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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4S店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4S店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

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

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电子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厦 门汇盛生物有 限公司 档案录入: 档案审核: 建档日 期:2015年6月10日 更新日期:2016年6月10日 目录 一、基本情况 1、企业简介 2、生产基本情况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 5、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名册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1、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 4、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详细参阅《紧急应变管理程序全面版》) 6、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及记录 7、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3、职业病检出复查、诊断和职业禁忌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

生产基本情况表

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2、积极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 4、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名册

2015 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1、2015年06月10 日成立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法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长:邓增富 成员:姚荣清章海鹰江贤学方向明 2、组织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员工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现有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噪音、高温)的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今后坚持做到对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用人单位:XXXX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二)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职业病卫生档案管理规范(1)

职业病卫生档案管理规范(1)

附件2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矿的实际,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237-18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范本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0XX 年度) 位:XX 有限公司 话: 箱:XX 档案编号:XX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XX XX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表2-1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表2-2 ) 6.职业病防治经费(表2-3 )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 )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 )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2-6 )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2-7 ;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2-8 )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2-9 )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公司各科、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家[201H40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经我公司研究决定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 ? ? XX XX 二、职业危害防治领导职责 1、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 2、组织制定XX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 3、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防治经费落实。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 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 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制定和及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上报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参加厂内发生重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了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材料。 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档案(附件1);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附件2);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附件3); (四)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附件4); (五)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附件5);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附件6);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件7); (八)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的其他职业卫生档案。 四、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用人单位要做好职业卫生档案归档工作,职业卫生档案要按年度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六、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保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六个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6.职业病防治经费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2-7;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2-8)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2-9)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2.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表3-1) (附: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1.生产工艺流程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内容

职卫法规文件档案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有关规章、规范、标准;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文件; 4.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文书。

职卫基本情况档案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报存档); 2.企业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即时上报,有新上岗和离岗的要上报,并存档);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基本情况、主要工艺流程简图、生产场所布局图、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和高毒(高危)物品使用及接触情况,上报并存档) 4.相关资料; 说明 有关档案资料上报要求: 1.凡上述注明“上报”的资料,应及时上报; 2.凡上述注明“年报”的表格,须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 3.新上岗、离岗人员名单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4.如今后工商营业执照或职业卫生制度发生变化及修定后,则需另行上报。 5.报告资料注明日期后,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鲜章)上报。

号,邮编:402760,联系电话:41400385,联系人:王善清。 职卫管理制度档案内容 (企业正式文件,盖章上墙公告、上报并存档) 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含专职或兼职人员);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0.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12.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13.职业卫生组织网络概况; 14.其他相关管理资料。 说明 有关档案资料上报要求: 1.凡上述注明“上报”的资料,应及时上报; 2.凡上述注明“年报”的表格,须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 3.报告资料注明日期后,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鲜章)上报。

经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doc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范模板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规范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 煤矿除外) 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的要求, 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见附件1) ; ( 二)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见附件2) ; ( 三)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见附件3) ; ( 四)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见附件4) ; ( 五)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见附件5) ; ( 六)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见附件6) ;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 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 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它档案交叉的, 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 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兼) 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 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 及时编号登记, 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 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 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 分类归档。

(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档案 管理规范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等;(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十一)职业病报表;(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全套资料

精品文档 附件2 档案编号: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年度) 用人单位: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目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表2-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表2-2)6.职业病防治经费(表2-3)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2-6)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2-7;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2-8)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2-9)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表2-1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情实施负责备日序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审核(签编制: 编制日字): 日月期:年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表2-2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9〕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 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9年2月21日 编号:ZW—JB—2014—003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1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 —2 —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3 —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4 —

职业卫生全套档案

附件1: 《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及格式 一、档案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制定借阅登记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用人单位为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公司总部的职业卫生档案可适当简化,但其下属用人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设立职业卫生档案。 2、《职业卫生档案》由一个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组成,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应分别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分类保存,档案盒应注明档案名称。 3、《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4、《职业卫生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和单位的保密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 5、若用人单位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可参照样表增加表格予以补充。 6、《职业卫生档案》式样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但所

涉及主要内容不能缺少,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的设置不能减少。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8、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完善,并分类归档保存。 二、档案设置 (一)汇总档案 (二)分类档案 、分类档案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档案1. 2、分类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档案 3、分类档案三: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档案 4、分类档案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档案 5、分类档案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档案 6、分类档案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7、分类档案七: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8、分类档案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档案 9、分类档案九:职业健康检查汇总及处置档案 10、分类档案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11、分类档案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全套

附件2 档案编号: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年度)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目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表2-1)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表2-2) 6.职业病防治经费(表2-3)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2-6)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2-7;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2-8)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2-9)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表2-1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 职业病防治计划内 序号日期 实施情况实施负责人备注 容

编制:审核(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 1 -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 2 -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范本

档案编号:XX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0XX?年度) 用????人???单???位:XX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XX ? 联????系???电???话:???XX? ? 电????子???邮???箱:?XX 目?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表2-1)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表2-2) 6.职业病防治经费(表2-3)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2-6)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2-7;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2-8)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2-9)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公司各科、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家[2011]40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经我公司研究决定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XX 二、职业危害防治领导职责 1、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 2、组织制定XX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 3、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防治经费落实。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 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召开职业卫生工 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制定和及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上报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参加 厂内发生重大职业危害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本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公司职业卫生档案,是指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公司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公司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公司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公司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公司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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