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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辽价函[2007]37号)

《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辽价函[2007]37号)
《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辽价函[2007]37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价函[2007]37号

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厅的申请,2005年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辽价函[2005]15号),对我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试行一年。根据省交通厅《关于申请核定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质监[2006176号)的要求,以及2005年交通部陆续修订出台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分册)和材料试验规程,对2005年制定的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本规定适用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和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三、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试验

检测机构应本着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在用户填写“试验检测委托书”后,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对工程量较

小、投资规模小的工程,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

四、本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

七、钢材试验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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