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何家堡煤业项目部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

奔腾建筑工程

何家堡煤业项目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对火工品使用的管理,对爆破材料的申请、领用、验收入库、发放,现场使用以及每次爆破后剩余材料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防止爆破材料丢失及使用中的安全,特制订以下火工品领用专项安全保证措施。

一、火工品管理领导机构

组长:康建泽

副组长:仕学荀兴荣栓林秀忙涛

成员 : 广顺雷祖斌绪友林乃学林乃帮

二、管理方案

1、项目部成立专门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为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各工作面爆破员及安全员担任。

2、组长负责火工品的全面安全管理,协调分配各项工作。副组长负责火工品的领用、存储及使用过程的整体监管,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同时负责对工人进行火工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小组成员的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各班组和施工现场及各种措施的落实,对火工品的井下存储安全、爆破安全进行全程监督;爆破员负责火工品的领用、使用、登记及退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要严格执行火工品在领用、使用及退库过程中的清点登记制度,井下要有火工品使用台帐。

4、管理人员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井下的火工品存放数量、存放环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处理。

5、要定期组织工人进行火工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技能。

6、每班的安全员负责对全部工作面的火工品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对火工品使用台帐进行检查。

7、每班瓦检员负责在整个爆破过程中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保证爆破安全。

8、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管理机构成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点,了解情况、控制事态的发展、紧急救援、妥善处理安置后事,将事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向矿方及监理汇报,并根据事情的严重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及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

9、在主皮带机头和回风井井口翻矸处加装除铁器,防止未爆雷管流入矸石场或煤场。

10、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制度,井口检身人员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防止雷管流入社会。

三、安全保证措施

(一)、火工品领用

1、使用火工品必须具有当地公安局签发的火工品使用证,爆破员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及公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并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及证件不齐全的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

2、严格执行火工品领用和发放制度。火工品的领用由当班爆破员负责,领用火工品时应根据当班使用数量填写火工品领用表,经审批后领用,不得多领。

3、领用火工品时要当面点清炸药和雷管数量、核对雷管编号,并签字确认。

4、爆破员要对领取的火工品进行验收,炸药必须是煤矿许用炸药,雷管为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对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及脚线长度不够、有破损的电雷管不得领用。

5、核对好数量和质量后,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到木箱中并立即上锁,由放炮员亲自负责火工品的运输。

(二)、火工品的运输

1、每班火工品必须固定专人运送,从炸药库领回的火工品必须立即送到井下作业现场,严禁中途停留或将火工品带到地面驻地。

2、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

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3、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逗留。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4、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5、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

6、雷管、炸药必须由两人分开运送,严禁堆放在一起运送,在运送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不得和带电物件(包括化纤物品)接触和摩擦。

7、在运送过程中,火工品不得交于他人保管,木箱钥匙不能随意乱放,不能离身。

8、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9、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10、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三)、火工品的存放

1、火工品必须要分类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并上锁,作业点暂时无人时存放在作业点的火工品必须要设专人看管或将剩余火工品及时交回炸药库。

2、井下火工品要存放于支护完整、顶板完好、无积水、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置在警戒线以外。

3、严禁将火工品私藏于井下或带上地面。

4、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四)、火工品的使用

1、井下装药及爆破过程必须由爆破员亲自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2、爆破员要根据每循环使用的数量从箱中取出炸药、雷管,并及时上锁。

3、井下要建立火工品使用台帐,每班爆破员必须对当班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时要写清楚日期、班次、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及爆破情况,由班组长签字确认。

4、爆破后要先对残爆、拒爆及瞎炮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回收的电雷管要交回炸药库,不得私自携带。

5、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要及时退库。

6、井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保证爆破安全。

(五)、火工品退库

1、要严格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退库由领用火工品人员负责。

2、退库时要清点数量,做好退库记录,手续要齐全完善。

3、严禁将未使用完的火工品乱扔乱放,个人私藏及带上地面等,一经发现将严厉惩处。

四、各项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出入井清点检身制度

1、爆破员、安全员从炸药库领到爆破材料入井前(或到工作地点作业前),当班检身员要及时开箱清点数量,并进行登记签字。

2、爆破员、安全员升井(或离开爆破作业现场)时,由当班井口检身房检身员对剩余民爆物品进行清点,并将清点数量如实记录在登记簿上,并在责任人栏签名。

3、出井清点的数量、名称、规格、编码等必须与《工作手册》

的剩余情况一致,发现可疑,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及矿调度,及时追查原因。

4、检身员在清点时,必须认真负责,不得走形式,否则,将重罚,造成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切实抓好我单位民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由矿安全副矿长对民爆物品使用负监管总责。

2、各区队以班组为单位,指定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管员,并将各组民爆物品使用监管员报炸药库备案。

3、民爆物品监管员要对所负责的班组民爆物品的开票、支领、使用和清退等过程进行监督。

4、没有指定民爆物品监管员的班组,炸药库有权不发给民爆物品。

5、各班组民爆物品监管员如因请假不能上班,队长必须指定临时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员,并出具证明给炸药库备案。否则炸药库有权不给支领民爆物品。

6、各班组根据本班工作量预计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将数量报本班安全员开具《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报相关人员审核批准,爆炸物品支领单,经监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安全员与爆破工一起到炸药库支领民用爆炸物品,班长指定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懂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与专职爆破工负责支领和运送。

7、入井前,监督员要对支领的数量、种类、规格等进行核实,并认真填写记录。

8、民爆物品现场监督管理员,对民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使用数量及班末清退等进行监督,升井后,监督员要对炸药库民爆物品使用监督管理记录表上填写的数量进行核实,若支领、使用、和清退数量与监督员掌握的数量相符,监督员应在民爆物品使用监督管理记录表

上签名,否则,不给签名,并及时追查原因。没特殊原因,不审核签字的,一次罚款10元。

9、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井下放炮“一炮三检”制度

为加强井下爆破管理,杜绝事故发生,特制订放炮“一炮三检”制度如下:

1、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下爆破。

2、凡本矿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井下放炮地点在打完眼装药前,必须先经瓦斯员检查瓦斯,只有在放炮地点附近20米围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0%时,才允许装药。

4、炮眼装完药联线前,再经瓦斯员检查瓦斯,只有放炮点附近20米围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0%时,才允许炮工联线放炮。同时,班长安排专人在能进入放炮地点巷道的各巷道(警戒线以外)站岗截人,只有正常供风、站岗截好人,瓦斯员再次检查扭炮机地点附近20米围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下令响炮。

5、爆破后,瓦斯员再次检查瓦斯,只有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炮烟吹散后,由瓦检员、班长、安全员、放炮工进入验炮,进入顺序依次为瓦检员、班长、安全员、炮工。瓦检员在进入时,边走边检查瓦斯,只有验完炮,处理完隐患后,方可恢复工作。

6、处理瞎炮和补炮也必须按照以上顺序进行瓦斯检查和验炮。

7、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三人连锁”放炮制就是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2、执行换牌按照下述程序进行操作:

1)爆破工在检查联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阻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

3)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并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4)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没有得到撤岗命令前,不得脱岗。在警戒期间,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放炮警戒区。

5)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以下,通风正常及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7)放炮前,瓦斯检查员还应检查扭炮机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其浓度在1.0%以下,方准放炮工操作炮机。

8)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点到放炮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9)爆破工、警戒人员和放炮躲避人员都必须躲在有支架、物体等掩护和支护、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

10)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应先用导通表或爆破电桥以及欧姆表检查网路是否导通,若网路不导通,必须先查清原因。

11)若网路正常,爆破工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放炮。

12)放炮时,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的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使用电容式发爆器时,先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将毫秒开关转至“充电”位置,待氖灯泡闪亮或红绿灯交闪时,再迅速将开关转至“放电”位置进行“爆破”。

13)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的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14)放完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保管。

3、对整个放炮过程,由当班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五、瞎炮处理制度

1、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的尚未爆破装药的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瞎炮要仔细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当班瞎炮当班处理,要做好交接班。在处理瞎炮时应采取以下方法。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联线再放。

2)重新联线放炮不响,可以在距瞎炮眼至少0.3m处另打一个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重新打眼装药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和矸石,收集未爆的雷管。

4)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5)处理瞎炮必须有当班班长、安全员、瓦检员现场指挥处理,其他人员撤离现场。

4、处理瞎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放置的炸药和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孔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5、违反本制度,一次罚款100元。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放炮员支领和清退民爆物品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各区队安全员开具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及单位领导审批的《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必须有班(队)长或带班领导审核意见和民爆物品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领用单上必须有本队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签字。

2、没有《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民爆物品,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反映。

3、《爆破员作业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炸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

4、放炮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和安全员一起亲自到库房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办理清退手续。炸药库管理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

5、放炮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发现涂改迹象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并及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6、发放时,库管员必须用手持机和爆破IC卡作出库登记,并将所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经办人等信息如实在《民用爆破物品出入库总台帐》填写清楚。

7、爆破员、安全员领导民爆物品时,将所领到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编码如实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手册》上,清点无误后在规定的栏签字。

8、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存放、运送),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经查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清退手续。

9、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退交炸药库后,本班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要在出入井时开箱清点,并在责任人栏签字,发现本班支领

量、使用量和清退量不符,必须及时追查,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节严重时,矿值班领导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0、当班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清退,药库管理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并签名。

七、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1、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检查时,煤矿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2、煤矿成立自查自改领导小组,煤矿在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时,必须把民爆物品隐患作为重点检查容之一。

3、民爆物品自查自改隐患包括民爆物品的购买、存储、领退、运输、保管、登记、现场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及是否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按本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当天进行汇总,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限期整改。

6、重大问题报煤矿负责人制定方案和措施后进行整改,整改必须落实好资金、负责人、限定整改期限,并由自查自纠领导小组认真督促整改进度。

7、隐患整改完后,要按照标准进行验收,直到整改合格为止。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整改完后,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8、民爆物品自查自改工作必须做到有记录可查。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凡涉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成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3、爆破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5、井下爆破员必须是双证(行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上岗。

6、涉爆持证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证件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

7、涉爆人员除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证件年审外,本单位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的强化培训。

8、涉爆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九、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制度

1、凡涉爆从业人员,必须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登记表》,报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当地派出所政审,通过政审后报公安机关审查后登记备案。

2、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煤矿必须报相关资料到当地派出所审查通过后,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涉爆从业人员,必须是无经济纠纷、无犯罪行为和吸毒史的“三无”人员,且思想上进,工作表现积极的人员。

4、严禁单位招收老弱病残人员从事涉爆作业。

5、对于本单位涉爆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登记后,单位及时以文件下聘书,在聘书中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十、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1、单位药库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有人进入盗抢等,必须及时报警。

2、药库保卫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人员,也必须及时汇报单位领导,采取相应措施。

3、单位发生民爆物品事故时,必须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4、报告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报告人等。

十一、民爆物品领用、清退原始凭证保存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等原始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涂改、撕毁等。

2、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等原始凭证,分类按月装订后统一交单位民爆物品负责人专柜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3、凭证保存由专人负责,要防潮、防火、鼠咬等,要定期检查保存情况,以备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