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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什么与其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什么与其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什么与其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什么与其作用

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利有其有利的一面。由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法直接行使权利,因而也无法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时候经常发生这种状况。因为音乐作品被反复作用的情况大大多于其他作品。这种状况早在19世纪就引起音乐作者的注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曲家们组

代表音乐作者向使用音乐作品的音乐厅、酒吧、歌舞厅、唱片制作者收取版税,然后合理分给各个有关作者。1851年在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后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欧洲几乎所有国家都成立了这样的机构。1926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成为这类著作权保护协会的国际组织。随着新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也越来越有限,著作权人也就越来越需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了。目前,世界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权利的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音乐作品范围,而扩大到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甚至表演等范

围。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涉及的范围的扩大,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显得更突出了。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民间的私立组织,但是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是国家建立的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对于一类作品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的建制。例如,对于音乐作品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对于文字作品则另外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采取全国设立一家综合性集体管理机构的体制,即不仅管理音乐作品,还管理其他类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任务概括起来有: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最后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有关著作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只管理著作权人自己无法直接行使的权利。著作权人能够自己行使的权利一般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从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看,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和机械复制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影印复制权;还有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邻接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同作者签订授权合同时一般都要求著作权人将以后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也

授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对于著作权人未授予的权利,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由集体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这样做主要为了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手续简便,只须同集体管理机构打交道就行了,不用去分别取得作者的授权。这样,既方便了使用者,又保护了没有授权的著作权人,

从一些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章程来看,在接纳新会员时要求申请人将其创作的全部作品的有关权利(主要是表演、播放、机械复制权)都无限期授权给集体管理机构管理。这种作法对著作权人并非不利。因为著作权人授权管理的权利,自己难以行使,而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而这种机构又往往是全国的独家机构,作者的所有作品被集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便于使用者使用作品,也简化集体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是一种行之有效,且经济、合理的机制。反之,如果作者只授权管理部分作品的著作权或者有期限地管理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就无法有效地管理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除了管理本国作者的著作权外,还根据双边协议保护外国作品在本国的使用利益。当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只有本国充分保护外国作者的权利,才能要求对方对本国作者给予相应充分的保护。当作品在国外被使用时,作者要直接过问,困难就更大了。所以,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都负责替本国作者收取外国使用者支付的使

用费,同时也代外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取本国使用者使用该国作品支付的使用费,然后转交给外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向使用者授予许可时,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和单项许可两种方式。对于表演权和播放权,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演出组织者或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签订一项一揽子合同,根据这项合同,演出组织者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随意使用该机构所管理的作品(大多是音乐作品),每年根据约定标准和使用情况向集体管理机构支付一次或者两次使用费,同时将使用的曲目、播放的时间和次数提供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于机械复制权一般采用单项许可的方式,即唱片制作人如果想将某首乐曲灌制成唱片,只能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单项许可。

无论是一揽子许可还是单项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都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些收费标准一般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同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旅馆、酒吧所属的行会或同业公会协商确定的。

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取的使用费,都根据作品使用的情况,按照固定的标准分配给各个有关的权利人。在扣除必要的行政开支以及留存的各种社会福利基金后,剩下的部分应百分之百地分给权利人。分配时应做到分配数额的多少同使用的次数的多少成正比。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除负责监督作品的使用和为著作权人收取、分配使用费外,还有可能促进建立作者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外的文学家、艺术家多是自由职业者,到了老年或者不能工作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固定职业得不到固定的或者足够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救济金。此外,严肃音乐、学术著作等高质量的作品一般销路很窄,生产成本却很高。很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都在章程中规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养老基金、医疗保险金、社会救济金和发展严肃音乐、学术专著等作品的基金。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对提供作者生活保障和增加严肃音乐、学术作品的发表机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本国全体著作权人或某类作品的全体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种机构的非营利性要求它的工作必须保持高效率。行政开支不能超过收取的使用费的一定百分比。由于以上原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一个国家里的数目越少对著作权人越有利。有的国家的立法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在立法时一般都适当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垄断性,而避免引进竞争机制。按照很多国家通行的作法,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集体管理机构成立后,即使是民间组织,也要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定期公布帐目,每年还要将年度结算报告送监督机关审查。监督机关和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查询机构的业务情况。这些法定措施都是为了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成为真正为权利人服务的组织,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滥用手中的权利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精)

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 近来,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层出不穷,人们直接的想法是应亟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著作权意识。当然,这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们必须承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更为基础。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被重视起来,国外几百年的经验已经表面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也许会出现管理分散,但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若干年成熟的运作,所以这种模式可以维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都可以加入协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加入协会,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比如,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们法院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作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做出支持判决。的确,歌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问题是,他们如何付费?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付费?额度是多少?这些问题都得不到答案。可以说,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存在。此外,此案中原告及歌厅的付费对象是某唱片公司,实际上此判决保护的是邻接权人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邻接权人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中国音像协会有建立此类组织的意向,毕竟

【精品】团队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瓶颈,团队管理的重要性 群的活跃度代表你们赚钱的速度 1、今天跟大家讲述一下,到了目前的发展,有很多经销商发展到了今天,遇到了瓶颈,就是感觉到微营销越来越难做,估计很多都处于困境,像经销商的流失,新客户开发的难度,各方面都困扰着大家,那今天就一起来讨论下这个阶段如何做好微营销。 2、最初的时候,大家会发现微营销特别好做,尤其是刚开始的时候,好像是一个人做微营销都能赚到钱,很容易就超过你的月薪,非常简单,我们管那个阶段叫“野蛮式的生长”这么一个过程,过了这么个过程,到今天为止,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做的人越来越多,品牌越来越多,那我们该如何去做呢。现在我们一定一定要开始重视团队的管理,那为什么经销商会流失,前期忠诚度那么高,到后面忠诚度越来越低,为什么呢? 3、因为前期很多经销商你去招募新的经销商进来,他们对微营销是一无所知的状态,完全不了解,你说什么都觉得好新鲜,好有知识,你好厉害,他对你各种崇拜,但是随着后期,你把他带的越来越厉害的时候,人的欲望是在野蛮的生长,是在膨胀,当他在了解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发现在你身上再也学不到东西的时候,他就会离开你,就好像很多公司招募了很多新员工,刚进来的时候,什么都听你的,但是他一旦成长,他对这个行业非常了解,他就会离开公司单干,你们每个人遇到这样一个困境是很正常的,你的微商,你们的微信是你的企业,你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会出现企业发展的困难,到这

个时候就看你如何去面对。 4、这个时候,你选择了放弃,那你之前的努力就前功尽弃,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会遇到困难,就像我们的断货,包括我们的顾客出现过敏,包括经销商的流失,所有这些都是企业发展的困境,当你企业遇到困难必须想办法去解决问题,要记住,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找不到解决的办法或者不愿意去解决,开始自我怀疑,开始负面,开始抱怨,各种纠结,犹豫不前,你的企业就将面临倒闭的危险,所以说在这个时候挺住了,你的企业就可以继续发展。 5、这个阶段我觉得是一个非常非常好的阶段,我们称之为诸侯争霸的阶段,乱世出英雄,在市场混乱的时候,很多人挺不住倒下的时候才最容易出现英雄。所以说是英雄是狗熊就在这个时候出一个决断。这个时候是市场竞争残酷的时候,所剩的就是胜者为王。我希望带领的经销商必须给我挺住,挺住了前面就是一片美丽的阳光大道,挺不住你之前付出的一切都归零了。这个时候一定记住我跟大家讲的要不断的强大自己,保持激情,去征服别人,你永远保持激情你的经销商才会觉得在你这里能学到东西,他才能继续跟着你走,如果他觉得跟着你学不到东西,没有收获的时候,一切都没有机会了。 6、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情况,所有做得好的经销商来找我聊天,汇报工作的时候,永远都是积极阳光正能量,就算他的团队出了问题,他都会跟我说这种情况只是暂时的,但是我会尽快解决,过一段时再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或绪论)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念 (1)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原因 (2)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3) 1.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 (3)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 (3)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3)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4) 1.类型划分种类 (4) (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4) (2)官方型;半官方半民间型;民间型组织 (4) (3)垄断性的和非垄断性的组织 (4)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5)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 (6) 1.权利来源 (6) 2.权利范围 (6) (1)自愿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6) (2)法定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7)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8)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8) (1)不同关系说 (8) (2)二者关系定性为信托 (9)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9) 3.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0)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立法建议 (11) (一)案例:《丁香花》版权纠纷事件始末 (11) (二)从《丁香花》版权事件探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保护 (12) 1.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 (12) (1)尊重合同自治和私法自治 (12) (2)维护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间的良好信托关系 (13) 2.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 (13) (1)引入市场机制,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13) (2)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 (14) 3.关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14)

浅谈对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认识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姓名井煜 学号040100543 学院商学院 班别知识产权实务2班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我国,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开始于欧洲, 18世纪英国通过了被认为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即《安娜法》,此法的颁布目的在于:“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之后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著作权法。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天赋人权思想确立。天赋人权思想体系里,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是私有财产,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著作权立法思想和理论基础。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发展了一套成熟的著作权制度体系,虽然有欧洲大陆国家著作权制度和英美国家著作权制度两大体系, 但是其保护著作权的宗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打击盗版活动的态度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当时清政府预备立宪,引进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与原则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其中之一,该法5章55条,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

是。”对著作权的定义出了书面作品外,还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该法确定著作权(版权)为作者专有权利,并通过6条“禁例”对作者的权利予以保护。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是必须通过呈报注册手续,由民政部批准发给执照才能取得权利。对于转让和继承版权也需要履行呈报手续。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版权归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亡或死亡后发表,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享受30年。如果是以法人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亦为30年。保护期限从民政部注册颁发执照之日起计算。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如节选成书供教科书及参考用,或节录引用供自己著作考证注释,或仿图画为雕刻模型,或仿雕刻模型为图画。但这些行为的前提都要有注明原著出处。该法也规定了持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的惩罚有罚款、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通过对比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内容已经非常完整。辛亥革命胜利后,此法因为“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而沿用下来,直到后来北洋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著作权法》,国民政府颁布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出版法》。《大清著作权律》对后来中国历次著作权立法都有深远影响,对今天的版权立法也是极具参考价值的。 解放后,我国没有专门的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只有关于出版和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_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文章编号:1674-5205(2013)01- 0142-(008)收稿日期:2012-06-0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1YJC820139)“网络 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作者简介:熊琦(1981—),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 ———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熊 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 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 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私人自治;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Abstract :As an institution for promoting private order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anages copyrights based on copyright owners'will.Private autonomy ,as the basic rule in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akes the information a-bout market demand and supply transmit between copyright owners an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makes sure that collective licenses and price valuation systems can be adjusted frequently as utilization pattern changes.Due to the government control in China ,private autonomy has been ignored in Chines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and impedes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to enforce.Therefore ,only if public power is removed from exist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may achieve their licensing and disseminating effi-ciency. Key Words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private autonomy ;extende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旨在通过集中许可 的方式,减少交易主体和简化许可程序,一方面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使用者的搜 寻与协商成本。在发达国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已逾百年,并已同时获得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认 可。〔1〕 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论是立法进程还是实践运作,却饱受权利人与使用者的 质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程中,旨在允许集体管理组织未经许可而管理作品的“延伸性集体 管理”遭到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同时引发了社会各界 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和分配机制的讨论①。针 对权利人的质疑,立法者则认为是“根据我国国情”,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和“著作权市场乱 象”所做出的安排。〔2〕18 为何一项各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却在我国遭遇如 此抵制?从既有争论来看, 权利人与立法者的本质分歧,在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私人自治的不同认识。 著作权人作为集体管理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优先考虑 ① 2012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建议稿”第一稿的第60条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由于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国家版权局在同年7月公布的第二稿 中,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限定在了以下两种情形:(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但在同年10月并未向社会公开的第三稿中,版权局又以不完 全列举的方式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界定为“就自助点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即把第二稿中的自助点歌扩 大为自助点播,将音乐或视听作品扩大为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doc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本身的产生原因出发,论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谓的授权不应该仅局限在信托方面,还应当包括代理。同时文章以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基础结合国际上一些有益的经验,论证了我国不宜按作品种类设立多个单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议该组织本着“兜底管理”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整合以音乐著作权为重点的,包括文字、摄影、美术作品和电影等在内的各种著作权财产权利,确定其应管理的权利范围,并可依照不同作品的种类确定不同的使用费率,借鉴改造德国“总合同”的做法,进行统一收费和分配,逐步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集体管理模式、集体管理范围、集体管理方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可以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研究和实务中的一个瓶颈问题。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即深受关注,但1990年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无规定,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49条和第54条也只是零星提及。2001年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第8条,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和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但该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并不明确,本质上它更是一条空白性授权条款,至于今后国务院根据本条究竟如何进一步完善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问题,不揣浅陋,略陈管见。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被一致认可的定义,在我国,检索绝大多数文献,盖而言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公益性的信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则是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间机构或者半官方机构。[①] 现在,通行的教材也基本持相同观点。[②] 但是,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前,作为英美法概念的信托在深具大陆法传统的我国,其自身性质如何界定也是尚未厘清的,这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认识无疑也带来相当的困难。目前虽然在法律条文的依据上有新订的《著作权法》第8条、《信托法》第60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等,然而笔者觉得,运用信托制度能否完全解决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疑问的。 英美法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信托对大陆法而言,却是个异数,难以从物权或债权理论加以合理解释。于是,学者们干脆回避传统大陆法权利体系的框架,认为它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内部各种权利形式和各种权利形式内部各种权能不断转换运动的形态,或者以民法特别法的视角分析其法律关系,认为它是独立于传统民法财产权利体系之外的第三种权利形态,但不管如何,都毫不例外地强调了作为信托财产最主要特征的财产独立性问题。[③] 我国《信托法》也分别在第15条规定了信托财产与信托人未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在第16条

团队精神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团队精神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容摘要:在当今社会里,企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人都不可能独立完成所有的工作,团队精神日益 成为企业的一个重要文化因素,它要求企业分工合理,将每个员工放在正确的位置上,使他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同时又辅以相应的机制,使所有员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实现企业的目标而奋斗。本文重点从团队精神的阐释和如何凝聚团队精神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团队精神企业管理员工 一、团队精神定义及实质。 团队精神是团队成员共同认可的一种集体意识,显现的是团队成员的工作心理状态和士气,是团队成员共同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体现,是凝聚团队、推动团队发展的精神力量。团队精神堪称团队之魂,是团队管理的最高哲学。团队精神的基础是尊重个人的兴趣和成就。核心是协同合作,最高境界是全体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并进而保证组织的高效率运转。团队精神的形成并不要求团队成员牺牲自我,相反,挥洒个性、表现特长保证了成员共同完成任务目标,而明确的协作意愿和协作方式则产生了真正的心动力。团队精神是组织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管理可以通过合适的组织形态将每个人安排至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如果没有正确的管理文化,没有良好的从业心态和奉献精神,就不会有团队精神。 团队精神的实质:第一。团队的团结来自团队部的凝聚力,而非由外部情境决定;第二,团队成员之间没有分裂为相互对立的小团体的倾向,没有离心倾向;第三,团队本身具有解决部矛盾、处理部冲突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第四,成员之间彼此理解,对强烈的认同感,成员对团队有较强的归属感;第五,团队成员都明确的掌握和理解团队目标;第六,团队成员对团队的目标及管理者包新人和支持态度;第七,团队成员承认团队的存在价值,并且有维护团队继续存在于发展的愿望。 二、团队精神的作用 1、目标导向功能。团队精神的培养,使企业员工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朝着一个目标努力,对单个员工来说,团队要达到的目标即是自己所努力的方向,团队整体的目标顺势分解成各个小目标,在每个员工身上得到落实。 2、凝聚功能。任何组织群体都需要一种凝聚力,传统的管理方法是通过组织系统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淡化了个人感情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需求,而团队精神则通过对群体意识的培养,通过员工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信仰、动机、兴趣等文化心理,来沟通人们的思想,引导人们产生共同的使命感、归属感和认同感,反过来逐渐强化团队精神,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 3、激励功能。团队精神要靠员工自觉地要求进步,力争与团队中最优秀的员工看齐。通过员工之间正常的竞争可以实现激励功能,而且这种激励不是单纯停留在物质的基础上,还能得到团队的认可,获得团队中其他员工的尊敬。 4、控制功能。员工的个体行为需要控制,群体行为也需要协调。团队精神所产生的控制功能,是通过团队部所形成的一种观念的力量、氛围的影响,去约束规,控制职工的个体行为。这种控制不是自上而下的硬性强制力量,而是由硬性控制向软性化控制;由控制职工行为,转向控制职工的意识;由控制职工的短期行为,转向对其价值观和长期目标的控制。因此,这种控制更为持久有意义,而且容易深入人心。 三、团队精神的形成与发展关键决定于重视企业文化的程度

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 理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壹月十日(完) 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

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于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壹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一月十日(完) 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XX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摘要: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如果说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确定并保护著作权、维持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利益平衡,而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则是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追求著作权行使的效率,既使作品使用与著作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使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本文将通过对集体管理组织现状,规定,性质问题做出一些阐述。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含义,作用,现状,正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功能主要在于媒介著作权交易。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诸多行政色彩,限制性规定和微观性指导过多,不当干预了著作权交易的进行,违背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应当认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主体的性质,从法律上改变其对政府的依附地位,允许设立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清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微观性指导和限制性规定。 集体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否,正在对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的发展构成支持或阻碍。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体管理正在传统得计出上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以适应新的 数字环境。而在我国,集体管理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与信息产业的需要。现实中,不少著作权纠纷引发人们对著作权制度的反思:权利人指责使用人不尊重著作权,而众多作品使用者埋怨著作权制度阻碍了产业发展。事实上,很多纠纷,很多指责可以归因于集体管理的滞后。如果集体管理制度完善起来,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作品使用者,都能感到方便、尝到甜头。最终,最大的受益者是整个文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过专业性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可节约权利实现或救济的成本,使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对国家而言,也便于实施著作权管理,同时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接轨;从整个社会来看,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激发创造性,促进科技文化进步。 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同时缺少制度保障,发展比较缓慢。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文字著作权保护协会。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1992 年成立的。是成立最早也是现阶段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目前管理比较规范,运作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信誉。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将有一个很大的发展集体管理组织将众多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管理,在某一种权利方面具有独占性,因此为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条例》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1.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权益 的手段、途径作了明确规定,以实现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关系的平衡;2.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使权利掌握在作为会员的权利人手中;3.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4.规定了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5.规定了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各项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设立: 1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2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布局来看,多数国家按作品或作者的类别分别成立协会,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一个包括各种创作领域的统一机构。按作品或作者的类别分别成立的协会,其管理的范围既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包括邻接权人的权利。 3从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约看,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为避免其滥用权利,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传播,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 4、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因作品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也会因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同而不同。

团队精神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团队精神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内容摘要:在当今社会里,企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人都不可能独立完成所有的工作,团队精神日益成为企业的一个重要文化因素,它要求 企业分工合理,将每个员工放在正确的位置上,使他能够最大限度地 发挥自己的才能,同时又辅以相应的机制,使所有员工形成一个有机 的整体,为实现企业的目标而奋斗。本文重点从团队精神的阐释和如何凝聚团队精神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团队精神企业管理员工 一、团队精神定义及实质。 团队精神是团队成员共同认可的一种集体意识,显现的是团队成员的工作心理状态和士气,是团队成员共同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体现,是凝聚团队、推动团队发展的精神力量。团队精神堪称团队之魂,是团队管理的最高哲学。团队精神的基础是尊重个人的兴趣和成就。核心是协同合作,最高境界是全体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并进而保证组织的高效率运转。团队精神的形成并不要求团队成员牺牲自我,相反,挥洒个性、表现特长保证了成员共同完成任务目标,而明确的协作意愿和协作方式则产生了真正的内心动力。团队精神是组织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管理可以通过合适的组织形态将每个人安排至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如果没有正确的管理文化,没有良好的从业心态和奉献精神,就不会有团队精神。

团队精神的实质:第一。团队的团结来自团队内部的凝聚力,而非由外部情境决定;第二,团队成员之间没有分裂为相互对立的小团体的倾向,没有离心倾向;第三,团队本身具有解决内部矛盾、处理内部冲突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第四,成员之间彼此理解,对强烈的认同感,成员对团队有较强的归属感;第五,团队成员都明确的掌握和理解团队目标;第六,团队成员对团队的目标及管理者包新人和支持态度;第七,团队成员承认团队的存在价值,并且有维护团队继续存在于发展的愿望。 二、团队精神的作用 1、目标导向功能。团队精神的培养,使企业员工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朝着一个目标努力,对单个员工来说,团队要达到的目标即是自己所努力的方向,团队整体的目标顺势分解成各个小目标,在每个员工身上得到落实。 2、凝聚功能。任何组织群体都需要一种凝聚力,传统的管理方法是通过组织系统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淡化了个人感情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需求,而团队精神则通过对群体意识的培养,通过员工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信仰、动机、兴趣等文化心理,来沟通人们的思想,引导人们产生共同的使命感、归属感和认同感,反过来逐渐强化团队精神,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 3、激励功能。团队精神要靠员工自觉地要求进步,力争与团队中最优秀的员工看齐。通过员工之间正常的竞争可以实现激励功能,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部分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制度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节选) 为依法妥善处理本台节目制作、购买、开发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合作方等权利人发生的版权权益关系,实现本台节目版权价值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内法和我国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之规定,结合本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版权分级管理原则根据节目版权可使用范围的不同,本台将电视节目从版权管理角度分成三个不同的等级: 一级版权节目,有播放限制,不可作素材,不可开发; 二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作素材,但不可开发; 三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作素材,可开发。 同一级别的节目因合同约定不同,使用范围会有所不同。 第六条权利处理原则以书面合同、确认书等形式处理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发生的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关系。 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委托创作、合拍节目、购买节目、开发节目及衍生产品版权利益的详细内容。 第三章选题立项 第十五条节目选题立项阶段应对各类节目进行版权管理等级划分。购买节目一般为一级节目;大部分栏目和部分栏目外特别节目为二级节目;自制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大赛、春节联欢晚会、有开发价值的重点栏目和重点特别节目为三级节目。 第四章节目制作 第二十条三级节目制作时处理版权事务的基本要求是:

(一)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征得许可,并签订书面“确认书”或“作品许可合同”。 (二)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事先告知演员、嘉宾本节目的版权等级要求,请权利人签署三级“确认书”或三级“表演合同”。 (三)栏目外节目入库前提交合同、确认书、记录表等版权文件,固定栏目定期提交。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节选) 第九章音乐使用 第九十七条本台音频资料库中已获得使用权的国内外音乐资料,可供全台节目部门有偿使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音频资料库应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提交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 第一OO条制作三级版权节目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签订三级“确认书”或“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第一O三条禁止使用版权归属不明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 第一O四条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应完整准确填写总编室统一制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记录表”。 第二部分电视节目版权的基本知识 一、著作权基础知识(节选) ●什么是知识产权? 简单的说,知识产权就是著作权、商标权加专利权。 ●什么是版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什么与其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什么与其作用 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利有其有利的一面。由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法直接行使权利,因而也无法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时候经常发生这种状况。因为音乐作品被反复作用的情况大大多于其他作品。这种状况早在19世纪就引起音乐作者的注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曲家们组 代表音乐作者向使用音乐作品的音乐厅、酒吧、歌舞厅、唱片制作者收取版税,然后合理分给各个有关作者。1851年在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后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欧洲几乎所有国家都成立了这样的机构。1926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成为这类著作权保护协会的国际组织。随着新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也越来越有限,著作权人也就越来越需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了。目前,世界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权利的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音乐作品范围,而扩大到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甚至表演等范

围。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涉及的范围的扩大,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显得更突出了。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民间的私立组织,但是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是国家建立的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对于一类作品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的建制。例如,对于音乐作品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对于文字作品则另外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采取全国设立一家综合性集体管理机构的体制,即不仅管理音乐作品,还管理其他类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任务概括起来有: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最后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有关著作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只管理著作权人自己无法直接行使的权利。著作权人能够自己行使的权利一般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从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看,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和机械复制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影印复制权;还有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邻接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同作者签订授权合同时一般都要求著作权人将以后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也

著作权法案例教学教材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 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2)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3)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1)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 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元,发行3000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 (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

企业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条例

著作权集体治理条例 --------------------------------------------------------------------- (受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差不多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一月十日(完) 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 (受权公布)信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纳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意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纳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治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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