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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

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

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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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手工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单位(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大小写金额等。

机打发票必填项目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单位名称、付款户名等)、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

50元及以上定额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人和填开日期等。

为有效辨别发票真伪,付款人可在取得发票时向开票方提供本单位(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号),便于在“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及时查询归集本单位收受发票的情况(含单张发票开具金额、分月累计金额等)。

五、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单笔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当主动开具发票。

六、发票开具币种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具发票时,除海运业可用外币、人民币同时表示外,其余均用人民币表示。确需标明外币金额的,可在备注栏内写明。

七、发票专用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公告发布之前我局按规定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15位的,刻章时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20位的,刻章时字高3.7mm,字宽1.13mm,20位数字(字母)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三)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刻章时采用字号名;无字号的,命名为:××县(市)个体工商户××。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但无字号的纳税人命名为:××县(市)临时经营户××。

(四)在全省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符合套印发票专用章条件的,可由总公司申请套印统一的发票专用章。各地分支机构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八、个别票种适用问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可供银行、邮政等纳税人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等费用时开具使用。开具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等。

九、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十、发票开具期限问题

统一发票领购后180日内、具名发票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后360日内仍未开具的,纳税人应分别于领购180日和360日后30日内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发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

尚未开具的发票在重新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范围内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超出范围的,应予缴销。

《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的开具期限问题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网络发票推广应用问题

(一)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纳税人条件,决定是否应用网络发票外,其余按规定领购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领购使用网络发票。

(二)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出租汽车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暂不纳入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纳税人现使用以上方式开具发票的,应至少每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一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在已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自然淘汰后转为使用网络发票。

特此公告。

国税目前常见发票种类相关规定

国税目前常见发票种类和相关规定 虽然“营改增”已经两年多了,但常常有人来问,现在国税还保留哪些发票种类?收到的发票总担心是不合规票据,不知道是否可以入账。现在我就来整理一下国税目前常见的发票种类以及相关规定。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以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不同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所有增值税业务均可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购买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可以。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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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发票种类及区别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编辑本段]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费 [编辑本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10年,期满后报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55件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87〕税政三1507号)。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税政三1922号)。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税政三040号)。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23号)。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89〕税政三336号)。 6、《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90〕浙税三004号)。 7、《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2〕浙税三124号)。 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43号)。 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55号)。 1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2〕浙税三159号)。 1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92〕浙税三165号)。 1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3〕浙税三5号)。 1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港台艺员应邀来我省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税外〔1993〕30号)。 1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征收个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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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地税发票的种类及税点

地税发票的种类: (一)综合类:主要包括发票换票证,通用发票等。 (二)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交通货物运输发票和出租汽车等。 (三)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 (四)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和门票。 (五):娱乐业统一发票和舞票。 (六):主要包括饮食业、旅店业、典当业等。 (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八)销售: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 (九)邮电通信业:主要包括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和话费专用发票等。 (十)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十一)其他发票:主要包括通用发票,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发票等。 一、营业税 :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率3%; 2、金融、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 3、娱乐业税率10%。 二、 纳税人:房产权的所有人。出典房产权的由承典人缴纳。由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由于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税由代管人或房屋使用人缴纳。 税率: 1、房产出租以的为依据,税率12%; 2、房产自用的,按房产原值70%计征,税率1.2%。 三、 纳税人:为拥有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属于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确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税额:三埠地区按每年每平方米1.5元,商业及其他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 四、 纳税人: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即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税率: 1、、建筑承包合同、税率0.03%;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税率0.05%; 3、财产租凭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收入)、仓储税率0.1%; 4、税率0.005%; 5、权利、许可证照、其他账簿每件5元。 五、 纳税人:指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三资金业暂不执行)。

地税发票都有哪几种

地税发票都有哪几种?分别是多少个点? 一、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率3%; 2、金融、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 3、娱乐业税率10%。 二、房产税 纳税人:房产权的所有人。出典房产权的由承典人缴纳。由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由于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税由代管人或房屋使用人缴纳。 税率: 1、房产出租以的租金收入为依据,税率12%; 2、房产自用的,按房产原值70%计征,税率1.2%。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属于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确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税额:三埠地区工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1.5元,商业及其他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 四、印花税 纳税人: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即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税率: 1、购销合同、建筑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0.03%;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税率0.05%; 3、财产租凭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仓储保管合同税率0.1%; 4、借款合同税率0.005%; 5、权利、许可证照、其他账簿每件5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指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三资金业暂不执行)。 税率:按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征。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六、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或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33%;对年应纳税年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适用27%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适用18%税率。 七、个人所得税

浙江地税(个税)申报操作

浙江地税(个税)申报操作 浙江地税网上申报浙江地税网上申报FAQ 浙江地税申报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 ● 个税全员申报软件2.0升级到3.0的步骤(解决法定扣除数1600问题): 下面的网址是升级方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lhds/index1.htm ● 个税全员申报注意事项:(必读)1、首次安装后的个税软件只有一个用户,即超级用户,用户名为:admin,口令:111111。超级用户只有[系统管理]的权限,要进入其它菜单进行操作,必须增加新的用户(普通用户),新增加的普通用户初始口令为111111。用admin添加新用户的方法:点击“系统管理”-->操作员维护-->点“添加”-->输入编号如 “01”、姓名为你自己的的名字。再退出系统,重新打开软件,输入刚才添加的用户编号(如01)密码:111111。2、admin用户只能在系统设置时用。其它的功能操作要用您刚添加的用户登录进去操作。3、用操作用户登录一般情况下要做的流程:(1)、系统管理-->工资表项目设置.(2)、个人信息管理-->员工信息管理、股

东信息管理.(3)、工资管理-->工资表.(4)、支付个人收入管理-->正常工资表明细(其它的收支按收入性质归口操作).(5)、个人所得税管理-->二个产生.(6)、数据交换-->生成上报数据、上传上报数据. 4、如果在没有上传上报数据前,要修改工资数据,先撤消上报数据,再修改工资数据,然后重新从上面的第五步(5)开始操作,注意一定要 点“重置”。5、上报的数据应是您单位里所有员工(包括没有达到应纳税额数的员工)。6、连接通信地址://218.75.120.139:2048 7、下载程序包并安 装后,运行Grsds.exe 8、个税里养老保险项目只作为个人收入扣除数,不参与养老保险正常申报。9、对个税 软件要进行备份,以防计算机坏后,丢掉员工的数据,备份可以把整个个税管理软件复制到U盘里,最好每月做一次。10、要注意区别进入个税软件时与上传数据时要录入的用户名和口令,不能录错,否则就不能进入个税全员管理软件或上传个税扣缴数据。11、批次号长度为10位,格式为 “年月日”+“顺序号”,在产生 上报数据时,批次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在批次号信息的下方,会显示此次产生上报数据中包含哪张表及多少记录被产生。当没有任何数据产生时,说明此批次号数据为空,没有任何数据组成。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只需要一个批次号,除非有员工漏报需增加的情况下,对新增加的数据产生一个批次号。

xxxx年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 规征收管理 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 2011-12-29 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发票基本知识

发票基本知识 1、什么是发票?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有何作用? 发票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正确使用发票对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发票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发票管理方面的主要规定是: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由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5、《发票管理办法》修改体现了发票管理哪些新要求? 主要有:一是简化了发票领购流程,积极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抵制假发票,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查询发票真伪便捷渠道。二是禁止非法代开发票,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税控装置、非税控电子器具、网络发票等防范虚开发票。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增加了部分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 6、发票的基本联次是什么?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7、哪些行业应当使用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 8、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有何规定?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地方(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

浙江地税网税龙版常见问题汇总

浙江地税网税龙版常见问题汇总

浙江地税网税系统龙版常见问题汇总 一、登录相关 1、无法访问网税系统 目前金华市本级已启用新系统,即网税系统龙版,请不要从原来收藏的老系统进入。访问 方法: 1)、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的链接进入 2)、直接在地址栏键入地址: 电信用户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default.jsp 网通用户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default.jsp 移动用户120.199.52.102/default.jsp 2、登录网税系统时出现出错信息 “用户名有误或您是网税06用户,请重录用 户名或选择网税06登录!” 1)若是非证书用户,检查用户名或密码是否输入正确。如果确实是金华市本级的纳税人,可通过网税龙版主页的“忘记密码”功能重置密码或删除原来的用户重新注册新用户,并用新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税龙版。

2)登录的纳税人是金华市本级以外的企业,请选择“网税2006”登录 3、证书用户无法登录系统 1)出现“找不到该页面或无法访问此页面” 的错误提示: 检查证书是否导入,有没有弹出证书选择界面(若计算机上只有一张证书,浏览器不 会弹出证书界面)。若尚未导入证书,请 用汇信公司提供安装盘安装证书驱动程 序和证书导入工具,运行“浙江CA CSP 证书导入”工具导入证书后再尝试登录。2)证书用户登录过程中,IE8浏览器页面快速切换,然后马上出现网站还原错误,网址头部出现res://ieframe.dll/acr_error.htm类似错误 出现此问题是因为浏览器被某些恶意插件劫持了。一般出现在WinXP、IE8的环 境下。 方法一:删除Internet Explorer 8 的补丁,该补丁编号KB976662。操作方法:首先进入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显示更

浙江地税软件常见异常提示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结算表里面的数据都是0(社保局数据还没到地税) 社会保险费附表打不开(网税内提交问题报告). 如果提示开票金额超限重新去地税大厅进行企业开票资质认定(取消资质,取消以后再重新认定)在重新认定的时候让大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把限额改成企业需要的限额 基础数据下载 购销合同印花税征收品目问题(税种鉴定).

个税漏报(网税龙版的个税管理里) 该未售房产冲红金额大于已开票金额(售房款冲红以后是把全部的金额都冲红掉的之前的预售也将不存在接下去开票将不再计算进去). 打印综合申报表提示can not find dnrcache component(安装快乐报表软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7380477.html,/s/1gdpAeC7快乐报表下载地址

没有注册类别(安装快乐报表).同上 there is no default printer目前没有设置任何默认打印机 Range check error 缺少NET3.5. List index out of bounds(10)开户银行问题 is not a valid 开户银行问题

Error:need msxsl4 (安装msxsl4程序) (-3)(1150102 )交易失败,消息(2000)无效报文(2000) 请求报文列长度超出系统阀值--去地税大厅申报. 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数据通讯、连续未申报或零申报、或自开票资格被终止或取消(增量下载).(如果当月没综合申报过就先综合申报再信息下载-增量下载,如果申报过就了就直接信息下载-增量下载) cannot focus a disabled or invisible window(模版问题)

地税发票开具

电子发票作废 1.1.1业务说明 发生错误开具、发票损毁或打印不成功等情形时,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包括填用票、开具的红字发票、补录票的红冲票)进行作废操作,必须在本月作废。当作废红冲发票后,那张所对应得蓝票冲销状态变为填用状态。本系统只允许对本月开具的尚未记帐的发票做作废处理。 对于作废的发票,请注意保存好对应的纸质发票(包括实际未成功打印输出的空白发票),并及 时到税务机关前台核实后验销。 非集团用户可以作废所有子用户的发票。 集团管理子用户可以作废所有子用户的发票。 集团开票子用户只能作废自己的发票。 纳税人作废的发票,请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到税局前台验销。 如果纳税人有作废未验销的发票,在发票开具界面会出现如下提示: 1.当纳税人超过了验销期都还未到税局前台验销,则会提示:“该票种存在X张作废发票未验销,其中超期未验销的作废发票y份,不能继续开票,请立即到税务局办理作废发票验销。”出现该提示,纳税人则不可再开该票种的发票,且x 大于或等于y。 2.当纳税人有作废的发票只剩下最后一个月的验销期时,则会提示:“该票种存在X张作废发票未验销,请于本月底前到税务局办理作废发票验销(节假日不顺延),逾期办理将不能继续开票。”出现该提示,不影响纳税人继续开票。 3. 当纳税人有作废的发票还没超过验销期时,系统只会提示:“该票种存在X张作废发票未验销,请尽快到税务局办理作废发票验销。”出现该提示,不影响纳税人继续开票。 1.1.2操作说明 点击菜单[发票开具]-[电子发票作废],系统将首先进入查询界面,请根据实际情况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出当前条件下的查询结果列表:

SB002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及附表

SB002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及附表

SB002 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企业(业主)财务负责人或税务代理人签名:企业(业主)会计主管或税务代理主管签名:填表人签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征部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仅限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 二、表中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税种: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税目:指每一种税的具体征税对象或范围,即在各税条例中规定的税目、类别或等级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种税目”为相应的“土地等级”。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为相应车辆类型的“计税标准”。 3.税款所属时期:指本期申报的税(费)款属于某月、季、半年、年度的款项。 4.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从价计征的相关税目的“应税收入”表示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收入”表示为“应税的土地面积”。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的“应税收入”表示为“应税的车船辆数”或“应税的车船吨位数”。 5.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允许扣除纳税人

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其中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纳税人的该栏数据分别对应附表1《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营业税纳税减除项目申报表》中“金额小计”一栏。。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的应税扣除项目金额为相关税种政策规定可扣除的项目。 6.计征依据(金额或数量):根据税法规定填写,其中 营业税:第4栏和第5栏的差额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文化事业费:同营业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应税房产余值(即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应税扣除项目余额”-{1-政策规定的扣除率})(该政策规定的扣除率可由系统维护和修改,默认为30%)。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的土地面积。 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应税的车船辆数”或“应税的车船吨位数”。 7.免税收入: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其中营业税: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同一税目下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减免项目的应分行填写。 8.本期应纳税(费)额:计税(费)依据×税(费)率或单位税(费)额。

发票有哪些分类

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发票,国税的、地税的、本省的、外省的,专用的,非专用的,特殊行业的、冠名的。那么,发票到底分成几种呢?看似简单的问题,很多人会脱口而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期定额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等发票。对企业一线财务人员来说,发票也是司空见惯的凭证。了解发票的分类对工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对最新出台的各种发票管理文件也应当有个更准确的理解方向。 最开始的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推广应用,专用,其实就是需要和普通发票区分开。简单的说就是在那个时候,不是专用发票就是普通发票。专用之所以称为专用,就是有其特性,只有专票上的税款金额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自从增值税专票出现后,一般纳税人可就麻烦了,一般纳税人要同时拥有两种开票系统,才能正常经营,又要开专票,又要开普通发票。后面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方便一般纳税人的一种产物出现了。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应运而生。「一机多票」,其中「一机」,就是指原来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多票」多出来那个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现,「普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归类上就开始有点迷糊纳税人。由于「增普票」和「增专票」都是从同一系统中开出的,所以我们习惯性也不会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划分到普通发票类别,当然也有将其分类到普通发票的情况。

再说说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种类繁多,原来可以分为「国税普票」和「地税普票」。但是在2009年国税发[2009]142号就对普通发票的种类进行了规范,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当然有一些全国通用的普通发票还是在使用,比如建筑业统一发票,一直到全面营改增。全面营改增后,地税普票退出了历史舞台,所以,其实现在的发票从广义定义来讲,都可以统称增值税发票。但从狭义的角度,又有不同的分法,比较常见的分法就是把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单独划分出来,其他的都叫做普票。 总之,发票种类太多太多了,严格意义上来说,目前并没有国家层面统一口径的发票分类。在财务人员眼里,发票分两类,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发票。现在经常听别人说费用票,费用票是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这类发票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费用。比如过路过桥、加油、停车、出差住宿、市内市外吃饭、还有房租、管理、水电费、电话费,出差住宿吃饭票,大家在日常消费中都可以见到拿到各式各样的发票,养成良好的发票收集意识,以保证企业税务合规。 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种发票种类分法,把目前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发票进行一个总结,为什么按照这种分类介绍,主要还是因为目前税总出台的很多关于发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从这个角度去分类管理的。 这个分法就是以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来进行划分,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外的其他发票,具体又可分为: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其中,前者票面所载税款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浙 江 省 地 税 发 票 样 本(2011年1月1日启用)

附件1: 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 (2010年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

新版地税发票样本的使用说明 1.新版地税发票样本规定了我省地税发票的种类、规格、使用范围、版面设计要求等事项,是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鉴别、印制地税发票的范本。 2.新版地税发票样本收录的地税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为9大类38种,涉税管理凭证1种。确因业务需要增加新的票种的,省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3.新版地税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各联次排列为: 通用机打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 通用手工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通用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其中有奖定额发票增加兑奖联; 单联式通用机打发票为发票联; 各级地税机关需要增减联次的,须报省地税局批准。 4.地税发票印制时,其名称、规格、内容、字体、字号、印色、联次等均应与新版地税发票样本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行政许可后允许在发票上加印单位名称。 5.通用手工发票每本按25份装订;通用定额发票,每本按50份装订;卷式发票为每卷100份。 6.为了便于公众识别地税发票真伪,在新版地税发票背面印制了防伪措施说明及该票的适用范围,并公

布真伪查询网站(含手机查询网站)和咨询电话。 7.新版地税发票采用物理性防伪技术和高科技防伪技术相结合的防伪措施印制。 所有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统一收款收据的收据联,发票换票证的换票联均使用防伪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采用喷码技术印制的发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等票种的发票号码除外)。 8.新版地税发票样本实施后,全省所有地税发票的代码由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统一编制。 二O一O年十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1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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