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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对比分析报告

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对比分析报告
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对比分析报告

子公司与分公司对比分析报告

(版权所有,如合理使用,请注明出处)

张志远

摘要:

本报告从公司的法律制度、涉诉风险、投资限制、设立方式、股权结构、管控方式、业务权限、财务管理、税收成本等九个方面,简要分析子公司、分公司的差异之处。本报告虽立足于实际操作层面,但不涉及具体数据,主要从制度视角进行分析,但选择的关键还在于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方针。

企业集团成立子公司或者设立分公司,虽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只要选择适合公司发展的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能够起到对现有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实现公司的发展。本报告主要从法律制度和税收财务等层面入手,不涉及具体数据,简单分析两种形式之优劣,为公司治理提供参考。

一、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的基本差异。法律地位之不同,决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在其他诸多层面的不同之处。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为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以其自身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无直接关系。成立子公司要制定自己的公司章程,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子公司具备当然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即与总公司实质一体。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属于自身的独立财产,不设公司章程,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分公司一般在财务、人事和管理等多方面由总公司决策管理,若因债务问题产生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存在连带之责。同时,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据此:由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子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权限独立且广泛,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由于减少了上下级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总体上行政

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但在子公司成立之初,由于各项管理和制度都需要探索性地制定和调适,故早期管理成本较高。从公司财产角度看,成立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资金投入,一旦投入则资本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分公司只需直接拨付,所有权不转移。故而子公司一旦成立,即成为独立责任承担之主体。

二、涉诉风险

涉诉风险是两种公司形式的关键差异,也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成本。

子公司能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相关。因此,一般情况,成立子公司后,母公司不再承担子公司之责。但存例外涉诉情形: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公司有母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收益,亦可被执行。

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因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事实上,分公司的财产亦属总公司)。在承担责任的内部分配机制上,通常优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由总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设立子公司,与母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一旦涉入债权债务纠纷(成为债务人的情形),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母公司并无关联。而分公司即使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时,总公司也必须承担。《民诉意见》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故,无论是子公司和分公司涉诉,一般情况下,母公司或者总公司都不会直接涉诉,除非在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总体而言,成立子公司则集团涉诉的法律风险较小,设立分公司则不然。

三、投资限制

成立子公司一般为全资或者控股。根据《公司法》,在成立子公司的情形下,母公司的投资受到其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母公司的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如果设立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其“投资”属于内部的财务管理关系。

据此:母公司的投资将成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或者部分,注册资本又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界限,也是一种信用担保。如果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短期内不增资扩张,根据公司资本恒定原则,对公司的担保数额有一定的限制,也决定着公司的规模。而分公司由于无独立法人资格,以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责任界限和信用担保,在公司设立初期,担保额度大,有总公司的商誉为后盾,短期发展空间较大。

四、设立方式

子公司成立方式比较严格,即参考新公司成立的要求。通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详见《公司法》相关规定)。

相对而言,分公司的设立方式较为宽松,总公司可向相关地区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该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据此: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子公司实际上进行的是一套新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而分公司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化。单纯法律上比较,两者之差异在公司形式的选择上影响非常有限。但从设立成本上看,如果面临设立之后的“公司”短期内盈利状况不明显,需择时机才能更好发展的情况,则采取分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宜。

五、股权结构

成立子公司可以进一步选择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一种是全资子公司。若为母公司控股的方式,则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定资本募集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入股。

设立分公司,只能由总公司拨付各项资金,不影响原有公司的股权结构,亦不存在吸收其他资金的情况,即无融资效果。

据此:成立子公司,首先有四两拨千斤之效,可以利用有限国有资产带动和盘活更多的社会资金,对企业的远期发展更为有利;其次,可以通过员工入股分红的方式,提高子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也是化被动为主动的一种刺激手段。而设立分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不会发生改变,因而也缺乏上述前者之优势。

六、管控方式

从企业集团管理上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五个途径: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形式(但受到持股比例的影响);其次,通过母公司董事会形式;复次,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形式;第四,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业绩的考核与指导;最后,通过派遣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审计人员等)影响子公司决策。

分公司与母公司紧密相连,在管理上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首先,授权控制,即管理资产授权和资金支出授权;其次,预算管理,即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目标,编定成本、费用、销售、采购等业务年度和各月预算会计审核;第三,会计核算;第四,审计监督。差别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决策层即总公司决策层,故无需通过董事会等方式,而主要以资产授权和财务监督制度来管控。

据此:从经营业务的关联度上看,一般选择分公司体制适合经营同类或强相关性的业务,选择子公司体制则更适合经营领域跨度较大的业务。对子公司的管控,难度相对比分公司大。但子公司充分的自主权,在经营模式选择上相对灵活,适应性好。而分公司直接受控总公司,缺乏独立决策权,激励性和创造性不如前者明显。然,为了加强对子公司之积极引导和适度管理,可以考虑建立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向母公司高管人员的定期述职制度;或者建立母子公司对应部门之间建立定期述职制度。同时,集团本部对子公司开展定期的审计也应当制度化。

七、业务权限

由于子公司即为一个独立的新公司,根据在工商行政部门的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假使出现了超越经营权限的双务民事行为,只要该民事行为属于正当贸易,一般也成立生效。

而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在总公司的授予权限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会出现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情况,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据此:成立子公司,无需任何授权,独立性强、自主性高。而分公司则需要总公司的授权。然,单纯的业务权限对公司形式的选择亦无实质影响。但是,设立分公司可能存在授权层面的法律风险是:分公司需要总公司的委托授权,如果分公司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时,一般容易发生“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而表见代理的情形下一旦涉诉,败诉风险相对较高。

八、财务管理

子公司有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上也必须有独立制作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着自己完整的财务核算机构和管理制度,会计审核工作与新的公司并无差异。

分公司可以有内部的“分账核算”,但对外仍然是以总公司为一个单位合并报账。分公司所需的经营费用有总公司拨付,因此分公司的数据将汇总到总公司,成为合并报表。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中式:此方式可以使总公司及时掌握所有财务信息,便于总公司管理,但却不利于调动分公司的积极性;二是下放式:此方式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却有碍于总公司了解详细信息,如果完全下放(即分公司自行设定财务部门和人员),还可能增加总公司的审计成本。

据此:设立子公司,财务管理成本有所增加,而分公司无需独立的财务制度,如不采取完全的“下放式”财务审核,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但,如果子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管理成本的作为考量的权重比会大大降低,以至于对选择公司的形式无实质影响。

九、税收成本

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单位,要承担与任何一个居民公司同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子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外,税率一般为25%。

分公司没有脱离母体,故发生的利润和亏损将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制作“合并报表”。而分公司缴纳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属于内部行为,因此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负担税收。分公司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成立子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负担要比分公司重。如果,拟成立的“公司”,

目前力量较为薄弱,盈利能力有待提高,或者抗风险能力不足,采取分公司的形式设立更为宜。因为开办初期,分公司对可能发生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弥补,而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也可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但子公司则无此优势,在其成立初期,纳税负担较重。但如果短期就能盈利,或扭亏为盈,则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设立子公司较宜。

两种公司的形式本身不存在优劣之分,唯在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做出一种权衡的选择,市场才是决定因素。因此,需要决策层的多维度的考虑。以上报告,定有疏漏,故内容仅供集团领导参考。

1、附表:两种不同形式公司之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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