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唐交定字〔2010〕4号关于印发《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唐交定字〔2010〕4号关于印发《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唐交定字〔2010〕4号关于印发《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唐交定字〔2010〕4号关于印发《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唐交定字〔2010〕4号

关于印发《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局直有关单位、滦曹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过

程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审,合理确定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结

合实际,特研究制定《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通知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16份)

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过程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审,合理确定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从而提高投资效益,推动我市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方法),合理确定公路工程造价,并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竣工等各阶段及其全过程进行造价动态调控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如下:

(一)由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做业主(或参与投资)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包含我市自当业主的高速公路)项目及独立桥隧新改建项目,但BT项目除外;

(二)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桥梁改造及维修加固项目(包含我市管辖的高速公路);

(三)农村公路中县道及重要乡道(建设里程>5km)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五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包括负责项目前期的规划部门(或管理部门)及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局主管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唐山市公路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定额站”)为我市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管理工作,同时接受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一)拟订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和编制全市公路工程补充定额;

(三)受市局委托,对公路工程项目各阶段造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对由省审查项目的造价文件,出具上报前的初审意见;

(四)负责全市公路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查,并上报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

(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报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分析、研究和使用;

(六)配合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完成全市公路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工作;

(七)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赋予的其他工作;

(八)开展全市公路工程定额及造价方面的学术研究。

第三章 公路工程造价的控制

第九条 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定额、造价文件编制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发布的有关公路工程补充定额、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养护工程定额;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房建项目计价依据,可参照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区的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及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其他费用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定额站根据全市公路工程建设情况实际测定、编制补充计价依据,报市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上报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及招投标限价等的控制

(一)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现行投资估算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并确保其编制质量;经批准后的估算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二)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编制单位应依据已经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项基础资料和相应的现行计价规则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不得大于±10%)。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应根据设计图

纸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现行计价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总预算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内,同时尽量控制单位工程预算不突破相应概算。如单位工程预算突破相应概算,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若必须突破批准概算时,调整概算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四)招投标阶段。项目管理单位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招标限价,原则上不突破施工图预算。超过施工图预算的应作分析,但最终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经审定后的招标限价方可作为招标依据。

(五)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管理,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控制,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述情况的工程变更,经审定后方可执行。

(1)属于“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工艺技术的(需按管理职能范围报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或定额站制定补充定额);

(2)同一类型的工程变更累积金额或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3)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某一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需调整支付细目单价或总额价,并且增减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六)征地拆迁费用控制。项目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征地拆

迁费用控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发放征拆款前,需对工程征拆全面掌控;预先编制征拆费用造价文件(征拆费用明细表)。当出现下述情况时,须经审定后方可执行。

(1)征地拆迁补偿(不含企业拆迁补偿)总额突破相应概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2)单个企业拆迁补偿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

(3)由于特殊原因,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需增加额外的征地拆拆费用或地方补偿费用;其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第四章 造价文件编制、上报及审定

第十二条 造价编制单位对造价文件质量全面负责,编制过程中应认真组织调查、全面分析项目相关资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核定工程数量,正确采用定额等计价依据。所提交的造价文件应符合规定,结合实际,不重不漏,计算正确,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完备。

第十三条 呈报的工程造价文件,除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造价甲、乙组文件外,同时还须呈报工程造价文件电子数据文档。

第十四条 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单位,根据管理职能上报造价文件给项目管理单位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准确核定工程数量,确保无误后填写委托单(见附表),连同造价文件送达定额站进行审查。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不需上报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投资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招投标阶段的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项目;

(三)市财政部门直接审批的项目(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变更项目。

第十五条 市局成立由局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造价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查组”),由定额站召集审查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 定额站只对附有委托单的造价文件进行审查,对其造价的合理性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提请审查组审定。管理单位可按照不同审批权限,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一)由市局审批的项目,管理单位将造价文件委托定额站后,可同时安排组织专家评审。编制单位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查组确定的审查意见一并修改。

(二)由上级审批的项目,管理单位将造价文件委托定额站后,编制单位需根据审查组确定的审查意见修改后,上报上级审批部门。

第十七条 定额站收到完备的造价文件后,新改建项目将在10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审查组审定,干线公路养护、农村公路项目将在5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审查组审定;待审查组审定后2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最终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需将项目批准估算、概算(或修正概算)、预算、投标报价、结算价、工程决算等不同阶段造价文件(数据资料)按时报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的同时报市局定额站。

第五章 从业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业务的从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配备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须持有造价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条 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部门颁发)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应当在已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规定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并对其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编制,并由本人签字盖执业章;未经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章的造价文件为无效的造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造价人员,市局将对从业人员及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备案,为项目招投标评审提供依据。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将其从业单位列入我市的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唐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表: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初步审查委托单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

委托审查文件

附件内容

唐山市公路工程定额站:

本项目 文件已经编制部门 编制完成,并已经我单位核实项目内容、工程数量正确无误。现递交你站,请予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另:

委托单位: (章) 递交人 递交日期

接收人 接收日期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