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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协议

附件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收支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付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人/收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

丙方(受托人/付款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日月签订了编号为【】的村镇银行投资顾问协议交易合同(下称“基础合同”,见附件1),就该基础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账户收支监管”服务,由丙方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费万元人民币资金支付提供监管服务。

本协议所称“账户收支监管”是指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支付中介,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管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所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丙方就所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收取监管服务费。

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监管资金

1.1甲方依据本协议存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即视为监管资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基础合同有效期届满(下称“监管期间”),对于实际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管。

2.1 本协议的监资金为:

监管资金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监管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管账户。

第二条监管账户

2.1 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甲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账户名:

账号:

2.2监管账户应采用下述预留银行印鉴,不得使用支付密码印鉴:

(1)对于甲方需将监管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组成。

(2)对于需向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监管资金或将监管资金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乙方组成。印鉴组合与相应的支付金额要求为:。

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2.3监管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管服务之目的。

第三条监管服务和费用

3.1 在监管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包括使用网上银

行等方式划付)监管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管资金的除外。

3.2 监管期间,就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甲方应按照下述约定向受托人丙方缴纳监管服务费:

(1)收费标准:;

(2)收费方式:;

(3)付款账户名称:;

(4)付款账号:。

3.3 甲方未能按时将监管服务费支付到监管账户的,不影响受托人

按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监管服务费。

第四条监管资金的支付

4.1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之一,受托人可对监管资金进行支付:

(1)甲方申请将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本协议第 2.2条约定的甲方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

(2)乙方申请支取监管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收款人提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及以下第项单据或证明文件的原件: (a)网站查询记录打印稿

网站窗口:银监会官网→在线办事→金融许可证查询

网址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7477673.html,/licence/view.jsp

(b)基础协议原件

如乙方提供完毕上述材料,核实第(a)项单据或证明文件所查询或载明的机构名称与第(b)项基础协议约定的村镇银行办理申请主体名称相符,则界定为乙方在基础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要求,受托人收到上述提款申请、单据或证明文件后1日内,将据此向乙方支付监管资金。支付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元;或者支付金额与以上第项单据或证明文件上列明的金额一致。

4.2 如受托人审核后认为甲方和/或乙方提供的任何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所加盖的预留银行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不相符的,受托人有权将单据、

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等退回。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前,受托人有权拒绝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

4.3委托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不得大于监管账户余额,也不得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的相应具体支付金额不一致,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

第五条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5.1 委托人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3 委托人向受托人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受托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支付申请或书面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合法合规的。委托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受托人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害;

5.4 甲方承诺,监管资金的来源合法,其用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5.5委托人承诺,基础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管账户的设立、使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管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6委托人承诺不以监管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5.7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

第六条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

6.1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除对委托人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受托人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

任何责任。

6.2 受托人应仅作为资金监管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管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

6.3受托人对基础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方是否按时将监管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基础合同的履行及甲方是否按约付款所引发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均应自行解决,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使受托人基于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对于受托人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甲乙双方应向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4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受托人对监管资金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且受托人不应受到任何与监管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

6.5委托人同意对受托人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管义务而被索赔、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何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7.1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基础合同的,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基础合同及时提供给受托人。

7.2 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7.3 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

(1)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

7.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监管资金余额(如有),及时划转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其他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能予以纠正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监管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仍有义务进行赔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如任何一方遭受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

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

9.2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以解决: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2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11.3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受托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1.4甲方应按受托人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地点准确提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付款人确认/拒绝付款书》,受托人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地点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1.5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基础合同;

附件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收支监管”收款人提款申请书》;

附件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收支监管”付款人确认/拒绝付款书》;

附件4:……。

第十二条其他

12.1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延期。

12.2 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人各方各执一份,受托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

有权签字人:

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乙方):

有权签字人:

日期:年月日

受托人(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有权签字人:

日期:年月日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EAST30-北部湾银行.doc

附件 1: 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升级(E AST3.0)需求说明书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系统建设背景 为了更规范的进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工作, 并对国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规范层面进行统一,银监会于 2017 年 3 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及相关说明附件,将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与规范,通知要求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发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全面梳理、映射、采集、检核和上报。 2.系统建设价值 根据银监会通知要求,该系统将于2017 年 7 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 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建立一个功能完善、高效率的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将直接影响到我行日后与银监会之间日常报备工作的 顺利开展。 3.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 化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我行的接口要求,建设EAST数据采集

报送系统,帮助我行(包括我行的所有村镇银行)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要求,保证报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并促进行内业务数据改良以及监管统计分析工作。 建成后系统报送表单如下: 序号主题域表名表名 1 101 机构信息表 2 102 员工表 3 公共信息103 柜员表 4 104 岗位信息表 5 105 机构关系表 6 201 总账会计全科目表 7 202 内部科目对照表 8 203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 9 204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0 205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 11 206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2 207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13 会计记账信息类208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14 209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 15 210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6 211 内部分户账 17 212 内部分户账明细记录 18 213 个人信贷分户账 19 214 个人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20 215 对公信贷分户账 21 216 对公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22 301 个人基础信息 23 302 个人客户关系信息 24 客户信息类303 对公客户 25 304 股东信息 26 305 关联关系 27 401 信贷合同表 28 402 项目贷款信息表 29 授信交易对手信403 票据票面信息表 30 405 表外授信业务 息 31 406 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表 32 407 银团贷款 33 408 委托贷款

银监会-《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银监会统一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为建立规范统一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这是银监会成立以来,坚持以风险监管为导向,按照国际惯例提高监管透明度,推行分类监管,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将对促进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加强监管机构的持续、审慎、有效监管发挥重要作用。 《内部指引》是在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队伍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来的。它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CAMELS+”的监管评级体系。即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而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综合评级结果共分为6级,其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高风险商业银行,银监会将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可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甚至予以关闭等监管措施。 《内部指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统一整合和修订完善了现行的多个评级办法。二是增加了定性因素分析的相关内容。《内部指引》除了对管理要素全部采用定性分析外,对其他单项评级因素在定量分析的同时,还进行了定性分析。三是保证了定量指标与《核心指标》和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指标的衔接。四是突出了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和管理三大要素的重要性。五是新增了对市场风险状况的评价。六是新增了其他要素以细化评级结果。 《内部指引》分为总则、评级要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评级结果的运用和附则共五个部分;对监管评级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评级要素、评级结果及监管措施、评级步骤和信息披露等项内容作了说明。目前,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银监会监管四大工具

2012中国银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China Banking Industry Outlook 2012 2.中国版Basel Ⅲ协议出台,构建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在国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新世纪评级整理 注1: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注2:银监会将根据银行的规模、与其他银行的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方面评估其系统重要性。 注3:根据2012年5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银行资本新规将推迟至2013年执行 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尽管中国版Basel III与国际Basel III有很多不同点,但总体说来,中国版Basel III协议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要更为严格。 3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Shanghai Brilliance Credit Rating & Investors Service Co.,Ltd. 4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新世纪评级整理 2011年,银监会持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差别化监管;持续加强银信合作和表外业务等领域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表外业务,包括理财及票据业务出台了多项规范性文件,要求表外理财产品回表,且叫停了部分理财业务,整体调控效果在下半年有所显现;不断加强银行业与“影子银行”、民间融资之间的“防火墙”建设;针对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监会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并支持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等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城商行近几年加快了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截至2011年末,全国147家城商行中30多家未上市银行实现了跨区域经营,在省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但由于城商行成立历史较短,跨区域发展的经验不足,品牌营造、风险管理水平尚待提高等因素,在进入新市场之初,城商行对当地经济企业较为陌生,难以正确把握市场定位,整体风险管控面临较大挑战。基于审慎原则,2011年下半年,银监会对城商行异地分行的新设暂时叫停。

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EAST0)

附件1: 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升级 (EAST3.0)需求说明书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 2017年4月

1.系统建设背景 为了更规的进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工作,并对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规层面进行统一,银监会于2017年3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及相关说明附件,将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与规,通知要求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发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全面梳理、映射、采集、检核和上报。 2.系统建设价值 根据银监会通知要求,该系统将于2017年7月在全国围正式上线运行,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建立一个功能完善、高效率的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将直接影响到我行日后与银监会之间日常报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3.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我行的接口要求,建设EAST数据采集

报送系统,帮助我行(包括我行的所有村镇银行)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要求,保证报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并促进行业务数据改良以及监管统计分析工作。 建成后系统报送表单如下:

4.我行相关系统描述 我行应用系统总体架构主要分为:业务支撑应用、客户服务渠道、企业管理应用等几大部分。目前已实现的应用系统有: 业务支撑系统: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信贷业务系统、综合前置及多渠道接入系统、资金业务系统、理财系统、国际结算系统、贷记卡系统、中间业务平台等;

客户服务渠道:包括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各类自助设备(如:多媒体查询机、存取款机)、短信系统等; 企业管理系统:包括统一数据管理平台、报表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会计系统、绩效管理系统、ECIF、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 5.项目实施需求 请投标人依据以下项目实施要求提出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实施方法、项目计划、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前提、项目关键里程碑、项目交付物、项目实施风险及规避措施等。 5.1.主要业务需求 5.1.1.多法人支持 所有功能支持广西北部湾银行以及名下所有村镇银行。 5.1.2.报送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要求,主要包含以下业务容: 1.公共信息类 2.会计记账信息类 3.客户信息类 4.授信交易对手信息类 5.卡片信息类 6.信贷管理类

2018年上半年金融行业监管政策汇总

对于2018年上半年的金融行业而言,这是一个监管持续发力的半年,政策上各监管机构出台多项文件延续17年底的高压监管态势,全面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持续提高金融行业合规经营水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今年伊始,监管层的力度没有丝毫减弱的迹象,不过相较于2017年,整个政策的思路仍然是在进行“补短板”的操作,很多政策先前已经征求过意见,或者已经提前披露,例如股权管理、委托贷款、数据治理、金融机构从业等等。 一月 1月份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政策,其中银监会的4号文、保监会的6号文及发改委152号文相对重要: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内容】四大思路:一是在化解存量风险上求稳、遏制增量风险上求进,预留政策空间,实行新老划断;二是监管是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一个工作;三是当前金融创新不是过快,而是相对滞后,不是过多过度,而是相对不足,但对以套利为目的的“伪创新”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四是将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以及影子银行作为2018年整治重点。 【解读】监管从“三三四十”检查自查阶段进入到重点整顿阶段,明确重点、建立制度、回归本源、常态化监管是工作导向。4号文彻底展现了银监会2018年

的工作思路、重点和要点,着重透明预期引导流程。金融机构只有切实放弃侥幸心里,积极调整资金流回归实体企业才是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正确思路。 ——任泽平恒大集团首席经济学家 二、《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 【内容】意见要求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PPP等创新业务模式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要求强制赎回投资本金。 【解读】《指导意见》结合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的上述要求,将为保险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整改和操作指引,也将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石育斌法学专家 三、《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 【内容】从债转股模式、资金来源、参与主体、债转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政策指引,以释放市场潜力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 【解读】52号文是继54号通知后一份“重磅”文件,其内容覆盖面之广、规则之细,是前所未有的,或许这也是在降杠杆的背景下的举措。当然,这份文件中也有个别之处有待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甚至需要调整既有政策,相关监管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也有待加强。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后管理)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公司业务贷后管理部分) 茅荣芳 二〇一〇年一月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一)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三)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解读银监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银行业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有效防范贷款资金的挪作他用。 抑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超常规增长。 做实“有保有控”信贷政策,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1、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支付审 核。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及营销机构是分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七)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解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2、落实贷款提款条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在贷款发放前,各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 根据我行有权部门批准文件以及我行各项信贷管理规定, 落实放款前提条件,明确还款计划、办妥放款前的各项手续,包括:贷款专户的开立、贷款担保、抵押、借款人有 效借款授权、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做好并保存书 面记录,信用运营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 款专户。 各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在支付过程 中项目资本金与贷款配套使用。 各分行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时应严格按照实贷实付的原则,严禁一次性将贷款发放至贷款专户,各行应根 据借款人实际的贷款资金支付需求,分批分期进行贷款发放。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现行的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对银行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银行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

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提到金融监管,第一个想到的非银监会莫属。通常所指的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英文缩写:CBRC。 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监管。现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其职责包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银监办发〔2015〕97号《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97号2015-6-5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自我排查,加大内部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网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严肃性,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二、加强“三道防线”建设。

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一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行、日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文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二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大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 三、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柜面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柜面办理大额资金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行远程复核(授权)的银行,办理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资金汇划业务应实行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行交叉回访;对资金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四、加强开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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