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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一)

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一)
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一)

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一)

摘要:税法原则是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根本准则。税法原则可分为公德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反映各个国家税法的共性,使各国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由于国家政策的社会性、灵活性、针对性等特征,使税法政策性原则较公德性原则具有更强烈的价值取向性,它较集中反映了各个国家税法的个性,是各国税法相区别的标志之一。税法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税法规范性文件中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着,使之具有税法一般规范所不同的调整功能与实践价值。关键字:税法税法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一、税法原则的一般考察与分析研究法的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认识意义,而且具有应用的意义。以法的原则为指针,我们能够估价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参加者的行为,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填补法律调整中的漏洞。美国法学家迈克尔。贝勒斯在他的《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一书中说:“职业律师研究法律是为了得知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表达着法律,并使他们能够预测法院将作出什么决定和说服法院去做出这样的决定。”1]可见,法的原则问题,是法的基本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法的原则,把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并且规定个别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进而决定着法律调整的实际效果。”2]因此,人们研究法的原则,不仅有助于他们深入认识法的本质,而且也有助于他们在创制和实施法的过程中得到指导。在我国法学界,系统研究税法基础理论的学者不多,特别是研究税法原则概念问题的成果更少。但从现有的就税法原则概念所发表的少数几篇文章看,他们对税法原则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在这些积极成果中,有对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定义的表述:其一,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纳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3](P118)其二,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义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4]其三,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被各国统治者以法律形式固定的准则,并在全部税收活动中贯彻实施的原则。3]考察上述定义之后可以看出,尽管表述不一,但仍然可以从中认识到一些共同点:第一,指出了税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必须普遍遵循的准则或规则。第二,揭示了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或全部税收活动的抽象和概括,表明了税收基本原则的正确来源。第三,指出了税法基本原则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或是规定于、寓义于法律之中的准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学者们主张的税收原则“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便成为税法基本原则”3].使税收原则与税法原则区别开来。上述共同点,对于研究税法原则,理解其意义提供了思想资料和途径。笔者在充分吸收这些成果并在总结我国税制改革和依法治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税法原则的概念做如下界定:税法原则是决定于税收分配规律和国家意志,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根本准则,它对各项税法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税法规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笔者所下的定义主要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法规范的根本准则。它是全部税法规范的依据和基础,其效力及于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所有各个方面。税法规范离开了税法原则就失去了方向与灵魂,不可能组成一个有机的调整体系。第二,这个定义指出了税法原则是税法本质属性的集中反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法原则是客观的税收分配规律(注:税收学者叶子荣在其所著的《税收分配与税制结构研究》一书中指出:“与基础分配制度相适应,促进基础分配制度的完善是税收分配的规律。”所谓相适应“是指税收分配关系的构成和税收分配体系必须与基础分配制度的性质和结构相适应。”)的反映;二是它反映国家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三是反映调整税收关系进而维护税收利益的根本任务的要求。这三点是税法的本质属性。第三,这个定义体现了税法原则高度集中,概括了税法的基本内容,即由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所产生的各项制度和全部规范。理解了上述三层意思,就把握了税法原则的精神,就能使税法原则与税收原则、税收规范相区别,就能使税法同其

他部门法相区别,从而明确税法原则的概念。目前,税法学界对税法的原则究竟有哪些,意见并不一致。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各家所列税法原则至少有14项:(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实质征税原则;(6)社会政策原则;(7)平等纳税原则;(8)普遍纳税原则;(9)合理负担原则;(10)宏观调控原则;(11)征税简便原则;(12)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1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4)税收中性原则。此外,各国或各地区实行的财政税收体制不同,税法的原则也有差别。例如,在日本,“由于与日本宪法保障地方自治的规定相关连,自主财政主义也应当认为是现行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5](P47)。又例如在香港地区,有“单一地域管辖原则”、“资本利得不用课税原则”6].笔者根据税法原则本身价值的社会公德取向还是国家政策取向,可以将其划分为税法的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两大类。二、税法公德性原则所谓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社会规则”7].“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所必须遵循,如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救死扶伤、互相尊重等。它对维系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具有重要作用。”8]什么是税法公德性原则?现代税收学认为税收起源于社会公共需求。9](P2)因此笔者认为,税法公德性原则是从社会公共需要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大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上升为税法根本准则层次的原则。公德性原则全面反映了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本质属性,因而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很强的法的部门区别性。税法公德性原则反映了各个国家税法的共性,使各国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按照我们对税法公德性原则的理解,可以将保障财政收入原则、无偿征收原则、公平征收原则、法定征收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列为税法公德性原则。(一)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额充足和完善就能保证财政收入的丰裕和稳定。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充分、确实、可靠和适度,应当在税法中明确保证财政收入是税收活动过程中征纳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二)无偿征收原则在研究税收原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从最早明确提出课税原则的英国重商主义前期的财税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开始,经过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的经济学家威廉。配第(WillianPetty),德国经济学家、后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蒂(JohannHeinvichVonJusti),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Smith)、约翰。穆勒(JohnStuartMill),到德国最著名的财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提出“收入充分、税收有弹性的财政原则;选择税源、选择税种的国民经济原则;普遍、平等的社会公平原则;确实、便利、征收费用最少的税务行政原则。”10](P60)四大原则和凯恩斯主义强调税收的“公平、效率、稳定”10](P61)三原则,直到当代西方现代财税学家和我国学者,均未将“无偿征收”作为一项原则列入。笔者认为,这是一大疏漏。作为反映税收本质特征和指导税收征纳活动的普遍准则,无偿征收原则应当是税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理由并不复杂:第一,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基本性质,它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最基本的、最显著的标志。税收原则既然作为税收本质特征的反映,也应当将无偿性内容反映出来。第二,等价有偿与无偿征收是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经济关系的准则。依等价有偿原则处理的是商品交换关系,而依无偿征收原则处理的是税收分配关系。不以无偿征收为原则,容易造成实践中的税费混同的现象,产生大量的费挤税的纠纷。第三,财政收入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征收两大类,基于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政府提供服务获取的规费和国家发行的国债等不是无偿征收的。从以上分析看,无偿征收是税收的应有含义。然而我国自80年代以来,逃税规模一直呈上升之势。其原因之一是一部分纳税人不了解税收无偿性。因此,在依法治税的法治社会,应当明确提出无偿征收是税法的原则,我们不仅要充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应当让所有纳税人都清楚税与费是不同的,不能以税务机关没有提供对价的服务而拒绝依法纳税。明确税法的无偿征收原则,以此指导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三)公平原则社会物质财富在人民之间公平

地分配,这是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的理想。英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爱德华。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11]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更是注重社会公平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12]可见,运用税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公平作为税收的原则,通过法律确认,使之上升为税法的原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种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税收首要原则。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其含义是什么?现代西方税收学界是这样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13]我国税收学者认为,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14](P69)。所以,要理解税收公平原则,还要进一步了解税负公平的两层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1.横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例如对同等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所偏差。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而情况不同,说明纳税能力也不同,如果同等征税,则违反了征税的公平原则。例如,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公平不是直接对所得而言的,而且还应考虑纳税人的相关情况有所扣除。有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遇到这种情况,应准许有不同的扣除额,才能做到实际上的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收入扣除800元免征额之后的余额征收的。不论不同纳税人实际生活费用如何,都按统一数扣除。形式上公平,实际上也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14](P57—76)2.纵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以满足这种要求。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从表面上看,税法适用不一,有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之嫌,然而,从实质上看,却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纵向公平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纵向公平不能普遍应用于所有纳税人。用它处理个人收入最适合,而适用于公司企业收入就不适宜。即使对个人收入的课征来说,累进税率较比例税率要公平,但累进程度也是有限度的。累进税率如果订的过高,个人大部分收入都要作为税金上交国家,就会妨碍纳税人的创收积极性,造成税源萎缩。从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一般分析看,税收公平问题,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怎样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国家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历史的经验表明,运用税法的形式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办法是最理想的方法。所以,自税收公平原则问世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已被各国立法者固定为税法的原则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订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15](四)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16]、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已为当代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这个原则就是税收法律主义。”5](P47)它“是有关课税权形式方式的原则”5](P47)。也有的学者这样表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16]还有的学者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必

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征税行使方式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3](P118)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但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16].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的规定虽然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但表述的确不够全面和准确。其一,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其二,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在我国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义务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

CPA税法习题讲义一章

第一章税法概论 本章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税法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税法制定机关与级次,现行税法体系,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重点内容精讲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权利主体、客体、内容 三、税法构成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税目、计税依据) 3.税率 4.纳税期限 四、税收立法机关与级次 税法制定与法律级次可概括为: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二)现行税法构成: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 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六、我国税收经管体制 (一)税收经管体制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经管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经管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经管权。 (三)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经管;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经管。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经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近年考题评析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答疑编号271001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读』选项A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选项D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2.(2009年)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税法.简答题(1)

第一章税收原理部分 1.如何理解税法的内涵。 税收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或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先规定的标准,对一部分产品(或收入)进行强制、无偿征收的过程及结果,体现为一定的分配关系。税收的主体是政府,客体是一部分产品或收入,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的职能,依据是政治权力,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本质是为了体现分配关系。 2.如何辩证认识税收的特征。 税收有三个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1)强制性:税收的征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来进行的,而一般的经济分配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根据财产所有权来进行分配的,两者的分配依据不同。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而不受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限制。 2)无偿性:税收的征收是针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的,不具有返还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3)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即开征税收的规则规范。也称税收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是税收区别于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 3.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三者产生的顺序以及对应的税种体现,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1)在税收最开始产生的时候就出现了定额税率,它与财产相关联,源于当时人们对于公平的认识比较狭隘,认为平均就是公平;当进入了商品交换时期,定额税率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于是比例税率产生;而累进税率是到了19世纪初期才提出的,是因为当时的帕累托最优理论和边际理论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人们对于公平的理解上升到了一定的层面。2)定额税率对应于财产税,是指每个计算单位的课税对象固定征收一个税额; 比例税率对应于商品税,是指对同一个课税对象,不分数额的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累进税率对应于所得税,是指按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适用不同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4.为什么说课税对象是税收的第一要素。 1)从获取收入的角度里看,课税对象是首要的问题。政府开征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考虑到的就是对什么征税,即课税对象。 2)课税对象直接影响着财政收入的多与少。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国家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状况选择课税对象。 3)课税对象会影响其他要素,比如在确定了课税对象之后,就要考虑向谁征税即纳税人,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纳税人;还要考虑征多少税即税率,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税率。 5.为什么说税率是税收的核心要素 1)税率直接反映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多少。在课税对象和税基既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 2)税率直接反映纳税人所承担的多少,反映国家征税的多少。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国际税法期末试题(含答案)

《国际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从以下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得一项将答案填入括号内,每小题 1分,共计15分。) 1、国际税收得本质就是(A) A。国家之间得税收关系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涉外税收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我国采用户籍标准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时规定得居住期限就是( C ) A、90天 B、183天 C、365天 D、5年 3、根据两大范本得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应根据( D ) A.注册地标准 B。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4、税收抵免方法中得间接抵免适用于( A) A、母子公司之间 B、总分公司之间 C、民营公司之间 D、独立公司之间 5、发展中国家侧重于选用得税收管辖权(B) A、居民税收管辖权 B、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C、公民税收管辖权D、居民与公民税收管辖权 6、国际双重征税得扩大化问题主要导源于( A ) A、不同得税收管辖权体现出了不同得财权利益B、跨国纳税人得形成 C、直接投资得增多D、国际法得复杂程度 7、196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得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就是( D ) A、《关于对所得与资本利得避免双重征税得协定范本》 B、《关贸总协定》 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得协定范本》 8、下列机构中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得就是( A ) A. 常设机构B.子公司C。孙公司D.总公司 9、下列方法中,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得就是(B) A。免税法B。抵免法C。扣除法D.减免法 10、中国香港属于( B )

税法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税收概念 答: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人的形式。 2.超额累进税率 答: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计税。 3.法定增值额 答: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劳务报酬所得 答: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从事设计、装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契税 答: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2)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 2.增值税有哪些作用

第一章税法总论习题与答案

第一章税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是()。 A、关税 B、消费税 C、土地增值税 D、个人所得税 2、下列属于商品和劳务税类的税种有()。 A、房产税 B、增值税 C、土地增值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下列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的税种是()。 A、资源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营业税 D、房产税 4、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的税制结构。 A、直接税为主体 B、间接税为主体 C、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 D、无主体 5、以下关于我国税法体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是由税收实体法构成的 B、车船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类 C、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D、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6、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 7、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的是()。 A、企业所得税 B、耕地占用税 C、车船税 D、房产税 8、以下选项中,不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的有()。 A、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法律优位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9、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并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是()。 A、增值税 B、车辆购置税 C、印花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10、全国性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在于()。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 D、海关总署 11、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是()。 A、《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B、《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税种中,属于资源税类的有()。 A、城镇土地使用税 B、土地增值税 C、车船税 D、资源税 2、征税对象又称为()。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发表时间:2009-10-13T16:01:38.217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第6期供稿作者:谭蕊1,王东平2,张宏辉3 [导读]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 100031;2.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 100020;3.新华出版社,北京 100043) 作者简介:谭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摘要:文章对税法公平进行简述。我国目前税法学界多照搬西方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片面的。实际上,税收公平原则仅是一项经济上的原则,法律上的税法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税收公平原则所揭示的税负公平,还包括征纳税公平和用税公平等多方面内容,最终要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社会公平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研究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知识意义,而且具有应用意义。它对于指导税收立法、规范税法解释、克服成文税法之缺陷、发挥税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法功能、保障税法实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我国的税法学研究虽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严重。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税法公平原则的应有含义,实际上,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这一表述所包含的内容,笔者将其表述为“税法公平原则”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原因有二:第一,“税收”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学或者说是财政学上的概念,而不是严谨意义上的法学概念,直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第二,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公平是一个涉及面广、涵盖内容丰富的概念。真正的、完整的公平,既渗透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又融会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用具有更大包容性的“税法公平原则”这一称谓。 实际上,税法公平不仅包括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即传统上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且还应该包括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征纳税公平和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由此上升至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本文先从误导税法学界多年的税收公平原则谈起,然后论述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最后详细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1税收公平原则的演进及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弟(William Petty),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但是第一次明确、系统的阐述税收公平原则的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他明确提出了税法的四原则,其中之一即是具有公平内涵的平等原则。他指出平等原则是指“一切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纳国赋,维持政府。”19世纪后期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提出了税法的社会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又分为两个具体原则,一是普遍原则,即一切有收入的公民都要普遍纳税;二是平等原则,即根据纳税能力大小课税,税收负担力求公平合理。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垄断阶段,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凯恩斯学派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理论。此后,西方学者一致认为当代税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在西方的演进有其合理性,我国税法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这一原则。对于这一原则,中外学者已经形成了共识,即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由此看来,将传统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表述为“税负公平原则”更为科学一些,因为它表示的是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分配。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①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税制应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例如:我国现在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实现横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税法应当从法律的高度,排除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不应有的免除纳税义务,只要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或事实,都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税法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应当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实行差别待遇;第三,税法应当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都应尽纳税义务,不论收入取于本国还是外国,只要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都要尽纳税义务。 ②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税制如何对待条件不同的人。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现在各国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的累进税率制就是为了实现纵向公平。一般来说,采用累进税率可以实现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再分配公平,体现税负的公平原则。 怎样才能做到税负公平呢,西方学者先后有“利益说”和“能力说”。“利益说”亦称“受益标准说”,即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应根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来确定,没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纳税。但是,“利益说”将税收视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自愿支付,即纳税是建立在个人的边际效用评价上,因此个人容易低估实际收益,而且对免费搭车的策略行为无能为力。所以现在它被“能力说”取代。“能力说”亦称“能力标准”,是指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纳税。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目前多是以纳税人的所得为主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对纳税人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制。 2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 虽然在事实上,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法公平原则具有紧密的联系,是税法公平原则部分实质性内容的来源,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分配关系或经济杠杆作用的体现或表现,因此,它是一种经济原则。而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虽然包含税收公平原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内容的反应或体现,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原则,是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并且,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只是税法公平的一个结果,只有税法公平了,税收才能公平。因此,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也是根本的。只有把握了两者之间的这种根本的区别,才能真正从本质上把握税法公平原则的本质。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章 税法总论(课后作业)

第一章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法的本质是()。 A.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B.保证征税机关的权利 C.一种分配关系 D.为纳税人和征税单位履行义务给出规范 2.下列关于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B.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C.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如果符合民法中的规定,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D.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3.下列关于征税对象、税目、税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B.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C.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D.我国对所有的税种都设置了税目 4.税法在实施过程中,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这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原则。 A.税收法定 B.税收公平 C.税收效率 D.实质课税 5.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是()。 A.税收公平原则 B.实质课税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6.按照法律优位原则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但是,下列()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7.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 8.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 A.税目 B.征税对象

谈谈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谈谈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税收/税法/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体系 内容提要: 税收、税法、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体系是税法学最基本的几大范畴,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法学体系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把握的问题。本文就税收的概念及其四大性质进行了辨析,就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五大特点进行了分析,就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四大确定标准和税收法定主义等五大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税法的分类、体系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税收的概念及其性质辨析 税法,依一般法理,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学习和研究税法,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就是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税收? 税收,简称“税”,在古往今来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领域(财税界或法律界等)的不同学者的著作中向有种种不同的表述。笔者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向于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支付其政务支出的财政需要或为实现其他行政目的,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向居民、非居民强制、非罚、无偿课征的货币或者财物,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税收的实质,从宏观上讲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微观的征纳过程而言是私人财产权的强制、非罚、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 在这一关于“税收”的表述中,笔者将税收定义为“国家依法强制、非罚、无偿课征的货币或者财物”,落脚点是资财(包括货币、财物,下同),而不是如现今诸多教科书那样将其定义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特定的分配关系”,这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因为,如果定义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我们就无法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法律,因为大家都知道“活动”是无法征收的;同时也无法将税收这一财政收入形式与国债、规费、国有企业利润等收入形式加以对比,因为,非同类事物是没有可比性的。而如果将税收定义为“特定的分配关系”,那我们日常广泛使用的“税收关系”这一语词,就势必形成“关系”的重复。 对税收这一定义的把握,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税收课征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而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门 [1],更不是任何其他组织或团体。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学0401 王相宜 04262017 摘要:本文从国际税法的起源开始介绍了国际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即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关键词: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密切关系。但它们之间又有所不同,其关系是一种一般与个别、普遍与具体的关系。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是具体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里的具体运用。 从国际税法的起源上看,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发端于17世纪,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繁重课税和包税制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一些学者试图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来改造税法。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是英国的威廉·配弟。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征税时间要选择适宜等,并因此提出了赋税的“公平”、“简便”和“节省”三项原则。其后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攸士弟发展了威廉·配弟的思想。他指出,赋税的根本问题就是在国家征税时要使人民的负担最少,亦指出“臣民必须纳税”;“税收课征要平等”;“税收要无害国家的繁荣与国民的幸福”等六条规则。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正值资本主义迅速成长时期,社会经济稳定而迅速的发展,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普遍要求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这一思潮的集中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他提出了“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

南开19春学期(1709、1803、1809、1903)《税法》在线作业[标准答案]

(单选题)1: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力主体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是平等的 B: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C: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D: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甲建筑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承包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工程,承包价款1000万元,其中包括提供的自产辅助材料的价款200万元。问甲建筑公司就该项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万元。 A: 0 B: 5.83 C: 136 D: 170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缴纳消费税税款。 A: 15日内 B: 30日内 C: 60日内 D: 90日内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某明星2013年11月因“走穴”演出,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1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负担。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支付报酬的单位应为该明星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 22000 B: 25000 C: 29141.18 D: 36764.70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外购材料(该批材料系企业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进项税额已在购进当月抵扣),账面成本100万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10万元,责任人支付赔偿金5万元。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损失为()万元。A: 85 B: 102 C: 107 D: 117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某市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2014年3月取得佣金25000元,则其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A: 1264 B: 2176 C: 2400 D: 4000 正确答案: (单选题)7: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以往购入的材料(该材料已经抵扣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该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24465元(含运费465元),则该批材料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为()元。 A: 4159.05 B: 4115 C: 4112.55 D: 1778.59 正确答案: (单选题)8: 某建筑公司2014年3月接受甲公司委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甲公司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建筑公司从甲公司取得收入3000万元,其中含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劳务费800万元。则对于此项业务该建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万元。

税法(一)(2015) 第1章 税法基本原理 课后作业

税法(一)(2015)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税法和税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B.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C.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D.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中强制性是其核心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法律优位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 企业依据税法进行税收筹划体现了税法规范作用中的()。 A.指引作用 B.预测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4.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为基础和标志。 A.国家颁布新税法 B.出现新的纳税主体 C.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 D.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 5.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年。 A.3;5 B.3;10 C.5;10 D.2;5 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依法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7.

根据税法运行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A.制定税法 B.确定征税主体 C.确定纳税主体 D.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8.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税率是()。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9.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 A.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不再适用 C.应当适用税务规章 D.应当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税务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 10. 下列各项中,可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是()。 A.省级税务机关 B.乡镇级税务机关 C.市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D.省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 11.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 A.介绍信和工作证 B.介绍信和税务检查证 C.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D.工作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12.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税款的制度属于()。 A.免税法 B.间接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税收饶让 13. 下列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免税法可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B.税收饶让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C.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D.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主要有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14.

《税法》李晓红,【课后简答题答案】+_【课后习题答案】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对税收是怎样理解的? 在我国,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 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行使国家权力对私有经济财产进行的一种强制、无偿的征收。对于西方国家而言,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产生并发展起来,是国家政治权力与私有财产制度斗争的产物,是国家以征税的 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和主要方式。任何经济范畴的产生都取决于一定的客观条件,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产品分配,它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 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 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内容的主要因素。 ⑴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①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②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特定产品的分配。 ⑵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 ⑴税收公平原则: ①横向公平:对经济条件相同的人要用同等的课税标准来对待②纵向公平:“量能课税” ⑵税收效率原则:①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②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⑴分配收入职能。表现在获取财政收入和收入再分配。⑵资源配置职能⑶反映监督职能 ⑴概念:①狭义:指经过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②广义: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构成的法律体系。 ⑵特征:①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A税收分配关系B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②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③税法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法 ④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综合性质的法 2、如何理解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 ㈠税法的基本原则:⑴税收法定原则⑵税收公平原则⑶公众信任原则⑷实质课税原则 ㈡税收的适用原则:⑴实质课税原则⑵诚实信用原则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㈠纳税人:指“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⑴征税范围: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空间范围 ⑵税目:具体征税项目,它规定了征税的具体范围 ⑶计税依据:也称为“税基”,是指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纳税额的根据。 ㈢税率⑴比例税率:①单一比例税率②差别比例税率③幅度比例税率 ⑵累进税率①全额累进税率②超额累进税率③全率累进税率④超率累进税率 ⑶定额税率①地区差别税额②幅度税率③分类分级税率 ⑷特殊税率①零税率②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

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探究

国际税法差不多原则之探讨 「摘要」国际税法的差不多原则包括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也紧密联系。国际税法的每一制度或具体原则往往都同时反映了上述四项原则。 一、引言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有其差不多原则,没有差不多原则的法律不可能作为法律存在。[1]国际税法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当有其自己的差不多原则。但至于国际税法究竟包含哪些差不多原则,则是众讲纷纭,仁智相见。概括起来这些学者的主张可分为以下几种:1.一元讲,即征税公平原则。高尔森教授在由其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税法》一书中是如此认为的。但他是把征税公平原则作为国际税法最重要的原则[2]来认识的,依照其含义可能还有其它一些重要原则,只是没有列出来而已。尽管如此,我们暂且称其为一元讲;2.二元讲,即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公平原则(包括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公平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公平);[3] 3.三元讲,即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国际税收分配的平等互利原则和税收无差不待遇原则。[4] 4.四元讲,即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幸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消除对外国人税收卑视原则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5] 笔者认为上述著者均从一定的角度对国际税法的某些差不多原则进行了较好的讲明,但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如此或那样的问题,有的是对差不多原则的概括不够全面,遗漏了某些差不多原则,也有的把一些具体原则作为差不多原则,还有的把更具体的问题作为差不多原则来对待,而且他们也均未对其观点进行具体论述。 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进国际税法差不多理论问题的研究,以及有利于较好地解决现实中的有关问题,本人在此谨依照近年来对国际税法的研究,提出对国际税法差不多原则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二、国际税法差不多原则的含义 所谓原则是指人们对某一事物、事物进展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进行推断的信念或理念。[6]这种信念或理念往往是指导人们行动的理论基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关键词: 纳税人;税收;公平纳税原则 内容提要: 收作为一种无对价公负担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公平纳税原则主要体现为所得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在税收立法中,它要求累进税率应符合实质公平、应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对固定资产征税应当区别不同性质的财产课予不同的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的采取应符合比例原则;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则要求平等的适用税法、推计课税及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应当公平。 法律的核心任务就是实现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就是平等,不公正就是不平等。”穆勒认为:“平等是公道的精义。”戈尔丁认为:“正义的核心意义与平等观念相联系。”我国着名伦理学家何怀宏则明确提出,“公正的含义也就是平等”。[1] [1]平等原则为所有基本权之基础,国家对人民?使公权?时,无论其为?法、?政或司法作用,均应平等对待,?得有?合?的差别待遇。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很可能会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因此,税收负担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国民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这一原则称为“税收公平主义”或“税收平等主义”。这一原则,是近代的基本原理

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2] [2] P54-55历史发展表明,如果没有对租税作公平的负担,人民很容易感受到差别待遇,并因而产生不满的情绪。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皆因税收不公而引起。又如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选举后,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8%的民众认税制中的租税公平问题亟待解决,显示科尔政府未解决租税公平问题应是败选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英国撒切尔夫人税收改革违反民意,直接导致撒切尔夫人下台。 一、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 公平纳税原则源于税收的事物本质,体现了税收的精神,一向为学者所推重。英国的威廉·配第在其所着的《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 、“简便”和“节省”三条标准。其中,“公平”是指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税负也不能过重。继威廉·配第之后,德国的尤斯蒂在其代表作《国家经济论》中提出赋税征收的六大原则,其中包括平等原则,即赋税的征收要做到公平合理。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的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者是英国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明确、系统地提出了着名的“平等“、”“确定”、“便利”、“经济”四大赋税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指:“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法国萨伊认为,政府征税就是向私人征收一部分财产,充

国际税收知识点

1.1.国际税收 1.2.关税壁垒 1.3.非关税壁垒 1.4.跨国所得 1.5.国际税收协定 2.1.跨国纳税人 2.2.跨国自然人 2.3.跨国法人 2.4.跨国征税对象 2.5.跨国所得 2.6.跨国一般所得 2.7.跨国超额所得 2.8.跨国资本利得 2.9.跨国其他所得 2.10.跨国一般财产价值2.11.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 2.12.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 2.13.综合所得税制 2.14.分类所得税制 2.15.战时利得税 3.1.主权 3.2.法人 3.3.税收管辖权 3.4.属地原则 3.5.属人原则 3.6.居民(公民)管辖权3.7.所得来源地管辖权3.8.国际双重征税 3.9.实质的双重征税 3.10.形式的双重征税3.11.物的双重征税 3.12.人的双重征税 3.13.双重征税 3.14.狭义的国际双重征税 3.15.广义的国际双重征税 3.16.跨国自然人独立劳务 所得 3.17.跨国自然人非独立劳 务所得 4.1.免税法 4.2.抵免法 4.3.扣除法 4.4.直接抵免法 4.5.全额抵免法 4.6.限额抵免法 4.7.分国限额抵免法 4.8.综合限额抵免法 4.9.单项限额抵免法 4.10.间接抵免法 4.11.单层间接抵免法 4.12.多层间接抵免法 4.13.税收饶让 4.14.差额饶让 4.15.定率饶让 4.16.延期付税(缓交法) 4.17.减免法 5.1.固定费用额(率) 5.2.联属企业 5.3.关联企业 5.4.转让订价 5.5.独立竞争价格 5.6.跨国收人与费用的分 配原则 5.7.独立核算(独立竞争) 原则 5.8.比较价格法 5.9.倒扣价格法 5.10.组成价格法 5.11.总利润原则 5.12.市场标准 5.13.比照市场标准 5.14.组成市场标准 5.15.成本标准 5.16.转让定价调整 5.17.可比不受控制价格法 5.18.利润分割法 5.19.可比利润法 5.20.净收益预期法 6.1.避税 6.2.国际逃税 6.3.国际避税 6.4.税境 6.5.税基 6.6.税率 6.7.转移手段 6.8.利润分劈法 6.9.遗产税 6.10.税收难民 6.11.控股公司 6.12.节税 6.13.信托 6.14.可自由支配的信托 6.15.海外信托 6.16.未分配利润 6.17.不正常借款侣.“链 条赤字”规则 6.19.双边合作 6.20.多边合作 6.21.国际反避税 6.22.税收庇护 6.23.税收漏洞 6.24.税收流亡 6.35.居所避免 6.26.居所转移 6.27.部分移居 6.28.假移居 6.29.临时纳税人 6.30.外国基地公司 6.31.个人持股公司 6.32.外国个人控股公司 6.33.F分部 6.34.协定滥用 6.35.中介业务 6.36.转让价格 7.1.国际避税地 7.2.广义的国际避税地 7.3,狭义的国际避税地 7.4.自由港 7.5.飞地 7.6.投资公司 7.7.金融公司 7.8.贸易公司 7.9.专利持有公司 7.10.船运公司 7.11.服务公司 7.12.准避税港 7.13.方便旗 7.14.附属银行 7.15.附属保险公司 8.1.优惠原则 8.2.全面优惠原则 8.3.特定优惠原则 8.4.平等原则 8.5.最大负担原则 8.6.全面性最大负担原则 8.7.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8.8.分支机构 8.9.税利分配次序 8.10.税收负担 8.11.涉外税收负担 8.12.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8.13.资本输出中性 8.14.资本输人中性 9.1.国际税收协定 9.2.双边税收协定 9.3.多边税收协定 9.4.一般税收协定 9.5.特定税收协定 9.6.广义的条约 9.7.狭义的条约 9.8.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9.9,联合国协定范本 9.1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协定范本 9.11.国际规范 9.12.冲突规范 9.13.国际运输 9.14.主管当局 9.15.常设机构 9.16.缔约国一方居民 9.17.归属原则 9.18.引力原则 9.19.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9.20.无差别待遇 9.21.相互协商程序 9.22.情报交换 9.23.独立代理人 9.24.非独立代理人 9.25.税收无差别待遇 9.26.国籍无差别 9.27.常设机构无差别 9.28.支付扣除无差别 9.29.资本无差别 9.30.国民待遇 9.31.税收协定滥用 9.32.独立征税原则 9.33.优先征税原则 9.34.税收分享原则 10.1.谈判 10.2.签字 10.3.批准 10.4.轮换制 10.5.交换批准书 10.6,单方要求提供情报 10.7.互换情报 10.8.自发提供情报 10.9.缔约双方的立法保证 10.10.国际关系事务中的 道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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