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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保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保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

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

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

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 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

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四个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2 注:附件2中的四个文件均从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

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

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环涵【2010】139号)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 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环涵【2010】139号)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活动,查清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自然地理环境、社 会经济状况和威胁因素,促进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制定本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已建和拟建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科学考察工作。 2.总则 2.1考察程序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四个程序。 2.2考察周期 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应对拟建区域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科学考察。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原则上每10年应开展1次综合科学考察。拟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应在调整申请之前进行一次综合科学考察。 当遇到突发性重大特殊事件,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或物种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及时开展综合科学考察,了解相关情况。 2.3考察原则 (1)科学性原则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必须坚持严格的科学性,尽可能获取第一手的实测数据,调查、分析、评价应该实事求是。 (2)定量定位与定性定向相结合原则 数据收集以定量定位为主,对于无法定量定位获取的数据,可进行定性定向分析。 (3)重点与全面相结合原则 调查应以自然保护区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区域为重点,同时兼顾各种生境类型和各功能分区。 (4)保护优先原则 考察过程中尽可能不损伤野生动植物,严禁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损伤性采样。 3.考察前期准备 3.1资料收集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单位应收集自然保护区各类数据资料,包括地形图、水系图、高分辨率遥感卫星图片、功能区划图、物种分布图、植被分布图、地质、气候、水文、土壤等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献,初步判断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类型、水域利用类型(捕捞、养殖、增殖放流水域)、植被分布范围、动物分布范围、交通线路、居民点分布等情况。

国家环保部公告文档

2020 国家环保部公告文档Document Writing

国家环保部公告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xx〕12号)要求,我部对20xx 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0xx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73号)以及《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1月29日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xx年9月28日发布,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xx年10月29日印发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三 关于公布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的公告 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开展并完成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补充收录申报工作。本次补充收录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14日在中国

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26号-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环办[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 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 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14881246.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14881246.html,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14881246.html,)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部公告.doc

国家环保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20xx年,设立的正部级部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国家环保部公告,供大家参考!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xx〕号)要求,我部对20xx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0xx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73号)以及《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1月29日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xx年9月28日发布,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相

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 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xx年10月29日印发 国家环保部公告范文三 关于公布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的公告 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开展并完成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补充收录申报工作。本次补充收录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14日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学物质;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5月1日至20xx 年10月31日期间进行首次登记的化学物质以及20xx年11月1日至20xx 年10月14日期间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共1311个。现将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单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这些化学物质按中国现有化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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