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省煤炭局意见

省煤炭局意见

省煤炭局意见
省煤炭局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发电[2010]4号)精神,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省局特制定《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并在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

附:1、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发电[2010]4号),结合山东煤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

落实,推动煤矿安全工作整体上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鲁政发电[2010]4号文和省委、省政府17号文为动力,着眼于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煤矿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夯实安全生产根基;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与执法检查,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在立足“三个坚持”工作思路基础上,通过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监督与现场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通过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装备,提升煤矿整体技术装备水平;通过健全完善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强化应急处臵管理,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通过政策引导,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巩固发展煤矿安全稳定局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从严依法组织生产。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保证安全责任落实进头面,从严查处“三超”、“三违”及超层越界盗采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近距离煤层应尽量采用联合布臵开采方式,减少生产水平。上、下组煤配采的煤矿和多水平开拓煤矿上、下水平交替期间、薄煤层开采及残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煤矿应按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

局备案。原则上一个生产水平的大中型煤矿不得布臵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臵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臵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臵二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臵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只准布臵三个采区、三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100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凡涉及“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等特殊开采,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技术“会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否则坚决停产整顿。要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等非法行为。

2、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三个重点,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坚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ABC三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对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中所列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实行停产整顿。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

3、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办《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其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副矿级及以上)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有关矿级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臵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一律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级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切实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要继续抓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行为。

5、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煤矿井上下安全质量管理和调度质量管理水平。凡考核不达标的煤矿,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考核为三级

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最高为基本合格;经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质量标准化经省局验收达标后方可投产。

二、依法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防监管缺位

6、加强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省政府关于网格化监管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所辖煤矿(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两个“六项职能”。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健全完善驻矿督查站,有条件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重点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推广领导干部分片包矿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难题,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组织专家力量进行技术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问题;经论证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得组织生产。

7、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结合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频度、广度和力度,严厉查处所属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制定大检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拉网式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强化对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等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继续抓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基建、技改矿井技改区域及资源整合矿井的被整合区域组织生产。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

顿,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9、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或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三、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10、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等技术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市属及以下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要重点履行好总工程师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矿井的开拓方案,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必须配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不得兼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大、中、小型煤矿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均不少于5%,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1、严格执行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矿井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

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各类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凡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12、强制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国家局提出的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底前抓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人员定位和考勤系统、安全语音广播系统、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以及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工作完善落实。2012年底前,着力抓好垂深超800米立井应急电源安设工作。按国家局规定时限要求,强制推行使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以上工作凡逾期未完成的,省局将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给予严肃处理。

13、推进煤矿开采技术改造。加强煤矿开采装备特别是采煤、掘进、运输装备的技术改造与技术提升,坚持“能上综采上综采、不能上综采上普采、严格控制炮采”的原则,努力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减人提效保安。大中型矿井要在大力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基础上,重点加强信息化改造,实现主要生产系统的可视、可控和无人值守,提高系统自动化、监控化水平。小煤矿要在提高正规办矿水平基础上,以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为重点,加大系统装备升级改造力度,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和技术装备水平。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炮采,凡是有条件采用机械化开采的,要坚决采用机械化开采。对0.6米及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四、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征兆要

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臵措施。对A级及重大隐患要定期报省局备案,督促抓好防范和整改落实。

15、健全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继续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联系,签订预报、预警协议,健全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处臵机制。突出抓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臵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落实,严格执行大雨暴雨和易威胁矿井安全(如暴风、强雷电等)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以及停产撤人情况的逐级上报制度。凡该停产撤人而没有停产撤人或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6、强化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煤矿企业各类应急预案要不断修订完善,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按规定做好评审备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前完成。各类矿井尤其是受水害威胁矿井,要重点加强相邻矿井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某处矿井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告知周边所有相关矿井。汛期,矿井处于主要行洪河道及河堤下的区域严禁一切采掘活动。受水害威胁严重且上水平开采出现事故难以保证下水平安全的,下水平要坚决停止开采活动。

17、加快监测监控区域联网。生产矿井要不断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在此基础上,各产煤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制定规定和方案,加快所辖区域煤矿监测监控联网速度,确保2011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为建设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奠定基础。

18、建立完善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组织编制《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着力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五、规范体制管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9、从严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行业准入的前臵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根据省安标委部署,省局研究将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升级为地方行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严格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科、站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总工程师还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21、坚决淘汰禁用和落后技术装备。要按照国家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用设备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要把好设备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要完善矿井供电系统,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杜绝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要强制井下使用阻燃电缆、阻燃皮带和阻燃风筒,并按规定由资质单位做好阻燃鉴定。矿井运输系统要推广溜子和皮带运输,减少轨道矿车运输。

22、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省煤炭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资源枯竭矿井、

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矿井等,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臵、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23、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依托科研院所,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出具报告、鉴定结论、检测检验等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六、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4、坚持加大安全投入。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督促煤矿企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其中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炭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建立完善煤炭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发现对安全费用提取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提取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因安全投入不足,挪用安全费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5、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物、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各生产矿井要积极开展安全高效和本质安全矿井建设,坚持

优化矿井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减少工作面数量。要严格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六”工作制和周五工作制。有条件的矿井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回收率。要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26、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7、强化煤矿专业人才培养。煤矿企业要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脱产培训、函授学习等方式,加快煤矿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培养。要完善激励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采矿、地质、通防、机电、矿建等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性机制。要通过“派出去、请进来”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方式,培养煤炭系统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逐步形成煤炭企业人才培养和管理用人的长效机制。

28、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企业电视、报纸、网站、板报等安全专栏,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广泛推行精细化管理、手指口述操作法等先进管理模式,深入开展安全诚信企业建设活动,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职工和岗位中,推动安全工作纵深发展。

七、严格考核和事故追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29、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继续落实年初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制,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并按季考核通报,确保安全指标完成。省局研究建立各类煤矿矿长安全考核制度,围绕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系统专业力量配备与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对煤矿矿长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将与矿长任职资格挂钩,切实促进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30、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矿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对省属煤矿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属及以下煤矿,依法追究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1、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以此作为相关部门对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重要参考依据。

32、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等违法行为。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隐瞒、谎报、延报、拒报等行为;凡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其它

33、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34、各重点产煤市、县(区)和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并认真贯彻执行。

35、原《山东省加强大中型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山东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的意见》仍适用,与本《意见》规定、标准不一致的,遵照本《意见》执行。

鲁煤经运〔2011〕127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煤炭系统营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煤炭系统营销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煤经运…2011?127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2010年,全省煤炭营销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把强化煤炭营销作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措施,积极应对复杂的内外环境,加强市场分析,积极组织产运需协调,加大产品和市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履行煤炭产运需合同特别是省内电煤合同,加快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煤炭物流,实现了产销平衡,省内电煤合同兑现率持续保持在100%以上,提高了煤炭能源的供应能力和保障水平,有力促进了全省煤炭工业较快平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营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推动“十二五”煤炭营销工作,根据省煤炭局《关于在全省煤炭系统开展煤炭营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及评选办法的通知》(鲁煤经运[2005]50号)规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综合考评,省局决定,评选授予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质运销部等31个单位为2010年度全省煤炭系统营销工作先进单位;授予李位民等69名同志为全省煤炭系统营销工作先进个人,现予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新的一年里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取得更大成绩,推进全省煤炭营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2010年度全省煤炭系统营销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2010年度全省煤炭系统营销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表彰煤炭营销先进通知 抄送:省监狱管理局,山东能源集团。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

2010年度全省煤炭系统营销工作先进单位名单(31个) 1、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质运销部 2、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销中心 3、枣庄矿业集团煤炭运销部 4、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公司 5、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处 6、龙口煤电有限公司销售处 7、临沂矿业集团煤炭运销公司 8、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销售科 9、章丘市东风煤矿二号井 10、山东坤升控股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 11、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 12、枣庄市薛城区邹坞煤矿 13、山东泉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 14、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庄煤矿 15、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6、山东泰丰矿业集团市场营销部 17、山东恒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8、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临沂宇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 21、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质运销部 22、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科 23、微山湖矿业集团销售科 24、龙口市洼东煤矿有限公司 25、山东龙海煤炭配送有限公司 26、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局 27、济宁市煤炭局 28、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9、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 30、菏泽市煤炭管理局 31、泰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县煤炭工业局2019年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打算

县煤炭工业局 2019 年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全县煤炭产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 彻党的 xx 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安排部署,进 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创新工作思路、理顺管理体制,把依法监 管和铁腕整治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全县煤炭产业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煤炭安全生产形势取得明显好转,现将工作。 一、1—9 月份工作回顾 一)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1-9 月,全县 35 对煤矿共生产原煤 92.23 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原煤产量增加 3.23 万吨,增长 3.5%, 实现产值 3.69 亿元,同比增长 40%,出关煤 50.8 万吨;实现税费收 入 3333.1 万元,与去年同期持平。发生煤矿安全事故 1 起,死亡 5 人,事故起数同比去年下降 75%,死亡人数同比去年上升 20%,百万吨 死亡率为 5.4 ,与去年相比上升 1.4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二)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片 区监管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互保联保体系。一是增强安全发展意 识,确保安全生产。我局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 法律、法规,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促进全县煤炭产业的发展,始 终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二是落实监管部门的主体 责任,确保“以责保安”。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目标责 任管理考核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年 初县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产煤乡镇政府,我局与各乡镇煤管所、 各煤矿企业,层层签订目标管理,实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包片、 干部职工包矿,以及乡(镇)领导包村、安监员驻矿负责制,逐级落 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安 全责任体系,确保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标准和程序,坚决把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在扎实 抓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了《某某县煤矿 春节后复产验收》 , 明确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相关要求,坚持原则不放 rH 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 办法>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鲁煤经运[2016]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鲁煤经运〔2016〕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 为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1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1月25日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提出并起草。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

“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区划分情况

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 区划分情况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一、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区划分情况 (一)陕西煤炭资源状况 陕西预测煤炭资源总量为4143亿吨,仅次于新疆、内蒙和山西,居全国第四位。按照地质时代及地域分布情况,陕西省主要煤炭资源可分为五大煤田,即陕北侏罗纪煤田、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陕北石炭三叠纪煤田、渭北石炭二叠纪煤田和黄陇侏罗纪煤田,五大煤田煤炭资源量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以上。 1、陕北侏罗纪煤田 分布: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定边 煤层:可采煤层1~14层,可采总厚~,单层最大厚度为。 储量:煤炭资源量2216亿吨,约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累计探明储量为1388亿吨,已利用亿吨,尚未利用1315亿吨。该煤田是世界七大煤田之一。 煤种:不粘煤、长焰煤 特点:低灰、低硫、低磷、高~特高热值,是优质的低温干馏、工业气化和动力用煤。 2、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 分布:府谷、佳县、吴堡 煤层:可采煤层11层,单层最大厚度为。

储量:煤炭资源量1190亿吨,约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累计探明储量亿吨,已利用亿吨,尚未利用亿吨。煤田地质结构较复杂,勘探程度较低。 煤种:(府谷)长焰煤、气煤;(吴堡)焦煤、贫煤 特点:府谷的长焰煤、气煤具有中~高灰,特低~高硫、低~中磷、中高热值的特点,可作为气化、液化和动力用煤;吴堡的焦煤、肥煤、贫煤可做炼焦煤和炼焦配煤。 3、陕北三叠纪煤田 分布:延安、子长、安塞、横山 煤层:可采煤层6层,一般单层厚度小于lm 储量:煤炭资源量亿吨,约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累计探明储量亿吨,已利用亿吨,尚未利用亿吨。 煤种:气煤 特点:具有低~中灰、特低硫、低磷、中高发热量的特点,是良好的化工用煤及炼焦配煤 4、渭北石炭二叠纪煤田 分布:韩城、合阳、澄县、蒲城、白水、铜川 煤层:可采煤层2~6层,可采厚度~

首批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附件五: 首批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煤矿井工开采专家委员会(46人) 主任 王金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总经理 副主任 康立军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采设计事业部总经理 王家臣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院长 杨景才神华集团总工程师 王继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副校长 殷作如开滦集团总经理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念杰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矿业工程系教授 勾攀峰河南理工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 王安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总经理 申宝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技发展部主任 刘东才铁法煤业集团总工程师 刘纯贵大同煤矿集团总工程师 刘雨忠中煤大屯煤电公司董事长 华心祝安徽理工大学能源与安全学院院长

孙春江新汶矿业集团总工程师 宋子安山东龙口矿业集团董事长 宋建成郑州煤业集团总工程师 岑代全萍乡矿业集团总工程师 张志平庄煤业集团总经理 张东升中国矿业大学矿业学院副院长 张华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采设计事业部特殊采煤与环境治理研究所所长 张宏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 张保连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公司所长 张党育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李旭辽源矿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李建胜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公司董事长 杨晓峰重庆集团松藻煤电公司副总经理 杨裕官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院长 陈启文黑龙江龙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单智勇焦作煤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武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资源与地球科学系教授 郑行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副司长 金智新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姚建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开采所技术委员会主任 赵庆彪河北金能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钟亚平开滦集团公司原总经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6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02 【实施日期】200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 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通知》(煤办字〔1998〕第440号)精神,山西煤田地质局

更名为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上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煤层气及相关矿产资源的中长期勘查规划。 (二)负责编制山西省煤炭矿山灾害地质监测、鉴定方案,并参与组织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贯彻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组织煤炭地质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全省煤炭地质勘查监理、煤炭资源评估、煤炭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设计的审批工作、煤炭地质普查与详查报告的审批和勘查(精查)地质报告的初审工作。 (六)承担国家和省级出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七)负责全省煤炭地质数据库的筹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煤炭地质数据、能源储量数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承担煤炭地质科学研究任务。 (八)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局机关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山西省煤炭地质局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和协调党政日常工作;负责印章、文秘、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电讯、会议、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

陕西省煤矿评价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价费函[2004]18号 关于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陕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陕煤安局发[2003]96号)收悉。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规范我省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函[2003]92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凡在我省辖区内接受煤炭企业的委托对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煤矿进行安全预评价、对新投产的煤矿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对各类煤矿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并应遵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及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收取煤矿安全评价服务费。 二、煤矿安全评价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如下: 表一: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门提交的地质报告为准),乘以系数1.1计算收费额。 表二: 表三: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数1.1计算收费额。 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可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等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收费额。 三、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在提供安全评价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责权明确的委托协议书,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与委托人协商约定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四、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2004年3月8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社保发[2012]186号 关于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文件的要求,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运行七年多时间,期间,此项工作对工伤保险赔付不足,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轻政府对煤矿事故善后处理的经济负担等工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职工、企业、政府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为进一步提高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按照国家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的提高和煤矿安全事故逐年下降以及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际,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含基建、技改矿井),并已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井下作业人员和不固定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 二、提高赔付的标准 (一)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 (二)工残职工:1—10级工残职工仍执行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规定的比例,按提高工亡职工补偿新标准相应增加。 补偿标准提高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原地方或乡镇煤矿等)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维持每人每年120元和300元。 三、调整时间 从2012年3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四、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夯实基础,搞好服务 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是政府和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之一,进一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井下一线职工安全保障的重视与关心。同时也体现了保障资金“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基本原则。因此,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在原基础上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经办工作纳入各市煤炭主管部门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工作中,其参保缴费仍纳入省煤炭厅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并列入煤矿安全整治、煤矿安全监察范围。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办社保发〔2004〕992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6〕9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二)夯实基础,健全制度 山西煤炭社保局要做好各项业务基础工作,结合提高补偿标准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修改完善原省煤炭局晋煤办社保发〔2004〕620号文下发的“山西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

陕西省现有煤矿

陕西是产煤大省,煤矿很多,下面列举一些,不一定全 铜川矿务局玉华矿陕西省铜川市瑶曲镇 铜川矿务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衙门号 铜川矿务局下石节矿陕西省耀县瑶曲镇 铜川矿务局王石凹矿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 铜川矿务局徐家沟矿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 铜川矿务局鸭口矿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 铜川矿务局金华山矿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 铜川矿务局东坡矿陕西省铜川印台区高楼和乡 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矿陕西省耀县庙湾镇 蒲白矿务局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 蒲白矿务局白水矿陕西省白水县冯雷镇 蒲白矿务局冯村矿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北马堤 蒲白矿务局西固煤业公司陕西省自水县西固 蒲臼矿务局朱家河矿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 澄合矿务局陕西省澄城县南大街号 登合矿务局王村煤矿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 澄合矿务局二矿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 澄合矿务局董家问煤矿陕西省澄城县城郊乡董家河村 澄合矿务局王村矿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王村镇 韩城矿务局陕西省韩城市金塔东路 韩城矿务局桑树坪煤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 桑树坪煤矿斜井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 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下峪口 韩城矿务局象山煤矿陕西省韩城市象山路 崔家沟煤矿陕西省铜川市郊区瑶曲镇杏树坪 崔家;勾煤矿平山同陕西省铜川市郊区瑶曲镇杏树坪 车村煤矿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车村 车村煤矿斜井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车村 陕西煤建公司陕西省铜川市七一路 陕西煤建公司苍村煤矿陕西省黄陵县中心街 苍村煤业公司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店头衔 瑞能煤业公司陕西省黄陵县 双龙煤矿陕西省黄陵县双龙街 黄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 黄陵矿业公司一号矿陕西省黄陵县龙首街 红石岩煤矿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南川村 北马坊煤矿陕西省麟游县北马坊 陇县戚家坡煤矿陕西省陇县东风镇戚家坡 汉中地区煤矿陕西省勉县白云寺乡转咀子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示范文本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 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 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 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本规定的监管主体。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五条矿井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做出的生产安全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总工程师、安全副职对危及安全生产、建设的事项有权予以否决。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构和专职副总工程师。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和防冲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和职位,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煤安调[2017]7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17.11.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煤安调〔2017〕73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机构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调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调度值守职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建设活动;接收处置事故和预警信息,妥善进行应急处置;协助上级和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调度机构是安全生产的调度和指挥中枢,应坚持“忠于职守、精准调度、快速反应、科学指挥”,做到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煤政法[2006]4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9日)废止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煤政法[2006]40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商省法制办同意,特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上报我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行政执法,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煤炭行政执法管辖以分级管辖为原则。 第五条办理煤炭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 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8]35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对太原和大同、阳泉、临汾四个城市实施重点治理,煤炭及相关行业应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进一步抓好大同、轩岗、阳泉、万柏林、古交、汾西、霍州、潞安、晋城等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启动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做好市、县两级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使用实施细则,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制度和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制度。启动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到2010年,全省所有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所有矿山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并减量化,60%-80%的矿区实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立起完备化、制度化、法律化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8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8 【实施日期】200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有关意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晋办发〔2007〕11号)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仍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实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三)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基层班组建设,规范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严格实行班组长安全准入,切实提高班组长综合素质,增强班组长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根据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班组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职条件 班组长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直接指挥者、组织者和管理者,也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班组长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是确保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关键。 1.思想素质条件。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工作履历条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一线锻炼。省属重点煤矿要争取在3-5年内,使班组长达到中等或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3.安全素质条件。认真贯彻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敢于同“三违”现象作斗争,自觉做到

不安全不生产。 4.业务素质条件。能够熟练掌握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正确使用、维修和保养设备,熟悉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具备安全精细化管理基本知识。 5.组织管理条件。服从组织领导,工作坚持原则,做事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班组的团结和谐,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6.身体素质条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新任班组长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岁以内。 二、任用程序 实行班组长定期聘用制,采取公开招聘、行政任命和民主选举等方式,真正将责任心强、业务过硬、作风扎实、敢抓敢管、职工信赖的生产骨干选拔到班组长岗位上来。 1.公开招聘程序。按照班组长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竞聘申请,经矿组织资格审查后,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资格进行公示,组织相应笔试和面试,优胜者经矿张榜公示,履行组织任命程序。 2.行政任命程序。由所在区队推荐,经矿组织资格审查和群众评议合格后,进行张榜公示,履行组织任命程序。 3.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区队组织,采取组织提名、个人申报等方式确定人选,采取职工无记名投票或民主评议等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评论:0 条查看:327 次longren发表于2009-10-29 11:50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煤行发[2009]237号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为加快重组整合煤矿生产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和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重组整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安排意见》(晋煤行发〔2009〕81号)精神,现就重组整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条件的矿井,由企业委托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经集团公司和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上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材料(一式六份)应包括: 1、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和审查申请表。 2、具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主体团队到位后正在变更证照的,可提供原证照复印件)。 5、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为保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方法科学、合理,核定结果准确,省煤炭工业厅委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对报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材料进行评审,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计算,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查验,及时将核定审查结果报送省煤炭工业厅;省煤炭工业厅根据评审结果对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予以批复。 三、山西省内具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 1、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山西潞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5、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 8、大同市煤矿设计研究所 9、朔州市煤炭设计研究所 10、忻州市煤炭设计研究院 11、阳泉市煤炭设计室 12、晋中市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 13、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长治分院 14、晋城市煤炭设计室 15、吕梁市煤炭设计研究院 16、临汾市煤炭设计院 17、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 18、山西省煤矿节能监测中心 19、山西省煤炭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中心 20、山西兴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特此通知 主题词:生产核定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

陕西全省煤炭分布

陕西省煤炭资源分布图

陕西省煤炭资源简介

&wbtreeid=1008 陕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工业基地之一,全省含煤总面积约57000km2,累计探明资源量1700亿吨,保有资源量位居全国第三位。这些资源主要分布在鄂尔多斯盆地及其边缘褶皱带,按照地质时代及地域分布情况,陕西省主要煤炭资源可分为五大煤田,即陕北侏罗纪煤田、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陕北三叠纪煤田、 陕西三大煤炭基地(图) &wbtreeid=1009

陕西省煤炭资源分布概况 陕西省位于我国西北之东部,面积万平方公里.基中含煤面积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23%,是国内较丰富的省份。陕西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分布地区较广,约占全省总面积的四分之,97个县(市)中,67个县(市)有煤炭资源,其中47个县(市)具备一定规模的煤炭生产能力。现探明加预测储量3107亿吨,截至98年底保有储量达1600多亿吨,居全国第三。秦岭以北有渭北石炭二叠纪煤田、黄陇侏罗纪煤田、陕北侏罗纪煤田、陕北三叠纪煤田和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秦岭以南有陕南煤田。

全省煤炭开采历史悠久,煤种齐全。目前建成生产的有铜川、蒲白、澄合、韩城、焦坪、黄陵、神府等七大矿区,以及各地(市)、县的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年产量达5000万吨。煤种以低变质的长焰、不粘、弱粘和气煤为主,肥煤、焦煤、瘦煤、贫瘦煤和贫煤次之。有不同等级冶炼精煤,有大、中、小块品种齐全的化工用煤,有低灰、低硫、高发热量的优质动力用煤,可以满足各待业对煤炭的需求。 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区划分情况 (一)陕西煤炭资源状况 陕西预测煤炭资源总量为4143亿吨,仅次于新疆、内蒙和山西,居全国第四位。按照地质时代及地域分布情况,陕西省主要煤炭资源可分为五大煤田,即陕北侏罗纪煤田、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陕北石炭三叠纪煤田、渭北石炭二叠纪煤田和黄陇侏罗纪煤田,五大煤田煤炭资源量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以上。 1、陕北侏罗纪煤田 分布: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定边 煤层:可采煤层1~14层,可采总厚~,单层最大厚度为。 储量:煤炭资源量2216亿吨,约占全省煤炭资源总量的%;累计探明储量为1388亿吨,已利用亿吨,尚未利用1315亿吨。该煤田是世界七大煤田之一。 煤种:不粘煤、长焰煤 特点:低灰、低硫、低磷、高~特高热值,是优质的低温干馏、工业气化和动力用煤。 2、陕北石炭二叠纪煤田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9]146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并政办发〔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煤炭工业局(简称市煤炭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1.原市经委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初审上报。 2.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强职责 1.煤矿安全监管。 2.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系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落实。 3.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贯彻落实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初审意见。 (五)审核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

荣县煤炭工业局

荣县煤炭工业局 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现将 荣县煤炭工业局2017年部门决算的编制情况做如下说明:b5E2RGbC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根据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县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荣县府办发〔2011〕61号)文件以及2013 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相关规定,我局现阶段的职能 为:p1EanqFD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煤 炭工业的方针政策,依法对全县的煤炭工业进行规划、指导、管理、 监督、协调和服务。研究制定全县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负责对全县煤

炭企业建 设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有关初审转报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能力核 定及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全县煤炭企业改扩建、技改项目投资 / 24 1. 核准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参与煤矿资产验收工作、指导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全县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 理。负责指导全县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负

责全县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煤炭生产、统计工作。 负责全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 审批事项。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DXDiTa9E (二)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17 1、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坚持煤矿安 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要求煤矿企业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煤矿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煤矿必须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生产,将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落 实到位。RTCrpUDG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