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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包合同(样本)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第二条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监测院设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具体含抗滑桩工程、挡土墙工程、截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个日历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 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所造成影响和延误工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该工期时间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承包方式

实行包工包料,中标价圆整

(¥元)。乙方负责按总造价提供发票。由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信息化施工,随时有可能进行图纸变更,最后以经项目监理、业主、

施工单位和设计等部门核实认可后的工程量,套用贵州2004计价定额及相关政策调整文件计算作为工程项目结算。

第六条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计算方式。

第七条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一、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交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三份。

二、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的搭设地点。

三、帮助协调工程实施中所涉单位、部门、居民及地方关系;负责工程用地的征、租用、拆迁、青苗林木的赔偿、复耕等协调处理工作; 协助承包方办理工程施工爆破许可证及施工需要的其他手续或证件。

四、提供弃土倒放场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负责,其他事谊另行商定。

五、开工前,发包方以书面形式提供场地周围地下管线、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乙方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一、在开工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二、全面负责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三、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资料肆份。

四、按照规定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保卫以及施工照明工作,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管理工作,由此发生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第九条乙方承包的任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给第三

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监部门确认后,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七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验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其消耗含量和价差处理,按本条执行:

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原材料市场价格在施工期间相对投标期涨幅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差。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必须划(汇)入乙方的开户银行,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账户或挪作他用。

一、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本款执行:

1、合同签订,开工令下达后三日内甲方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进场备料款。

2、进度款:按施工单位每月所报工程进度款的60%支付(不扣预付款)。

3、留合同总价款的10%为竣工决算。

二、工程结算:

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作同意。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十天内,甲方必须按所确认的工程款及时给乙方付清,如工程款不到位,甲方应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给乙方。

第十三条工程在施工途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所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补偿乙方实际发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工程交工验收

一、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叁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和监理到场检查,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七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

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

四、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另绘竣工图。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进度款,从超过五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它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二、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五天次日起,每逾期十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三、工程竣工交付后,所欠或所退的工程款按决算清楚后十日内付清,如不付清,所欠或所退的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给乙方或甲方,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六条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按本条第二项处理:

一、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二、工期顺延。

第十七条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一、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记录,以及双方协商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和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乙方应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和

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否则,导致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发包单位:(盖章) 承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5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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