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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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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讲义

证监会监管下的我国证券市场

证券公司(承销商)证券公司(经纪商)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资者

↑↑

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上市公司收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

(1)概念与机构(F10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职权

①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F113)

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F114)

③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F115)

④审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F125、127)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

⑤证券自营;

⑥证券资产管理;

⑦其他证券业务。

(二)证券发行规则

1、发行方式与保荐人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F10);

(2)保荐人(F11)

2、发行承销

(1)承销方式: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F28)

(2)承销团承销(F32)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承销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F33)

(4)发行失败(F35)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三)一般的证券交易

1、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场所(F39):场内交易场所和场外交易场所

(2)证券交易方式(F40)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3)证券交易种类(F42)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4)证券机构人员的持股限制(F43)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限制义务(F45)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禁止短线交易(F4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股票上市报告(F52、F53、F54):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营业执照;

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⑨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⑩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1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2)分期报告(F65、F66、F67):

①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②临时报告。

(3)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F69)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特殊的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

1.收购方式(F85)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F86)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3.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F88)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4.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5.收购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收购成功与收购失败。

证券法期末论文

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研究 法学096 2009012258 周一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也日趋规范与健全。然而,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 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 不仅不利于资本市场及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本文借鉴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在治理证券市场方面的成功经验, 来分析我国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的现状以及不足进而分析对我国的启示,无疑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综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证券法律,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大致可分为四种标准,即知悉标准、利用标准、折中利用标准、折中知悉标准。 一、知悉标准 “知悉标准”是上述四项标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该标准只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交易时知悉内幕信息,而无论他是否实际利用了该信息。美国两部法案分别是1984年《内幕人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法》。法案分别都提到:“任何人如果知悉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并进行证券交易,就违反或已经违反本法规定的??”此处立法的用语使该条款成为“知悉标准”适用的依据。 二、利用标准 依据利用标准,起诉方必须证明内幕人实际利用了内幕信息。当且仅当一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利用了任何保密信息时,司法机构才能追究其内幕交易的责任。如此一来,起诉机关或原告就不得不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被告知悉了内幕信息,还要证明被告利用了内幕信息来促成交易。这种严苛的双重举证责任给起诉机关造成了难以克服的执法障碍,它不仅让指控无法成立,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幕交易法的实施。由于很难证明行为人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起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数量会急剧减少,司法的效率也会下降,最终造成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

(完整word版)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1、《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日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2、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B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D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下列文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必须要报送的是: A发行保荐书 B发起人协议 C招股说明书 D 公司章程 4、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以下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D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A一个月 B三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8、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被称为() A证券代销

证券法论文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展望 摘要:证券发行体制因行政主管机关在其中作用与地位不同而形成了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分野,我国现阶段证券发行属于审核制,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发行人需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这样的制度难以满足效率的要求事实上也未能防止发行中的公开失真等问题。考察各发达国家的证券发行,政府进行形式审查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即便具有核准制的色彩,其对发行人的实质性要求也远没有我国庞杂。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应当适应形式,向形式审查过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应明确政府的定位,健全民事责任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关键词: 证券发行审查市场机制 一、引言 这学期的证券法顺利结束,老师上课时好像没怎么涉及证券的发行。在之前了看了证券法的课本之后,对这一块产生兴趣,决定写关于这方面的一篇论文作为期末作业。 公开是现代证券立法的基本哲学和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如何确保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是证券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证券的发行领域同样需要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靠,在其中政府主管机关究竟起怎样的作用居于什么地位各国立法却有较大差异,由此也形成了对新股发行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紧密相关的是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简而言之,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交送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中政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证券的质量。然而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来看,审批和核准的色彩却越来越弱,98年《证券法》废除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05年《证券法》规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

新证券法培训考试卷及答案

新证券法培训考试卷及答案 1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A 、深圳证券交易所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正确答案 ) C 、省级人民政府 D 、财政部 2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担任保荐人。 A 、证券公司 ( 正确答案 ) B 、律师事务所 C 、会计师事务所 D 、咨询顾问公司 3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五 ( 正确答案 ) D 、百分之十 4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A 、百分之一 ( 正确答案 )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五 D 、百分之十 5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日,并不得超过()日。 A 、 30 ; 30 B 、 60 ; 30 C 、 60 ; 60 D 、 30 ; 60 ( 正确答案 )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期末考试题

证券法期末考试题

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该规定的原意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公司股票发行的间隔时间,公司连续盈利记录、募集资金的预期收益率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抑止上市公司无休止的圈钱欲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时间以及盈利能力作出硬性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市场主体自会自己把握风险。 1.试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点与形成途径 概念: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下列特征:1、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公司。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公众公司的一种,公众公司的建立基础往往是公开募集,涉及众多中小

投资人,在发起人与中小投资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中小投资人往往资金规模小、投资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因此在现代金融体系里,基本都要从内容上到时间上对公众公司的披露作出严格的规定,以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缺少上市公司的体系化监管制度,这种情形在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更为突出。2、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交易规模、交易方便性等比上市公司差的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制度通常没有太大差别;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其制度健全、规范,参与者众多,股份流通量大,投资者退出机制健全,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则不具有这样的优势,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只能采取柜台交易、协议交易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交易,其交易规模、制度建设、交易方式、退出机制与投资者保障措施,都较交易所交易要差。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一定程度的规范。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形成大体有两类:一是因为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者发行导

新《证券法》培训结业试题库及答案

新《证券法》培训结业试题库及答案 1 、单选题 ( 共 35 小题,总分 : 70 分 ) 答题规则 : 每道 题只有 1 个正确答案 2 、判断题 ( 共 10 小题,总分 : 30 分 ) 1. 收购行为完成后, ( ) 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 ( )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A. 被收购公司 ; 应当 ( 正确答案 ) B. 收购公司 ; 可以 C. 被收购公司 ; 可以 D. 收购公司 ; 应当 2.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 , 双方可以向 ( ) 申请调解。 A. 发行人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 投资者所在地的证券期货业协会 C . 发行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地的证券期货业协会 D . 投资者保护机构 ( 正确答案 ) 3.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 ( )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B. 证券交易所 ( 正确答案 ) C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D. 证券交易场所 4.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 ( ) ,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A. 客户信息查询制度 ( 正确答案 ) B. 客户档案保密制度 C. 重要客户回访制度 D. 适当性管理制度 5.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 ( ) 报告,井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A. 临时 ( 正确答案 ) B. 专项 C. 特别 D. 专门 6.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 年。 A.5.0 B.10.0

西交《证券法》期末复习题

(单选题)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A: 二十 B: 三十 C: 四十 D: 五十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2.()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发行人 B: 上市公司 C: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 发行人、上市公司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3.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中,哪项是错误的? A: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B: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C: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 D: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4.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列表述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是()。 A: 发行人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必须存续3年以上 B: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C: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D: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5.2010年1月,A上市公司准备增资发行股票,A公司下列情形不构成其申请发行股票障碍的有()。 A: 2009年A.公司曾公开发行过一次股票,但2009年营业利润比2008年下降55% B: 2007年A.公司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可能会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 D: 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正确答案: D

证券法发展最佳结合点论文

证券法发展最佳结合点论文 我国《证券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跌宕起伏和国人的牵肠挂肚,终于走出了立法圈子,于1998年底出台了。我们在盛赞这部来之不易的法律的同时,也不得不指出其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缺憾。证券法立法过程中理当贯穿“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指导思想,但纵观《证券法》全部条款,很难看出发展与规范的有机结合,显而易见的却是规范优于发展、规范代替发展。 这里讲的规范,实际是指强化监管、加大限制;这里讲的发展则是指促进市场进一步拓展、延伸。强调规范与监管,就意味着控制证券发行、上市和市场主体的量;强调促进发展则意味着鼓励发行与上市、鼓励主体入市。立法中侧重规范与监管,就需增大强制性规范的比重,强化行政管理的主导作用;而侧重促进发展,则需增大任意性规范的比重,注重政府指导与发挥当事人积极主动性的双重作用。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应包括规范与发展、监管与促进两方面的内容,但《证券法》却有所失衡。 在《证券法》所确立的六项原则(第2条至第8条)中,除一项为民商活动“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准则外,其余五项均以监管为中心,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其倾向性十分明显。 在《证券法》的条款中,涉及规范与监管的量多且明确、具体,涉及促进发展的量小且原则、含糊。规范方面,管理方法多样化、管理程序细致化、处罚措施详尽化,另外如市场进入的资格限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亦不厌其详,易解易行;而发展方面,如发行核准制的实质、股票发行的条件等均十分原则,证券自营商合法融资渠道、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地位、企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等规定也语意不详、难以操作。以至于有专家认为《证券法》的本质是一部管理法。对当前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证券法亦采取回避态度。 出现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是有一定原因的:近来证券市场连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使人产生形势严竣的感觉,提出了严厉监管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也催醒了人们的风险意识,使人们对继续加快发展证券市场有所顾忌。但是千万不可因噎废食,证券市场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及其重大作用世人有目共睹,而且我国国

证券交易讲义整理汇总

交易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内容,在历年的考试中,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都有出现。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2.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方式、证券投资者的种类 3.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经营的业务 4.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 5.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6.掌握证券交易程序 7.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 8.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9.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监督和纪律处分 10.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1.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 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2.证券交易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例1·单选题】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A.持有人 B.发行人 C.管理者 D.承销者 [答案]A 【例2·单选题】下面的()不属于证券交易特征。 A.安全性 B.流动性 C.收益性 D.风险性 [答案]A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重点把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当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当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0.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重要)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 【例3·多选题】证券交易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原则有()。 A.公开 B.实时 C.公平 D.公正 [答案]ACD 【例4·判断题】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 [答案]对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重点,考点众多)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例5·单选题】按照()划分,证券交易种类可划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和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A.交易规模 B.交易对象的品种 C.交易性质 D.交易场所 [答案]B (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二)债券交易

最新证券法练习题

证券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 000万元 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 000万元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经证券交易所批准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0人 C.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D.基金管理人必须自有足够的保证金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B.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C.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D.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5亿元D.人民币10亿元 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8.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B.向累计超过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9.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B.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C.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研究论文: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

证券金融其它论文 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关头,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尤其是其中的股票市场是配合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而诞生的,因而其肩负的首要职能是“国企转制”,其次才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从1981年国务院财政部批准首次发行国库券,以国家信用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标志着在我国中断了30年的证券市场开始复苏,到1990年与1991年泸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以及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综合我国证券市场16年来的发展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1991年)这一阶段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创及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中央政府恢

复发行政府债券,到1988年,共发行国库券455亿元。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哈尔滨、沈阳、上海、广州、武汉、深圳、重庆等地进行了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与此同时,股票市场开始孕育: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86年,其股票与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起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挂牌买卖,新中国首次出现了股票柜台交易,开辟了企业以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新渠道。到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其时,上海、深圳共有12家股份公司的股票进行柜台交易,我国股票市场诞生,并在上海、深圳两地有初步发展。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初步形成。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1991年至今)。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我国的证券交易尤其是股票交易由场外的分散交易进入了高度组织化的交易所内集中进行,证券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春,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后,大批企业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这段时间里,无论是证券发行市场还是流通市场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到1998年底为止,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843家;开办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

辅导讲义(最新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原则性规定 一、立法宗旨 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三、立法原则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四、其他规定 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3、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证券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

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股票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二节证券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金融证券法论文

从余额宝的推出看互联网金融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业要直面竞争。首要的任务是在更广泛范围内开展金融创新、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而所有的创新都必须以电子化、网络化为依托,借助现代科技降低成本,控制风险,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事实上,不乏新兴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业务,并在短期赶超传统业者,成为行业龙头的成功案例。嘉信理财1999年底的股票币值已经超过美国最大的传统证券经济商—美林,便是业内的典型,金融网络化或许是幼稚的,中国金融业与外资金融寡头对话过程中后发制胜的法宝。但金融网络化有它特殊的“游戏规则”,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机构对网络应用各有选择的范围,几乎所有的金融企业都关注着互联网带来的无线商机。市场认为,金融业以其电子化应用比较早以及商务物流需求量比较小等优势,已经成为目前最适合实现真正电子商务的行业。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对金融业提出了创新的需求,金融机构面对新的商机,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进行业务整合,才能成功实现金融网络化。 当然如今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也为金融网络化提供了契机,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服务业务实现了用户互联网自助办理。2010年之后,一些互联网企业特别是掌握互联网入口的第三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挖掘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推出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产品。比如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阿里小贷是大电商企业在小微贷领域的创新:人人贷,拍拍贷等公司推出的互联网个人对个人的信贷业务,互联网金融创新逐步打破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多方面的垄断。2013年6月,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余额宝功能,与天弘基金公司合作,直销中国第一支互联网基金。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不足一个月,客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规模已突破百亿元,引起金融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讨论,再次将互联网金融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余额宝之所以能够成功,是有一定原因的。余额宝在金融产品模式上进行了创新,在余额宝的设计上把基金销售行为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业务流程,支付宝收取提供交易平台的对价(管理费),这样就成功规避了监管风险。证监会对余额宝在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给予肯定与支持,余额宝的另一大产品创新亮点就在于即时支付(T+0)融入客户消费场景,为客户提供增值的同时,丝毫不影响客户所有的支付体验,支付宝客户可以使用余额宝资产在淘宝网站进行实时支付或转账到他人的支付宝。根据官方介绍,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在时刻保持增值,另一方面又能随时用于消费,对于闲置资金的用户无疑是有利的,余额宝也能成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手段。 余额宝的推出得到支付宝客户的极大认可,也是其善于挖掘互联网渠道的潜力,提高基金代销和理财产品的服务效益。因为金融业务易于数字化,所以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具有天然的优势。比如服务易于创新,交易成本低廉,操作流程便捷和营销渠道无缝绑定等。余额宝在基金销售渠道和小额理财方面进行的创新,归功于对互联网渠道成功挖掘和利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对商业银行在基金代销和理财产品业务造成的冲击日益显现,给商业银行造成了很大的挑战。商业银行的传统优势在于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强大的系统资源,具备第三方机构无可比拟的国家信用及资金安全保障。商业银行应当尽快利用传统优

证券法讲义2014

证券法讲义2014

第一章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 (三)什么是投资——依靠别人的努力而获利;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而期待在未来获得回报;“为了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或风险管理,有可能损失本金或者损失超过本金或者承担追加支付义务,并在现在或者将来的特定时期,约定转移金钱等,从此所获得的权利。”(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及资本市场统合法运动) 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如权证、期权、股指期货)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修订意见:“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并应考虑增加一款“除外性规则”。 其中,“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这一修法提案及功能监管趋势(即对发挥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类似业务与金融活动进行大体相同的监管.)必然导致监管边界的重新划定 第二节股票的分类 一、普通股和优先股 (一)普通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同时也是发行数量最多的一种股票。 特点:1、股权内容最为完全,包括经营参与权、表决权、股息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票转让权等。2、股东承担最全面的风险,首先红利的获取排在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之后;其次,股息随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再次,公司解散时,若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则也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它是指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较之于普通股股东优越或特殊的权利的股票。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

审计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题目:绿大地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教学单位 _______管理学院________ 姓名 _______唐荣_________ 学号______201030103094______________ 年级 _______2010级_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会计学_____________ 教师 ___ 谢赞春 2013年 6 月 16日

目录 一、从公司总体分析 (3) 1、五度变更业绩 (3) 2、高管频频变动 (3) (1)董事会变动 (3) (2)监事会变动 (4) (3)高层管理人员变动 (4) 3、三年三换审计机构 (4) 二、从公司的经营的环节上分析 (4) 1、资产的虚增 (4) 3、利润的虚增 (5) 三、行业监督与管理方面的分析 (5) 1、绿大地三年三换审计机构 (5) 2、公司的内部监督不够完善 (6) 3、资本市场机制不完善 (6) 四、对于绿大地审计失败和造假的思考 (6)

绿大地审计失败案例分析摘要:云南省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0.SZ,下称“绿大地”) 被称为信誉度最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以绿化工程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17 日,绿大地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半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了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术”。伴随着一个个“第一”进入公众视野的绿大地公司,是云南省第一家上市的民营企业、A 股第一家园林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云南省女首富等,但就是这么一家头顶众多“第一”光环的企业,为什么最近陷入了财务舞弊的泥潭? 关键词:绿大地、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造假术、欺诈 一、从公司总体分析 1、五度变更业绩 绿大地的财务手段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变脸新纪录,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①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②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③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④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⑤2010年4月30日,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绿大地披露的业绩经过五次反复,由之前的预增过亿,变更为最后的巨亏1.5亿元。正是它“恶搞”般的财务报告,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一个公司业绩变动频繁,公司内部必定存在致命的隐患。 2、高管频频变动 (1)董事会变动 2007年,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董事会成员何学葵、赵国权、胡虹、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

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进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许多国家证券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资金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化,原来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成为世界性证券市场的一部分。①从证券市场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以及金融品种和金融制度的国际化。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发行证券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也即证券筹资国际化;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证券和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证券,也即证券投资国际化;三是本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进出本国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向国外发展的有关规定,也即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新加坡交易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而中国的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受整个国际形势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在B股的对内开放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逐步发展,现在加入WTO以后,这种国际化的进程必将大大加快。 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金,使得资金稀缺者和投资市场稀缺者互通有无,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需要严格和有效的立法和监管,从而避免盲目开放市场损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整 ①王开国著:《中国证券市场跨世纪发展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对于新《证券法》的解读

对于新《证券法》的解读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 新旧法条对比: 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 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修订解析: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市场,在发展和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证券法》应当正视日新月异的市场创新活动,特别是成熟证券市场中的一些必然出现的市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预见性的规定,才能避免“朝令夕改”,保证《证券法》在证券领域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次《证券法》修改正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为证券市场的发展预留了想象空间。 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从学理角度考虑,证券的种类则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与98年《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对于纳入证券法律调整范畴内的证券种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基本涵盖了证券定义范畴内的全部种类,因而从根本上解决了98年《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仅仅针对股票、公司债券的问题,为证券法律法规的后续立法工作确定了较为完备的上位法体系。 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98年《证券法》明确要求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而新《证券法》对此已经有所突破。综观

证券法讲义PPT(魏天慧)-2016年投资银行总部新员工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魏天慧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证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1999年《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006年、2013年、2014年四次修正 ◆现行有效的《证券法》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4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题主要内容 1 取消了国务院证券监管 机构的部分核准权限①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无须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核准即可。无须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005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 主题主要内容 1 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在“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 设立”的前提下,增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 品种将“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将证券衍生品种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3 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 律空间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 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 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 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 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 为客户融资交易”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 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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