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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5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5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5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五)

第五单元撤销权

【考点1】管理人的撤销权(P287)(2007年案例分析题)

1.《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1】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解释2】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2013年单选题)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2】(1)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

可撤销。

【解释3】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2012年单选题)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解释1】(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解释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快破产了),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考点2】债权人的撤销权(P287)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解释1】本条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规定了明确的构成要件:(1)必须以管理人未依法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为前提;(2)只能依据《合同法》提起撤销权诉讼;(3)债权人必须在起诉中说明“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解释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何理解?本条款意在强调: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有别于非破产程序,不受《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限制。这是因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撤销权,具有“代表诉讼”的性质,通过诉讼追回的财产归属于“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实际上代表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考点3】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P287)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为避免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因诉讼时效超过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 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020)章节练习(8).docx

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0)章节练习(8) 某从事制药行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张某准备在其他企业兼职,下列关于该兼职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董事张某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的兼职 B. 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张某可以在其他企业兼职,但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C. 张某可以到某商品流通企业兼职,无须征得本企业任何机构同意 D. 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张某可以在其他任何企业兼职 查看答案 在特殊情形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 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B.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C.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D. 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查看答案 下列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支付的方式,符合规定的有( )。 A. 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B.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 C.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 D.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看答案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中,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有( )。 A.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B.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C.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D.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查看答案

2014年注册会计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及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B.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C.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债务人和解 D.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下列对此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C.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3.2012年2月1日,甲、乙、丙三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2013年12月20日前缴足。2013年5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A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管理人不能要求丙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管理人有权要求丙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3年12月20日 C.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丙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D.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丙缴纳出资 4.2011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经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导致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该100万元( )。 A.属于破产费用 B.属于共益债务 C.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D.不属于破产债权,甲公司不必清偿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最长不得超过( )。 A.20日 2个月 B.30日 3个月 C.45日 5个月 D.60日 6个月 6.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经查,甲企业只有一台向乙公司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价值1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应该最先得到清偿的是( )。 A.破产诉讼费用5万元 B.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3万元 C.对该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乙公司的债权20万元 D.因债务人甲企业不当得利产生的费用6万元 7.甲公司出现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乙公司提出的对甲公司

破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一一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1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一种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的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已在加紧制定中。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第196条对公司的破产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破产行政法规。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引入重整制度,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本文着重谈谈其制度方面的九大创新与突破。 适用范围扩大 1986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这一“试行”,一直试了20年。20年间,中国诞生了数以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错)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对) 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 而持续无法偿还的 客观财产状况。(错) 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 C、法院强制执行 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 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 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 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 破产法律制度 5 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错) 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 绩效奖金 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C 其他非正常收入 D 以上三项都不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D、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 1、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错)

第七章-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 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 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7. 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内容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总之,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试论。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不便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利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尽早地制定一部适应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题-答案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 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A、15 B、10 C、25 D、30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5、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B、因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支出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支出 D、管埋人依法解除本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而应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金 6、甲企业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企业对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后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但甲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尚未到期,此时银行向 A企业申报了债权,在破产分配程序中,经管理人计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5%,在破产分配后,甲企业欠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企业也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在破产分配程序中向银行清偿了80万元的债务。关于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A企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银行向A企业申报债权的金额可以为100万元,取得的35万元清偿应先予以提存 C、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20万元的支付,余款分配给A企业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D、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7万元的支付,余款上缴国库 7、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丙公司作为甲企业的担保人。当甲企业无力支付货款时,丙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来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申报债权,仍应由乙企业申报债权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释明

解读《企业破产法》.doc

解读《企业破产法》- 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终于在今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新的通过牵动了各方的神经,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总结了新法的六大亮点。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引入管理人制度,让破产程序的操作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第四,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为中国融入到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机制。第五,规定了破产责任,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前不久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配套衔接。第六,在金融机构破产、担保权益的保护以及一些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 李曙光表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没有破产法也就不会有市场主体的这种退出机制、挽救机制,破产法市场取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是这次新法的精髓。

解析三大关键词 新破产法的看点很多,其中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引入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和重整程序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 破产问题 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平衡和折中”之意——允许金融监管部门干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或重组。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认为,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应考虑到金融机构申请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享有何种权利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时候受程序支配的财产使用等问题。

破产债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2845300.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6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熟悉) (一)概述 1.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2.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NO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注意】补充申报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按照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范围 1.职工债权(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管理人列出清单后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链接】破产财产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和无财产担保的。 3.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注意】要视最终分配公告日结果看能否分到。 6.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AB为连带债权人,共有债权50元,A单独申报50元是可以的,AB一起申报50元也是可以的,A 申报50且B申报50是不可以的。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A.税收债权 B.社会保障债权 C.职工劳动债权 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答疑编号5757070501] 『正确答案』ABD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 9.共益债务。顾名思义,共益债务就是因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所谓的共同利益,是指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管理人(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比如,樱花公司与荷花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荷花公司销售给樱花公司7 吨树叶,价款为777 元,并约定只有在货款结清后,该批树叶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樱花公司。荷花公司将7 吨树叶运抵樱花公司后,樱花公司并未支付相应货款。后来,法院受理了樱花公司的破产申请。于是,摆在樱花公司面前的两条路是:要么支付777 元的货款,7 吨树叶作为破产财产;要么让荷花公司将7 吨树叶再运回去。樱花公司权衡再三之后,决定选择前者,那么其777 元的货款就属于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比如,法院受理了菊花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菊花公司的A 车床便闲置下来了。某日下起了大雨,由于厂房属于豆腐渣工程,厂房很快就破了 个大窟窿,并将A车床给淋湿了。此时,菊花公司的邻居杏花公司的一名员工恰巧在此经过,并将该情况报告给了杏花公司的老板花杏。花杏这个人比较乐于助人,于是马上派人将A车床运到杏花公司并予以修理。为此杏花公司共花费4321 元,那么这4321元就属于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法院受理了兰花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兰花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马路边捡到了一分钱,但他并没有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而是交给了兰花公司,后来失主便找兰花公司要这一分钱。那么这一分钱就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它与破产企业所欠的正常经营时产生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是不一样的。 (5)管理人(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执行职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注意与(5)的区别,(5)是因人而产生的损害,而(6)则是因物而产生的损害。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打印 一、导读: 本章考点较多,难度相对也较大。本章考试基本以客观题为主,2003年曾考过简答。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围绕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以及对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进行学习,重点掌握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⑴、新增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证据和材料”。⑵、新增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⑶、调整了清算组的主要职责。⑷、新增了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债权的界定。 二、考试大纲: (一)掌握破产界限 (二)掌握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职权与决议 (三)掌握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四)掌握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五)熟悉和解整顿的提出、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六)熟悉别除权、抵销权和撤销权 (七)熟悉和解整顿的进行与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 (八)了解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一、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及其要点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2000年多选题)。3.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 4.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003年单选题)。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保全措施的解除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全措施的解除 ● 详细描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补充】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 (1)原有保全的处理(新增): (2)破产保全的处理(新增): 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 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 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 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 第19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 人财产的保全措施。(NOT通知 ) 恢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 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 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 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 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 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 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 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 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 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总结 】驳回终结,通知恢复(原保 全),未作表示,不得解除 (现保全)。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 1.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 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包括()。 A.S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B.债务人S企业 C.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甲 D.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 正确答案:B,C,D 解析: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或者“新法”)历经12年起草审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该法结构完整、内容较以前更加丰富、全面,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统一了适用对象的范围,首提跨境破产问题,引入重整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重新界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创造性地解决了职工权益与担保权益的冲突,对金融机构破产进行特别规定,同时注重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破产责任的追究。该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一、新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新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公司,也包括金融机构。同时,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法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新法。另外,国有企业的破产将告别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特殊政策,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但是,“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二、破产程序多元化启动 1.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根据新法规定,债务人在满足破产条件时,可以直接自行提起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第一次选择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第二次选择权,即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可以重新选择重整、和解程序。 2.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依据新法,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债务人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但不能提起和解申请,债权人也不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再提起重整申请。与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相比,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不同,仅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种情况。现行法及新法都未对提起破产、重整申请的债权人进行任何限制,似乎任何一个债权人无论其拥有多少债权都可以提起重整申请,不太合理。 3.出资人提起重整程序出资人不能提起破产清算、和解申请,也不能直接提起重整申请,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这段时间内才能提出重整申请,而且对出资人有特殊限制,必须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4.清算责任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新法规定:“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因此,清算责任人提起破产申请既是法定权利又是法定义务,而且只能申请破产清算,不能申请重整、和解。对于清算责任人未依法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新法没有规定。 5.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启动新法规定,金融机构只能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不能进行和解。除了金融机构本身、债权人可以提起破产申请以外,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这是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之处。三、明确破产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期间新法对一些重要的期间予以明确,使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及相关事项的进展更具可预期性,督促各方在有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重要期间包括:(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有关期间:法院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债务人提出破产异议的时间、法院裁定受理的时间、受理裁定的送达、通知和公告期限、不予受理裁定的送达时间、驳回申请、上诉期间;(2)破产受理后的重要期间:债权申报期限、管理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开会的时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破产宣告裁定的送达、通知和公告期限及破产财产分配额领取期限;(3)重整程序中特殊期间:重整计划的提出、表决及批准时间、债权人会议的召开;(4)破产终结相关期间:破产终结的裁定时间、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破产财产分配权的取消时间、破产终结后财产追索时间。 四、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新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企业破产,使破产程序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依据新法,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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