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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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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与特点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由“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两个词组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为正确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有必要先了解“治安”及“社会治安”的含义。

1、治安的合义

在我国汉语中,“治”与“安”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治是相对于乱而言,意思为治理、有秩序;安与危相对,意指安定、安全、安稳。我国历史上最早把“治”与“安”二字连起来使用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而最早把“治安”作为治理国家之策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西汉时的贾谊,他在给汉文帝的一篇名为《治安策》(又名《陈政事疏》)的上疏中,作了这样的诠释:治安,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管理社会之策,维护治安的目的是使国家政治清明、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实现天下太平。现代意义上的治安,指的就是社会治安。

2、社会治安的含义

所谓的社会治安,包含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两大内容,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及与之相应的思想、道德、文化等建立起来的一种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

一个国家社会治安的内容和范围,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国家,或者同一性质的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其社会治安的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社会治安通常有三方面含义:一是指社会治安秩序,也即社会治安状况,它是公共秩序好坏和社会安定与否的一种表现形式;二是指社会治安问题,集中表现为影响社会稳定安宁秩序的消极因素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三是指社会治安工作。即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中国的社会治安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范国,它是由中国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从狭义上讲,中国社会治安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刑事犯罪的状况、治安案件状况、公共安全状况和社会秩序状况,从广义上讲,中国的社会治安除上述四个状况外,还包括一项更为重要的内容,即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政府驾驭治安大局的能力和治理治安的对策,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队伍是否坚强有力,警察职能的运用和发挥程度,是否能有效地惩治犯罪,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人民群众的治安心理状况,以及对维护社会治安的参与程度,是否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等。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含义

而把“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这两个词汇的含义结合起来,并赋子它特定政治内容,正式见于中共中央在1981 年5 月批转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纪要》。这个《纪要》指出:要“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从中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思想时,一开始就是将“社会治安”作为目标来追求的,把“综合治理” 作为手段来对待的,目标与手段的结合,合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如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作为一个社会科学课题来研究,它的内涵应该是“社会治安”,也就是通过安定社会来巩固国家政权,它的派生才是“综合治理”,即为达到目标所使用的安定社会的具体手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当代中国的一大创造,其含义是指,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

和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是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防控的战略方针,也是运用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的重大任务,从概念的表述

来看,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组织领导的集中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必须由党和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只有通过党和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才能有效地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形成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主体包括全社会的各种组织、各种力量和各个层次。从组织看,有政党组织、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从力量看,有国家政权的力量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力量;从层次看,上至中央、省(市、自治区),下至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就是组织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治理社会治安。

第三,内涵构成的完整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内涵大致包括治理社会治安,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这

五个方面涉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大环节,环环相扣,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第四,治理手段的综合性。社会治安问题是由社会诸多消极因素产生的“综合症”。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措施衔接配套。从治理手段看,包括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手段和社会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综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的灵魂。没有综合,就不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目标指向的政治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从根本上来说,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六,工作任务的长期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社会治安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从刑事犯罪来说,犯罪的主体、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犯罪形态、犯罪类型,都将比过去更加复杂。至于各种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也无疑将会增多,且呈现复杂化。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成与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形成、方针的提出和实际探索阶段(1979-1990 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最先是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提出的。1979 年,针对“文革”十年内乱之后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8 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动员,书记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力

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词汇,但它强调用综合的手段去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所引发的严重社会治安问题。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最早出处。

1981 年5 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讨论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任务、政策和措施。同年6 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这次会议的纪要,并明确提出:“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个文件不仅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和实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作了原则的表述,而且第一次明确提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1982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强调在整治治安中,必须阻止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力量,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形式,把“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到各个方面。

1983 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把打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确立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严打” 方针。

1989 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要统一负责,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可以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自此,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设立了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许多地方启动。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阶段

(1991-2000 年)

在这阶段,社会治安练合治理作为全党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项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1 年1 月,中共中央在烟台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过去10 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的成绩和探索的成功经验,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政方针和工作任务。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深刻阐述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范围、主要任务和基本方法等,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保障。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发展阶段(2001 年至今)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深化平安建设三大方面,进一步拓宽领域,提高层次、完善机制,集中体现在:一是全面部署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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