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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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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徐___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

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为b型、0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徐___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徐___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徐___的供述相一致的。徐___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徐___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徐___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健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徐___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徐___单位的同事刘___和王___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徐__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徐___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时许作的案。但当天下午2时左右,徐___单位的同事刘___和王___以及门卫黄___都能证明徐___在单位值班。这有刘___、王___和黄___提供

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徐___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徐___在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徐___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徐___在2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徐___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徐___无罪。

篇二:辩护词范例

黄磊,乐小龙绑架孙亚宇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磊的委托,并指派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芳兰,强科恬担任被告人黄磊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认为公诉方对被告人黄磊的控告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

确,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被告人黄磊具有法定量刑情节。

本案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有: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首先,案件中,非法拘禁行为是为了实现绑架的目的,符合牵连犯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黄磊,乐小龙于2006年12月4日绑架被害人孙亚宇,并将其拘禁在一居民房里,是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最后,被告人所实施的非法拘禁是实现绑架行为的方法手段。符合牵连犯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被告人黄磊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一)我方当事人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未实施其他暴力侵害行为,并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我方辩护人经过调查会见等工作得知,被害人孙亚宇在被绑架期间,被告人黄磊与其同伙一直定时在雪芳饭店购买食物,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其次,我方当事人在作案期间并未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动机我方出示的证据——医疗费用单能够证明本案的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为挽救其重病的父亲而筹集医疗费用,这与其他的绑架案件以非法占有或挥霍为目的绑架人质索取财物的犯罪动机具有较大的差别。我方当事人母亲早逝,独生子,经济来源稀薄,2006年9月,其父黄伟生病入院,病情严重,他向亲朋好友求助未果,面临其父巨额医疗费用,不忍看到相依为命的父亲遭受病痛折磨,花光积蓄后迫于无奈才采取了过激的绑架行为。在此,希望合议庭在给被告人予以处罚的同时,也可以让大众看到被告人不可泯灭的孝道。

(三)我方当事人在认识到行为的恶劣性后,积极主动地去投案,积极承认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2006年12月8日晚,我方当事人黄磊与同伙乐小龙商议后打电话给黄磊姑姑黄瑞瑞,表示让黄瑞瑞帮黄磊照顾父亲,并且告诉黄瑞瑞犯案经过以及打算与12月9日与乐小龙一起带被害人孙亚宇去公安局自首。被告人黄磊与乐小龙在当晚将从被害人孙亚宇处所得财物如数放回孙亚宇的手提包。12月9 日,带被害人去自首的路上与公安人员遭遇,被逮捕后积极承认犯罪事实,态度端正,积极悔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司法解释中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首。

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任命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具备其中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以及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

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七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热恩所犯罪行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悔改表现,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黄磊平时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其次,被告人是家中独子,缓刑可以保障被告人父亲有人照顾,即可兼顾法理,又可兼顾人情。所以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磊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希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上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判决。我与当事人坚信合议庭秉承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惩罚犯罪与追究责任的同时,能够兼顾法的人性。也能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芳兰

上海市正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强科恬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篇三:辩护词范本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受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姚利顺的刑事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相关案件卷宗,观看了案件的视听资料,同时与公诉人了解并交流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与被告人家属了解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现辩护人对公诉人就本案被告人定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有如下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审判长予以斟酌采纳:

1、本案被告人属于残疾人,做过多次开颅手术造成神经性伤害,

在语言表达、身体素质、行走、记忆能力方面存在欠缺。其相对于正常人来说社会危害性更小。

2、本案犯罪金额相对较小,犯罪的手段并没有造成其他的损害,情节相对轻微。

3、本案赃款已经追缴、退赔,并无其他严重危害后果。4、在认罪悔罪态度方面,因被告人的身体有病,记忆力存在瑕疵,故辩护人请求法官在衡量该情形时应当予以酌情考量。

5、虽被告人因疾病原因无法确定或者回忆其犯罪行为,但被告人在主观上能够认知到盗窃属于犯罪不当行为,其在回归社会以后不会从事该行为,其主观危害性较小。

综上,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梁灏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刑事辩护词示范文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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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题要 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离不开律师的辩护,而律师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小编带来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 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

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唯一结论。但庭审的结果表明,控方提供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 1、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一)没有提供尸体、尸块或尸体各部分残骇;没有提供杀人、毁尸工具、运尸工具和运送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没有提供抛尸现场。 二)现场仅发现少量血迹、少量可疑组织碎屑及一块很小的骨质碎片。涉及这部分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在厨房的血迹不能排除切菜时手指受伤流血的可能,在卫生间的血迹不能排除鼻血或妇女经血的可能;在卫生间发现的组织碎屑不能排除系头皮、脚皮等因新陈代谢而产生的正常脱落物;骨质碎片不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三)魏某某在2006年11月14日证言中证实:11月11日,也就是林某某“死亡”3日后,魏某某曾收到林某某手机发给她的短信。这短信系谁所打?目前并没有证据排除不是林某某所打的可能性。 四)控方在辩论中认为林某某出走时什么都没带,没有生活来源,两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这些都说明她已死亡。辩护人认为这些都只能是猜测、分析、判断,不是证据,不能说明她已经死亡。据报载,某母女二人被某兄弟二人拐卖十年才被发现,佘祥林妻子也是十几年才回,其间同样都是和家里失去联系,从家庭角度看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控方的以上说法不能证明林某某已经死亡。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接受了上诉人刘________家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刘_______案件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被错误地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进行辩护。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我详细查看了上诉人刘_______跟______乡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详细听取了关于本案的问题反映,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此案一审法院是错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应该依法宣告上诉人刘_________无罪。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刘_______与______乡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其内容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份合同书中的和上项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营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对可以转让这个问题,合同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对于合同的转让,村里的领导即村委会主任杨______已经签署了“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主任杨_______已经签署“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据此,认定转让是非法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刘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转让。因为公章不是刘______加盖的,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也不是刘_______签署的。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且有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的这份转让合同放在上诉人刘______面前,刘_______这才进行合同转让。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追究加盖公章者的责任、签署意见者的责任,而不应该把这些责任让没有参与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刘_______来承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_____ __参与或者知道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具体情况。上一个没有犯罪故意的人来承担罪责,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第四,上诉人刘______转让合同牟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用刑罚对刘________进行处罚。 以上四点辩护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而不应当使案件经不起时间检验。本辩护人认为,即

优秀律师事迹材料(完整版)

优秀律师事迹材料 优秀律师事迹材料 : 窦荣刚律师事迹材料 窦荣刚,男,汉族,74年生,山东临朐人。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 201X年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1X10281728。从业以来一直执业于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十二年,承办过大量在潍坊市、山东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201X年荣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人民网联合举办的“201X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优秀奖; 201X年3月被潍坊市司法局授予“201X年度潍坊市优秀律师”;201X年荣获山东省第十三届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山东律师论坛)论文评比一等奖;201X年荣获山东省首届律师、公诉人辩论赛团体一等奖;201X年被评为潍坊市法律援助优秀个人;201X年度被评为潍坊市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服务百日行活动先进个人。所撰写的有关“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专业论文多篇在《法制日报》、《律师与法制》、中国律师网等国内权威专业主流媒体上发表,对我国律师行业文化建设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均产生了一定影响。所承办的成功辩护案例一篇在《上海法治报》以整版版面发表,另一篇被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编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辩护业务指导书籍《法庭亮剑——大律师获奖辩护词暨经典刑案评析》一书收录。

一、律师执业方面,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方向,努力钻研业务,扎实勤奋工作,以专业主义的辩护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窦荣刚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坚持刑事辩护专业方向,高度重视对刑事法律及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的学习、研究和积累,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办案实践,凭借较为扎实的专业功底、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辩护工作的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思路,准确把握辩护要点,并以严密精准的论证说服法庭或检察机关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爆炸物品犯罪和其他各种常见、多发刑事犯罪案件辩护工作,先后在十余起刑事案件中为委托人作无罪辩护成功,另有数十起改变罪名、减少罪名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成功辩护案例。尤其在涉及烟花爆竹、黑火药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爆炸物犯罪;因经营劳务输出、出国留学业务而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领域,均已有多起无罪或重罪名改轻罪名的成功辩护案例,在辩护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到的专业见解和办案思路,成为该律师办案的特色领域,在全国刑辩律师界居领先地位。目前,随着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该律师承接办理的刑事案件已从潍坊市扩展到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聊城市、淄博市、枣庄市等多个地市及浙江、湖北、山西、江苏、河北等全国多个省份。 辩护代表案例有: 1、潍坊市坊子区“ 8.28”葛家烟花厂爆炸案(重罪名改轻罪名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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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本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

侵犯知识产权罪辩护词范本

侵犯知识产权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xx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不成立。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赵某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而非侵犯著作权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该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该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而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 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不是侵权复制品即盗版光盘的制作者,是制作者以外的人,只是销售了他人侵权复制品,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18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所以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二)、本案件不能适用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赵某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至2010年之间,起诉书提到在XX某某音像公司查获盗版光盘的时间为2010年12月06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查获收货人话名为“刘X”、“小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也就是说赵某贩卖盗版光盘行为都发生在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前,按照刑法原理法律原则上没有朔及力,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而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查获收货人化名为“XX”、“X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并不属于被告人赵某所有。

斯伟江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

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

律师辩护词

****抢劫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从被告当时作案时,虽带了刀,但系水果刀,且未将其拿出,未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故认为此案当以抢夺罪处理。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抢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身上经营店铺破产,偶然发现隔壁有人取钱的情况下,一时起兴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

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xx酌情减轻处罚。 5、被告人xx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谢谢 辩护人:****** 律师 二*****年***月***日

辩护词的一般格式和标准范文

辩护词的一般格式和标准范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

辩护词示例

辩护词 场次:半决赛0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青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希文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全程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整体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混淆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其所产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提请法庭充分注意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最重要条件:其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张希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认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实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并不具有非法

一片中英文对照的辩护词

这是一篇辩护词。事情发生在一八七零年的美国密苏里州的沃伦斯堡。波登与杭斯贝两位先生是邻居又是朋友。一天晚上,波登养的一只名叫"老鼓"的狗跑到隔壁杭斯贝家的后院中,不幸被杭斯贝开枪打死,波登悲愤难平,提起控告。这桩狗的官司由地方法院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终审时,参议员佛斯特代表波登向陪审团朗诵了一篇名为《狗的礼赞》的辩护词。陪审团的法官们被这篇千古难寻的奇文深深地感动,最终宣判波登胜诉,以被告赔偿500美元(当时的500美元相当于目前的5000美元)而结案。 由于此案在当时引起了轰动,影响面很广,而成为世界著名的法律案件。同样,佛斯特的这篇《狗的礼赞》,把犬对主人最朴素、最纯真、最珍贵的感情表达得淋漓尽致,感人肺腑,因而以其强烈的感染力成为全球养狗爱好者喜爱的经典篇章,倍受推崇,万人争颂,其影响力至今不衰。当地还把此文刻在了为"老鼓"建立的纪念碑上,闻名于世。 请耐心的看完。 一下为辩护词《狗的礼赞》全文: Gentlemen of the jury, the best friend a man has in this world may turn against him and become his enemy. 各位陪审员:在这个世界上,一个人的好友可能和他作对,变成敌人; His son or daughter whom he has reared with loving care may prove ungrateful. 他用慈爱培养起来的儿女也可能变得忤逆不孝; Those who are nearest and dearest to us——those who we trust with our happiness and our good name——may become traitors to their faith. 那些我们最感密切和亲近的人,那些我们用全部幸福和名誉所痴信的人,都可能会舍弃忠诚而成叛逆。

辩护词格式 - 法律文书

辩护词格式-法律文书 一、结构写法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格式如下: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辩护词格式

辩护词格式 辩护词格式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辩护词格式写法】 辩护词格式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首部】 要紧包括三部分,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讲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既是受被告人的托付不是受人民法院指定。实践中,还讲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依照的。第三、也能够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差不多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 【正文部分】 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差不多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讲明各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概括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要紧包括下列几个方面:起诉书指挥客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差不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斩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有意依旧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客人代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人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结束语】 要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辩护词格式范本】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辩护词范文

XX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

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件纯属偶然。那天,他在跑业务,车行至武陵山时,被游行的队伍堵住了,他只好下来步行,由于从未见过这种场面,感到很新奇,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拿出手机拍照,稀里糊涂地跟随游行队伍就来到了吉首 市火车站货场的铁路上,他先是站在后面,看着很多人打石头,后来受现场气氛感染,想到平时疼爱自己的大伯、小姨、哥哥、姐姐的集资款也将血本无归,一时冲动,也扔了两块石头,其中一块落空,另一块落在武警的盾牌上(见公安案卷73页)。由此可见,龙某跟着游行队伍是因为新奇,后来打石头是因为一时气愤,并不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也没有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其次,被告人龙某的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从被告人龙某的讯问笔录以及起诉书所附的光碟中可以看到,龙某参与了“9〃25”事件,但是龙某并不是这起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也不是积极参与者,他只打了两块石头,而且也没有砸到现场的武警。从公安案卷中的第142、143、144页的情况说明来看,整个事件的参与者一两千人,打石头的也有近百人,龙某个人在其中起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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