道,污水渗漏到了5楼X某家,给X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于是X某找到Y某理论、沟通,希望能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和平处理。谁知Y某却告知X某应该找以前负责该房屋维修的管理人员,自己理所当然也不会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理论不成,X某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给予调解。初步了解事件经过后,调解员首先来到了X某家,查看厕所天花板的排漏水情况。揭开天花板,调解员发现天花板确实存在漏水的情况,且因旁边的插线板滴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调解员上楼找到Y某,就相关情况向Y某说明,Y某得知情况后也来到X某家查看,之后Y某表示厕所的下排管道是七楼的两家人共同使用,而且管道是属于Q负责,他们也有维护的责任,另外房屋年代已久,损坏也是情理之中,不应该仅仅是她一方的责任。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明确各自权责,促进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上了Q维修室负责人1某。就厕所漏水相关维修问题进行了咨询,1某回应就墙体的公共部分,下排管网埋在墙内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 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最终,

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 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晚上八时许,周连芳晚饭后急着回家,不慎在路上摔倒,当场昏迷,于第二天不幸死亡。 7月31日,周连芳的儿子王国华找到任清和,要求赔偿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任清和认为周连芳是自己主动帮忙,且没有在自己家里出事,自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王国华声称要召集亲戚讨回公道。 镇调委会接到村调委会报告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于是立即派调解员老胡带队前往处理。当调解人员赶到现场时,双方已是剑拔弩张,老胡见状,连忙大喝:“凡事好商量,动手就输理!”一边说一边迅速站到中间,分开两拨人,道:“遇上这个事情,哪个都心里都不好受,但事事都有个理字,你们这样蛮干,如果大家打得个头破血流,事情就能解决吗?反而整得更复杂。你们说是不是?”“为他帮忙出了事,他肯定要负责任了,他不讲理,我就找亲戚来讨公道。”王国华怒气冲冲道。“你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老胡耐心说道:“大家都冷静下来,我们一起找个解决的方案,你看好不好?”在调解人员地耐心劝慰下,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模拟纠纷调解案例及评析要点

模拟纠纷调解案例及评析要点 A、基本案情 案例一、轻微伤害案件调处 甲乙两家相邻的小饭店由于生意问题,平时多次因小事发生口角。2008 年某月某日中午,双方又因乙的小孩(约8岁)在饭店门口小便一事发生争吵.后发展至互殴、甲用铁条打中乙的头部,致出血(后乙缝合数针并住院,伤势鉴定为轻微伤),乙用拖把击中甲,但甲无明显伤势。纠纷过程中,乙饭店的大门玻璃被打破 民警到现场时,看到甲某与乙某仍在互相追逐殴打。乙某因吃亏,乘甲不注意欲上前偷袭甲某,被在边上控制的民警及时制止;而甲某发现乙某伤势较重.欲逃走,被在边上的民警及时控制。两名民警及时制止甲乙双方的互殴行为.并根据伤势情况,将伤势不明显的甲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将乙送往医院治疗。事后约定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二、邻里纠纷调处 2008年5月9日晚,某镇派出所接到辖区大庄村村民毛大兴报警称被邻居打伤了。民警到达现场时,毛大兴的T 恤衫被拉破,手臂上有血,情绪相当激动。经了解:报警人毛大兴与邻居毛小同是同宗旁系兄弟,两家房屋相邻,毛大兴门前一块菜地上种了二十余株辣椒,毛小同认为这块地他也有份的,所以未经毛大兴同意便将辣椒苗(毛大兴所种)拔掉。当天晚上毛大兴回家后发现该情况,便到毛小同家屋后将毛小同的四棵橘树砍断。于是毛小同当晚赶至毛大兴家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吵并有肢体接触,混乱中毛大兴左前臂被划伤(轻微伤)o 根据进一步地了解:门前这块菜地在他们的上一辈是共用的,归属权也没有界定。前几年,毛大兴和毛小同均在外打工,这菜地也基本不用。但年前毛大兴因身体原因回家不外出打工了,据说本村可能要被划入开发区土地征用,于是毛大兴就在菜地上种了二十多株辣椒苗。毛小同认为毛大兴想独自占有这菜地就发生这起纠纷。 案例三、假币纠纷调处 2008 年7 月25 日20 时左右接群众报警称在某农贸市场旁的夜市发生假币纠纷。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李某,男,陕西人,57 岁。李某刚从内地来杭打工,晚上到夜市来买草席、枕头等生活用品。他给了女摊主一张1 00元面值的人民币,当时男摊主去拿物品了,女摊主将1 00元收下未认真检查就放入摊位下的纸盒子内。男摊主回来拿起一看是假币,当时李某已离开现场约5 米距离,被摊主叫回,李某当场拒绝承认自己付假币,双方发生纠纷。 民警到现场时,摊主与顾客李某正在争吵,双方情绪均比较激动,周围有十多个群众围观。此时,民警首先控制现场事态,劝阻双方的争吵,同时疏导和劝离部分围观群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