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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思考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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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资流动的日益频繁,驾驶人、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交通事故时时发生。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探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法律责任认定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对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探究,剖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责认定,提出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这对我国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法律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罪责认定,法律思考

2002年12月1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云波无证驾驶无牌照蓝色小型货车沿利津县城津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天达通讯”商店门前路段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正常行驶的杨国旺所骑自行车相撞,致使杨国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张云波从肇事现场弃车逃逸后一直躲在同学家中,直到第二天交警根据线索找到他家,家人打电话才找到他。在躲避的一天时间里,被告人张云波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报案而未报,可见被告人当时主观上根本没有报案的想法,而是报以侥幸心理,交警万一查不到他,就会躲避过了法律的追究。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各方协调有力、措施得当就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如果肇事的一方不但不协调而且缺场、逃逸,那么交通事故就不仅仅是一起事故了,可能还存在着刑事犯罪的情形。

当前,交通肇事逃逸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话题。它不仅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而且让公安机关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来侦查案件,从而成了警方经常需要面对的难题。同时,肇事者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这一切都使得交通

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因此,讨论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及其法律责任,对遏制这一事件的发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为了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的一种违法行为。一般来讲,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

(一)有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意向。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案例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明确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

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有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逃逸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这里有争议的是,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

以上三个要件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责任。基于这样的要件构成,目前,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给出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几种情况: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当然,除了这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专门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

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二、产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

产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经济因素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交通肇事逃逸案产生的主要诱因是经济因素,许多诱发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各种“理由”,直接或间接都与经济因素有关。因此,虽然目前引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原因有原来的单一化逐步向多元化转变,但就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整体而言,经济因素仍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那些手续不全的机动车和无牌无证的“五小“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考虑到赔偿问题时就极易诱发肇事逃逸。

(二)错误观念因素

近几年来,驾驶人员的结构出现许多新的变化,尤其非职业驾驶员的数量越来越多。“速成班”的驾驶人日趋增多,这些人员驾龄短、驾驶技能不高、交通安全常识匮乏、整体素质不高,既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也易在事故发生后因无法妥善处置,侥幸心理作祟从而导致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道路环境因素

在分析近年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中发现:在道路环境隐蔽、地点偏辟、目击证人少的路段发生的比率占25%。案件查破后,通过审查肇事驾驶人,他们往往也反映到在上述路段发生事故后第一意识就是逃离现场。

(四)法律法规因素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健全与完善。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明显偏轻,这样就不能对交通肇事当事人真正起到教育与震慑的作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责认定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

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责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责进行认定时,需要做到的就是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这是做到罪责认定的前提。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责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逃逸,大部分会被认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1.从行政责任讲,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

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因此,广大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

2.从民事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3.从刑事责任讲,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样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

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是一种终止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补救受害人的利益是积极的,因此,这种行为是受人欢迎的。目前,在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行为的认定上,存在着不同的标准,但一个比较让人认同的地方就是对投案自首情节的认识,这一点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4款规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些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为: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四、关于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法律制度的思考

我认为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缺乏科学性,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应当独立化。

(一)刑法和《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1、交通肇事罪的过失与事后逃逸的故意的矛盾

《刑法》第133条把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作为特别情节加重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于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3〕根据刑法理论,情节加重犯,是指具备某一犯罪的基本要件,由于具有某种严

重或恶劣的情节,而使其罪责加重的情形。情节加重犯和基本犯应该具有同一罪质,即它以基本犯为基础,要受其罪质的制约,凡超出其罪质的范围,则该情节构成其他犯罪。在“交通肇事逃逸”中,首先,在主观上,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行为显然是故意为之的,不存在过失逃跑的问题;其次,在客观上,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其成立要求出现危害结果,而就“交通肇事逃逸”而言,只要在交通肇事后实施逃逸行为即可成立;再次,在法益上,交通肇事罪是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而与之不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损害了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综上可知,“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之间根本不存在罪质上的统一性。

2、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的矛盾

《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条规定与我国刑法原则和理论是存在矛盾的。

首先,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怎么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形态呢?其次,成立共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行为,否则就不能成立共犯。但是,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中,指使人和肇事人二者之间没有共同的交通肇事行为,只有共同的事后逃逸行为,而逃逸行为只是一个量刑情节,怎么能将这种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呢?所以,我们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从逻辑上说十分混乱,而且也违背了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鉴于上述的两个在现行刑法和解释中难以解决的矛盾,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的具体构想便呼之欲出。第一,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符合犯罪的本质。

(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个人法益,直接造成受伤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财产损失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同时也侵害了交通管理秩序、司法调查处理活动等公共法益。(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

二,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规制的机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4〕发生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处200—2000元以下罚款,或处15日以下拘留,这使肇事者怀着侥幸心理逃逸。笔者认为,这是造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刑法如果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有利于遏制此种行为的滋长。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罪名独立化的构想

由于我国法律界还没有这方面的先河,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是先行一步,我们可以在外国的立法中汲取有益的精华,作为我国今后立法的借鉴。总的来说,罪名主要有三种:一是“逃离事故现场罪”,如德国刑法第142条第1款、俄罗斯刑法第265条。二是“违反救助义务罪”,如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17条、加拿大刑法第252条第1款。三是“肇事逃逸罪”,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4。学习前述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立法模式,借鉴我国学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研究的成果,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其严重后果都纳入一个独立的新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定罪处罚是适宜的。而我们对这个“新罪”的刑罚及犯罪构成设想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逃逸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履行法定的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接受处理义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造成事故现场的变动,增加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责任、处理事故的难度,并可能使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甚至造成死亡结果。

3.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后成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主体。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按共同犯罪论处。

4.犯罪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如果事故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为了躲避正面临的某种危险(如伤亡者亲属的围攻殴打)或的确未发现已发生交通事故,或是为了抢救伤者、财产以及报案需要等非故意逃离事故现场,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罪罪名独立化的立法思路,能够恢复交通肇事罪的原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与此同时,它能圆满解决《解释》中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这样,就可以理顺交通肇事和肇事后指使逃逸的关系,也可以解决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冲突,避免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混乱,更加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

结语

为了更好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统一司法实践, 我国需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最佳的选择是修改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罪,在刑法中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才能真正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法的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马社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北京出版社.2005.469页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568页.

〔4〕孔宪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释义与运用》.2005.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法律追究。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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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刑事思考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分类、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罪的不合理性、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四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1]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2004年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驾驶员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占全年死亡总数的87.4%。这一组组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这一批批“前仆后继”的杀手令人毛骨悚然!据有关部门统计,从年初至今,全国交通肇事逃逸率比去年上升了四成以上,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面对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其中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而针对肇事后逃逸人员,国家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然而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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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 。 3、多发生在乡间公路和偏僻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4、外地过境车辆驾驶员,易抱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 5、无证酒后驾车者,在畏罪心理驱使下,易发生逃逸行为。 6、借车或公车办私事者,为推脱责任,易发生逃逸行为。 7、从年龄分布看,逃逸案中青年驾驶员居多,尤其集中在25--35岁之间,因为他们顾虑较多,侥幸心理特别重。

交通事故检讨书_交通事故检讨

---------------------------------------------------------------范文最新推荐------------------------------------------------------ 交通事故检讨书_交通事故检讨 交通事故检讨书_交通事故检讨 尊敬的领导: 8月19日,在工作中,由于我的工作态度不认真,导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几个月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工作。但近几个星期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 1 / 6

仍就非常欠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交通事故检讨书_交通事故检讨。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要是我继续这么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深刻的检讨。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交通事故检讨书_交通事故检讨。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与解释 1、刑法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

交通肇事逃逸悔过书

交通肇事逃逸悔过书 【篇一:交通事故悔过书(共6篇)】 篇一:车辆事故检讨书 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o月x日中午x时,我驾驶单位车辆(牌号xxxx),因操作不慎,造成xx事故, 发生车辆事故后,不但给本人及同事带来痛苦,而且给单位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损失,干扰了单位正常工作,同时也影响了xxx的良好形象,在此我做出深刻的检讨。 一、事故经过 (此处省略2000字) 二、事故结果 (主要是造成了多少损失,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结果,此处省略500字) 三、造成事故的原因 通过这次事故,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认为自身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平时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对别人行车违规行为,指责得多、批评得多、教育得多,但是自身却缺乏对交通安全的自我学习和警示教育,没有充分认识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更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作为xxx,这说明我带头安全行车规范意识不强,而且还存在知法犯法的现象。 二是行为上自控能力差。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经常淡忘“安全”二字,由于自身在性格方面较为急躁,所以,开车过程中容易出现情绪波动,脾气急躁,开快车、开赌气车的现象,从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三、能力上驾驶水平有限。我于xx取得驾驶执照,驾龄不长,自身驾驶技术并不是很过硬,在平时行车过程中,处理车辆安全突发状况时,由于驾驶经验有限,导致行动迟钝、反应慢,遇到险情心慌意乱,不能果断处理而发生车辆事故。 四、今后改进措施 自古就有“防为上、救为次、戒为下”的明训,而车辆安全是我们作为xx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人、事事、时时,尤其是关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6261148.html,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责任的认定情况是怎样的呢?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又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

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规则 在监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

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这一规定中,呈梯度型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即针对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无论从定性还是量刑来看,都是相对明确和易于操作的。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是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的问题。下文中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性质及其责任认定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此“逃逸”,其前提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与能够确定肇事者具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一般性违章行为,但因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致使事故责任难以划分而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完全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发生了特定的情况,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当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人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清,而只能依法推定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事故责任不是根据当事人事故发生时的违法行为及因果关系认定的,而是由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违反报案、保护现场等行政义务,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推定事故责任的。但这种行政责任中的逃逸不同于刑事责任领域的逃逸。行政管理意义上的推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出于交通秩序的维持,交通管理、驾驶人员管理的需要,推定交通事故中逃逸的驾驶人员行政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任的承担是合适的。然而,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却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事故责任”显然只能是针对刑事责任而言,因为一般情形

浅谈交通事故时间的意义及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中的作用和确定方法

浅谈交通事故时间的意义及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 中的作用和确定方法 宁阳大队商积显古毓令 2018年11月7日7时许,在104国道宁阳县磁窑镇后海子村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责任者逃逸案件,由于事故发生在凌晨,现场无见证人,肇事车辆肇事后逃逸,受害人为一拾荒老人,已经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只能确定肇事逃逸车辆为一由北向南沿104国道行驶的蓝色车辆,没有其他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办案民警在数天的侦破工作中,越来越感觉到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对破获该案的极端重要性,事实也证明,在民警确定了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后,仅用五分钟的时间,便成功锁定了肇事逃逸车辆,一举破获该案! 由此可见,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对于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构成交通事故的诸多要素中最基本的一个。交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在现实中有许多重要的作用: 一是对于工伤认定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在工伤的认定中,事故发生时间是重要的前提之一,只有在上下班的时间内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二是对于保险理赔有重要意义。车辆保险的生效与终止,都是以分钟来计算的,只有在车辆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才会理赔。因此,对于那些保险期间接近生效或者终止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意义不言而喻。 三是对于认定肇事驾驶员是否存在顶替问题有重要的意义。有些交通事故,由于某种原因,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替。如果能找到事故发生时间涉嫌顶替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证据,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四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有重要意义。现在随着车辆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道路交通的越发繁忙,交通流量越来越大。如果对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发生时间的划定不准确,范围划的过大,无疑会大大增加民警的工作量,造成破案效率低下,甚至会打击民警的破案信心,导致案件无法侦破。 那么,在交通事故特别是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调查时,如何准确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呢? 一是利用手机。手机几乎是现代人的标配,成年人,无论男女、贫富,几乎人手一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手机便从位置的移动状态变为静止状态,通过与电信运营部门协作,可以很容易地确定交通事故发生较为准确的时间。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查看受害人最后拨打手机、最后发送短信、最后更新微信、微博、QQ空间等社交账号的方法,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前限;通过查看手机未接电话来确定事故

酒后驾车检讨书

酒后驾车检讨书 1、酒后驾车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你好! 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做出深刻的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件偶然发生的事件,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次酒后驾驶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我对个人犯下的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所以,在此向各位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跟人的种种原因,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后果是巨大的,对《交规》完全不顾,自由散漫,目无交法,我恳请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改过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我为反面教材,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引以为戒,不要犯类似的错误。我也希望得到领导的帮助,得到领导的教诲和帮助,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警醒的态度来面对以后的驾驶,并且会以身作则杜绝酒后驾驶,加强自我约束,增加法律意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检讨人: 2、酒后驾车检讨书 尊敬的XX: 一大早上班,望着窗外渐行渐暖的天气,喜爱侍弄花草的我打算把办公室那盆疯长的、已拖地半尺的鸭趾兰分载一盆。正忙乎着,隔壁同事突然进来告知:昨晚6点,单位的一位男同事驾车亡命于交通事故。惊愕间,我半晌无语,满心的对花草的雅兴顿然全无。我不知道这起交通事故是如何酿成的?但我知道,就在昨天晚上,我和同事一起吃饭,经不住大家的热情相劝,我喝了不少红酒还执意自己开车赶回了家,当时感觉颇为清醒,

交通肇事逃逸定义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定义是怎样的 题要 说起肇事逃逸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一般因为肇事者害怕承担交通肇事责任,往往会出现逃逸的行为,也就是径直离开事故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给予肇事者的处罚是比较重的。那具体说到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上。大家知道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说起肇事逃逸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一般因为肇事者害怕承担交通肇事责任,往往会出现逃逸的行为,也就是径直离开事故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给予肇事者的处罚是比较重的。那具体说到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上。大家知道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交通肇事逃逸定义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

和死亡事故,处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备不同的资质。意见稿还明确3种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二、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到此。现实中,不是只要肇事的一方离开了事故现场的,就一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毕竟对逃逸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因此需要严格的作出相应的认定才行。

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逃逸”

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逃逸” 陈翔宇 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当中。这样立法是有所欠妥当的,我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单立。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我的观点加以佐证。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望文生义,即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可知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由交通肇事和逃逸两个行为构成。而这两种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前者出于过失,后者出于故意。同时,也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关系,因为逃逸并未单独定为一个罪名。故若一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定其为交通肇事罪不合理。 二、交通肇事逃逸不应当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按照这个定义,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发生交通肇事行为产生的更为严重的结果。且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两个行为,即肇事与逃逸。所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定为一个罪名,逃逸致人死亡的,作为结果加重犯,更为妥帖。

三、交通肇事逃逸因而导致共犯的探讨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存在情形,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明显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共同的犯罪故意这一构成要件。有人解释说,这里之所以存在共犯,是因为他们都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而交通肇事逃逸是故意而非过失。我觉得这样解释未免有些牵强附会。与其这样解释,倒不如说,他们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共犯了。也有人认为这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请注意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两法在同一个法律层阶上。而作为下位法的司法解释与作为上位的刑法明显不在同一个层阶上。若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则优先适用上位法。所以我觉得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单独定罪,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四、交通肇事罪逃逸但未成功当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而其不存在未遂的问题。而交通肇事逃逸是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是可能发生逃逸不成的。但是否会产生交通肇事逃逸未遂呢?我的结论是否定的。因为《刑法》没有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解释》当中亦无关于肇事逃逸未遂的处理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未遂这一说法。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要逃离事故现场几百米就认定其为逃逸,就算被拦截住也认定为逃逸。那这一行为是否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呢?在这

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谈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再次谈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 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一、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因而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对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将他人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

“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认定 张雷杜林 【案情】苍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认定,该车驾驶员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苍某在赔偿死者家属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一审判决支持了其诉请。二审法院以该车驾驶员交通肇事逃逸、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的理由予以改判,驳回了苍某的诉请。 【评析】一般保险合同中均有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免责条款。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界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刑事审判未对“交通肇事逃逸”进行明确认定情形下,民事审判仍可依法独立依据已查明事实认定该行为。 一、“高度盖然性”是民事案件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准则 本案中,该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当事人的责任。虽其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但结合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及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可认定事故发生路段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且有黄灯闪烁,其理应谨慎驾驶通过路口。本次事故中,受害人车辆系正面与苍某车辆右前侧相撞,撞击力度很大,车辆破损严重,在凌晨5时夜深人静的情况下,正如苍某在看完事故监控录像后所述,驾驶员不可能对事故发生时巨大的撞击力及声响毫无感知。因此,公安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更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应予采信。 二、刑事判决是否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产生已决效力问题应具体分析 本案中,苍某辩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驾驶员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而未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证明了本案中不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但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仅以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为由提起公诉,而非以其肇事逃逸起诉。故刑事判决未直接认定苍某不构成肇事逃逸,亦不能依据该判决即当然排除驾驶员肇事逃逸的可能。 三、严格“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民事认定,有助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彰显 交强险、商业险是交通运输业规避风险不可或缺的“防火墙”,但其并不保障严重威胁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系故意情节,动机多为侥幸心理,且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一旦发生对公众心理影响极大。如简单以刑事判决未予认定为由减轻民事审

交通肇事逃逸心里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心里分析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方侦查案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肇事者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这一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面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心理: 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 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至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的心理,认为目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

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心理,认为就算自首也无济于事; 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这些,首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心理:肇事车辆手续不合法,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心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干脆一走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辩护词 某某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某某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其审判阶段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到贵院依法查阅本案侦查卷宗,向被告人某某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认为受害人为被告人某某驾车碾压、拖拉致死证据不足。 (一)根据侦查机关《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侦查机关排查事发时经过的车辆范围为:一是沿途监控所拍摄的车辆;二是XXX及沿途石料厂、砂石厂出入的车辆。其排查范围未涉及沿途监控范围外村庄路口所出入的车辆(沿途涉及多个村庄,每个村庄均有道路连接事发路段且可能存在汽车进入事发路段的情况),因此,侦查机关未穷尽排查车辆的范围。 (二)就侦查机关在排查上述范围车辆过程中,亦未做到一一排查,根据卷宗材料显示,侦查机关仅排查了XX所驾驶的津HXXXXX轿车、XX驾驶的甘MXXX大客车及XX驾驶的甘LXXXX重型仓式货车,且连XX所述的现场还经过一两辆拉石头的翻斗车都未排查。因此,侦查机关在其排查范围内亦未做到一一排查经过车辆。 (三)补充侦查后,关于车辆的排查,侦查机关仅提交了一份自述报告及车牌号的清单,并未提供车牌号的来源、驾车人是谁、如何排查、在何地排查、排查人员为谁等相关证据,因此,该清单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进行过一一排查。再者,纵观本案,并未见监控。 (四)经过尸检,受害人XXX头部、背部、胸部、臀部、腿部及脚部几乎全身伤害,大量出血并伴有人体软组织剥脱,尸检死亡原因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故XX系颅脑损伤伴脏器破裂死亡”。而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头部所有部位均无任何碰撞痕迹、其车辆轮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

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 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此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体规定,是只要符合一般主体即可

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1) (一)犯罪客体 (1)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三)犯罪主体 (2) (四)犯罪主观方面 (2) 二、交通肇事罪认定 (2)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2)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3)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 (4)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4)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 (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6)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7)

浅谈交通肇事罪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罪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历来是《刑法》分论中研究的重点,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自 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关于该解释的争议不绝于耳,如何正确地理解刑法133条及其司法解释,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认定及刑事责任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定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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