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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依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依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依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谋求民生新改善

宿豫区委党校孙登科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将“政府购买服务”写入党的文件中。在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加快转型的大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已成为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举措,更是与谋求民生新改善这一落脚点相契合。江苏省自部署实施民生幸福工程以来,构建公共服务六大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在一定重度上得到缓解。面对这一发展形势,宿迁更应该响应中央及省委号召迎头赶上,抢抓机遇,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谋求民生新发展。

一、宿迁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成绩

自1996年建市以来,宿迁市财政收入状况在全省位居后位,公共服务投入不足,严重制约着宿迁的经济发展和民生的改善。近几年,随着国家和省对宿迁的投入加大,宿迁市财政收支规模迅速扩张,已连续多年保持了高位增长态势。“十一五”期间,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累计完成252.1亿元,年均增幅达45.4%,总量是“十五”期间的5倍多。2011年,全市公共财政预算首次突破百亿元,达到121亿元,增长了53.1%。其中,税收占比达到了82%,位居全省第四。2013年,全市公共财政收入185.12亿元,增长17.1%,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53亿元,一般公共服务6.04亿元,占预算98.1%。截至2014年7月份,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263.4亿元,增长8.7%。其中:公共财政收入138.5亿元,

增长15.7%,增幅位居全省第一,较全省和苏北平均水平分别高4.6和1.9个百分点。

近年来,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创新思路、优化举措、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服务类采购项目交易额逐年递增,2011年增长13%,2012年增长28%,2013年激增了36.1%。2014年初,宿迁市政府采购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广泛征集民意,制定出台并严格执行《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购买行为合法合规。科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安排2014年重点项目29个,金额8596万元,其中,宿迁市残疾人托养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工作已于近日顺利完成,首批惠及我市市区200名残疾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日益呈现发展态势。(一)采购范围扩大化。将信息平台建设、大病和新农合保险、环境监测与运营、汽车保险、汽车维修、会务服务、城市规划设计、环卫保洁、物业管理、绿化管养、公园管理、土地测绘与评估等一大批民生类、通用类公共服务项目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引导程序规范化。出台《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统筹、各部门参与论证、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负面清单”,主管部门分类制订服务项目采购指导意见或监管考核实施意见,如《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宿迁市城市公园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分类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服务项目采购示范文本,构建激励、约束和标准化机制,推进服务采购规范、良性发展。

(三)综合效益显著化。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优选服务供应商,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市场化竞争,促进节资增效,2013年服务类采购项目节资率达11.5%,节约财政资金3000余万元。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力量,减轻财政负担,提高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通过降低门槛,让一批在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上占优的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培育了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

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存在问题

(一)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服务方式不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在国内是一种新鲜的事物,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方式。从目前各地区的实践来看,很多实践部门对哪种服务需要购买、哪些服务是政府职能工作、哪些服务可以通过购买实现、哪些服务亟待解决等问题认识不清,导致购买本身流于形式和应付,把缺少服务作为购买的唯一标准,而不考虑购买服务本身的特殊性。由于缺少法律层面的清晰界定,在操作层面中出现部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项目也被夹带进来,被冠以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项名称。例如:《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中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规定“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市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用一个概念范围不清楚的概念去表达另一个概念,本身就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在此办法中,若采用通用的列举式表达,最后用一个兜底条款,反而更能让公众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另外,政府购买服务有别于政府采购法约束的服务类项目,因此在采购方式上过于灵活,

往往只有原则性规定,而缺少具体程序性要求。实践中既有采用公开招标,也有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甚至有些项目直接定向委托服务供应商。

(二)政府购买服务国内经验不足。政府购买时“舶来品”,在外国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是发达国家为了应对福利国家的危机,尤其是应对财政危机而实施的一种政府改革政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尤其在国内的一些沿海发达城市进行了试点实践,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支持渠道,探索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创造了不少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重要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但是,这种探索只是在国内一线城市进行试点,实践的时间较短,遇到的问题较多,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存在着经验不足的现象。从宿迁本地区情况来看,各县区虽然在实践中已有了政府购买的一些雏形,但是没有规范化,更缺少指导,在操作中,随意性很大,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宿豫区2012年开始实行秸秆还田第三方核查机制可以说是政府购买的一个探索,但在操作过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宿迁市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前仅限于市级财政部门,其购买的项目也只占公共服务的一部分。

(三)缺少相关专家人才。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内容涉及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这要求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员不但要对购买的服务的技术及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规划设计等知识。从目前宿迁的购买服务实践操作中来看,其主要负责部门是由财政部门牵

头,虽然相关人员也经过省里专门部门组织培训,但是短期培训并不能达到购买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水准。在操作中,29个政府购买的项目基本是依靠单位自报,由单位自己决定项目,至于如何去操作,怎样去操作,各单位不太明确,在操作中形成疲于应付考核,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材料,其考核验收基本上按照各单位上报的重点工程的要求进行。(四)整体规划缺乏系统性。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政府以购买服务名义列支的项目越来越多。然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不够清晰,同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如何妥善衔接缺少前瞻性思考,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和实施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目前,宿迁的政府购买服务,虽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但是在整体规划上还缺乏系统性。首先,政府购买的项目要通过调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且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来实施,但是在操作中,一些必要的环节基本被省略,例如: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结合市、区的城市规划进行,但很少有部门去了解市区的具体规划是什么,未来几年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在倾听群众的意见方面也或多或少存在问题,不能够真正深入群众去了解群众的想法和要求,以致出现一些购买的服务项目由领导人或某几位领导在办公室根据单位的利益决定。其次,市政府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内容过于宽泛,不具有指导和操作性;最后,宿迁的政府购买服务刚起步,缺少工作经验。因此,宿迁市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基本是由各单位各自为政,自行组织安排,自由操作空间过大,容易导致违法、违纪现象的产生。

(五)公开程度不够,接受服务主体参与度不高。政府购买服务过程

中,因公开度不足而导致竞争度不够,如在选择服务提供者时较多地使用“定向”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招投标”方式,很多时候中标对象仍然是那些政府体系内的事业单位,将很多的社会组织排除在外。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还存在着被服务主体参与度不高,甚至是对他们所反映的意见不够重视的现象。

(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还不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宿迁市出台的《暂行办法中》虽然也规定了相关的环节和责任,但其规定过于含糊,概括,科学性与针对性不足,在购买服务的价格评估上往往缺少标准、随意性过大,而事后对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的评估也失于空泛与粗疏,其监督主要体现在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上,基本上没有建立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制。缺乏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得一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有机可乘,以次充好,导致公共服务品质下降。

三、依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谋求民生新改善

(一)转变政府观念,打造服务型政府,建立长效的服务供给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求政府从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购买者”、“监督者”,这种转变必然能就要求政府作出相应的改变,这种改变首要的就是要转变政府观念,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在当今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政府目标。和谐社会不仅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当前公共治理的实现,是和谐社会中公共治理的和谐,它包括政府、

市场、第三部门之间的有效发展,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合作,社会水平以及政府的管理体现正义。因此,转变观念,就要认识政府不能也无须包揽一切公共服务,应该把一些公共服务推向市场和社会,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服务供给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能切实有效的为民生改善效力。

(二)制定详细规划,厘清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明确责任主体。依法推进政府服务购买服务,首先要科学合理的界定政府服务购买的范围,明确“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买得值”等问题,这将对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改革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程起到重要作用。《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以及服务对象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这不仅赋予了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使服务对象可以直接选择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从而强化社会组织的责任感,提高服务的品质。(三)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社会的认可和政府的信任,是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政府要购买,社会组织有没有能力承接是购买服务成功与否关键所在。这就需要社会组织练好内功,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打好基础。因此,必须着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专业化水平,提升社会组织资源聚焦能力,提升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能力,通过等级评估和品牌塑造,夯实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的基础。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进一步建立全方位的政府购买服务

绩效评价机制,指导公共服务评价,建立对社会组织、机构的评级淘汰机制,科学设定社工机构服务等级,建立社工机构层级管理、等级评定和淘汰退出机制,将社工机构服务经验、服务成绩、自律能力与机构评级、可承接项目规模挂钩,对优秀机构给予招投标加分等政策奖励,对连续评估不合格和违规的机构做降级甚至淘汰处理,逐步形成社工机构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化运作模式。此外,我们还要引进第三方参与考评,除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外,第三方机构也是提供公正绩效评价的重要力量。随着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推开,构建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培训机制,扩充第三方评估机构数量和社工专家团队,加大本土评估专家培育力度已刻不容缓。

(五)建立服务过程中的主客体互动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和谐发展。建立服务过程的主客体互动机制就是要将受众对公共服务的评价作为定价的重要参考。公众是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对象,其对服务质量有着直观感受,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为公众参与服务监督创造条件。对于已购买的服务,要以公众意见作为评价服务质量好坏、对服务进行定价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的发挥消费者评判的效果,可根据评价结果建立服务提供主体诚信状况数据库,将提供服务的履约情况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推进政府购买和谐发展。

案例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案例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广州市政府目前在20个街道办进行购买社会服务试点,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青少年教育、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 第一家进社区的社工机构是广州阳光社会事务中心,设在越秀区建设街。它是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的5个教师发起成立的,理事成员全都是老师,理事长朱静君是系主任、副教授。 2009年年初,建设街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在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大胆创新,以居民自治为切入点,向广州市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购买服务,建立了“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率先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的社会服务。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成立后,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指导下,接收、发展了多名社工党员,并于2010年6月正式成立了“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党支部”,深入开展了“自律诚信比贡献,服务社会当先锋”行动。阳光社工站党组织和党员以低保低收入家庭、边缘困难家庭、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和独居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为服务目标,通过采取“四种方式”,推进“四个培育”,实现“三个转变”,并取得了可喜成效: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畅通了,社区的服务品质提升了,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增强了,自治意识和能力也提高了。 2009年阳光社会事务中心刚成立时,越秀区政府尝试性付给它28万元,用于购买建设街的社区自治服务。随后两年,中心获得了市、区两级财政超过500万元购买项目,专业社工由5人发展到40多人。2009年在30多个社工机构评估中获得第一名。 广州市民政局一位处长说,在购买服务之前,政府社会服务的具体事务,基本上都是交给社区居委会做,如果不将这些社会服务"外包"出去,居委会实际上是做不好的。一是居委会承担着社会治安、社会救助、就业再就业、计生等130多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根本无暇开展有效服务;二是社区的专职社工缺乏专业的处理问题的手段和能力,有"专职",而无"专业";三是居委会被群众认为是"衙门",专职社工被认为是政府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无论好坏都经常受指责。而社工都是社会问题处理专家,同样的问题,他们的处理手法截然不同。 日前,湖南省邵东县综治办与邵东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夜间治安巡逻协议书》,将县城城区夜间治安防控承包给了保安公司。这在当地引起争议,并引发了关于把治安外包是否妥当的讨论。 如今,公共服务购买模式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也由公共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

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因是(A) A.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B.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划桨” C.政府需要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亲自“划桨” D.政府不需要自己生产公共服务,应当将所有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2.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D) A.十七届四中全会 B.十八届四中全会 C.十九届二中全会 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3.以下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区别的错误表述是(C) A.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B.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 C.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必须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 D.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未必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 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A) A.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B.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框架

C.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 D.政府采购从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5.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区别是(B) 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比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更大 B.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 C.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服务职能 D.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6.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项目性质方面的区别是(B) A.PPP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有形的服务 B.PPP项目主要涉及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 C.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属于PPP项目 D.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A) 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 B.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度财政支出的比例作出限制 C.PPP项目遵循“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 D.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 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5% 8.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的错误表述是(D) A.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1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上) 课程的考试 (80分)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上)课程的考试(80分)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共4 小题,总分: 40 分) 1. 根据本讲,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中有关放权的内容不包括()。A.向个人放权 B.向地方放权 C.向社会放权 D.向市场放权 2. 在广东省培育社会组织的案例中,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的四类社会组织不包括()。 A.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 B.文化产业类社会组织 C.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D.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 3. 本讲的案例中,加拿大哥伦比亚公共服务的提供形式不包括()。 A.联合生产 B.公司合作伙伴 C.宗教组织生产 D.赋予特许经营权 4. 根据本讲,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不包括()。 A.政府组织 B.国际组织 C.事业单位 D.非政府组织 二、多选( 共2 小题,总分: 20 分) 1.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公共服务委托的范围包括()。 A.教育 B.就业促进 C.社会保障 D.医疗卫生 2. 根据本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是: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等承担 。A.社会组织

B.机构 C.事业单位 D.企业 三、判断( 共4 小题,总分: 40 分) 1.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落实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要求。正确 错误 2. 在北京的案例中,北京市首先规定凡社会组织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原则上不再设立新事业单位和新增事业编制。 正确 错误 3. 根据本讲,政府在志愿生产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资金支持。 正确 错误 4. 根据本讲,政府发放代金券也是加拿大哥伦比亚公共服务的提供形式之一。 正确 错误

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流程

编制预算环节 1、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项目、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购买方式时,按以下原则把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初审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征求政府采购处意见。 3、政府采购处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逐一审核把关,审核其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意见反馈预算处。 4、预算处同步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模块,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采购”指标类型,便于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 5、综合处统一公布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预算执行环节 1、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各业务处指导、督促部门编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资质、购买方式(委托、补助等)、购买程序、购买标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在审批购买服务用款计划时,将审核意见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用款计划”摘要栏。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实施购买后,将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业务处、支付中心备案。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审核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支付中心根据业务处“用款计划”摘要栏审核意见、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原始凭证支付资金。 3、分散采购限额(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服务项目,经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4、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各业务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预算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 5、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各业务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9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二)工作目标 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 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8485902.html,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作者:贺先国 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5年第09期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一是维护公共利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改善了公共服务的提供;二是保障公众的基本权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产生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三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将政府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民众。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合作治理 中国各级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实践起步较晚,相关研究也大多集中如下主题:概念的内涵与本质属性、相关理论依据、政府购买实践与经验教训。还属于概念引进、理论分析和经验提炼的阶段。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我们尝试从理论上剖析政府为什么要购买公共服务。 一、维护公共利益 维护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的角色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本质体现为服务性,公权力的代表(即政府)的基本职能为公众提供基本服务。政府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体现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方式,就打破了垄断,从外部引进了竞争机制。这样可以改善对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使得相关机构和政府官员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相一致,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倾向于节省开支,提高效率。从而实现社会个体与集体物品等稀缺性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财政资源正当合理配置。其次,在实践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现为向社会组织,包括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并且越来越倾向于后者。因为非营利组织属于“第三部门”:一方面可以分担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接受了政府和公众的监督。著名的政治学家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指出,在拥有大量社会组织的意大利北部地区,社会组织创建了富有创造性的医疗计划和工作培训中心,推动了经济发展,提高了当地的环保标准,建立发展了家庭护理。这些社会组织提供了公共服务,满足了本地居民的基本要求。通过参与到社会组织中,公民的不同利益可以被整合进对内发展成本地的公共利益,对外形成组织利益的集合,通过各种的社会网络和沟通渠道进行社区居民需求和利益的表达,获取政府的关注。总之,社会组织,特别是非营利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更好地表达和促进公共利益。 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代政治的根本理念是主张权利本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理论也是权利理论。自近代以来,许多学者都论述过这样的问题。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是洛克。简而言之,在当时的学者看来,政府的公共权力来自于民众。是民众为了共同利益而出让出来的权力。这一过程是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

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正确把握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体系,推动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2.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聚焦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 4.政策衔接、完善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和安排;坚持深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深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5.积极稳妥、逐步到位。既着眼长远、整体规划,提出中长期目标任务,体现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又立足当前、远近结合,

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流程 - A

服务——政府购买 依据相关政策及资料,对政府进行购买服务时是否需要立项进行判断。 一、服务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二、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需要立项 涉及政府立项的文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操作指南》第七条: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注1: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提交项目立项报告

注2:要判断服务是否属于”新建、改建、存量项目”的范畴 项目类型的社会公认分类为(未找到政策规定):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注:按照定义理解,此类项目指工程项目,服务应不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操作指南》第七条的规定范围。 三、服务怎么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X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水平,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X政〔X〕33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74号)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在全面总结我区已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城北辖区内的城乡60岁以上家庭困难且有居家养老需求的“三无”(五保)、低保、优抚、空巢、独居、残疾、失能半失能等政府兜底老人以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 二、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为下列八项,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选择。 (一)生活照料:为不便出门的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代办事项等上门服务。 (二)家政服务: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各类家政服务、水电管道维修服务。

(三)康复护理:对重度残疾人、老年痴呆症、失能半失能老人,根据需求分别制定护理计划,指导开展康复训炼和护理等服务。 (四)医疗保健:指导服务对象开展养生保健、慢性病预防等日常保健。 (五)文化娱乐:与社区加强联系,发挥社区老年人舞蹈、曲艺、歌唱、书法绘画等文艺团体带动作用,组织服务对象中有精神文化需求的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六)法律维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法律咨询服务,配合社区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及时向社区反映子女不孝敬老人的有关情况。 (七)农村助老服务:指导各村老年协会帮助农村留守、失独、困难老人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养老困难。 (八)呼叫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与通讯运营商合作,在老年人突发疾病或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区养老呼叫中心提供快速救助服务,并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开通绿色转诊服务。 三、服务期限 原则上承接服务期限为一年,即一年一招标。服务运营商在一个服务周期内,考核评估为优秀的,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服务期限,但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购买服务和资格认定方式 承接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招投标,由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及案例——设党课讲稿(44页)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及其案例 (党课讲稿) 前言 今天我们讲的题目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及其案例”。主要讲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概念及其界定;第二,中国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状况分析;第三,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面临的问题与发展趋势;第四,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第五,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的思路。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概念界定 (一)服务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其实有很多基本的理论、基本的政策,特别是2013年7月,国务院专门就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做了一个决定,也就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这个意见公布以后,特别是在第一年,我记得当时在年底的时候,差不多有十个省在政府常务会议,都决定了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的公共服务,所以就一般意义上来讲,政府购买服务在我们国家,实际上它的主体既包括社会组织,也包括其它的社会力量,所以我们第一个大问题的第一点,我们先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根据我的理解,在当前中国现阶段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组织,这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第二,机构,机构我理解包括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政府组织。事业单位,毫无疑问,在发展的改革过程中慢慢的要承接政府的职能,它自身需要改革;国际组织是在中国也承接着一些中国政府的服务。比如说我们做一些发展战略,我们国家做一些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邀请在华的,甚至在海外的一些国际组织来参与竞标,为我们的发展规划、发展决策提供思路,成为我们的智库。前几年我们做“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些专家都承担了项目,所以这个机构既包括事业单位,也包括国际组织,甚至一些政府组织也可以来承担服务,这在国外有这种先例的。第三就是企业,一些企业也可以承担公共服务,政府的一些职能如果是企业可以承担的,那就可以交给企业去做。 我举个例子,比如纽约有个皇后区,皇后区有个养老院,这个养老院的老年人到礼拜天的时候吃不上饭,因为大师傅他中午要休息,那怎么办呢?政府就得想办法,所以纽约政府就通过购买餐饮公司的餐饮,在周末的时候提供给养老院的老年人,等于说政府购买企业的公共服务。 国务院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公共服务的意见,它的主体是多个方面的,既包括社会组织,也包括机构,还包括企业。所以201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力量

学习心得: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思考

学习心得: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思考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已在世界许多国家被确立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起步时间较晚,相关的探索与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政府对购买服务工作十分重视,各地政府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拓展购买服务的范围,取得了较大突破和积极进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当前,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正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日益广泛地实践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逐渐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总体看来仍处于起步和粗放式扩张阶段,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很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认识不够深入。尽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有些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方式仍然缺乏充分认识。一是习惯于政府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思维定式,对社会力量的作用存在疑虑,认为有些工作政府自己能做,或者能组织志愿者去做,为什么还要花钱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因此对哪些工作应该推向市场交给社会力量,哪些应该留给政府自己,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职能应该如何界定等问题没有深刻认识。二是认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

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一项创新,需要涉及局部和全局的各种关系,因此存在求稳怕乱、等待观望的思想,即使上级部门已经出台相关文件,也不敢积极推行、大胆尝试。三是担心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会造成权力资源减少,因此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二是实际操作制度规定不尽完善。现行政府采购品目中服务类项目范围过窄、政府购买服务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衔接等问题,影响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政府采购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无限制性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可在《政府采购法》制度框架下进行。但与货物采购相比,服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大多具有无形、成本不确定、周期长、专业性较强等特点,特别是公共服务项目,不仅要考虑服务项目本身的管理和操作特点,还要涉及社会评价、社会效益,复杂程度较高,需要专门配套政策制度及时跟进,才能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中央和地方大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具体实施的制度规定亟待补充和完善。 三是购买服务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目前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方面做得较多的是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向行业协会支付一部分经费;其次是向社工组织购买社区服务;而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领域的购买服务尚不多见。受益对象以工商企业、城镇居民为主,而农民工、流动人员、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受益较少。 四是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能力还不够强。一是专业化水平较低。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有些社会组织成员是下岗、失业和困难人员,缺乏现代服务理念和专业经验,也缺少学习培训渠道和机会。二是社会资源筹集能力较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希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行政资源和社会

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研究

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研究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向第三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将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让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这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发展方向。哈尔滨市应加强统筹引导,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完善对接机制,畅通购买服务渠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管体系。 标签:第三方;社会组织;政府管理;公共服务 近年来,哈尔滨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哈尔滨市在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面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在思想认识、制度设计及实际操作层面上都存在薄弱环节。 一、哈尔滨市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转移放权不够主动 对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不能主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在行业调查、就业培训、评估审计等方面购买服务较为宽松,但对一些可转移的审批事项仍未充分放权,转移力度不够。 (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不对称,购买项目对接不流畅,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不够清晰,目前尚未统一资讯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表现是评估监督机制欠缺。政府购买服务缺少评估细则,考核标准呈“三少”局面:量化指标少、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估监督少、项目完结后约束措施少,直接导致政府购买服务在操作上难以达成预期效果。 (三)政策配套不够完善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缺乏整体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预算的刚性约束不强,难以实现“费随事转”;购买方式在实际操作上过于单一,强调逐年竞标采购,造成资源浪费。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跨年度使用经费等方面无优惠扶持。社会组织办公场所租金、水电费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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