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探索

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探索

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探索
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探索

一、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1994年分税制的建立,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明确划分税收收入(也即划分事权),顺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环境,是我国规范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事权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开端。但是,在分税制运行将近10年的实践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在良性改变的同时也积累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并没有完全的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还在不同程度上介入商品性生产,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也不清楚。我国宪法虽然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作了大致的规定,但在经济方面的事权和财力划分不明确,上下级政府间事权相互交叉,混淆不清。事权划分具有不确定性,致使财源划分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所以,完善分税制中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摆在我们面前最关键的难题,就是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究竟要如何明确划分,进而具体确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来源,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下,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大致如此:中央税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等;地方税包括了地方企业所得税、企业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遗产赠予税等。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这是分税制改革初期必须协调好中央与地方前提下的划分。而且,为了使地方税收保持一定的规模,还把一部分中央税基让渡给地方。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国际接轨,这种划分越来越不合理,阻碍着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积极协调发展。比如,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不利于其收入再分配作用发挥;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易导致各级政府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干预。

(三)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迅速增加,超过了地方财政,这符合分税制的指导思想,但这种从我国原有的财政包干制下地方税收收入多于中央税收收入的状况的转变,使得地方政府一时间难以适应,1998年,全国31个省直辖市地方财政收支都出现逆差,并依赖于中央“税收返还”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虽然这正是中央调控能力增强的显示,但同时又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1、下一级政府为了争取较多的上级政府财政“补贴”,不时要花费大量精力、时间或其他资源,政府系统内部的“公关工作”增多了。

2、由于地方政府权力受限,不能进行债券融资,有的地方政府就变相地通过地方融资机构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或拆借资金,这些隐性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往往会积累起相当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3、地方政府在感到财政收入不足,上级财政“补贴”也不足,同时又无力变相发债借钱时,往往惯性地利用手中职权向社会强行摊派或收费,使预算外财政收入迅速增加,这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声誉。这种现象在我国几乎普遍存在,分税制改革开始的头几年尤为突出和严重。

(四)分税制改革使中央财力得以进一步集中,更好地对地区间财政资金进行转移和配置,与之相配套的一个重要制度是“转移支付”制度。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明显滞后。1994年以来,中央一直用“税收返还”的过渡性办法替代转移支付,1996年开始试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但数量甚少,而且“规范”的程度很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云南省1999年上缴中央252亿元,而当年全省税收收入(地方税收收入+25增值税收入+转移支付)仅187亿元,对于身为西部大开发省份的云南而言,发展经济资金尤为重要,但其上缴额远大于自身使用额,这是西部省区鲜见之事,如果转移支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数量和“规范性”等方面不能得到及时提高,那么,将严重打击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分税制改革强化了中央财力的集中,但同时也削弱了地方的财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中的存在的问题,也正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如何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为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如何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如何“规范”地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等等,都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解决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如何解决上述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中存在问题呢?关键也就是如实地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以及运用好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具体而言:

(一)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是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为依托的,各级政府必须从盈利性的商品生产投资中彻底退出,将这种盈利让渡给企业和个人,而其自身职能向满足公共需要转变,这是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必要条件。所以,首先应积极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建设良好的政企分明的外部环境。其次,政府以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为己任的理论为分税制奠定了基础,我们应该明确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这样,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就会自然而然清楚起来: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对许多需要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务应按照支出责任和受益程度的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各级政府负担的开支的比例,并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承担具体事务的政府。最后,长远看来,需要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调控地方财政活动,因为,完善后的地方税制能适应当地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并为履行地方财政职能提供必不可少的财政收入,而且,各级政府的税收活动应当实现法制化。一旦地方政府责任和权力具有高透明度,就会自觉地节制自身的短期行为以接受外部约束,使长远利益得以实现。在解决事权之后,就可以以此来划分财权,使二者统一起来。

(二)重新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综合美国财政学者塞利格曼提出的三原则(效率原则、适应原则、恰当原则)与迪尤提出的二原则(效率原则、经济利益原则),以及从受益角度,财政职能角度、效率和公平角度考虑,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理论原则大致有:(1)按税基特性划分。税基广的或富于流动性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为地方税。(2)按税种的调节作用划分。对收入与财富具有再分配作用的税种、对经济波动有缓冲作用的税种,对级差收入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以及其他实施宏观调控作用所必须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地方税。(3)按征税效率划分。由中央征收效率较高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为地方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税收划分理论原则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划分格局大致可以做如下变动:(1)将对收入分配和经济波动调节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的个人所得税,对财富分配具有调节作用的遗产赠与税,以及税基广泛的印花税划归中央税。(2)将资源税仍作为共享税,但应改变按资源品种划分,让地方占大部分收入的状况。调整后的资源税统一由中央征收,中央与地方各分享收入的50或者中央按更大的比例分享,以有利于对级差收入的调节。(3)随着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的健全发展,应适当缩小共享税的比重,而这个举措也必须有良好的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支持,以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平衡。

(三)减少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要同时兼顾。分税制改革暂时性地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多困难,也由此引发了地方财政的一些短期行为。那么,如何来解决地方财政的困难,使地方财政节制自己的短期行为,但同时也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呢?最根本的一点是:积极地推行“低税率、宽税基”的税制改革政策。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取得变为地方税、共享税和中央返还三个渠道,主财源转向中央,次财源留归地方。但由于长期实行的“高税率、窄税基”与税种单一的弊病,分税制改革使地方财力遭到了严重的削弱,如云南省,它是全国唯一以消费税为主体的省份,(因为烟草业为云南省的支柱产业)1995年,其消费税占“两税”收入的55.5。全部上缴中央,造成云南地方财政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还低。如此一来,加宽税基,扩大税源,改善地方税源结构,成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根本所在。其次,地方政府应积极发展地方主力税种。培育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对增加地方收入,改变地方税种单一的局面大有益处。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结构现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可以把财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它们的税源都很充足稳固,而且绝大部分是归属地方税收,必将成为地方税的重要税收来源。另外,如果有明确的偿还基础,财政支出范围也明确界定,且拥有的资产是一个可计算和变现的概念,那么,政府将拥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体系,可以发行政府公债。这有利于地方政府以“公债”这种比较规范的融资形式来为一些资本项目筹措资金,从而也抑制其它诸如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形

式来筹措政府资金的恶劣做法。而且,债务筹资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这有助于政府对支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谨慎处理。最后,1997年以后开始实施的费税改革是直接针对地方税收收入削弱而导致的强行摊派和收费的措施。当时,农村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叫做:“一税轻、二费重、三摊四派无底洞。”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1996年各种收费和摊派146.15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56.52,占地方财政收入的96.29,比例之大,令人瞪目结舌。可见,费改革对于“费挤税、费侵蚀税基、弱化税收地位和作用”的恶劣现象,有积极改善作用,费税改革必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四)使“税收返回”这种权宜之计真正由转移支付制度替代,成为分税制改革的积极的配套措施。首先,就必须建设好转移支付制度,使其成为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分配不均衡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衡化的主要途径。当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清楚后,同级政府间由于经济发展、自然条件、文化历史等因素造成的财政横向不平衡将成为转移支付的根据,中央政府应以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缓解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加强宏观调控,解决受益外溢的补偿和特定的社会需要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使其具有多数国家转移支付制度所共通的几个特征,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1)转移支付弹性化,中国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大国,只有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灵活确定补助额,才能将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发挥。(2)转移支付的公式化。我国目前转移支付采取“基数法”,从长远看,采用国际通用的因素法将是一个必然。中央政府将选取一些不易受人为控制的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主要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口密度、人均GDP等作为实行转移支付的依据,公式化确定各地转移支付额,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3)转移支付法制化。我国应考虑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健全完整的司法预算程序,把转移支付预算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有法可依,杜绝随意性和不必要的行政干扰。(4)转移支付的制衡化。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仍未能合理界定,为了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行,就应特别注意权责的划分和落实,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1].丛树海.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探析[J].财经研究,1994,(5).[2]吴俊培.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J].经济研究,1994,(4).[3]夏进.税收理论与税务改革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1994,(4).

常见行业的地方税收政策简要介绍

常见行业的地方税收政策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常见行业的划分 一、政府工作报告中常用的行业划分 (一)根据区府对产业结构转型发展的部署和划分,分为四大类 ——先进制造业 1.汽车产业(主要企业:东风日产、风神汽车、配套产业) 2.飞机维修产业(主要企业:广州飞机维修有限公司、新科宇航、大新华航空飞机维修广州公司) 3.机车制造维修业(主要企业:大功率机车) ——战略性新兴产业 1.音响产业(主要企业:国光电器、飞达音响和科达电器) 2.光电产业(主要企业:鸿利光电、雅江光电、亮美集灯饰) 3.新能源产业(主要企业:以风能、太阳能产品及装备为主体的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产业) ——时尚产业 1.皮革皮具 2.金银珠宝 3.纺织服装

——现代服务业 1.总部经济企业 2.酒店饮食业 3.休闲旅游业(王子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石头记矿物园做大做强,芙蓉度假区、香草世界、盘古王公园) 4. 电子商务 二、从地方税收政策角度对行业的划分 根据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对行业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一)制造业: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包括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服务业:包括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时尚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三)其他:区府工作报告没有提及的,但是地方税收征管的常用行业,以及一些新兴的行业。 1. 房地产 2. 建筑业 3. 交通运输业(物流业) 4. 软件设计(动漫) 5. 会展业

第二部分地方税收常用政策简要介绍 根据地方税收政策对行业的划分,以下将简要地从三部分介绍常用的政策。 一、制造业 (一)所涉及的税种、税率 1、城建税:7%; 2、企业所得税:25%; 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4、房产税:从值计征:1.2% 、从租计征:12%; 5、土地使用税:三级土地:10元/㎡、四级土地:6元/㎡、五级土地:4元/㎡、六级土地:3元/㎡; 6、印花税:购销合同:0.03% 、加工承揽合同:0.05%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0.03% 、财产租赁合同:0.1%、货物运输合同:0.05%、借款合同:0.005%、技术合同:0.03% 、产权转移书据:0.05%; 7、车船税:根据车辆的类型确定。 (二)税收优惠 1、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双赢”。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

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

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各税收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情况详解 中央独立税:消费税、关税、进口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 省级独立税:营业税。 县级独立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税、遗产与赠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省级、县级共享税具体税种和分成比例见表2。 经过以上调整,中央政府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5%—60%左右,省级政府收入在22%左右,县级政府收入在20%左右。。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全面推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呈现多样化特征。具体划分方式有:(1)按照企业的隶属确定税收归属。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其归属的。(2)按照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行业性质,划分收入归属。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营业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把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市、县等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3)按照某种比例对某些税种进行分享。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基较小、税额不大的税种,在省级政府与其下的各个层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例分享。(4)对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其全部划归地、市、县级政府,部分地区则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共享税划分方式。(5)部分省、市、自治区仍然沿用分成或包干的旧体制,把部分税种确定为调剂收入,根据其辖区内各个地区的贫富程度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或分享形式。

分税制改革背景

一、中国税收制度历史: 解放初期:中央对地方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 80s中期至90S中期的:财政包干制度 1994年至今:分税制 二:财政包干制度: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划分收支和税种: 它按照企业和事业的隶属关系,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支出彻底分开,明确各自的收支范围,并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划分流转税 收入: 地方:地方所辖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工商税则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中央: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归中央 支出: 财政 制度 东部和中西部的 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 系 政府和企业的关 系

中央: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资金,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文教、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费,均属中央财政支出地方: 分级包干: 由于各省情况差别很大,中央政府对全国37个下辖财政单位(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一些计划单列市)实行六类不同的包干办: “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缴额递增包干”、“定额上缴”和“定额补助” 收入递增包干:以1987年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财力为基础,参照各地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和留成、上缴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缴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缴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 三、影响: (一)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同时由于乡镇企业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所以乡镇企业的税收不但几乎全部落入地方政府之手。 (二)中央财政增长缓慢,“两个比重”不增反降,影响经济发展。 “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 1979年第一个比重为28. 4%,到1993年已经下降为12. 6%;第二个比重也由1979年的46. 8%下降为1993年的31. 6%,中央财政不但要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维持平衡。(三)地方财政实力大于中央财政实力,所谓的“国家”能力受到影响。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重整税收结构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重成为流转税的两大重要税种,且这个时间段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7月1日期,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三省的石油化工业、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试点征收;2007年7月1日,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的采掘业、电力业等八大行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以及泣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地区;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面取代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断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益处不断展现,反观营业税变动不大,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 转型后的增值税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分工,而这正是目前交通运输业在发展中所欠缺的。并且交通运输业本身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制造业之后另一重要环节,涉及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众多企业与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产成品的运输均靠交通运输,各企业外购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不断壮大。可以认为,国民经济中的各部分都离不开交通运输业,包括经济资源要素的开发、运输以及配置等,因此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关联度极高。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也对与之配套的交通运输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促使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大发展必然是未来的趋势。首先应在税制上,对交通运输进行改革,使其缴纳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增值税,并且结构性减税,可以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先在上海试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11%,对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仓储、港口、机场等)以6%征收增值税。目前试点范围已经逐渐至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并且有望在两年内推广至全国。可以说上海的试点走出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第一步,后来的试点正是根据上海试点情况不断修订政策。因此,此次针对上海交通运输业试点方案的解析是非常必要的。 1.1.2研究意义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布局税收洼地是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最明显的税收洼地是西部大开发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的税收政策很多,简要总结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8、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0、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鉴于政策很多,无法将内容全部贴到这里,有需要的朋友自行按文件号或文件名查询。

分税制改革(2)

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 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 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模式。我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已近10年,其改革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下的分权原则,划分各级政 府的职责,初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二是较大幅度提 高了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了全国性基础设施和公共 工程投入,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和部分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但是,分税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却也不容忽视,亟待解决。 一、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 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 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 划分收入,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尚不 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因而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 过分强调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没有兼顾地方政府的利益,造 成税权过于统一;地方几乎没有任何立法权,税收的灵活性受到抑制,致使地方“费挤税”现象严重,分配秩序十分混乱。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税权划分体系在运行中所暴露的缺陷不断增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 分税制使基层政府财源缩减,只能把筹资目光集中于农业。分税制改 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把一些原来由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划 归中央政府所有,从而改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在这一制度 安排下,基层政府为了自身收入的稳定,就把筹集收入的关注点由 1994年以前的偏向工业,部分地转向了农业。但是,规范的农业税数 量是有限的,难以提供基层政府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处于财政级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令狐采学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园区)建设,帮助投资者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内容主要包括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等6个专题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广大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细内容,请参阅有关税收法规法规文件或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办理程序发生变化,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目录:(点击查看详细政策指引)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 ◆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5 ◆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7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类 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类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 引语: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然 而,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 多方面的影响。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 一:分税制的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 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 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 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 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 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 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 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 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 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 代表。两者各具特色。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 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 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 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 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 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 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 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 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分税制概况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 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及展望

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及展望 摘要:央地关系是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中国高速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建国以来我国的央地关系经历了中央集权、适当下放权力、过度集权等的不断的调整来探索适合中国当下的央地关系局面,由此也造成了中国央地关系"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纵观分税制,它从1994年提出实行到现在历经二十多年并没有被历史抛弃,而是不断改革来调整央地关系,所以分析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发展是有一定意义的。 关键词:分税制;影响;展望;央地关系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出现"弱中央"的央地关系状态。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是为了改变"强地方弱中央"的央地关系的局面,分税制和央地关系是有密切联系的。分税制反映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也就是央地关系问题。央地关系主要研究的是央地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军事关系,相对应的政治关系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经济关系则对应财政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权力的分配上,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又是中国式的分权改革,作为制度安排,分税制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关系。 一、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 分税制改革的二十多年,中国的政治体制也不断改革,央地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分税制也是适应时代的变更和背景的变化而不断改革,既然是有改革那必然分税制也不尽然是完美的,只有充分分析分税制对央地关系两方面的影响,才能更好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分税制的完善,最终使得中国的央地关系能达到合理平衡的局面。分权、分税和分管,这三点都是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提出,而分税制也是通过这三点来作用于央地关系的调整。 (1)分权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关系首先就体现在财政上,在分税制实行之前的财政包干的政治体制下,地方利益随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而逐渐形成,地方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只需要按比例上交中央一部分其他则完全属于地方,中央财政渐渐吃紧,对地方的掌控能力也越来越弱,这就要求对事权和财权进行再划分,平衡中央和地方政府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北方民族大学 公共经济学结课作业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学院:管理学院 姓名:大伟哥 班级:公共管理X班 学号:20099999 2011年11月11日

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一、分税制的历史起源 1980年代,中国实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沿海省份由点到线开始全面发展经济,地方和中央采用包税制。包税制的实质是“包盈不包亏”,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加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通货膨胀,造成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的现象。期间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都大约是二三十亿元人民币。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迅速下降,形成建国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中央财力不够,国防建设、国家的基础性投入均面临严重的经费匮乏状态。分税制改革自然而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又称为“分税制”改革。以朱镕基副总理为主导,刘仲藜以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税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身份,正式开始了分税制改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及税收结构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大、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税改革。 二、主要内容 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大致作法是: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期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只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

(完整版)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在不停的寻找合理的税收方法。其中地方性的税收政策吸引了不是企业的目光。当然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就能享受政策,必须是需要税收的企业且真实经营、行业合适的企业才行。 税收园区不要求企业实地入驻,以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扶持了。或者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核定征收的政策。 以两种不同形式入驻,都能享受税收政策。 该怎样通过园区降低税负呢? 税收园区的存在,是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所以园区对入驻企业的要求自然也是要有税收的。不过,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是能够为园区带来积极效应呢?这就要看园区的定位,高新技术企业、物流园、微电园等等,是为了集群发展,首先考虑的自然是行业了。 在考察园区的时候要注意园区的政策是否存在虚假,例如:虚假的扶持比例,虚假的注册价格等等。一般园区给出的政策是不可能超出地方留存部分的。 还有不少老板对税收园区抱有质疑,认为园区政策只是忽悠企业入驻,不会有实际性的利益。其实地方政府既然给出了政策,就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说好给企业优惠政策就一定会给。 园区优惠政策详情: 重庆地区有限公司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扶持企业地方留存的30%-70% 例:某有限公司企业入驻园区后所纳增值税为500万,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它所得到税收扶持为: 增值税500万*50%*70%=125万 所得税500万*40%*70%=100万。 江苏/重庆地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按行业利润率10%核定,增值税3%,附加税0.18(小规模减半征收)。 更多政策详情关注《税安》!

历年各税收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历年各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近10年来,各城市来自房地产(含出让土地)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城市的比重都超过40%,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占比是极不正常的,极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与这些年来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的调整密切相关,主要是共享税的调整。这些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几项重要共享税做的调整如下: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原为50:50,2001年调整为75:25;印花税原为50:50,1997年调整为80:20,2001年再次调整为94:6,2002年又一次调整为97:3;企业所得税原为40:60,后来调整为50:50,2003年调整为60:40;个人所得税在1995~2001年为地方税,2002年调整为共享税,比例为50:50,2003年再次调整为60:40。 与此同时,地方有些其他税收还在减少。以工商业税收为例。对“三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使得税收甚少;企业增值税3/4上缴中央,1/4由省市分成,城市拿不到1/10;营业税和附加费归地方,但是地方政府为招商采取退税优惠政策,通常退税50%,许多城市退税高达80%以上。特别是沿海“三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出口退税额度更大。

(一)。所得税(60%归中央,40%归地方) 所得税是从当地企业所得收入中征收的税收,中央地方分成40:60。这是从地方征收的税收为何60%归中央? 因为各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进口关税,我国平均关税率10%,10%的税率与一般生产企业利润率相当,由于国内省与省之间产品流通是不征关税的并且国内市场大,企业产品大多销到外省,为了保偿消费省的利益,国家把企业所税60%归中央。(小国家小地区30%归中央可以了,象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应该70%归中央,而不是现在的60%) (二)。增值税,消费税都是流转税,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其税收成本是由全国的消费者成担。 1。消费税(100%归中央) 进口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国内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全部归中央。 2。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 我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17%的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全部归中央。 进口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17% 例子:进口价值100元的红酒,如果关税为10%,消费税为20%。 进口关税=100元X10%=10元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总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 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增值税为属地缴纳原则。 、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号《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 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发[]号第一条国税发[]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但由于国税发[]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年月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年月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税收缴纳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财预[]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统一计算”就是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需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是符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关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应纳税额的缴纳;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成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将总机构计算的应纳税额分成相等的两部分,由总机构缴纳,另外的由分支机构缴纳。如果一个总机构下设多家分支机构,则再由各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自己应在当地缴纳的税款,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无论是相对于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还是在更为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基础,提高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两个比重而言,都是值得称道的。十余年来的平稳运行和从容调控也证实了这一点。但作为当时条件下的一种渐进改革方案,随着实践的进展和矛盾的累积,体制不完善之处也不容忽视。 支出调控能力仍有较大差距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两个比重”的迅速提高,彻底扭转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长期被动的局面,但财权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事权关系也同时得到理顺,通过支出体现的调控能力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比较:一是财政总支出占GDP的比例偏低。 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的规模平均达到了GDP的40%左右,中东欧等转轨国家2000年分别平均达到了42%和33%。我国财政总支出的规模在改革开放后一直呈下滑趋势,分税制改革后这一趋势得到扭转,但直到现在这一比例也只有20%多一点。二是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偏低。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达到了60%以上,一些转轨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也达到了60%。我国中央政府占总支出的比重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如果持续保持这种低水平的国家总财力和中央政府相对财力,就会在国家财政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出现比较大的缺口。三是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不少地方为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把某些财政职能转移到其他政府部门,力求避免财政体制对地方财力的制约。这些被外移的财政职能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威相结合,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导致地方预算外资金规模急剧膨胀。 省以下财政体制有两大矛盾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着眼于规范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关系,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两个矛盾:一是财政收支矛盾随体制运行而越来越集中于基层县和乡,一些正常性支出无法得到保证。财力集中缺乏划分税种的规范性,财权上收缺乏事权调整相配套,使县、乡两级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大,从而产生了省以下体制的矛盾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不对称问题。二是基层财政矛盾已呈现向中央财政集中的趋势,逐渐形成支出的倒逼机制。在省以下体制无力自行调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不得不在工资性支出、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加剧了中央财政收入与实际可用财力之间的矛盾。在转移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各地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巨大不平衡,分税制后省际间财力调剂和省内县际间财力调剂的压力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与1995年转移支付制度刚实施时相比,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结构中,各种应急性的专项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已取代税收返还等存量部分居第一位。在这些专项转移支付在财权、事权关系不规范的情况下,它的迅速增加可能使财力增量部分的支出安排脱离分税原则和财权、事权的匹配关系,重新陷入界定不清的状态。 政府行政级次需要调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