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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要求,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及所属

企业生产、生活等相关的环境管理行为,促进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

健全包括节能减排在内的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工程项目(车间、

工作区域)环境管理绩效,全面提升中国建筑及所属企业的综合管理

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履行中国建筑的社会责任,抓好节能增效,特

制定本办法。

1.2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住宅性能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

制度规范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国建筑及所属各二级企业。中国建筑所涉及的

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的施工生产、工业产品的生产、设计勘察活动过

程;项目的开发活动过程;行政办公及物业运营管理;与生产配套的

相关生活设施的环境管理和节能减排管理。

1.4管理原则

1.4.1中国建筑安全环境管理的理念:绿色建造,环境和谐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运营第一。

1.4.2肩负社会责任、彰显企业品牌与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相结合。

1.4.3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与持续发展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和

发展双赢。

1.4.4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相结合,提升环境管理节能

减排。

1.4.5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过程挖潜相结合,

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1.5基本要求

1.5.1本办法是中国建筑所属各级企业及机构在项目施工、设计、开发、行

政办公、物业运营管理等过程中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制度。

各级企业和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本企业的环境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和指标,明确可考核的量化的工作项目,建立环

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1.5.2本办法是中国建筑对所属设计和施工企业以及工程项目建立环境管理

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预防和减

少对环境污染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求。所属设计和施工企业可参照

本办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5.3系统内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活动时,应充分

评估收购或兼并或合股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条例,要求对收购、兼并、合股方案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

充分的评估,并在改制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相关因素。

1.5.4系统内各级企业应积极参加国内外绿色建筑协会及相关组织,加强交

流合作。获得先进的技术资料、管理方法、行业信息,不断的提升环

境管理节能减排水平。

1.5.5所属各级企业及机构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

还应执行其他有关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标准

等。但当本办法的要求高于地方性法规、规定、标准时,必须按本办

法规定执行。

1.6组织管理

1.6.1各级企业应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企业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

作的领导和决策。

1.6.2各级企业应明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

理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管理。

1.6.3各级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方面的人才培养,积极组织相关培

训教育,以建设具备高素质的专业化、国际化环境管理节能减排队伍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标、图纸设计、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将增加一项建筑节能内容,如果审核不过关,工程将难以上马。这是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的信息。 《办法》规定,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没有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要接受监督检查,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工程,将被责令整改。建筑节能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监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对于所售房产的节能性,房产开发企业应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卖房子时,应在楼书中说明房子是否节能、性能如何等。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把节能纳入到建筑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各个环节,在设计环节,应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 行一体化设计。设计和施工时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的少,是我国执行建筑节能过程中碰到的几大问题之一,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没有形成竞争机制。 对此,《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扶持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开发、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发布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 3

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4

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5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_0 (3)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我国是一个能耗大国,重视建筑节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而言是不可缺少的。然而国内建筑的节能现状自始至终不乐观,所以这就需要大家进一步地探究建筑节能设计,从而可以让国内的建筑更具有节能的效果,另外,也让我们的居民能够享受到节能工程的好处,享受到因科技而带来的美好生活。本文探讨了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 标签:建筑设计;建筑节能;措施 实施建筑节能设计应从节能材料、相应措施与新资源开发利用开始,基于设计需求,结合自然资源与先进技术,通过对建筑屋面、墙体设计、门窗施工等采取节能措施,并结合应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资源,全面整体性的降低了建筑能源消耗,更促进着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筑设计中节能理念应用的原则分析 1.1节能高效原则 任何节能手段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都需要促使其表现出理想的节能性,这也是最为基本的一个要求,其节能性的体现就需要围绕着该项技术手段或者是设计方式的应用实效进行分析,促使其能够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后续的日常应用中发挥能源节约效果,对于以往存在较为严重的一些能耗问题进行不断优化,进而也就能够确保建筑物满足于节能建筑的基本要求。 1.2环境和谐统一原则 对于节能理念在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和落实来说,还需要从和谐性方面进行重点探究,这种和谐性方面的探究主要就是为了较好提升其和周围环境的一致性,避免导致建筑物独立于周围环境,出现较大的冲突和矛盾。从这种和谐统一性原则方面进行分析,其主要就是要求建筑物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探索建筑物如何在长期的发展中体现出理想的节能高效价值,避免因为暂时性的节能而损害到周围环境的正常发展,尤其是要避免给周围环境带来较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3经济性原则 在以往建筑设计中应用各类节能理念和基本节能设计手段时还发现,并非所有的节能技术都能够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构建中得到较好的落实,还需要考虑很多其它方面的因素,经济性原则就是需要重点加强关注的一个方面。一类高效节能的技术手段虽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升建筑物的节能效果,但是如果会带来极大经济消耗的话,也就很难得到落实,这也就是给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成本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在建筑工程设计环节中,合理应用各类节能技术手段,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侯琪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侯琪 发表时间:2019-06-20T16:01:38.45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侯琪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及规模也随之日益剧增,而建筑业又是一个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由此引发的环境及资源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陕西恒万达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及规模也随之日益剧增,而建筑业又是一个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由此引发的环境及资源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当通过不断优化建筑的功能,来达到降低能耗、绿色环保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建筑设计的工程实践进行了分析,总结设计工作中具体运用的建筑节能措施,以期为相关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节能; 1.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建筑业做为基础设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当看到:建筑业也是一个及其耗能的行业,随着人口、能源、环境等问题的日益凸显,在建筑设计领域推进节能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建筑节能起步较晚,人们对建筑的节能意识也相对薄弱。例如,一些建设单位,片面地追求节省建设成本,对节能设计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然而,各种节能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成本,但在建筑的运营使用阶段则发挥了巨大而长远的节约资源的作用。所以,建筑节能值得我们广大建筑从业者给予重点的关注。 2. 建筑节能设计中的一些要点 2.1总平面布局 在总平面的规划设计中,首先应根据当地的夏季主导风向,进行合理布局,尽量使建筑朝向与之相一致,从而增加自然通风效率,减少太阳辐射强度,降低夏季的空调能耗。另外,总平面布局还可以结合景观和绿化设计,优化建筑外部环境,以减少场地内的热辐射。在满足防火及日照间距的同时,尚应考虑建筑之间的空气流动性,适当增加建筑间距,从而改善场地内的空气流动速率,降低建筑的夏季空调负荷。 2.2造型设计 在追求建筑艺术创作的同时,应能兼顾降低建筑能耗的考量。根据几何学原理,建筑造型越是复杂多变,其相对表面积越大,与外界的热交换也越充分。从建筑节能角度来说,这也是不利的。所以,在建筑造型的设计中,不能一味地追求新奇,而是应当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分区,结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规范,控制好体型系数,在建筑艺术创作和建筑节能要求之间,寻得合适的平衡点。 3.外围护结构设计 3.1屋面节能设计 屋面是建筑与外界进行热交换最重要的位置之一,故对其进行保温隔热设计则显得尤为重要。屋面保温层的材料热工性能及厚度,应根据屋面的构造方法,结合材料本身的传热系数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由于保温材料通常具有松散易吸水的特点,故在构造方法中,常将防水层设置于保温层的上方,以达到增加保温层寿命的目的。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可选择正置式屋面或倒置式屋面。在有条件的项目中,还可以设置种植屋面,除了可供人们休憩娱乐、改善空间品质之外,也是降低太阳辐射强度、减少能耗的有效手段。 3.2外墙节能设计 外墙同屋面一样,也是外围护结构的重要部位,故也应结合气候分区及构造方法通过计算确定保温层的材料及厚度。为了室内装修的方便以及避免墙体出现结露现象,外墙通常选用外保温系统。其次,对于填充墙的类型,应尽可能地选择轻质且保温性能良好的混凝土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再者,对于夏热冬暖等地区的建筑,为了阻挡太阳辐射热进入室内和冬季避免室内热量损失,可设置外遮阳,其遮阳系数需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3.3门窗节能设计 外门窗是外墙上容易形成热桥的重要部位,所以外门窗的节能设计需要我们予以格外重视。首先,应根据建筑类型及气候分区,严格控制窗墙比。在符合采光通风要求、实现立面设计意图的同时,应尽量减小建筑窗墙比,以降低建筑内外的热交换。其次,应选用传热系数低的门窗类型。对于框材,可选用塑钢门窗或者断桥铝合金门窗等。对于玻璃,则可选用中空玻璃、镀膜玻璃等节能玻璃。在严寒地区,建筑外门还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的建筑外门,则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另外,在施工中应保证外门窗的密封性,如在外门窗及外墙衔接处,使用弹性密封材料等措施。 4.其他节能措施 建筑节能是一个多专业配合的完整系统,所以,在建筑本专业的节能措施之外,尚需兼顾其他方面的节能措施。首先,可增加新能源的利用,如风能、太阳能等,以代替传统的非可再生能源。另外,可通过对供电系统的合理设计,使供电设施和负荷基地之间距离最小化。再者,可在人流密集场所的出入口,设置空气幕系统,阻断室内外的热交换,以减少夏季的空调或冬季的采暖负荷。只有如此,使各专业分工协作、多位一体,才能将建筑节能做到最优,从而达到降低能耗的目的。 5.结语 根据以上可知,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只有认真思考节能设计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使得建筑节能真正得以落到实处,方可发挥其对社会和资源应有的节约作用。它一方面可有效缓解当前我国资源紧缺或不足的问题,同时还能促进我国建筑业得到更为长远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绿色建筑及节能减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郝鹏.高层建筑节能设计研究[J].建筑.建材.装饰,2017(5). [2]沈婷,轩德军.高层建筑节能设计研究[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25(1):82-83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第六条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与表彰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 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 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 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 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 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两个制度的通知 安全〔2014〕86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 2014年3月11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2014〕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

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 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2)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随着世界能源的不断减少,能源危机已经在众多领域显现出来,而建筑行业作为人类衣食住行需求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如何引进各类节能措施,从而提高节能整体水平,就成为了减少能源浪费,利国利民,更利于环境改善的重中之重。建筑的节能首先应从其源头——建筑设计抓起,这样其节能效果才会事半功倍。本文章将通过对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进行研究分析,以梳理出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能被广泛应用的节能措施。 标签:建筑设计;节能措施;应用 1、前言 加强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有利于优化现代建筑物长期使用中的服务功能,保持建筑材料更好的节能效果,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工程的使用成本。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强化节能降耗意识,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节能措施,不斷提升建筑设计水平,促使施工中所需的资源得以高效利用,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断提升其在实践应用中的潜在价值。 2、节能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应用的意义 在建筑设计时合理应用节能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首先就当前资源短缺的层面而言,通过有关数据可知,在建筑行业内利用建筑节能手段是具有及其重要意义的。虽然我国属于能源大国,但因人口众多,使得人均占比例较小,这便引发了我国资源紧缺的问题,基于此种环境,就更需要提高对节能措施的应用力度,在各个行业中做好节能工作,建筑设计也不例外。其次因我国建筑业的兴起,建筑行业耗能增大,若是未对此行业展开节能规划,那么势必会影响全国总体节能效果。最后,因国家节能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建筑企业充分意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在当前建筑业飞速发展的时代里,这是未来建筑业的发展方向。由于各个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不断增高,诸多企业不仅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还将社会效益作为考量的重要方面,而建筑节能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则是不可或缺的。 3、建筑节能措施实际应用 3.1建筑屋面设计方面 建筑屋面对于整个建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受到高度重视。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所属严寒地区,冬季气温偏低,因此提高建筑的冬季保暖质量对其使用效果至关重要。所以在建筑屋面这个设计环节,必须要采用科学先进,针对性强的节能措施。如果能够保证设计合理,施工完善,其取得的效果才能更为明显。夏季气温高,需要开窗调节室温;冬季气温低,必须提高室内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剖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四条高处作业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高处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对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高处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

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二章高处作业许可流程 第八条高处作业实行许可管理,高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高处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作业关闭是在高处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是组织高处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分析 如今,我國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却出现严峻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关的节能措施,本文针对建筑设计中利用节能措施进行探究与分析。 标签:建筑设计;节能措施;分析 引言 建筑项目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而持续增加,国内能源的消耗量也呈上涨趋势。若在设计环节,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便可避免造成浪费,提升高效性。所以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在降低能耗的同时,也是将建筑设计进行转型的关键途径和思路。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建筑设计中的节能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建筑设计中应用节能措施的重要意义 因为我国具有较多的人口、但我国的丰富的能源并不能算是一个优势,因为在当前社会依旧存在这许多不合理以及十分浪费的资源开发方法。这就直接导致我国大量的能源存在浪费、破坏的现象。同时,建筑业的能源消耗问题也已经成为了全球可持续发展重点关注的方面。根据建筑数据资料来看,我国已经有90%以上的建筑属于高消耗能源的建筑设施,这种类型的建筑在致使能源被大量浪费的同时,还会引发周围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给我国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建筑施工的重要依据是建筑设计,因此建筑设计的水平质量,就让工程质量和建筑能耗都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建筑师在建筑设计的初始阶段就使用合理有效的节能措施,以此让建筑的节能设计水平得到整体的提高,达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建筑能耗的目的。进而找到一个适应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趋势,最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完美的转型和有效的升级。 2建筑设计过程中落实建筑节能措施应遵守的原则 国内建筑工程在建设环节中,为充分利用所有能源,促进社会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在进行建筑施工的环节中已广泛才用了节能措施。在建筑施工中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原则进行节能措施的使用,才能使节能效果和工程的施工质量有所保证。首先,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建筑设计过程中使用节能措施的具体效果受合理性的直接影响,不仅如此,还会影响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所以必须要在遵守合理性原则的条件下将节能措施运用到建筑工程当中。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时,应结合建筑自身的结构特征制定合理性节能方案,实施过程中,防止出现违背现实的现象,使其质量受到影响,且严重浪费能源。结合实践证明,不管设计的方案有多完美,只要它脱离现实、不真实,就没有进行施工的必要。其次,要对超前性原则给予高度重视。在我国,建筑施工中运用节能措施的兴起时期较晚,体质与技术等诸多方面依然不够成熟,导致无法取得较好的设计成果,能源也因此无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永昌县公共机构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全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造成既有建筑能耗高、设备效率低的建筑围护结构、用能设备以及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更新,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包括对既有建筑的装修和改扩建。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和系统等方面,按照国家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条县政府办负责指导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等工作,制定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定额标准与节能改造技术措施。 负责组织编制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预算编制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委托专家论证、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图审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果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八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统筹兼顾节能改造效果和投资成本,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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