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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研究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写入刑法,醉驾入刑六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已经占案件总数的32%。根据公安部统计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数量同比每年降低且幅度较大,因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情形,《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事客运、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超速的行为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但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醉驾已经占到了危险驾驶罪受审刑事案件的90%以上。可以说,醉驾的惩罚力度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处以刑罚。超严格的“一刀切”的醉驾标准波及面过宽,使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批量性增长,会导致因喝酒驾车而受刑事处罚的人偏多,导致社会管理秩序的对立情绪增大。加之实践中很多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醉驾情形,更应本着宽严相济的政策,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结合,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一、酒驾和醉驾的界限认识

1.醉驾门槛严厉。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酒驾与醉驾的分界线。也就是说,每100毫升血液含0到20毫克酒精不属于酒驾,每100毫升血液含20毫克以上80毫克以下酒精达到酒驾的标准,这表明喝酒驾车并不是国家绝对禁止的行为,国家禁止的是超过20毫克以上的酒驾醉驾的行为。醉驾门槛过低,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以上酒精为醉驾,相对于英美国家120毫克的起点,中国酒驾醉驾标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标准。

2.酒驾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上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驾和醉驾的违法性兼顾了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

二、严刑峻罚不能解决并消灭醉驾犯罪

严刑峻罚能够解决并消灭醉驾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醉驾入刑所取得的成效好于之前的行政处罚,但是单纯的用“严打入刑”来解决醉驾问题是不科学的。刑法的目的不是惩治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在我国有着酒文化的传统历史背景下,“醉酒驾车”在当下的文化背景下已经深深扎根,刑法的严厉制裁不是万能的。菲力就此问题下过精辟的结论:“刑法的效力很有限,这一结论是事实强加给我们的。” 尤其在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用刑罚来规范社会行为,效果是低效的,或者简单的用刑事责任来替代、概括行政责任是错误的。只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立法上相衔接、相配合,才能更好的发挥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刑法谦抑的内涵。

三、醉驾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执法衔接

1.明确路检查处酒驾行为只能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执法查处酒驾醉驾属于行政执法中的监督检查,由于公安机关的双重主体身份性质,在一般社会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是以行政机关身份出现于社会管理面前,而在刑事诉讼关系中则扮演侦查机关的角色,在整个路检行为中,公安机关人员需要转换和衔接自己的角色定位保证监督检查行为的进行。

2.避免重刑法轻行政。对于酒驾的查处,无论最终是否达到醉驾标准,案件的查处均是由交通警察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发现酒驾者,一般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调查范畴,包括交通警察强制酒驾者抽验血液的行为。因此,醉驾的查处落脚点是行政执法。

3.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积极考虑免于刑事处罚。在实践中,将醉驾一律作为犯罪来处理是不合适的,对于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案件,如果不判处刑罚也可以实现特殊预防效果,也应该积极考虑免于刑事处罚。例如,上海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中指出:“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二是救治病人型。三是睡觉休息型。四是隔时醉驾型。五是尚未驶出型。六是被醉驾追尾型。” 

4.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互补作用。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但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余的因素,如驾驶车辆种类、行使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互补作用,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尚未达到醉驾标准的,或者达到醉驾标准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扣证、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达到醉驾标准,情节严重后者有危害后果发生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变更行政处罚案件性质,履行刑事审批手续,转为刑事案件,依照刑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是重点。如何做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是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先不急于将酒驾醉驾转为刑事案件,而先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之后若

醉驾入刑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研究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 王 晶

摘 要:醉驾入刑以来,原本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酒后驾驶行为进入了刑事犯罪领域。从实践中看,包括醉驾在内的酒后驾驶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明显的减少和遏制,但在执法中,简单粗线条的重刑事处罚轻行政处罚的现象严重。避免因立法欠缺严谨性和科学性而使执法、司法行为从一个极端走入另一个极端,我们需要研究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的衔接问题,有利于改进醉驾行为的治理机制。关键词:醉驾入刑 行政处罚 立法衔接

文章编号:ISSN2095-6711/Z01-2017-04-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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