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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实施,加快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立法工作,创造性地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促进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了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①。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并颁布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行了修正。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自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了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了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至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现行有效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计146件②。这就使得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制保障。

一、内蒙古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创制性立法工作。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不论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维护祖国统一,还是稳定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都是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因此我们党一直以来把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看成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邓小平曾讲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③。因此我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经济立法占了地方性法规总数的一半以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我区制定了关于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2 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3.21 【实施日期】1992.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机场、水源、口岸、交通、电力和通讯设施、矿山、风景旅游区、历史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自治区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要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的实际,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质环境、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正确处理规划与计划、城市与乡村、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期实施。 第六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

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 修正)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3.3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受益并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盟市、旗县已设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根据本辖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本辖区的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防治区由重点防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组成。 重点防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草原保护法

草原保护法 草原无论从何种角度,均一致被认为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水土、 防风固沙等环境效益生产饲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经济效能,与牧区人民生活休戚相关。 而,在我国草原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生态规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工革场退化严重,草群变 得稀疏低矮,优良牧草减少,产草量低,生态条件恶化(旱化、沙化、盐渍化),鼠、虫害 加重,使草原变劣,动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等。 国家非常重视草原立法,现已颁布《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制 止乱搂发莱、滥挖干草、保护草原资源报告的通知》。内蒙、宁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 区也分别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指我国境内的 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它的宗旨是,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珠,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的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 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护法的内容 《草原法》共计23条,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具体表现如下:、 1、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江种草,促进畜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国家保护草 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草原法》第9条第2、3款) 2、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工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草原法》 第10条) 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检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 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护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草原法》第11条)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加快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有利于拉动有效投资、扩大信息消费、降低创业成本,有利于促进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对于推动“互联网+”发展、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随着《宽带内蒙古发展规划》的启动实施和持续推进,我区宽带发展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发展水平较低、速度较慢,城乡发展不均衡,服务质量有待改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精神,加快我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网络强国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应用驱动、创新引领、开放共享、高效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宽带网络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基础支撑和引导带动作用,以加快建设高速宽带网络、推进网络提速降费为重点,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为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推动“互联网+”新发展,促进信息消费新增长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全光纤网络城市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高速宽带网络建设,2016-2017年全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达到200亿元。 到2017年,城区家庭具备100Mbps(兆比特每秒)光纤接入能力,呼和浩特市等城市宽带用户平均接入速率超过30Mbps,其他城市超过20Mbps;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100%中小学实现光纤到校,农村牧区宽带家庭普及率大幅提升;4G网络全面深度覆盖城乡,移动宽带人口普及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到2020年,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建成高速、泛在、安全、先进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 二、重点任务 (三)推进城市网络光纤化改造。 全面落实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并将通信设施的规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2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中华人民共与国草原法》中所称草原就是指什么? 答:天然草原与人工草地 2、天然草原包括哪些? 答:草地、草山与草坡 3、人工草地包括哪些? 答: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与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4、哪个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理工作? 答: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5、草原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国家,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得除外 6、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什么原则依法转让? 答:自愿、有偿原则 7、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得受让方必须具有什么条件? 答: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得能力 8、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做出哪些行为? 答: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与草原上得设施 9、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保护、利用得哪些方面? 答: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与草种生产 11、《草原法》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得,应当交纳什么费用? 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12、国家对草原实行什么制度? 答:以草定畜、草畜平衡 13、牧区得草原承包经营者在利用草原资源时,应实行什么制度? 答: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14、国家提倡在哪些地区实行牲畜圈养?

答:在农区、半农半牧区与有条件得牧区 15、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得草原得,应当依照哪部法律得规定给予补偿?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 16、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得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哪些补偿? 答: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 1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哪个部门得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18、草原防火工作贯彻什么方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 19、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得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得,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二、判断题(对得打√,错得打×) 1、依法改变草原权属得,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 2、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得争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得处理决定不服得,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得,按照自愿互利得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4、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5、除抢险救灾与牧民搬迁得机动车辆外,禁止其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使,破坏草原植被。(√)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不用听取草原使用者与承包经营者得意见。(×) 7、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与畜牧业生产服务得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得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8、有关单位与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得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承包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2009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

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土地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 第八条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牧区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 (一)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新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因与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

草原法律知识竞赛参考试题及答案

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编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 2、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信息畅通,快速反应; 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3、农业部规定的草原防火期是什么时间? 春季为3月15日——6月15日。 秋季为9月15日——11月15日。 4、《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分为几级? 应急响应共分为4级。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是怎样规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地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报告后,4小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火灾后,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何时由第几届人大会议通过?自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的原则是什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怎样的原则?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预警级别是如何划分与标识的?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20** 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内容分为几章多少条? 20** 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分为7章,74条。 1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为什么要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监督和咨询机构,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守统计秘密。 任何单位、任何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修改。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公民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不具备设置统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本部门以及管辖系统内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恃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城。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并根据需要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旗县以上林业、农业、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具备《条例》规定条件之一的区城,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填报国家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定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申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立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级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是指什么 答: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2、天然草原包括哪些 答:草地、草山和草坡 3、人工草地包括哪些 答: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4、哪个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理工作 答: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5、草原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国家,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什么原则依法转让 答:自愿、有偿原则 7、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什么条件 答: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 8、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做出哪些行为 答: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9、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保护、利用的哪些方面 答: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 11、《草原法》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什么费用 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12、国家对草原实行什么制度 答:以草定畜、草畜平衡 13、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在利用草原资源时,应实行什么制度 答: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14、国家提倡在哪些地区实行牲畜圈养 答: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 15、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哪部法律的规定给予补偿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哪些补偿 答: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 1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哪个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18、草原防火工作贯彻什么方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9、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 2、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4、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5、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使,破坏草原植被。(√)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不用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7、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修订)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5.27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发展节水型工业、农村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第六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1-2-11 10:31:00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00年,全区各族人民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努力扩大区内需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各项社会事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民生活质量继续得到改善,全面完成了“九五”计划确定的主要任务。 一、综合 国民经济加快增长。全区国内生产总值14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7%,增速较上年加快1.9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52亿元,增长2.6%;第二产业增加值552亿元,增长12.3%;第三产业增加值496亿元,增长11.6%。全年社会劳动生产率13223元/人,比上年提高9.2%。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较大,第一产业的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明显,第二、三产业发展步伐加快,工业重型化结构得到改善,农畜产品加工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市场物价止降转升。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1.3%,改变了1998年以来连续两年下降的局面。分项目看,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0.8%,居住价格上涨3%,食品类、衣着类、家庭设备及用品类和医疗保健类价格分别下降2.8%、1.4%、1.1%和0.1%。受石油价格上涨和国内需求回升的影响,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2.8%,能源、原材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6.5%,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上涨6.1%,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1.9%。但农畜产品收购价格仍下降0.3%。[见附表1] 劳动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年末全区从业人员1060.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19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429.37万人,乡村从业人员631.52万人。劳动就业向多渠道发展,城乡私营个体从业人员201.10万人,增加14.72万人。年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0.05万人,全年通过多种渠道使15.77万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全区财政总收入155.60亿元,比上年增长8.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10.67亿元,增长9.8%,地方财政收入中一般预算收入95.09亿元,增长11.8%;上划中央“两税”收入44.91亿元,增长4.8%。财政支出明显扩大。全区地方财政支出256.50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支出242.78亿元,增长21.9%,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农林水气事业费、行政管理费等支出增幅较大。 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两大目标”基本实现。通过抓大放小、实施债转股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使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了生机和活力。到2000年底,列入国家考核的70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80户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全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盈亏相抵实现利润由上年净亏损1.65亿元转为净盈利13.23亿元。金融体制和各种社会保障体系的配套改革稳步推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发展和效益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有效需求仍显不足,经济结构不合理矛盾较为突出;企业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及适应市场能力还不高;农牧业生产遭受罕见自然灾害给农牧民增收带来较大困难;城镇就业压力增大,部分群众生活仍比较困难;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任务仍相当艰巨;社会经济秩序、安全生产和发展环境等有待进一步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电信基础设施资源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XXX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管理系统设 计方案 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

目录 一、概述 (1) 二、系统软硬件平台方案 (2) 三、数据库结构说明 (19)

一、概述 项目背景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共享各文件的有关要求,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加强应急通信资源管理等工作,已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电信网络监管的几项重点。 共建共享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电信监管机构、各级基础电信企业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网络管理技术手段,提高网络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拟建设基于电子地图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从而将详尽的、随时更新的交换、传输、铁塔、杆路、基站、管道、光缆等重点基础设施资源信息在地图上管理起来,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通过管局网站在WEB 上实现直观的信息共享,并对基础电信企业开放,以利于企业间开展共建共享,同时也对企业以往报送信息进行验证,并在日常的共建共享管理、基础设施管理中发挥作用。 长安通信清算公司认真研究了内蒙古管局和各运营企业的业务需求,并结合本公司以往的通信管理部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经验,提供了本设计施工方案。 项目开发原则 本项目的开发以满足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实际监管工作需求为主要目标,需具备准确性、实用性和便捷性。本系统具备完全独立的能力,同时具备高度的扩展能力和互联能力,具备与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及未来与企业网管系统互联并获取实时数据的能力。本项目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投资。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 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政府统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蒙古自治区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中央驻内蒙古自治区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五)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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