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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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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_World Shipping_世界海运

(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8)考虑海上保安。

2010年1月22日STW第41次会议形成决议,完成了对STCW 78/95修正案全面修订的终稿,随后按照规程交各缔约国审议,最终提交给2010年6月21日至25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正内容

1.改进防止资历造假方法,加强各缔约方对履约情况评估力度

修正后规则Ⅰ/2中新增第1条要求,适任证书必须由各缔约方核对所有文书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方可签发有关证书;修正后规则Ⅰ/5要求各缔约方应当采取并加强适当措施,防止在证书核发过程中存在虚假资历和其他不法行为。修正后规则Ⅰ/2中新增第8条第2款要求,认可证书的签证仅能由主管机关签发。第12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当确保只发放给满足公约要求的人员相关证书。修正后规则Ⅰ/10中原“主管机关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使得证书发放和记录符合公约要求”被改为“主管机关应通过一次官方评估使得培训、发证和质量控制符合公约要求”。

2.调整作息时间,防止滥用药物和酒精,提高医疗标准 修正前的规则中仅笼统规定了值班船员应每24 h至少休息10 h。而修正后规则A-Ⅷ/1进一步细化,新增了第2、3条要求所有负责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的普通船员每24 h应至少休息10 h,每周休息时间不少于77 h且连续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 h;任何情况下,7天周期内的休息时间不得低于70 h。修正后规则A-Ⅷ/1部分新增第4条要求紧急集合、消防、救生演习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演习应尽量减少打扰休息时间。这些条文明显加强了对保证船员休息时间的要求。 修正后规则Ⅷ/1中新增条文要求,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防止船员滥用药物和酒精。新规则第A-Ⅷ/1节要求船长、高级船员及承担安全、保安和保护海洋环境职责的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不高于0.05%,呼吸酒精浓度不高于0.25 mg/L。第B-Ⅷ/1节增加了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指导性条文。

修正后规则Ⅰ/9中大幅增加了对医疗标准的规定,包括对海员体检的程序,医务人员的要求,所有海员应持有符合规定的健康证书,健康证书的签发条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但不满18岁为1年),航行途中证书过期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3.值班船员新的发证需求

修正前的规则中要求,船员在申请750 kW及以上的无人机舱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时,应当完成

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等条件。而经过修正的规则Ⅲ/1第2条则把该要求修改为含金工实习(workshop skill training)和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原规则规定,船员在申请3000 kW以上等级轮机长时,应当具备不少于3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其中具备大管轮资格并实际担任轮机部高级轮机员应不少于12个月”。修正后,引号内的内容被“如果具备不少于12个月的大管轮海上服务资历,可以缩短为24个月”代替。

修正后的规则Ⅱ/5增加了对在500总吨以上船舶服务的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岗位的描述,规则Ⅲ/5增加了对在750 kW以上船舶服务的值班机工(able seafarer engine)岗位的描述,并分别给出了最低适任要求。此两项描述与最低适任要求均为修正案新增内容,修正前的规则无此内容。

除此之外,修正后的规则删除了规则Ⅲ/1中关于值班轮机员申请人应当满足最低30个月教育与培训时间的条文。

4.现代科技水平下的发证需求,如ECDIS等设备操作

修正后的规则B-Ⅰ增加了34~66条,均为电子海图信息显示系统ECDIS(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s)操作的培训和评估有关内容,包括ECDIS简介及ECDIS培训课程内容。规则分别描述了ECDIS课程目标、理论表述、模拟训练、基本类型及特点、过度依赖带来的风险、错误信息发现、影响系统运行的因素。修正后的规则增强了对ECDIS操作的指导。

法律_海运实务

2010_09_79

80_World Shipping_世界海运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4)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4)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5)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7)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8)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8)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9)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10)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10)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 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10)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11)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3)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14)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15)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 进程更稳健、有序 (15)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16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8)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 的出台 (18)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 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9)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 给,促进需求 (2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 求更加旺盛 (21) 七、结论及建议 (2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 同年12

土地管理法修订拟调整土地收益分配.doc

土地管理法修订拟调整土地收益分配- 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由该部法规司牵头,各个业务司均参与其中,《土地管理法》已经成了当前土地立法的重点。另据有关人士透露,《土地管理法》今年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有望在今年向国务院提交《土地管理法》修改文本。 一位接近该法修改的专家告诉记者,《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有四大重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征地制度改革、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改革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等。 其中,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改革成为各方讨论的热点,这将改变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是第二财政的现状。 改革土地管理机制 据悉,《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经征集了众多专家的意见,目前修改的方向主要集中在上述四个方面,而政府土地管理改革工作,成为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

目前的土地收益分成机制是否合理?土地出让收益用途如何规范?土地审批制度如何改革? 这些问题均已被列入《土地管理法》讨论的范围,有关专家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 上述专家表示,土地出让收益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扩大中央分成比例,逐步加大中央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出让收入的控制权,以合理的方式引导土地出让金向正确方向使用。 今年3月份,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15%的土地出让金必须用于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工作,土地出让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4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10%应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 但是,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对本报表示,由于地方土地财政家底不清,很难确定地方政府能严格执行上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 七、结论及建议 (1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 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 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2020年-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 1. (单选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 A.2019年8月26日 B.2020年1月1日(正确答案) C.2019年8月27日 D.其他 2.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A.十年 B.三十年(正确答案) C.五十年 D.七十年 3.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 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上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________以上成员或者________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正确答案) 4.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 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A.国务院(正确答案) B.省级政府 C.全人大 D.省级人大 5.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A.永久基本农田 B.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C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D.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正确答案) 6.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 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确定。

土地管理法讲义doc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义 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海疆 要点: 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土地权属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耕地保护制度 (四)建设用地的管理 四、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管理法施行过程中,1988年曾作过一次修改。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为了使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主要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制度。 1998年8月29日,在总结土地管理法实施十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经济改革的需要,前后经过三次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的重大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区别了征用与征收,强调国家为了公正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可实行征用,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这也就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在实行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11008751.html,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市场版》2019年第09期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 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意义重大。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突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从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排除了法律障碍,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农村土地的征地范围,规范了征地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明确界定了征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6种情形,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按照更为市场化的“区片综合地价”而非以往的土地产值一定倍数限制作为补偿标准。特别是提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再将农民居住的住宅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另一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国土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這也将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对未来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2017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含答案)

2017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含答案) 一、刑法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主要体现了我国刑法的(A)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ABD )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刑法的效力 1.在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上,我国采用的原则是( D )。 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保护主义 D.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2.《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款体现的是刑法的( C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3.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B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4.中国公民甲、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班旅行。途经A国上空时,甲与乙发生争执。途经B国上空时,甲盛怒之下将乙打成重伤。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 C ) A.国际法 B.B国法律 C.中国法律 D.A国法律

5.来自甲、乙两个不同国家的留学生,在我国留学期间发生斗殴,甲国留学生用刀将乙国留学生刺成重伤。对于甲国留学生恶意伤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C ) A.甲国法律 B.乙国法律 C.我国法律 D.甲国和我国法律 6.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C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三、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的特征是( ABC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犯罪是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未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 ) 3.违法行为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行为。( × ) (二)犯罪构成 1.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指(B ) A.犯罪条件 B.犯罪构成 C.犯罪行为 D.犯罪依据 *2.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ABCD ) A.犯罪主体 B.犯罪客体 C.犯罪主观方面 D.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B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2.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题要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

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部门是哪个?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 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 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复杂化、多样化的量刑标准将是修正案(九)之后贪污罪的趋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对《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将“临时用地”都作为“征用”似不准确。二是《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

18年新修改的宪法内容有哪些-

18年新修改的宪法内容有哪些? ▲18年新修改的宪法内容有哪些?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

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蔡继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

蔡继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 地方政府过重依赖土地财政建议修法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主任蔡继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蔡继明认为,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征地范围过大,补偿标准过低,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方政府过重依赖土地财政,造成城市房价高居不下,人口城市化严重滞后于空间(土地)城市化;城乡群体事件、暴力事件频发,城乡矛盾、官民矛盾激化等弊端。 因此他建议,严格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并修改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取消“商品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等规定,并增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他表示,既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城市建设(包括商品房开发)就未必一定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给私营企业甚至外资企业使用,这丝毫没有改变国有土地的性质,为什么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或更一般地建设用地)不能有偿转让给集体所有制成员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使用呢? 议案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 1. 案由: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如下弊端 1.1 征地范围过大,补偿标准过低,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只要列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村土地,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律通过行政性征地方式把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城市国有土地。由于征地范围过大,征地补偿(按土地农业用途补偿)过低、安置不到位,造成了大量三无农民,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不同价,堵塞农民财产收入来源。即使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只能用于乡办村办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民自住房建设,而要用于商业开发或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通过行政性方式首先变成国有土地,这就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不同价,堵塞了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收入的源泉,排斥了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的权利。 1.2 地方政府过重依赖土地财政,造成城市房价高居不下,人口城市化严重滞后于空间(土地)城市化 在经营城市的口号和土地财政的驱使下,地方政府热衷于不断扩大城市的空间,而抵制进城的农民落户、迁徙的民工定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仅建成区面积扩张了5倍,而真正的城市居民只增加了2倍。2012年官方公布的城镇化率是52.6%,但其中至少包含了2亿多虽然在城镇务工6个月以上但并没有完全享受城市居民福利的农民工。所以我国真实的城市化水平不过35-36%。这不仅造成2亿多半截子市民和农村4800万留守儿童及数千万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从而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难以真正启动国内消费需求,影响四化协调发展。 1.3 城乡群体事件、暴力事件频发,城乡矛盾、官民矛盾激化 近年来,关于征地拆迁等问题的信访始终占总量的一半以上。仅2007年12月,就有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南岗村等72村四万农民、三门峡水库库区陕西省大荔县、华阴市、潼关县76个行政村约七万回迁农民、江苏省宜兴市省庄村250户农民,分别向全国发表公告,宣布拥有农地和宅基地永久所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实现“居者有其屋”。从2008年的黑龙江东宁、福建泉州,2009年的山东胶州、四川成都、北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哪些 一、载人超载超速罪(该罪名也是对危险驾驶罪的补充和完善,严格意义不属于新增罪名) 此次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案》中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只要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三、办假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补充)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替考罪(该罪名是最受关注的罪名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医闹罪(称之为医闹罪有不恰当的地方,有点以偏概全的感觉,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医闹案件)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最,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暴力袭警罪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冲击法庭打骂法官 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贪官或将把牢底坐穿 刑九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终身监禁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解读(2020)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解读(2020)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在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三是规范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 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有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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