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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XX市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XX市公安局接处警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警不接、接警不处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公安机关通过110指挥中心和设立的接处警值班室,实行24小时接处警制度,接到命令或报警后应立即出警。遇有重大警情应及时逐级汇报。

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举报,应立即下达出警命令。接到命令的单位或巡逻民警,应迅速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处警后及时将结果反馈110指挥中心。

二、对接受的报警,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当日值班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值班民警要认真听取报警人的陈述并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填写报警信息。能处置的即时进行处置;不能即时进行处置的,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应根据警情立即组织民警处警。

对需进一步调查并有控告人或被害人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制作《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交控告人或被害人,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供控告人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接警记录》、《询问笔录》和《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应及时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严禁指派辅警、非警务人员出警或者制作法律文书。

三、对通过邮寄等方式报警或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走访接待群众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案情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公安机关领导。

四、对举报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警民警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纪检督察部门。

五、对现场有勘验必要的案件,值班民警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出警、不出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XX市公安局人民警察

首问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公安机关工作作风,增强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首问责任,是指公民以来信来访、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申请行政许可、进行控告申诉等有关事项时,接受或被询问的首位民警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条人民警察承担首问责任,应当及时处置,依法办事,语言文明,严禁冷、硬、

横、推、拖。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询问登记工作。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告知答复和办理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者办理完毕;

(二)对公民咨询或者前来办理有关事项而手续不全的,应一次耐心详细说明解释,开具手写或印制的工作流程单,使公民明确所办事项的全部手续;

(三)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具体承办人联系,帮助预约;

(四)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案件,首问民警应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主办人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理,并及时督促检查。

第六条人民警察故意不履行首问责任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XX市公安局案件主办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制度是指在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中,确定案件主办人及协办人并明确其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一名民警为案件主办人,指定另一名民警为协办人。

第四条主办民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安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三)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第五条主办民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接警或初查情况,向领导建议是否立案或追究行政责任;

(二)制定侦查计划、调查方案,带领协办民警依法对案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

(三)指导协办民警参与办理案件;

(四)根据所办案件需要建议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办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依法及时送达和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妥善保管案卷材料,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负责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

(八)根据执法办案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案件主办民警对所办理案件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错误的案件,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案件主办民警意见与结论一致的,负次要责任;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因主办民警未如实汇报案情造成错误判断的,主办民警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协办民警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主办民警办理案件。对案件的办理有不同意见的,协办民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办民警对案件质量承担次要责任。因协办民警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导致案件错误办理的,协办民警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主办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所办案件材料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所办案件出现定性错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被检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撤销纠正的;

(四)因主办民警责任,一年内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达两件以上的;

(五)因主办民警错误办案造成国家赔偿的。

四、XX市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

信息录入及考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提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网上作战能力,实现网上执法办案、信息录入的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单位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信息必须按照相应程序规定的要求在接警或发现案件后的24小时内录入XX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第三条录入的信息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时间准确、表述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核审批及时。

第四条对办理的刑事案件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网上录入以下具体信息:

1、案件基本信息:简要案情、接警记录(报警时间、接警内容、发案时间和地点、到达现场时间、处理结果)、涉案人员、涉案物品、涉案单位、规律特点等。

2、受案、立案:(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询问笔录;(3)询问通知书;(4)呈请立案报告书;(5)立案决定书;(6)不予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痕迹物证登记。

4、调查取证:(1)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2)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笔录;(3)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5)呈请鉴定报告书、聘请书、结论通知书。

5、审讯与查证:(1)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通知书、传唤证;(2)讯问笔录;(3)呈请拘留(传)报告书、拘留(传)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通知书;(4)呈请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5)呈请复议、复核报告书;(6)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决定书、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8)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6、侦查终结:(1)呈请破案报告书、破案通知书、结案报告书;(2)呈请起诉报告书、起诉意见书;(3)补查侦查报告书;(4)要求复议、复核意见书;(5)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6)呈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呈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7)呈请释放报告书。

第五条对办理的行政案件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网上录入以下具体信息:

1、案件基本信息:简要案情、接警记录涉案人员、涉案单位、涉案物品。

2、受案、管辖、回避: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审批表、通知书;不予处理决定书;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

4、调查取证: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检查审批表、检查证、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现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5、听证: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

6、决定: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审批表、收缴审批表、清单、决定书等;

7、执行:结案审批表、调解审批表、执行通知书、追缴审批表等。

第六条对刑事、行政案件以外如纠纷、求助等其它信息的录入,应按照网上系统设定的相应格式将基本信息及处理结果填写完整。

第七条依托XX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按照下考一级的原则,市局及各县(市)局、分局、支队对下属单位(部门)网上录入信息、网上执法办案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对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第八条网上执法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实、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九条市局组织的网上考评参照以下标准评分:

(一)不按照要求在网上办案、案件信息未录入的每案扣5分;

(二)办案人员不亲自录入案件信息,指使协警或无执法资格人员录入的每案扣5分;

(三)录入虚假或错误信息的每条扣5分;

(四)应录入的信息未录入的,如案件信息中未录入应有的涉案人员或涉案物品信息的,每条扣1分;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信息的,每条扣1分;

(六)录入信息项目填写不全或错误的,每项扣0.5分;录入信息项目填写不规范、不详细的,每项扣0.5分;

(七)一条信息页面上有三项(不含本数)以上内容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不详细的,该信息视为不合格信息,每条扣1分;

(八)对月考评中同一问题被连续通报两次未进行整改的年度考评扣2分;

(九)对网上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中出现的违反办案程序和实体错误的问题,参照《XX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考评标准逐案扣分,计入相关单位和民警平时考评档案,按日常考评扣分;

(十)执法单位对网上考评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年度考评加5分。

第十条市局考评成绩计入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一年内累计三个月考评不达标的,年度考评成绩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年度考评结果与区厅、市局组织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及绩效考核工作情况结合,作为综合衡量各单位和民警执法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依照相关规定与奖惩挂钩。

五、XX市公安局涉案财物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款项、物品、文件。

第三条县(市)局、分局、支队应设立专门帐户保管扣押款项;县(市)局、分局、支队、派出所(大队)应设立专门物证室,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扣押物品。办案民警对执法办案中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应在扣押后当日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3日内交专门帐户或物证室统一管理。

对不宜在物证室或公安机关办公场地内保管的涉案财物,经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由办案部门及时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妥善保管。

第四条物证室要建立统一台帐,对涉案财物要详细记载案件名称和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移交人、办案人、保管人,以及扣押和处理时间等情况。贵重物品必须用专袋封存专柜保存。

第五条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及保管人员应严格履行保管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不得挪用、调换、损毁或自行处理。已交统一保管的涉案物品,因价值鉴定等情况需提出的,由办案民警书面说明原因,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取,使用后归还,并办理借、还登记手续。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民警不得违规私自保管涉案财物。

第七条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押财物,应随案移送或妥善保管,待案件办理终结或法院判决后,依法处理:

(一)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

(二)需要移送异地管辖案件的涉案财物;

(三)从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第三人处扣押的财物;

(四)可能用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财物。

第八条对扣押的违禁品、易腐易烂及其他不易保管物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采取扣押措施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严格遵守扣押期限的规定,不得久扣不决。

第十条对已移交财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涉案财物的退还、发还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具体数额各县分局自行确定)或需采取收缴、追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呈请所属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随案移送或经批准退还、发还的涉案财物,由办案民警凭移送或发还报告从财务管理部门或物证室领取后移交或发还。

第十二条对在执法办案中违法扣押财物、违规保管以及扣押后挪用、调换、保管不当、错误发还的,依照相关规定,根据违法的事实、后果等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引起国家赔偿的,同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涉案财物的扣押管理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法制部门应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执法不规范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纠正。

六、XX市公安局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工作规范

一、为依法及时处置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规范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二)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三)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四)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五)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六)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七)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八)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九)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十)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非法聚集活动;

(十一)因金融、证券风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十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各级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四、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

五、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的县(市)局、分局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市局负责。现场处置的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县(市)局、分局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由市局前往现场的负责人担任。

六、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二)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三)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局、分局批准;调动50人以上的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市局批准调动;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区厅批准。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的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八、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七、XX市公安局法制民警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建立覆盖面广、职责分明、多层次的案件审核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办案和法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制民警,是指公安机关中专职或兼职从事法制工作,承担案件审核等内部执法监督职责的民警。包括法制部门的民警和其它执法部门所设的法制员。

第三条法制民警队伍建设应遵循懂法律、熟业务、善钻研、会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中行使执法办案职权的处、所、队中应当设立法制员,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可选配多名法制员。

第五条法制民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过硬,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能够秉公执法、为警清廉,办事公道,在民警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具有执法实践经验;

(四)熟悉法律、政策,能够熟练掌握与本单位、本警种有关的执法技能;

(五)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文字写作、网上执法办案和协调工作能力。

第六条法制部门民警应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法制员工作是公安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接受上级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法制员由各执法部门会同本级法制部门共同选定,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法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本部门的执法台帐;

(二)指导本部门执法办案工作,监督如实受、立案件;

(三)审核本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四)协助法制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信访、执法质量考评等工作;

(五)为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组织本部门民警进行法律学习、培训、考试;

(七)管理本部门执法档案;

(八)开展执法调研,提出改进和完善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法制民警对案件的审核把关参照《XX公安机关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执法部门所办理的案件,必须经本部门法制员审核。

第十一条法制民警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审核的案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因为办案民警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未按规定向法制民警提供真实、全面材料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民警承担执法责任。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民警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办案奖励机制的单位,应结合法制民警对案件审核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办案补助。执法部门应为法制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法律资料的配备和培训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法制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召开法制员工作例会,部署研究法制工作。

第十四条法制员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通报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情况;

(二)总结、通报法制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研究解决执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四)培训、学习新法新规;

(五)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执法工作;

(六)其他需要在例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法制部门应建立对法制员的专门考核制度,对法制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报; 对于工作不负责、难以胜任职责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注重对法制民警的培养选拔,对优秀法制民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对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制民警,可视情予以记功。市局每年评选优秀法制民警予以表彰。

八、关于规范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离所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支队、拘留所、强制隔离禁毒所:

为加强行政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保障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被拘留人员”和“戒毒人员”)合法权利,规范被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离所办理程序,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XX市公安局XX市禁毒办关于落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社区巩固戒毒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执行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离所:

1、本人需要参加招工、升学考试的;

2、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确需本人照顾或料理的;

3、本人患严重疾病,必须出所治疗的;

拘留期间能够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出所。

二、请假离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或近亲属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身份证明;

2、本人招工、升学考试通知或相关证明;

3、妻子生育或近亲属病危、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4、本人患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

5、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被行政拘留人员请假离所或提前出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请假离所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办案部门(所队)提供担保人及出具保证书,填写《拘留人员请假离所审批表》,原办案部门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经原决定机关批准。

被拘留人员患严重疾病必须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两名以上民警陪同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后,由拘留所出具书面意见,连同医院诊断证明、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报原决定机关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等立功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拘留所填写《被拘留人提前出所审批表》,经所长审核后报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制作

《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后执行。

四、请假离所期限为1至5日,特殊情况需请假较长期限的,可批准至该特殊情况消除之时。被拘留人员请假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对本人患严重疾病需长时间出所治疗的,原决定机关可以对其尚未执行的拘留天数宣布不再执行。

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拘留期的三分之一。

五、被拘留人请假离所或提前出所,应当经拘留所主要负责人核准。

请假离所或提前出所的相关审批及证明材料应存入被拘留人档案。

六、拘留所负责督促请假离所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拘留所应及时通知原拘留决定机关,由其负责追回。追回后,拘留所可按违反所规处理。

七、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所的,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保证,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请假离所。

八、戒毒人员需请假离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或近亲属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妻子生育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证明;

(四)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保证书。

九、请假离所期限不得超过三日。离所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戒毒人员离所,应当经戒毒所主要负责人核准。

请假离所的相关审批及证明材料应存入戒毒人员档案。

十、戒毒所负责督促请假离所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其负责追回。追回后,可按违反所规处理。

十一、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可以变更为社区戒毒: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包括性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

十二、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或近亲属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本人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诊断证明或者婴儿出生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证明。

十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变更为社区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书面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交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变更,并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十四、对强制隔离戒毒满6个月,经尿检生理完全脱毒,并在所内服从管理、表现良好、按时交纳治疗费用和积极参加康复劳动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按照《戒毒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规定,提出评估意见,经所务会研究,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制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社区康复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戒毒所入档,一联送达办案单位,一联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通知被强制隔离戒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被强制隔离戒人员接回,依法办理社区康复手续。

十五、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六、本《通知》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被拘留人员请假离所审批表》

《被拘留人提前出所审批表》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请假出所审批表》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社区巩固戒毒审批表》

九、XX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民警

旁听庭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增强领导和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升我局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

民警旁听庭审是指公安民警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旁听,总结经验教训,接受教育培训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积极做好民警参加旁听庭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对于下列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案金额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三)因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六条法制部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开庭日期报告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并负责通知参加旁听庭审的单位和民警。

第七条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相关要求:

(一) 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时,应按照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遵守法庭纪律,语言文明,尊重审判工作人员;

(二)在庭审过程中,委托代理人要围绕具体案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配合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

(三)法庭调查阶段,委托代理人要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进行调查;

(四)法庭辩论阶段,应当围绕争议的焦点,依法有理、有据、有节地进行辩论,辩论的内容应当紧扣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庭审结束后,应诉人应当认真审阅庭审记录,对有遗漏或者与自己的陈述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经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严格执行。对判决撤销、变更、责令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赔偿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法定代表人汇报,提出意见或建议,决定是否上诉。

第九条诉讼案件结束后,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下列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民警旁听庭审:

(一)各单位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检察机关多次退回要求补充侦查或经复议或复核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三)各单位办理的可能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刑事案件;

(四)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五)本局公安民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各单位办理的有必要组织旁听庭审的其他典型案件。

第十一条参加旁听庭审民警的组织工作由公安法制部门负责。

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应当参加所办案件的庭审旁听,其他参加庭审旁听人员的范围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对刑事案件,民警在旁听庭审中应当重点旁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身份、年龄情况;

(二)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正当防卫等方面的证据,在侦查阶段是否已充分收集并加以固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已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

(四)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有无增减被告人,有无发现新罪,有无检察机关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无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出示或者申请调取新的物证,宣读新的证人证言,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六)被告人有无翻供,重要的证据有无固定;

(七)采取的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是否有争论。

第十三条对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民警在旁听庭审中应重点听取以下内容: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相对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与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那些争议,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已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对有关证据存在哪些质证焦点;

(二)执法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存在哪些争议;

(三)原告及其代理人有无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出示或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法庭是否采信;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六)庭审中是否有反映公安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十四条主要执法部门和法制部门的民警每人每年旁听庭审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每人每年旁听庭审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旁听庭审民警应当遵守法庭秩序,维护法律尊严,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旁听庭审结束后,因办案民警在侦查(调查)阶段的执法过错而导致刑事被告人被判无罪、行政诉讼被判败诉或者被判决国家赔偿的,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应召集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办案单位分析研究败诉原因,并书面报告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办案单位每次旁听庭审后应召开案件研讨会,结合案件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必要时,公安法制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案件研讨会。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案件被判败诉或被判决国家赔偿,办案人员明显存在执法过错的,应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十、XX市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执法档案是指反映公安机关及执法单位和民警各类执法情况和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记载。执法档案分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履行执法职责的部门和民警应当建立执法档案,把执法档案作为公安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执法档案的建立和利用提供保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执法档案作为评价执法单位执法状况和绩效,对民警晋职、晋级、晋衔及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和法制工作评定内容。

第五条建立执法档案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记载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执法档案实行逐级建立的方式。市局对各县(市)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处室建立执法档案,各县(市)局、分局、支队对所属所、队、科室建立执法档案,基层所、队、科室对所属民警建立个人执法档案。

第七条单位执法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执法职责范围、执法岗位设置、领导成员及其分工、执法民警数量及构成等情况。

(二)执法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填写受立案、办结、调解、提请批准逮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三)执法瑕疵情况,具体填写所结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行政复议变更处罚结果、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超期限办案、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办错案等情况。

(四)创新授奖及过错评查情况,具体填写执法创新及其亮点、执法立功授奖、执法过错责任查究及违法违纪查处等情况。

(五)执法评查情况,具体填写执法质量评查的结果情况。

第八条个人执法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个人信息,具体填写民警个人的基本情况及执法、培训经历情况。

(二)立功授奖情况。

(三)执法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填写审核办案、行政执法、刑事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四)执法质量评查情况,具体填写年度内部门自查、单位评查、上级抽查执法质量情况等。

(五)执法瑕疵过错情况,具体填写执法中出现的超期办案、退侦、办错案、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涉法信访控告改变处理结果、执法责任事故、国家赔偿等情况。

(六)执法责任查究情况,具体填写执法过错违法违纪事由、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九条执法档案由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归口管理。档案内容中,民警立功受奖情况由单位政工部门填写;执法质量评查情况、执法质量瑕疵、过错情况、执法责任查究情况、民警办理瑕疵过错案件登记表由法制部门填写,其余由民警个人填写。

第十条执法档案管理部门对符合执法档案内容的情况材料,应当及时、准确地收入执法档案。凡需经执法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民警个人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其签字后存入执法档案。

第十一条执法档案材料收集采取日常记载与集中收集、单位(部门)或个人申报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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