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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涉及的税率及时间点规定

问题:正常销售货物,购方若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应按价外
费用一并按货物缴纳增值税。企业之前销售设备,已按设
备款开具发票,但购方没能按期付款,两家打了官司,法
院判决购方分期付款,若未按期付款,可申请强制执行,
并支付利息。现在销方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多收的利息
部分,问这部分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逾期违约金算不算
价外费用?我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当时合同未签订违约金条
款,发票也在前期开具,这个逾期违约金是法院判决的,
货物销售已经完成,因未按期付款带出来的违约金,不是
未完成货物销售而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否属于伴
随销售行为的违约金,该不该开发票,若开具发票,税率
按 17%还是 6%?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
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
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尽管合同未签订违约金条款,逾期违约金由法院判决产
生,且货物已经开具发票……但这些并不是判断违约金是
否征收增值税的条件,税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必须与销售货物“同时”发生。案例中的违约金是因销售货物而产
生,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外费用,需按
规定缴纳增值税,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 17%开具增值税
发票,开具发票时可在备注栏注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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