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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各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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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一般有四种情况:(1)依法征用和划拨土地;(2)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3)依法买卖、继承、

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机关权利的变更。

7.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件;(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8.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

9.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0.土地承包经营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发包方的权利有:(1)经营管理权;(2)监督权;(3)收取承包金或提留。义务:为承包方提供相应服务。

11.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权利:享有经营自主权。义务:(1)不得破坏土地生产条件;(2)不得荒芜承包的土地;(3)按合同完成生产任务;(4)按合同交承包金或提留。

1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如何调整承包的土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单位

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4.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5.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1)经国务院有关主和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16.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17.征用哪些土地需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18.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如何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

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9.临时用地有哪些特点?(1)是一种特殊建设用地;(2)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3)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4)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0.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什么?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如何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3.在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2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此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5.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如何处理?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理?(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以并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几种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8.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修正法案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农业和农村工作汇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农村稳定,

而且威胁粮食安全,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在中共十八大召开期间,温家宝曾直言,本届政府任期内,要着力?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两项改革都是涉及人民利益的大事?。?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已被写入中共十八大报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被视作征地制度改革步骤的另一重大调整,其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基础上

出炉。针对土地管理修法,此前学家提出的建议众多:?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地?,?公共利益用地也不必征收?,?应赋予农民征地诉讼权?,?征地补偿绝大部分应归农民?,?‘土地换社保’应彻底废除?,?‘留地安置’补偿应纳入法律?。所谓?土地换社保?,是指地方政府将失地农民大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金,直接划入地方社保基金,用于缴纳失地农民的社保费用。所谓?留地安置?,是指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按征地数量的一定比例,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使用,农民有权以这些土地搞非农建设,获取经济收益,弥补征地补偿的不足。这在浙江、江苏等地已有实践,但留地安置比例一般较低,大多不超过15%。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C17053S(试题库答案)投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_IPO专题

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 1 . 根据《行政处罚法》,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处罚(C)。 A.罚款 B.停产停业 C.批评再教育 D.行政拘留 1 . 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若发行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则其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不低于(C)。 A.1% B.3% C.4% D.5% 1 . 以下哪项不属于内部控制体系(D)。 A.内部环境 B.控制活动 C.信息与沟通 D.规范运作 1 . 以下哪项问题不属于IPO项目中的财务会计问题(B)。 A.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B.上市主体的选择 C.会计账簿不规范 D.存在“两套账” 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思路有(ABCD)。 A.发行人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或者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 B.发行人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竞争方或者无关联第三方,或者放弃竞争性业务 C.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构成同业不竞争,并且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D.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1 . 若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需对以下哪些事项进行核查(ABCD)。 A.劳务派遣单位情况 B.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C.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社保情况 D.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2.发行人需相关部门开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包括(ABCD) A.工商 B..税收 C.安全生产 D.海关 D.海关 1 . 公司为规范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ABCD)。 A.《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B.《社会保险法》 C.《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D.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1 . 关于集体土地,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ABC)。 A.《农村土地承包法》 B.《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C.《土地管理法》 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 . 企业改制的依据可以参照以下哪些法律法规(ABCD)。 A.《企业国有资产法》 B.《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C.《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D.《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 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以下哪些标准(ABD)。 A.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B.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

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战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知识百题问答

国土资源知识百题问答 1、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1、绝对数量较大,耕地占有量小;2、山地多,平地少;3、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4、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2、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全国土地日是如何确定的?是每年的哪一天? 答:“全国土地日”是每年的6月25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庆祝该法颁布5周年之际,为了深入宣传土管法,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紧缺意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 4、镇巴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1)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规划和国土资源其它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调处各类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拟定全县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农田保护、 承办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土地复垦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 (6)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土地评估机构改革资格,确认和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 (7)负责全县国家重点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8)拟定全县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对全县矿山企业的资源利用情况定期督察;按照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历年真题-土地案例分析总结

土地估价报告中容易出错的地方 封面 1 、封面缺少关键词;2、封面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3、报告编号明显有问题,例如2007年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5]*****; 第一部分总述 4、第一部分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一、估价项目名称: 【要点】全称,一般形式为某某单位位于某某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包括评估目的 5、估价项目名称不正确,没有明确估价目的和土地价格类型; 二、委托估价方: 【要点】说明委托方的名称 三、受托估价方:(注意!!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的新规定,现已讲评级制度改为注册制度) 【要点】(1)评估机构的全称;(2)机构地址;(3)机构注册证书;4)法定代表人。 6、不完整或者错为国土资源部或某省厅颁发的某级资质证书; 四、估价目的: 【要点】(1)为什么评估;(2)谁委托估价的;(3)应用方向。 7、评估目的只能是一个,不能不同的评估目的共用一份报告; 五、估价依据: 【要点】(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2)技术规程及当地的有关地价评估的文件及规定;(3)委托方提供资料;(4)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资料。 8、缺少《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9、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 10、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籍)字第180号《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已更新为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附录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11、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应该写明; 12、评估中采用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依据中缺少当地的《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或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 13、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五——不应该是基准地价评估报告,而是当地政府颁布基准地价文件; 六、估价基准日:【要点】估价期日是估价基准面日,是一个时点。 14、写成一个时间段;15、缺少日、月; 七、估价日期:【要点】估价日期是评估报告的起止时间,是一个时段。 16、写为一个时间点,只有起点,无截止点或相反; 八、地价定义: 【要点】(1)估价期日;(2)土地用途;(3)开发程度;(4)土地使用年期;5、土地价格类型(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 【要点详解】(1)叙述开发程度时要说明:a、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b、红线内开发程度和红线外开发程度。红线内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几通”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红线外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几通”。(2)叙述土地用途时要说明:实际土地用途和设定土地用途。(3)叙述土地使用年期时要说明:已使用土地使用年期和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及设定土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与分析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

关于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情况的调查与评价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尤其耕地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耕地资源呈现出四个特点,即: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污染和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地滥设开发区、商贸区盲目占用耕地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可耕地大幅度减少,也影响了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在人地之争中,因土地资源而引发的各类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和形式多样的特点。尤其是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1990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409件,蓟县法院受理128件,占全市该类案件总数的近1/3。蓟县是农业大县,所审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此,以蓟县法院10多年来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为例进行综合调查分析。为了使调研情况更具有现实性和决策参考性,我们还向县有关方面发出了近100份问卷调查提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性建议,期待着能够对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土地资源行政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对1990年以来蓟县法院受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分析 从1990年至今,蓟县法院行政庭共受理各类土地资源案件128件。其中,土地权属纠纷67件,占52.3%;违法占地24件,占18.8%;侵权11件,占8.6%;不服经销土地使用证14件,占10.9%;其他土地案件12件,占9.4%。 现分别就上述几类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概括分析。 (一)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形成的时间较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且不同法律关系相互混杂交错。以蓟县山区为例,自1951年土地改革后,很长时间一直未进行过统一确权发证工作。1992年全县开始统一确权发证后,过去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彻底的各类纠纷大量暴露出来,因而造成此类案件在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由于历史沿革较长,期间又经多次演变,有的案件唯一历史依据就是1951年的土地证,而土地证所载面积又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符。如有的经过调整,却无合法手续;有的持有合法手续,却又没有具体的四至边界尺寸。所有这些,都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同时,这类案件也是土地主管部门反映较

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详尽的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 精品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 一、耕地保护 1、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是“吃饭田”、“保命田”。划定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当达耕地总量的80%以上。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要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占用的基本农田予以补划。 2、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 答:土地利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类型、性质、特点和地面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具体讲,由于我国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农业的土地,要尽量用于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提供更多的农产品,非农业建设利用土地,能用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3、合理利用土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要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土地空间上做到布局合理,因地制宜、因地施用;(2)农业优先,宜粮则粮,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3)珍惜每一寸土地,不宽打宽用,不浪费土地,不荒芜土地,不破坏耕地;(4)必须依法使用土地;(5)应用经济手段使用土地;(6)节约用地与开发利用土地并重。 4、什么叫统一管理土地? 答:统一管理土地,是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来统一管理城乡一切土地。统一管理土地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土地的调查、统计、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审批、法规监督、土地监察、登记、发证等10多项工作。《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5、为什么要对土地实行依法管理? 答:土地是十分有限而珍贵的自然资源,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物质财富,是人类赖以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生产和生存的源泉。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为了切实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行为,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给子孙后代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中发[1986]7号文件。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全国都必须认真贯彻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大力保护土地资源,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坚决纠正乱占耕地现象。”为了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用法律规范强制保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6、什么是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答: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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