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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1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1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1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

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2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优生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所管辖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婴儿出生、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统计数据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三十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

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人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四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教育,并在其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指导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绝缴纳,或者没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不得为其任何一方出具婚育证明。

第四十一条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或者本人的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四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

第四十三条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四条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

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五)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九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以及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

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五十条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二条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五十三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十四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扶助金。

第五十五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第五十九条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

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5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六十九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重点中学协作体2021届高三第一次联考理科数学试题与答案

江西省重点中学协作体2021届高三第一次联考 数学(理)试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 分值:150分 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题5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 1.已知集合{}01 ,2,3A =,,集合{} 2 B x x x ==,则A B ?=( ) A .{}0,1,2,3 B .{}1,0,1- C .{}1,2 D .{}01, 2.已知复数5 1-i 1+i z =,则z 的虚部是( ) A .1- B .i - C .1 D .i 3.已知p : 1 1a ≤,q :210a -≥,则p 是q 的( ) A .充分不必要条件 B .必要不充分条件 C .充要条件 D .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 4.sin155sin35-cos25cos35????=( ) A .3 - B .12 - C .12 D .3 5.在()62x y x y ?? -+ ??? 的展开式中,52x y 的系数是( ) A .20 B . 152 C .12- D .25 2 - 6.“干支纪年法”是我国历法的一种传统纪年法,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被称为“十天干”;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叫做“十二地支”.“天干”以“甲”字开始,“地支”以“子”字开始,两者按干支顺序相配,组成了干支纪年法,其相配顺序为甲子、乙丑、丙寅……癸酉;甲戌、乙亥、丙子……癸未;甲申、乙酉、丙戌……癸巳;……,共得到60个组合,称六十甲子,周而复始,无穷无尽.2021年是“干支纪年法”中的辛丑年,那么2121年是“干支纪年法”中的( ) A .庚午年 B .辛未年 C .庚辰年 D .辛巳年 7.已知1 3()5x f x -??= ??? ,则下列不等关系正确的是( ) A .20.5(log 7)(log 2.5)(1)f f f << B .0.52(log 2.5)(log 7)(1)f f f << C .0.52(1)(log 2.5)(log 7)f f f << D .20.5(1)(log 7)(log 2.5)f f f << 8.若函数sin 23y x πω? ? =+ ?? ? 的图象向右平移 6 π 个单位后与函数cos 2y x ω=的图象重合,则ω的值可能为( ) A .1- B .2- C .12- D.1 4 - 9.如图ABCDEF 为五面体,其中四边形ABCD 为矩形,//,EF AB 3 3=32 AB EF AD ==,ADE △和 BCF △都是正三角形,则该五面体的体积为( ) A . 72 B . 42 3 C .2 D . 32 2 10.在三角形ABC 中,F E 、分别为AB AC 、上的点,CF BE 与交于点Q 且2AE EC =,3AF FB =, AQ 交BC 于点D ,AQ QD λ=,则λ的值为( ) A .3 B .4 C .5 D .6 11.已知,,A B C 是双曲线22 221(0,0)x y a b a b -=>>上的三个点,AB 经过原点O ,AC 经过右焦点F ,若 BF AC ⊥且3AF CF =,则该双曲线的离心率是( ) A . 102 B .53 C .17 3 D .94 12.设k ,b R ∈,若关于x 的不等式()ln 1x x k x b +≤++在()0,+∞上恒成立,则 2+-2 1 k b k -的最小值是( ) A .2e - B .1 1 e -+ C .1e -+ D .1e --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一、政策法规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经全国人大通过的? 2001年12月29日。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2002年9月1日。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是哪位领导人讲的?邓小平。 5.哪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几章几条?共有7章47条。 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国家现行生育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并兼顾群众的眼前利益与现实利益出发,为增进家庭文明幸福,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8.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什么义务?计划生育。 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10.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

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11.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只有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12.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 因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违法生育者对社会公共投入的适当补偿,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一种罚款。 1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什么保护?法律。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5.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1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作用是什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8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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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法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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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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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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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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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罚款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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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 规定的( )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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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节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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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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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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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本项目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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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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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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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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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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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保障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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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 )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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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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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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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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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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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 )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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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宣传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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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社会有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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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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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企业组织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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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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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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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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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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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两个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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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选题)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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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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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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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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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捐助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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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选题)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 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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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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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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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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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责任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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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XX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XX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XX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XX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重点中学盟校2019届高三第一次十校联考 理科数学

江西省重点中学盟校2019届高三第一次联考 高三数学(理)试卷 命题人:景德镇一中 江 宁 赣州三中 明小青 余江一中 官增文 审题人:景德镇一中 曹永泉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5分,共5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 符合题目要求的. 1.已知复数z 满足() 1z +=(i 为虚数单位),则z 在复平面内对应的点位于 A .第一象限 B .第二象限 C .第三象限 D .第四象限 2.函数()lg(3) f x x = +-的定义域是 A .(3,)+∞ B .(2,3) C .[2,3) D .(2,) +∞ 3.已知,m n 是两条不同直线,,,αβγ是三个不同平面,则下列命题正确的是 A .若αα//,//n m ,则n m // B .若,αγβγ⊥⊥,则α∥β C .若βα//,//m m ,则βα// D .若,m n αα⊥⊥,则m ∥n 4.为了调查你们学校高中学生身高分布情况,假设你的同桌抽取的样本容量与你抽取的样本容量相同且抽样方法合理,则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A .你与你的同桌的样本频率分布直方图一定相同 B .你与你的同桌的样本平均数一定相同 C .你与你的同桌的样本的标准差一定相同 D .你与你的同桌被抽到的可能性一定相同 5.下列函数中,与函数1 1 1 ()22x x f x -+=- 的奇偶性、单调性均相同的是 A .x y e = B . ln(y x = C . 2 y x = D .tan y x = 6.已知直线1x y +=与圆22 x y a +=交于A 、B 两点,O 是原点,C 是圆上一点,若 OC OB OA =+,则a 的值为 A .1 B C .2 D .4 7.设lg lg lg 111()121418x x x f x = +++++,则 1 ()()=f x f x + A . 1 B .2 C .3 D .4

职工计生考试试卷及答案

茂名市计生职工考试试卷 姓名:报考单位:电话:得分: 一、填空(每空1分,共17分)。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没收其违法所得? 2.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三自活动”是指、、。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重点对象是。 4.艾滋病可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5.避孕方法可分为:、、。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由 (立法机关)通过的。 7.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 向、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妇女最佳生育年龄是。 9.公民享有的知情选择权。 10.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避孕措施。 二、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共15分。)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缴纳()。 A. 政策外生育费 B. 社会抚养费 C.罚款 D.生育罚金 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基本方针的是()。 A.以宣传教育为主 B. 以避孕为主 C. 以经常性为主 D. 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鉴定中,定为并发症的,则鉴定费由()承担。 A.申请者个人 B. 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C.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D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 4.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正确的是()。 A. 放置宫内节育器,应手术后休息 2 天 B. 输精管结扎,应术后休息 7 天 C. 取宫内节育器,应术后休息 1 天 D. 单纯输卵管结扎,应术后休息 7 天 5.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范围是()。 A. 100~103 B. 103~107 C. 107~110 D. 110~115 6.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权利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 A. 免费 B. 半价 C. 提供 D.建议购买 7. 人口计生工作探索建立以()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 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A.宣传教育 B. 利益导向 C. 服务关怀 D. 技术服务8.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以()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 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 A. 促进女性就业 B. 科学婚检 C. 消除性别歧视 D. 加强对女孩的培养 9. 人口学上规定,处于()的妇女为育龄妇女。 A. 20~40 岁 B. 15~40 岁 C. 20~49 岁 D. 15~49 岁 10.下列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主要有()。 A. 增加晚婚晚育假、产假 B.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C. 独生子女学费全免 D. 对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发放特殊扶助金 1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与下列()没有关系。 A.年龄 B. 孩子数量 C. 收入高低 D. 户口 12.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 A. 男女平等 B.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C.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 D.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丈夫 有责 13.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内补办。 A. 1 个月 B. 2 个月 C. 3 个月 D. 4 个月 14.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应由()承担。 A. 当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 B. 申请者 C. 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D. 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5.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以()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 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 A.促进女性就业 B. 科学婚检 C. 消除性别歧视 D. 加强对女孩的培养 三、多项选择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2分,共30分) 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是()。 A.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B.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C.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D.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2. 村(居)委会在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职责是()。 A.发放避孕药具 B.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环情检查

江西省重点中学协作体2020届高三第一次联考试题 数学(文) (含答案)

江西省重点中学协作体2020届高三第一次联考 数学(文科)试卷 满分:150时间:120分钟 一、选择题:本小题共12小题,每小题5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已知全集I ={1,2,3,4,5,6,7,8},A ={1,2,3,4},B ={3,4,5,6},则(I eA)∩(I eB)= A.{7,8} B.{3,4} C.{3,4,7,8} D.{5,6} 2.已知复数z 满足(1+i)=z(2+i),则|z|= A.103 B.25 C.105 D.106 3.下列命题中,是假命题的是 A.若a r ·b r =a r ·c r ,则a r ⊥(b r -c r ) B.?x ∈R ,x 2-3x +3>0 C.函数f(x)=|sinx +cosx|的最小正周期为2π D.2log 32=3 4.下图中,样本容量均为9的四组数据,它们的平均数都是5,条形统计图如下,则其中标准差最大的一组是 5.已知单位圆上第一象限一点P 沿圆周逆时针旋转 3π到点Q ,若点Q 的横坐标为-12,则点P 的横坐标为 A.13 B.12 2 36.函数y =e x sinx 的大致图像为

7.程大位是明代著名数学家,他的《新编直指算法统宗》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影响巨大的著作。卷八中第33问:“今有三角果一垛,底阔每面七个。问该若干?”如图是解决该问题的程序框图。执行该程序框图,求得该垛果子的总数S 为 A.28 B.56 C.84 D.120 8.已知平面向量a r ,b r 满足|a r |=|b r |=1,a r ·b r =12,若c r =12 (a r +b r ),d u r =λa r +(1-λ)b r ,(λ∈R),则c r ·d u r 的值为 A.13 3 C.34 D.与λ有关 9.已知双曲线C :2221(0)y x b b -=>,F(c ,0)为双曲线的右焦点,过M(32 c ,0)作斜率为2的直线与双曲线的两条渐近线分别交于A ,B 两点,若F 为△OAB 的内心,则双曲线方程为 A.x 2-4y 2=1 B. 22 12y x -= C.2213y x -= D.2 214y x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以下为您带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浏览!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

江西省重点中学协作体2020┄2021届高三第一次联考英语

考试时间:120分钟分值: 150分 命题人:临川一中审题人:抚州一中 本试卷分第I卷(选择题)和第II卷(非选择题)两部分;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第I 卷(共115分) 注意事项: 1.答第I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涂写在答题卡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第一部分:听力(共两节,满分30分) 该部分分为第一、第二两节。注意:回答听力部分时,请先将答案标在试卷上。听力部分结束前,你将有两分钟的时间将你的答案转涂到客观题答题卡上。 第一节听下面5段对话。每段对话后有1个小题,从题中所给的A、B、C三个选项中选出最佳选项后,并标在试题卷的相应位置。听完每段对话后,你都有10秒钟的时间来回答有关小题和阅读下一小题。每段对话仅读一遍。 1.What does the man think about the vacation? A. It’ll be a long vacation. B. It’s only a dream. C. It’ll be great. 2.What will the woman probably do on Saturday evening?

A. Going skating. B. Call her sister. C. Give a lecture. 3.What does the man suggest to the woman? A. Having a meeting. B. Coming to his house. C. Buying a house. 4.Where does the conversation most probably take place? A. In an office. B. In a museum. C. In a clothing store. 5.What did Alice ask the man to do? A. Borrow some magazines for her. B. Return some magazines to the library. C. Give some magazines back to her. 第二节听下面5段对话或独白。每段对话或独白后有几个小题,从题中所给的A、B、C三个选项中选出最佳选项,并标在试题卷的相应位置。听每段对话或独白前,你将有时间阅读各个小题,每小题5秒钟。听完后,各小题将给出5秒钟的作答时间。每段对话或独白读两遍。 ●听第1段材料,回答第6和7题。 6.What’s wrong with the man? A. He has headaches. B. He has a running nose. C. He has a temperature. 7.When did the problem begin? A. Two weeks ago. B. Two months ago. C. Three months ago. ●听第2段材料,回答第8和9题。 8. Where has Barbara been? A. Milan. B. Florence. C. Rome. 9. What has Barbara got in her suitcase? A. Shoes. B. Stones. C. Books. ●听第3段材料,回答第10~12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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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2009年5月 同学们: 根据县教育局(2009)90号文件的要求,我们从今天开始正式开展“小手拉大手”系列宣传活动。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大家向家长宣传国策,紧握“大手”,以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国策为大家为主题,进行国策大宣传,引导家长增强遵守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自觉性,使家长感受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好处。因此,今天我们进行系列宣传活动的第一项活动:举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下面,根据我们学校地处龙华,大部分家长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都长期在外做小生意这一具体情况,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共同学习一部分计生法律法规政策。 (一):生育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工 作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9年3月27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9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试题

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试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单位如何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2.现行生育政策如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3.什么是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单方申领?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农村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可以.6.生育调节中如何规定长效节育措施?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7.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如何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 8.晚婚晚育的假期有何奖励?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谁发放?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10.对所查乡镇样本点期内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不到多少的将被预否决?70%。11.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能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单方申领。12.对所查乡镇样本点虚报节育措施达到多少的将被预否决?虚报节育手术1000人以下达3例及以上的,1000人以上达4例及以上的。13.计划生育统计年度?上一年的10月l日到本年的9月30日。如:2013年度是指:2012年10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14.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证机关是哪里?为县级人口计生局。15.育龄妇女的概念?是指年满15周岁~49周岁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是指在这个年龄段已经结婚或有过同居或流引产史的妇女,包括事实婚姻。16.计划生育率如何计算?是指某地某一时期内(一般指1年)政策内出生数占出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政策内出生数计划生育率=--------------×100%出生总人数17.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在哪办理?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可办理。18.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能否申领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19.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的,如何办理延期?持证人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办证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延期使用手续。20.哪些出生可作计内统计?夫妻双方均达到了法定婚龄,无子女,女方年龄满20周岁、男方年龄满22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作政策内一孩统计;及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条件生育的二孩(不论是否办生育证)和办了再生育证生育多孩的均作计内统计上报。21.孩次如何计算?孩次是指某个孩子出生时在这个家庭所有现存子女中的次序数。双胞胎、多胞胎按(同孩次)计算。22.出生率如何计算?是指某地在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出生率=-------------×lOO0‰本地总人口数23.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哪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4.性别比如何计算?是指某地一定时期内出生的男孩数与女孩数之比。一般将女孩数默认为100。正常的性别比应该在108之内。计算公式为:出生男孩数性别比=--------×lOO%出生女孩数25.节育措施到位率如何计算?是指某地某一时期内已落实节育措施人数占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已落实节育措施人数节育措施到位率=----------------×lOO%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26.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能否申领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27.多孩率如何计算?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生的多孩数占出生总人数的比例。多孩率越高,说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越低。计算公式为:多孩出生数多孩率

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15

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15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第2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3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4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江西省重点中学协作体2021届高三第二次联考理综化学试题

江西省重点中学协作体【最新】高三第二次联考理综化学试 题 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化学与生活、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下列有关说法或做法不正确的是() A.中国古代利用明矾溶液的酸性清除铜镜表面的铜锈 B.因患“禽流感”而被捕杀的家禽尸体常用生石灰处理 C.《本草经集注》中记载了区分硝石(KNO3)和朴消(Na2SO4)的方法:“以火烧之,紫青烟起,乃真硝石也”;这是利用了“焰色反应” D.煤经过气化和液化等物理变化可以转化为清洁燃料 2.工业废水中常含有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以下处理措施和方法类别都正确的是() A.A B.B C.C D.D 3.设N A为阿伏加德罗常数,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A.在18 g CD4中含有N A个碳原子 B.某无水乙醇与足量金属钠反应生成5.6LH2,该乙醇分子中共价键总数为4N A C.4.4g乙醛和丁酸的混合物完全燃烧,消耗氧分子的数目为0.25N A D.100mL浓度为lmol/L的蔗糖溶液中所含分子数为0.1N A 4.已知咖啡酸的结构如图所示。关于咖啡酸的描述正确的是()

A.与咖啡酸的物质类别完全相同(含咖啡酸),且苯环上只有3个取代基的同分异构体(包括顺反异构)有18种 B.1mol咖啡酸最多可与3molBr2反应 C.咖啡酸与互为同系物 D.1mol咖啡酸与足量NaHCO3溶液反应产生3mol气体 5.某化学小组构想将汽车尾气(NO、NO2)转化为重要的化工原料HNO3,其原理如图所示,其中A、B为多孔导电材料。下列说法一定正确的是( ) A.该电池工作时,电子的流向外电路由A到B,内电路由B到A形成闭合回路B.电极B附近的HNO3浓度增大 C.A电极的反应为:NO2-e-+H2O=NO3-+2H+,NO-3e-+2H2O=NO3-+4H+ D.该电池工作时,每消耗11.2L O2(标况),可以除去含1mol NO和NO2的混合尾气6.短周期元素X、Y、Z、W的原子序数依次增大;X与Y、W可分别形成10e-、18e-的化合物甲和化合物乙,甲为非电解质,乙为强电解质,甲与乙常温下可化合得到离子化合物丙。X、Y、Z的最外层电子数之和等于W的最外层电子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化合物甲比乙的沸点低 B.X、Y、Z、W的简单离子半径大小为:W>Y >Z >X C.丙属于正盐,其水溶液呈中性 D.X和Z形成的二元化合物与乙的化学键类型相同 7.室温下,用相同浓度的KOH溶液,分别滴定浓度均为0.1 mol·L-1的三种酸(HA、HB和HD)溶液,滴定曲线如图所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200题

白银市妇幼健康技能比赛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知识竞答题 一、单选题、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A ) A.2001年10月1日 B.2001年6月13日 C.2001年10月13日 D.2001年6月1日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征得谁的同意?( B ) A.施术者本人 B.受术者本人 C.施术者家属 D.受术者家属 3、哪些医疗机构不能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C )。 A.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B.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保健机构 C.个体医疗机构 D、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的? ( D )。 A.2002年1月1日 B.2001年12月29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2年9月1日 5、公民除了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什么的义务? ( D )。 A.避孕节育 B.生育保险 C. 生殖保健 D.计划生育 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进行什么检查? ( A ) A.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 B.产前诊断 C.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报告 D.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 7、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是什么时间?(C)

A、2007年12月 B、2008年12月 C、2010年4月 D、2011年4月 8、某乡镇服务机构实施假节育手术,违法所得3万元,应该由县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罚多少罚款?( C ) A.1万元~3万元 B.3万元~6万元 C.6万元-~18万元D、6万元-~10万元 9、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中优生五项检测主要哪些项目?( A ) A、风疹病毒、弓形体、巨细胞病毒 B、风疹病毒、弓形体、流感病毒 C、巨细胞病毒、流感病毒、梅毒 D、流感病毒、梅毒、衣原体 10、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什么证后方可生育? 《生育保健服务证》 11、经腹输卵管绝育手术正确的是什么时间?(A) A、经后3~7天 B、经前3~5天 C、月经的3~7天 D、经后8~14天 12、人工流产综合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D ) A. 受术者高度精神紧张 B.受术者有心脏病 C. 刺激交感神经兴奋所致 D.人工流产术中对子宫颈局部剌激引起迷走神经反应 13、剖宫产术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是什么时间?(D ) A、术后2个月后 B、术后3个月后 C、术后4个月后 D、术后6个月后 14、宫内节育器的避孕机理主要是什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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