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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外交易场所在陕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产业背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跨区域风险处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对交易场所进行持续监管,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提请设立交易场所的设区市政府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政府相关部门依职能对交易场所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风险可控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二章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六条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及监管能力相协调。交易场所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可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不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

设立交易场所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应由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主发起人具备符合规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于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且开业时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明确的交易品种、完善的交易制度,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并建立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注册地设区市政府书面申请,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政府报送设立申请。省属企业(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可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政府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省金融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设立,在遵守中宣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按照《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陕农业发〔2016〕86号)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或相关活动。

第八条提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省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所在设区市政府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设立文件、初步审核意见和风险承诺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交易品种及投资者适当性、登记结算交收、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信息保密、客户投诉处理、交易系统管理等制度;

(三)出资人概况(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拟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和简历,拟加入经纪会员名单,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等说明材料;

(四)与资金存管银行的合作协议;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交易产品类别+交易所(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场所章程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要求制定外,还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经纪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三)经纪会员的权利、义务和违规处理;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五)资本和财务事项;

(六)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

(七)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省设立的交易场所需跨省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报经省政府及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批准。省外交易场所申请在陕西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所在地省级政府批准文件,向陕西省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经省金融办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本省设立的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征得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办(局)同意后,报省金融办批准。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包括营业性分支机构,以下相同)完成筹建工作后,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开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并向省金融办报备。

第十二条获批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商注册登记、开业等工作。交易场所未能按期筹建并开业的,筹建组可向日常监管部门申请筹建延期,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筹建逾期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且筹建批准相关文件失效。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发生下列事项的,经日常监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三)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和变更;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注销分支机构;

(六)监管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交易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增加或变更资金存管银行、变更交易信息系统、取得其他许可或备案资质、任免或变更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和总经理除外)、制定或修改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以及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报日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易场所因解散、分立、合并、破产而终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内控及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交易场所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建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1名法律或财会方面专业人士。

交易场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确有必要兼任的,须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交易场所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交易;

(七)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第十九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制定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品种和交割(交收)期限;

(二)交易方式;

(三)交易流程;

(四)禁止性的交易行为;

(五)交易标的交割(交收)、资金清算规则;

(六)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七)取消、暂停、恢复交易的条件及处理机制;

(八)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

(九)交易信息的处理和发布规则;

(十)其他异常处理、差错处理机制等事项。

涉及行业管理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应遵循相应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实行会员制的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并与其签订协议,加强对其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防范其违法违规行为。交易场所及其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代客操作,不得向客户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在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比照交易场所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准入条件并严格执行。投资者应为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交易场所应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定期风险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处理投资者诉求,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场所及其会员不得利用投资者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除依法提供查询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投资者资料及其交易信息。交易场所要加强对会员的指导监管、日常教育,严格防范会员单位利用交易场所平台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品种登记结算制度,为交易活动提供登记、存管、结算和交割(交收)服务。

全省交易场所适时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交易场所的计算机系统及业务流程应满足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其电子化交易系统应按要求接入全省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中心。

第二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当遵循“交易场所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交易场所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场所自有资金账户要严格分离,不得混同。

资金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交易场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风险防控制度,制定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投资者权益保护、防范和处置风险等。

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对象、频率等事项。交易场所应在官方网站披露公司设立、主要制度、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以及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内容。交易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名单与相关信息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在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交易场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日常监管部门应将重大事项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金融办:

(一)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

(三)涉及占交易场所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市场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四)交易场所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

(五)交易场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六)市场发生风险,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

(七)发生群体性事件时;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交易场所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日常监管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工作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交易场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应符合业务开展及监管的要求,方可正式上线运行。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能够及时向日常监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交易系统应接入日常监管部门,以便开展实时监测和随机抽查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管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条交易场所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符合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重要场所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和安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交易场所不得对外(包括股东)提供担保、股权质押等,不得进行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交易场所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交易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交易场所监管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核交易场所设立、交易品种及其交易规则等申请材料,向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

(三)组织协调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和指导日常监管部门开展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作,统筹协调跨区域风险处置工作;

(五)组织省相关部门完成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部署的工作;

(六)指导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七)履行省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交易场所应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检查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拒绝。

第三十四条交易场所的申报单位负责初审所申报的交易场所及其交易产品、交易规则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十五条交易场所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交易场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陕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参与交易市场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交易场所设立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日常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场所账户存管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为交易场所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对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隐患较大的交易场所开展独立审计评估,掌握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日常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措施,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交易场所营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二)进入交易场所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五)检查交易场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查调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状况;

(六)列席交易场所经纪会员大会、股东会等会议;

(七)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日常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一)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工作人员;

(二)交易场所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场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交易场所开户银行、合作商业银行;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如交易主体、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交易场所可设立自律性组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交易场所规范发展。交易场所自律性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九条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谈高管、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金融办报省政府同意后依法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对辖内交易

场所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穗质监埔〔2009〕28号 印发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稽查队: 根据广州市质监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决定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今年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决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质监局对“质量和安全年”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提供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努力抓好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和质量建设工作,优化辖区产业结构和临港商务区服务,促进黄埔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力争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开创新思路、展现新作为、树立新形象、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辖区重点:结合区情,重点开展对汽车及配件产业、涂料及胶粘剂、食品添加剂、河粉、豆制品等行业

质量专项整治,突出开展压力管道元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保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 (二)突出企业作用:始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把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作为整个活动的关键。结合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和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构建工作,引导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水平的自查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质量责任监管。 (三)突出服务效能: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区局“质监服务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暨作风建设整改”(“三服务”28条)活动统一起来,相互促进。通过三项活动的齐头并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优化服务,共克时艰,塑造质监队伍良好形象。 (四)突出时代热点: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通过质量提升过程,加快发展石化、汽车及配件等先进制造业。开展质量兴园工作,扶持云埔工业园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强港口物流、黄埔区玩具城产品监管为抓手,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活动内容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一是成立宣传组,全方位开展“质量和安全年”宣传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努力营造有利

规章制度: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XX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XX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第一中学2018-2019学年高二10月月考物理试题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第一中学2018-2019学年高二10 月月考物理试题 学校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 关于电场强度E的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E=可知,电场中某点的电场强度与电场力F成正比,与电量q成反比 B.电场中某点的场强方向跟正电荷在该点所受的电场力的方向相同 C.E是矢量,与F的方向一致 D.公式E=对任何电场都适用 2. 关于场强和电势差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电场强度越大的地方,电势越高,任意两点间的电势差越大 B.沿着电场线方向,任何相同距离上的电势降低必定相等 C.电势降低的方向必定是电场强度的方向 D.沿着电场线方向,单位距离上降落的电势越大,则场强越大 3. 如图所示,取一对用绝缘支柱支撑的金属导体A和B,使它们彼此接触.起初它们不带电,贴近A、B下面的金属箔片是闭合的.现在把带正电荷的球C移近导体A,可以看到A、B上的金属箔片都张开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A内部的场强比B内部的场强大 B.A、B内部的场强均为零 C.A左端的电势比B右端的电势低 D.A左端的电势比B右端的电势高

4. MN是一负电荷产生的电场中的一条电场线,一个带正电的粒子(不计重力)从a到b穿越这条电场线的轨迹,如图中虚线所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负电荷一定位于ab虚线的右侧 B.带电粒子在a点加速度大于b点加速度 C.带电粒子在a点电势能大于b点电势能 D.带电粒子在a点的动能大于b点的动能 5. 直角坐标系xoy中,A、B两点位于x轴上,坐标如图所示,C、D位于y轴上.C、D两点各固定一等量正点电荷,另一电量为Q的负点电荷置于O点时,B点处的电场强度恰好为零.若将该负点电荷移到A点,则B点处场强的大小和方向分别为(静电力常量为k) A.,沿x轴正方向 B.,沿x轴负方向 C.,沿x轴负方向 D.,沿x轴正方向 6. 如图所示,平行板电容器与恒定直流电源(内阻不计)连接,下极板接地,一带电油滴位于容器中的P点且恰好处于平衡状态.现将平行板电容器的上极板竖直向上移一小段距离,则( ) A.油滴将竖直向上运动 B.P点电势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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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一年来,我中心在上级单位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推进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专家资源和统一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新模式。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为路径,持续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建设,扎实工作、主动作为,不断深化交易体制改革,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构建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就三年来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一体化”平台整合建设工作 (一)政府主导,高位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此专门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领导挂帅出征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并印发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系列文件和制度规定,为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发挥关键作用。 (二)省市合一,管办分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组织机构建设工作采取“先挂牌、后规范,边建设、边规范”的方法,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现已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的统一进场交易。 (三)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中心积极探索创新“互联网+交易服务”思维理念,全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建设工作,初步完成“一网三平台”建设,全面实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发布、场地预约、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退等全流程电子化。实 第 2 页共 7 页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8]4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 (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五、检验检测人员外出检验、其交通费、旅差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如检验出车,按照出车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检验工作,其误工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检验检测人员凡再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以及进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工作场所检验时,可以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样本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以市政府第278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小编给大家准备的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

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陕质监政[2014]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陕质监政〔2014〕1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法治质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省局根据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转变,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陕质监政〔20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质监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质监局函…2010?367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 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云南省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2011年—2012年)资助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和《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 1 -

执行。 附件: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标准化项目申报通知 抄送:全省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打印:李雪梅校对:邹华(共印30份)

附件: 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 一、指导思想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精神为指导,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工作大局和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强化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研究,为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造资源云南、特色云南、品质云南、绿色云南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 二、支持重点 2011年至2012年,根据省政府工作重点,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项目: ——经济林果、中药材、花卉、旅游、有色金属、商贸服务、物流运输等覆盖全省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覆盖全省重点产业节能减排降耗和清洁生产方向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对全省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撑的各行业标准化基础研究及建设项目; ——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确定的其他领域内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 3 -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模板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 施细则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药品GMP) 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主管全省国家授权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并在国家局进行检查时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 负责设立贵州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州、地局”) 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贵州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 承办省级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 应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 按照规定向药品安全监管处申请药品GMP认证。对于属国家级认证的申请, 药品安全监管处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审报国家局; 对于属省级认证的申请, 药品安全监管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 生产线) 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 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 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附电子文档, 见附件3) , 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式叁份) :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 部门负责人)。 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品种表及药品质量标准。

茂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分平台,业务上由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垂直管理,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资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机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监管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交易各方主体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市公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资办),设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资办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全面、统筹和系统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要研判分析各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监管新措施新办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其主要职责:

陕西众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

陕西众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缩本) 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一、工程概况 1、现有工程概况 ⑴工程基本情况 陕西众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是由原横山县殿市镇中寨山煤矿和原横山县殿市镇东胜煤矿及扩大周边资源整合而成。 原中寨山煤矿和东胜煤矿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建成投产,批准开采3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分别为0.03Mt/a和0.06Mt/a。开拓方式均为斜井-单水平-房柱式开采,采用电钻打眼放炮垮落式采煤,人工装载,防爆三轮车自卸运输,露天堆放和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的开采方法。原有两个矿井于2008年停产关闭。2008年至今,陕西众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一直进行矿井0.6Mt/a整合项目的准备工作。原有矿井概况见表1。 表1 资源整合前原有矿井概况

⑵原有工程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及对策措施 经现场实际调查,整合前,原有矿井未履行环保手续,生产生活设施简陋,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回收率低,基本上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大;调查发现原有工程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以及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见表2。 2、资源整合项目概况 陕西众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众源煤矿整合区位于横山县城东南直距约18km处,行政区划隶属横山县殿市镇和韩岔乡管辖,由原横山县殿市镇中寨山煤矿和原横山县殿市镇东胜煤矿及扩大周边资源整合而成。整合后井田面积为19.2221km2,生产能力0.60Mt/a,开采煤层为3号煤层,矿井工业储量为28.45Mt,设计可采储量15.99Mt,服务年限19.03a。整合矿井在井田中部园台村东北部的贾家庙沟平台地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电梯)管理人员考试卷(B)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电梯)管理人 员考试卷(B) 单位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其结果负责。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特种设备事故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6、电梯的主要参数是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和层站数。 7、1000㎏的客梯轿厢最小有效面积为 2.15㎡,最大有效面积为 2.4㎡最多可乘人数为13人。 8、电梯轿厢内应有紧急照明和应急报警装置。 9、电梯的构造分为机房、井道、轿厢、和层站。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B登记。

A.省、自治区使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C 进行一次自检,并作出记录。 A. 每年 B. 每季 C. 每月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A ,或者 C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A. 无改造、维修价值 B.无安装、使用价值 D.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 4、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 A 。 A.安全指导和监控 B.校验和调试 C.监督和监测 5、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B 责任。 A.主要 B.全部 C.部分 D.次要 6、电梯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年校验一次。 A.3 B.1 C.半 D.2 7、电梯至少每 C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验。 A.5 B.10 C.15 D.30 8、电梯层、轿门关闭后,门锁锁钩齿合 B ㎜以上,电气触点方能接通,电梯才能运行。 A.3 B.7 C.5 D.1 9、当电梯速度达到额定的 C 时,限速器应动作。 A.100% B.110% C.115% D.120% 10、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将电梯开至停靠。 1、顶层站 2.基层站 3.最低层站 4.任意层站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 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遵循“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16号)、《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226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关于禁止在发包和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黔建设通〔2001〕132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108号),特制定此办法,具体如下: 一、勘察、设计合同如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正常收费,则按黔价房调〔2001〕216号文第二条计算收费。 二、勘察、设计合同如没有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非正常收费,则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重新计算勘察设计费用。

(一)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2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 基本价格。 岩土工程勘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 项目 计费 单位收费基价(元) 勘 探 项 目 深度D(m)ⅠⅡⅢⅣⅤⅥ 钻孔D≤10 m 4671117207301382 105889147259377477 2069107176311452573 3082127209368536680 4098151249439639809 50109168277489711901 601211873075427891000 801322043355928621092 D>100每增加20m,按前一档收费基价承以1.2的附加调整系数。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SJ招标投 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笫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笫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区划分情况

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 区划分情况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一、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区划分情况 (一)陕西煤炭资源状况 陕西预测煤炭资源总量为4143亿吨,仅次于新疆、内蒙和山西,居全国第四位。按照地质时代及地域分布情况,陕西省主要煤炭资源可分为五大煤田,即陕北侏罗纪煤田、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陕北石炭三叠纪煤田、渭北石炭二叠纪煤田和黄陇侏罗纪煤田,五大煤田煤炭资源量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以上。 1、陕北侏罗纪煤田 分布: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定边 煤层:可采煤层1~14层,可采总厚~,单层最大厚度为。 储量:煤炭资源量2216亿吨,约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累计探明储量为1388亿吨,已利用亿吨,尚未利用1315亿吨。该煤田是世界七大煤田之一。 煤种:不粘煤、长焰煤 特点:低灰、低硫、低磷、高~特高热值,是优质的低温干馏、工业气化和动力用煤。 2、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 分布:府谷、佳县、吴堡 煤层:可采煤层11层,单层最大厚度为。

储量:煤炭资源量1190亿吨,约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累计探明储量亿吨,已利用亿吨,尚未利用亿吨。煤田地质结构较复杂,勘探程度较低。 煤种:(府谷)长焰煤、气煤;(吴堡)焦煤、贫煤 特点:府谷的长焰煤、气煤具有中~高灰,特低~高硫、低~中磷、中高热值的特点,可作为气化、液化和动力用煤;吴堡的焦煤、肥煤、贫煤可做炼焦煤和炼焦配煤。 3、陕北三叠纪煤田 分布:延安、子长、安塞、横山 煤层:可采煤层6层,一般单层厚度小于lm 储量:煤炭资源量亿吨,约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累计探明储量亿吨,已利用亿吨,尚未利用亿吨。 煤种:气煤 特点:具有低~中灰、特低硫、低磷、中高发热量的特点,是良好的化工用煤及炼焦配煤 4、渭北石炭二叠纪煤田 分布:韩城、合阳、澄县、蒲城、白水、铜川 煤层:可采煤层2~6层,可采厚度~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3132792.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区委、区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区委、区政府按照“六统一”要求,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基础,以制度建设和科学支持为依托,以部门协调联动监督为保障,探索出了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牢牢把握组织建设这个前提,全面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前提。 一是领导重视。区长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度重视。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上,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绝不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要求全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绝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组织健全。区委、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工作,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三是分工明确。根据本区实际,通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将原区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成建制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产权及地产相关的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现行体制暂时保留不变,组建工作进展顺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区行政服务中心所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综合部、建设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等3个职能机构。 二、牢牢把握交易中心这个平台,建设高标准公开透明交易场所 为加强“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之初,区政府就明确了“六统一”的管理要求,即: 1、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适应招投标活动需要,专门设立开标厅、评标厅、竞争性谈判室、评委抽取室、中心总监控室,将我区所有建设招投标项目统一纳入到一个平台上来进行交易,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以便统一监管; 2、统一开评标区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开评标区管理办法,对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由总监

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价规程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地方标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 编制说明 一、制订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安装数量不断攀升,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工程。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绝大多数发生于使用年限较长的曳引驱动电梯。按照我国电梯使用年限推算,从2000年开始,我国第一批大规模使用的电梯已经逐渐进入更新换代的时期。当前,全国已有10%~15%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了15年,未来数年内我国将迎来电梯“老龄化”高峰期。电梯的设计寿命一般在15~25年,使用年限越长,零部件老化、磨损等日趋明显,电梯维修费用显著增加,能耗逐步增大,经济性能逐渐变差,电梯安全风险大大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适用于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特征的安全评价方法规范。 本规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提供完善的评估方法及流程,为在用曳引驱动电梯部件及整机判废提供技术参考,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行业规范运作、维护行业有序竞争起到重要作用,并对辅助政府行政监督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二、编制过程

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2015〕8号),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成立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编制小组,小组人员:(略)。 编制小组查阅了大量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尤其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 20900-200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GB 24804-2009《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474-2009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条件》、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与电梯安全评估相关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编制小组在对福建、浙江、重庆、深圳等地电梯安全评估相关标准调研的基础上,接合我省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研究总结,依据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承担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老旧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12QK264,项目负责人:李红昌,已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验收)的项目成果,于2015年5月形成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草案,经不断讨论、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讨论稿。 三、本规程制定的依据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

(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 (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 (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 (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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