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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可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其中,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而单位主体不具有普遍意义,依据刑法30条规定,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自然人主体

(一)概念。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自然人的人格,生于出生,终于死亡。

2、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罪过、责任)的基础。

(二)刑事责任能力

1、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二者关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影响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法条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十七条之一)

(1)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解决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或四个阶段,

含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在②中论述)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根据刑法17条第2款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的准立法解释,该年龄阶段行为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承担责任,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者重伤、死亡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16周岁。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罚原则。

A从宽处罚原则。刑法17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指在具体犯罪内部相应罪刑单位的法定刑幅度内比没有未成年这个情节的成年人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

“减轻”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低于相应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处刑罚,法条依据:

【刑法第63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B不适用死刑原则。既不能判处死刑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法条依据:【刑法49条第1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③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罚原则。

A从宽处罚原则。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不适用死刑原则。例外情况下适用

法条依据:【刑法49条第2款】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备注:刑事责任年龄指实足年龄即周岁,每满12个月为一周岁,而且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2)精神障碍(精神病)

【刑法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①精神障碍包括两大类:一是精神病,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②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分为三类:

A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认定的标准有两个:第一,医学标准。在医学上看,属于精神病人,与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不同,后者一般不会因精神障碍导致其辨认或者控制行为的能力丧失,所以一般不属于此处的精神病人。第二,心理学标准,或法学标准。即基于精神病的发作而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两个标准同时具备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就可以认定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B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18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包括两类:第一,精神正常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二,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C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醉酒视为精神病一种,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处理,一般情况在故意引起的情况下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过失或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以上可用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解释。

3、刑事责任能力分类

我国刑法分为四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一般为两类:第一,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第二,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一般四类: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三,盲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自然人主体的特殊身份

1、以主体是否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2、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通常因具有特定身份而称为身份犯,又分为纯正的身份犯和不纯正的身份犯。

3、正确理解特殊主体特殊身份的含义,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特殊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特殊身份仅仅针对单独犯、直接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并不受此限制,如妇女教唆

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4、特殊主体所具有的特殊身份的分类:

(1)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前者基于性别、血缘(虐待罪家庭成员)等;

(2)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5、特殊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教材108页,自学)

三、单位犯罪

法条依据:

【刑法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本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一)成立条件

1、合格主体: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

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包括法人和非法人。

2、主观上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多数为故意,极少数为过失。(如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

(1)单位意志:①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或本单位规章有权力决定单位

事务的的组织。②单位负责人决定,有权的个人。③其他人员决定,事后被单位认可。

(2)单位利益:犯罪所得利益单位共享。

3、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凡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

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够成。如:刑法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为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外采取单罚制,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妨害清算罪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VIP专享]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公民)和单位犯罪主体(即法律上拟制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 有两个: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尽管中外法制史均有将动物、植物或自然现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记载,但是,由于只有人才具有理解刑法规范意义,按照刑法要求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我国刑法调整的对象,成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如果人利用动物实施其犯罪意图,犯罪主体应为利用者本人,动物则只能是利用者的犯罪工具。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定罪而言,首先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犯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都不可能成为主体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例如,根据《刑法》第17 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因主体 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兰P138)

单位犯罪习题

单位犯罪习题 ID(161): 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都不可以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正确答案:D 评析:【考点】单位犯罪的主体【常见错误】考生是无辜的,是当时真题出的有瑕疵,已经做了修改。【解题思路和方法】该题目是把单位犯罪的有关知识点综合起来考查,让我们来逐一分析各项: A项没有错误,根据刑法196条和193条以及20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基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都不包含单位主体,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刑法修正案五>虽然对信用卡诈骗作了修正,但并没有将其增加为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也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涉嫌有贷款诈骗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B项没有错误,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此,行政机关是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D项盗窃电力可能构成盗窃罪,这个罪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同时也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个同样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且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故D中的说法错误。另,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关于单位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明确叙明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单位才可成为犯罪之主体 ID(194):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 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正确答案:A,B,C 评析:【考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常见错误】本题的正确选项实际上就是对《刑法》第126条内容的分解,这类题要求考生对法条一定要记忆精确。【解题思路和方法】《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由于D项缺少“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这个条件,因此D是错误的,ABC正确

思修试题库第八章

试题库——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812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3日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表明我国国家性质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人民民主专制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民主集中制度 4.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称为()。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5.不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A.类推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是()。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终止 7.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C.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D.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 8.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9.12岁男孩小明的父亲作为小明的代理人为小明买了一架钢琴。这在民法上称为()。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授权代理 10.甲委托乙代理自己经营商店,下列事件中可导致此委托代理终止的是()。 A.甲因病死亡 B.乙因病死亡 C.甲患了精神病 D.乙因小腿骨折住院治疗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A.债权 B.亲权 C.所有权 D.生命权 12.在不同种类的处罚中,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管制 B.罚款 C.拘役 D.没收非法所得 13.当我们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程序上,我国实行()。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4020522.html,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笔者拟就此谈谈浅见。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3)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

状态。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

单位犯罪题库1-0-8

单位犯罪题库1-0-8

问题: [单选]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问题: [单选]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都不可以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问题: [多选]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 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单身交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4020522.html,/)

问题: [多选]下列哪些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成 A.倒卖车票、船票罪 B.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C.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D.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问题: [多选]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时,实行双罚,即单位处罚金,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A.信息披露违规罪 B.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 (1)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 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

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b.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列举的8种行为确定。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单选题: 1、我国的根本大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民法 C、行政法 D、经济法 2、()亦称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A、政体 B、国体 C、国家结构 D、国家制度 3、我国的国体是()。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制度。 A、各少数民族 B、汉族 C、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D、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6、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年制定的宪法。 A、1978 B、1952 C、1954 D、1975 7、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 A、义务 B、权利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和义务 8、法律体现的是( )的意志。 A、全民的 B、统治阶级的 C、政党的 D、整个社会的 9、下列命题正确的是( )。 A、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 B、统治阶级的规则就是法 C、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 D、统治阶级的行为就是法 10、()决定法的本质。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经济基础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1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靠()。 A、社会舆论 B、领导威信 C、自觉遵守 D、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12、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3、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有()。 A、司法部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部 D、安全局 14、在我国的执法机关包括有()。 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 C、各级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5、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检察机关 C、监察机关 D、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负责。 A、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B、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C、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D、产生它的同级人民政府 17、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 )。 A、公平原则的要求 B、平等原则的要求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 [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何释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案情】 2010年10月,安义县两个村民小组组长组织两名村民任意滥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木采伐范围及数量,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因此将他们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存在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五种类型之一,且公安部2007年3月公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批复》已明确否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因而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要件和特征,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虽然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特征,但由于目前刑法规定不明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刑法》第三十条仅是对单位犯罪主体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并非只有该条所列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也不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涉及到村委会、村民小组而片面认为村委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分别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事业单位。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1、企业单位。2、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学校、医药卫生等单位。3、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4、团体,如文艺体育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 三、单位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常见的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无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发布教育宣传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构成该罪。 单位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某些罪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但是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 ●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详解:

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之论述

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之论述 内容摘要:单位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却有许多犯罪涉及到单位犯罪,罪名多达120个,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和束缚,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认识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常常会遇到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之争。综观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理论:第一,“一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即实施犯罪的单位,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成员。第二,“二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两个:单位及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在“二元论”内部,关于两个主体之间是何关系,又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1)“系统整体与系统要素说”;(2)“一体化说”;(3)“双重性说”。笔者赞成二元论中的“系统整体与要素说”,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为双重主体,即单位和单位中的部分自然人成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因此,笔者试从单位犯罪主体及自然人的责任做如下探讨。 单位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却有许多犯罪涉及到单位犯罪,罪名多达120个,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且常常会遇到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之争。因此,对单位犯罪之探讨尤为重要。笔者试

从单位犯罪主体及自然人的责任做如下探讨。 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理论上的分歧。 单位犯罪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才滋生、出现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现蔓延态势。综观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理论:第一,“一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即实施犯罪的单位,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成员。第二,“二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两个:单位及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在“二元论”内部,关于两个主体之间是何关系,又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1)“系统整体与系统要素说”。何秉松教授由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出发,提出“在法人犯罪中,自然人与法人的关系,是系统构成要素与系统整体的关系。(2)“一体化说”,该说认为“法人与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在法人犯罪中是一个犯罪主体。法人犯罪主体是由法人团体和作为法人团体构成要素的有关人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法人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法人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现的关系。:即法人组织中的有关自然人将犯罪法人化;而法人组织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来实施犯罪。法人和有关自然人在法人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该说虽然在最后归结为“一个犯罪主体和一个刑事责任主体,”但这是一种回避矛盾的观点其本质仍是主张“二元论”的。(3)“双重性说”,该说认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由法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刑法分类模拟题

刑法分类模拟题犯罪(二) 、关于共犯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在户外放哨,乙入户盗窃时被丙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甲是 乙的抢劫共犯 .甲乙共谋抢劫,甲在户外放哨,乙进入屋内发现丙睡着,没有惊动丙即取得财物,然后与在 门外的甲一同离去,甲是乙的盗窃共犯 .甲教唆乙杀丙,乙错将丁认作丙杀死,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教唆乙杀丁,乙答应,后又改变主意仅仅伤害了丁,甲是故意杀人罪(教唆未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以单位名义(单位领导决定或授权由单位成员实施)犯罪,为了单位利益或违法所得主要归单 位的,是单位犯罪 .单位在犯罪后,单位的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单位犯罪成立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如实供述的,也能成立自首 .两个以上的单位共谋升共同实施单位犯罪的,可以成立共犯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的以共犯论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 、甲、乙、丙三人预谋到某电器厂抢劫。某日晚点许,四人携砍刀、钢管潜入该厂,翻墙进入职了宿舍区。甲先到该厂工人丁所在的宿舍打听厂里是否发了工资,在得知未发工资后,三人即离开现场。 对甲、乙、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免除处罚 .不认为是犯罪 、甲酒后结账时,要求女招待打折遭到拒绝,觉得在许多朋友面前遭到拒绝很没面子,恼羞成怒,一把掀翻餐桌,还给女招待一耳光。众顾客愕然。甲打碎碗筷价值余元,女招待被打耳光后面部红肿,休息天后才上班。甲的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 、危害行为从行为形式上可分为: .作为.不作为 .持有行为.故意行为 、甲乙二人绑架丙,丙家人交付万元赎金。甲为灭口执意要杀掉丙,乙认为丙家人已交赎金,杀之不 义,坚决反对。遂在甲动手杀丙时,乙与丙联手将甲杀死。乙丙杀死甲的行为性质如何?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罪.紧急避险 、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的行为是: .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下列哪些犯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 、甲因为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在自己的菜地中行走、担心踩坏菜而与他们发生争执,甲从住处取出铁铲和长刀,将长刀交给乙,并对乙说,照他们打就是了。张三、李四等四散而逃,甲持铁铲追打张三、乙持长刀追打李四。李四用粪勺还击乙,在互斗中乙砍中李四颈部致死。则: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构成乙的共犯 .甲对乙致李四死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014特殊主体犯罪一览表解析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背叛国家罪犯罪主体:中国人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罪名:偷税罪,犯罪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罪名: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罪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罪名:遗弃罪,犯罪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罪名:虐待罪,犯罪主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罪名: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罪名:报复陷害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罪名: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罪名: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主体: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伪证罪,犯罪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罪名:脱逃罪,犯罪主体: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名: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医务人员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
罪名:贪污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受贿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罪名: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罪名:私放在押人员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罪名: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特殊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4020522.html, 特殊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首次增加了单位走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大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又参与实施杀害人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定故

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 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哪些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哪些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认为只要是以单位意志作出的犯罪,那么就会被认定单位犯罪。虽然在单位犯罪中主体要求一般都是单位,不过具体说到一些罪名上面,对本身单位的身份也是有要求的。而有些虽然是单位,但却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究竟法律中规定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哪些呢?我们将从反面入手,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也就是说只有刑法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合格单位,且该主体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如果以单位名义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1999年6月25日,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1、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以营利由人和物的要素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流通等经济活动,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事业单位是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如新闻、出版、学校等单位。机关主要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和党政机关。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如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以及社会经济团体等。 2、一些特殊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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