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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08?1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在本市部分

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

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市教委决定2008年在本市部分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现将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工作小组制定的《上海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希望试行招生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在有关区县教育部门及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自主招生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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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福顺,电话:23116722)

主题词:职业教育招生农民工同住子女通知抄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180份)— 2 —

附件:

上海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

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方案

为了做好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试行工作,经与招生学校共同研究,现制定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招生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试行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以“学生申请、学校招生、统一办法、全市统筹”为原则,成立“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招生宣传、报名、计划、考试和录取等各项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区域

根据目前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80%集中在市郊区县的情况,根据区县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招生区域以市郊区县为主,招生学校以招收本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兼顾跨区县招生。

(二)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主要是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先进加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等专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也可选择部分其它专业。

(三)招生计划

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计划纳入2008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根据农民工同住子女所在区域的初中毕业生人数、学校办学和专业等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四)招生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中连续就读2年(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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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简称初中学校)以上的,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考。

1.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父母一方须持有农业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和考生本人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暂住证;

4.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持有就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在沪稳定就业证明;

5.出具本市初中学校学籍卡或加盖公章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的有效证明;

6.考生提交自愿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书。

(五)考生报名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编印《2008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试行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学校在本区县组织公示和宣传。符合招生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携带上述相关证明、近期同底免冠一寸报名照两张,到本区县的招生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填写《2008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件1)。招生学校对考生报名资格确认后,向考生颁发准考证。考生收到准考证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报名号共九位,第一、第二位代表招生学校所在的区县,第三、四、五位代表招生学校,第六、七、八、九位为流水号。

(六)填报招生志愿

按照联合工作小组公布的《招生简章》,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可填报两个志愿。一志愿必须填报考生所在区县的招生学校,二志愿可以填报相关跨区县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凡愿意调剂招生学校的考生,按《招生简章》的有关要求,由招生学校自主录取。

(七)招生考试

招生学校负责组织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统一招生入学考试要求,借用上海市2008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统一招生入学考试部分学科试卷,组织— 4 —

安排考试工作,试卷统一网上评卷。考试科目为:语文(满分150分)、数学(满分150分)、英语(满分150分)三门,总分为450分。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四、录取工作

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自主录取。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录取办法,根据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考试成绩总分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招生学校将录取的考生名单,按规定时间到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后,颁发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并由招生学校到学生就读的初中学校提取有关学生学籍档案材料。

五、学籍管理和收费标准

(一)被录取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籍管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4号)实施,户口一律不迁入录取学校。

(二)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代办费、住宿费等。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符合录取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享受同等国家资助政策。即:学生在沪就读期间(除毕业年级外),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国家助学金,农村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资助3000至4600元;对报考列入“专业奖励”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考生,在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基础上,还可享受每人每年1600至3000元专业奖励政策;对品学兼优且在沪、在籍的优秀学生,政府设上海市奖学金,每生每年可获500至1500元的奖励金。

(四)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农民工同住子女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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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考高等学校,一律回其户口所在省(区、市)参加高考,并到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六、工作要求

各招生学校要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以各招生学校为主体做好各项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招生学校要建立专门招生工作机构,制定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办法,认真做好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试点工作。

(一)各招生学校按照统一的《2OO8年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日程表》(附件2)的要求开展工作;招生学校不得收取考生的报名费和招生考试费。

(二)各招生学校认真、负责、热情、妥善地处理考生和家长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对社会和家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小组报告。

(三)认真做好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和招生政策宣传工作。招生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做好招生政策、学生资助等有关政策的解读工作,要让每一位报考学生和家长知道其权利和义务。

招生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监督检查的规定,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附件:1.2008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

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

2.2OO8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

同住子女工作日程表

3.2008年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试行招收

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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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8年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

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

备注:本报名表由招生学校存档。

招生学校盖章

200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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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OO8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自主招收

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工作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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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08年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试行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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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为“专业奖励”的专业。凡报考“专业奖励”的专业并被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在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基础上,还可享受每人每年1600至3000元专业奖励政策;

2.符合录取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享有同等国家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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