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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从德先诉索尼案谈起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从德先诉索尼案谈起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从德先诉索尼案谈起

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从德先诉索尼案谈起

姓名:冷伟君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萧凯

20071230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

——从德先诉索尼案谈起

摘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经济原动力的知识产权,其合法垄断权的外溢在竞争领域已经演绎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打击跨国企业的市场垄断,成了我国理论界和立法界不容回避的任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由德先诉索尼垄断案而引出当今在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忽略了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

第二部分阐述了外国企业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的表现及分析。反垄断法应该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主要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通过合并限制竞争和滥用诉权。

第三部分阐述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它们在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和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上达到利益平衡。

第四部分通过国外反垄断立法的经验阐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思考,即建立反垄断的有关立法体系为核心的各种应对措施。关键词: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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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TRUST REGULATION OF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ABUSING IPR————TALKING FROM DE

XIAN V. SONY CASE

ABSTRACT

At the times of intellectual economy,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of economic impetus,the spillover of legitimate monopoly has become anti-trust problems in the area of IPR, that is IPR abuse.Regulation of IPR abuse and fighting against market monopoly of transnational enterprises have become tasks that cannot be avoided,in both the theoretical circle and legislative sector.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4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at De Xian v. Sony case triggers the consideration that we ignore regulation of IPR abuse,at the same time we blindly stress the protection of IPR.

The second part elaborates performance and analysis that foreign enterprises abuse IPR in our country.Abusing IPR acts that anti-trust law should regulate involve abusing market dominance,restricting competition in license agreements,restricting competition through merger and abusing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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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of appeal.

The third part elaborates relation between anti-trust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statutory monopoly of IPR decides that conflict is inevitable.They reach 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erms of the purpose and function of 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the interests of the consumers protection.

The forth part elaborates consideration on anti-trust law regulation of IPR abuse,learning from experience of foreign anti-trust legislation. According to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states limiting IPR abuse,this writ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our country restricting IPR abuse,that is establishing various measures at the core of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system.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IPR abuse, anti-trus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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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冷伟君

日期:200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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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冷伟君指导教师签名:萧凯

日期:2008 年 1 月 11 日日期:2008 年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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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知识经济的进程,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若使用不当,也会延缓甚至中止知识经济的发展。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专有性。它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享有专有权,未经法律的授权或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这一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了垄断的性质,因而知识产权是否正当行使将会给知识经济的发展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促进与阻碍。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知识经济的发展,是成也知识产权,败也知识产权。我国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即拉开了对我国知识产权战役的序幕。如6C对中国企业的DVD案、思科诉华为案等表现为中外知识产权的首次交锋。德先诉索尼垄断案是继它们之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谋求垄断利益的又一次表现。以上现象的出现,使得国民开始关注外国企业在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私权,同其他任何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着滥用的问题。然而,我国在学习借鉴他国经验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乏限制知识产权的规定,因而在我国企业资金、技术和开发创新能力相对落后的状况下,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将为外国企业封杀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研制、生产提供时机和条件,致我国企业技术发展困难重重,不利于国家科学技术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进而也相应影响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振兴。

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必要性不是在我国“入世”后才有的,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许多人论证并不断呼吁我国应当制定反垄断法,尤其是在几年前微软在其国内被提起反垄断诉讼后这种呼声更加高涨,我国立法机关也早就将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时至今日,这项工作终于已完成。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入世”以后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以各国公认的法治手段规范外国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行为,起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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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世贸组织的建立,官方贸易壁垒在逐步消除,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加快,但与此同时,国际市场又面临着私人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威胁。就我国来说,在我国“入世”之后,外国产品、技术、资本、服务等将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实际上我国的一些产业已经形成了由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并且有着雄厚经济实力的大跨国公司所控制的局面。一些跨国公司在资金和技术方面较之我国国内企业占有很大的优势,从而很容易在我国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如果它们我国市场上从事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会对我国的竞争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会对我国的民族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都需要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禁止包括外国企业在内的企业非法垄断行为。这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入世”的背景下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

然而,对于如何廓清知识产权正当行使与知识产权滥用的界限;如何将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措施引入反垄断法;如何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体系等诸多问题,引发了笔者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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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限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德先诉索尼垄断案

德先诉索尼案于2004年11月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长达两年多的旷日持久的诉讼,焦点在于根据德先的民事诉状,索尼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在产品上设置智能识别技术来实现捆绑销售,直接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并获取了超越完全竞争水平以上德巨额垄断利润。要求索尼在中国立即停止使用“索尼”牌锂电池“InfoLITHIUM”智能识别技术,同时要求索尼在中国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时使用智能识别技术。索尼公司认为锂电池不仅能为产品提供稳定、安全、充足的电源,还为机器本身提供了高度智能化,方便的使用功能,如显示电池剩余时间等。更重要的是,对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考虑,因为此前已接到过有关使用非索尼原厂电池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报告。

德先诉索尼案反映了在激烈的国际市场争夺之中,跨国公司利用技术优势,通过限制竞争来打压我国企业,达到霸占市场的目的。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手段多种多样,如采取技术壁垒、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从这几个方面来看,笔者认为,索尼通过捆绑销售限制来自业内其它企业的竞争,是滥用技术优势的垄断行为。其一,索尼设置技术壁垒,限制同行竞争。索尼通过“智能识别技术”,(是指索尼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对电池附加的智能密钥识别系统)。使每块电池都只有附加密码才能为索尼的数码产品所识别并使用。这意味着,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下,无法应用到索尼数码摄像机、照相机上,消费者一旦购买索尼的数码产品,则只能选择索尼电池。对索尼来说,这是借口质量和打假,有意制造技术上不必要的非标准配置,给竞争者设立进入门槛。其二,索尼通过技术垄断攫取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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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索尼锂电池的价位在1100元左右,而德先同型号产品约为300元(人民币,下同)。从行业技术推断,每一块索尼电池的成本只有200多元,2002-2003年,索尼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在国内的销量约为55.4万台,仅此两年,估计索尼赚取的垄断利润至少有4亿多元。1 其三,索尼的行为有损国内同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为了破译索尼智能密钥识别系统,德先科技投入了高额费用,使得每一块电池成本增加40-50元,而这部分费用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德先电池诉讼案给我国企业一个警示: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已经和全球经济紧密相连,我国企业也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挑战。跨国企业利用在研发和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屏障,从表面上看是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但这种行为往往导致垄断的出现并让消费者蒙受损失,极不符合市场竞争中公平公正的法则,其实质是利用这种知识产权形成的经济优势形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果放任跨国企业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国内企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打击,一旦跨国公司掌握了产业的控制权,势必危及到我国的产业安全和国家战略利益。可以肯定的是,垄断企业不会主动放弃垄断与优势,更不会主动向竞争对手提供、公开相关基础技术信息与代码,因为垄断就意味着暴利。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它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但是,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也愈发突出。2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两面性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志,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专有的权利,它具有垄断性,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3 法律之所以赋予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性,是——————————

1 员小波:《德先诉索尼引发的思考》,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be10003116.html,/20992876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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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知识的创造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它的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一定的垄断权,知识创造者才能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思想,从而促进竞争;并且,知识产权赋予的这种垄断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这样一来,有利于发明创造成果的公开,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知识经济的进程,但知识产权具有双面性,虽然一方面它有利于竞争,另一方面,它又会限制竞争,延缓甚至中止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之所以产生负面作用,主要是由于没有从整体上把握好度。4知识产权保护不是越高越好,就好比价格水平不是越高越好一样。价格水平有一个度,越过这个度,真理就成为谬误。在知识产权产生的负面情况中,滥用知识产权是最常见的一种。

第三节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5 而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权利意味着得到法律肯定和保障实现的利益,因此,严格说来没有不合法权利的说法,权利滥用中的权利本身也应是合法的。当然,有时也将不正当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这种表面上“权利”或者根本就不应获得的“权利”行使行为也称为权利滥用。例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 年4 月6 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就指出,——————————

2綦赞超:《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载《理论研究》,2007年4月,第164页

3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4 黎晓东:《论中国如何应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载《经济与法》,2006年第3期

5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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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或者企图实施以欺诈方法从专利商标局或者版权局获得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可能违反谢尔曼法第2 条的规定(如果能证明符合该条的其他要件) 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这也往往被视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专利权人采取规避法律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明知其申请不应当获得专利而申请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据此行使权利的行为称为专利权滥用,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滥用专利权的抗辩。

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 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如何划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的界限,对此,笔者根据对TRIPS协议规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内容的理解,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的创新、转让和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有利于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与技术传播。对此,无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公约,还是WTO及TRIPS 协议都有明确的规定。凡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做出的不利于技术创新、转让、传播的行为,均应视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否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财富的增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可以促使人们创造出更多、更先进的科技成果,从而带动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财富的增加。知识产权的立法理由也正是赋予技术创新者一种独占性权利,以保证实现其所追求的经济价值,从而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带动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是否有利于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所关注的是技术创新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它所设置的是一套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通过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使得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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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德先诉索尼垄断的背后,也存在索尼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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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外国企业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的表现及分析

当今世界,跨国公司是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角之一。据统计,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的总数已达6. 3万,跨国公司产值占全球总产值25%,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国际贸易的60% ,技术贸易占60 -70%。凭借其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的巨大优势,通过全球资源最优化配置,跨国公司不仅成为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推动力量,而且成为各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集中体现。跨国公司在知识特别是技术领域始终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在世界专利和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中,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占总收人的98%。尽管跨国公司拥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本身并不违法,而且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本身也并不能必然导致其权利所有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结论,但是如同在其他财产权领域一样,基于知识产权的市场支配力,其获得或维持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即使其获得或维持是合法的,也可能会使权利人在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方面具有损害竞争的较强实力。这样,基于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既不特别地免于反托拉斯法的审查,也不特别地受到怀疑,而是应适用统一的、标准的法律原则,跨国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同样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分析和处理。从实际情况来看,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情形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并且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独占性)而主要表现为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以各种形式结成战略联盟、缔结国际卡特尔协议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共谋,利用在我国市场上取得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市场上不正当地实施企业购并(知识产权获得)等。其中,跨国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其典型表现为以下类型: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权利自身的范围,并且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二是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并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但对市场竞争带来了不应有的限制,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三是通过合并使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并限制了竞争。针对以上情况,反垄断法应该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主要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通过合并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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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滥用诉权。

第一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状态,即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1995年4月6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认为,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是由知识产权法授予的,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产生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执法机关一般不会仅仅只从某厂商拥有知识产权这一事实本身,就推定权利人拥有市场支配力,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市场上很可能存在着专利、技术秘密等的替代物,这些实际或潜在的替代产品的存在将会阻止知识产权人支配市场;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存在替代产品或替代技术,即使某项知识产权的确使其权利主体拥有了市场支配力,这种市场支配力的存在本身也并不构成违法。而且只要拥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不具有维持或进行垄断的意图,一般就不会违反反托拉斯法。6 结合我国实际,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拒绝许可、搭售行为和价格歧视等。7

一、拒绝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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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载《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7张海鹰王黎明:《挑战知识霸权》,载hpp://https://www.wendangku.net/doc/be10003116.html,/20060926/n24554478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9月19日

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涉及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情况也是时有表现的。例如,2003年1月,美国思科公司将华为公司告上法庭,曾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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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设备制造商和提供商,本负有引领行业发展的责任,但其为了维持垄断地位,对其“私有协议”拒绝任何第三方的交易请求,这在事实上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最初设立目的。6C拥有生产DVD的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要求世界上所有生产DVD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可以继续生产。8 3C对鼎天按照《3C 专利全球许可协议》购买相关许可证的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最后导致鼎天被迫关闭了全部生产线,鼎天集团数亿元的创业和经营投入全部落空了。9

二、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前一种产品为搭售的产品( tying p roduct),有的称之为“结卖品”,后一种产品为被搭售的产品( tied product) ,有的称之为“搭卖品”。跨国公司利用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优势地位实施搭售行为是其滥用行为的常见形式之一,并不断受到指控。例如,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对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互联网浏览器IE的行为的性质,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均认为它构成搭售。在欧盟微软垄断案中,2004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拥绑销售,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也有类似的行为。实际上,微软在美国、欧盟受到指控的行为在中国也同样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是中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采取行动。另据《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8月14日援引有关媒体的报道,微软有可能在其“视窗”系统中捆绑杀毒——————————

8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还包括后来加入该联盟的IBM公司

9. 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

软件,如果这一消息属实,那么微软此举就有滥用知识产权进行非法搭售的嫌疑。如果搭售,则对其他杀毒软件开发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阻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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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在中国,跨国公司也存在滥用知识产权从事价格歧视行为的情况。例如,中国媒体上经常提到的就是微软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的价格歧视行为:视窗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为90多美元,在日本为600 - 1200 元人民币,在台湾地区卖到1200元人民币,Office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微软给中国大厂商的视窗98预装许可费为300元左右,中小品牌PC厂商则达690元,而给IBM则不到100元。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四、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在中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它是价格歧视的一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跨国公司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掠夺性定价行为不仅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造成对竞争的破坏,而且从长远看,也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跨国公司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常常与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就中国市场来说,跨国公司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也时有表现,企图挤垮中国的竞争者。例如,微软公司为了剿灭中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这与其在中国通常表现出的垄断高价和价格歧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又如,美国诺顿杀毒软件在我国市场的每套价格是280元。这家公司为了迅速占有市场,采用的促销手段是用户只要用其他公司任何品牌的杀毒软件,另加59元就可换取最新的诺顿软件产品,对国内众多的杀毒软件研制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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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高定价

这里所称的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垄断性高价。索取垄断性高价实际上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进行剥削的行为。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也往往滥用其知识产权谋取垄断高价。在中国,微软产品(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的过高定价也是人们指责微软在中国垄断的一个重要方面。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分析, 1992年中国联想、长城、浪潮、长江等主要计算机公司与微软经多轮谈判,达成以每份10 美元购买10 万份DOS操作系统。当时一台高档微机约为1. 5万元,操作系统的价格仅为整机的0. 5%,到1998 年,一台高档微机降到1万元,但每份视窗操作系统的价格却大大增加了。从1992年到1998年,微机的硬件性能提高了10倍以上,价格却下降了50%,但在同一时间内操作系统的性能并没有像硬件那样大幅度提高,价格却上升了许多倍。中国电脑产业一年到头辛辛苦苦,赚的钱还不足以向微软支付软件使用费。显然,消费者更是这种垄断高价的直接受害者。

六、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滥用知识产权

应当说,该行为的出现与标准的演变不无关系。传统的标准常由官方或官方授权的特定组织制定,较为透明,开放程度也较高;而现代意义上的标准则越来越呈现出单个企业或某几个企业主导化的倾向。一旦上述企业在特定行业取得了绝对的控制地位,那么,该企业的企业标准也就在事实上上升为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此时,该企业在标准中融入的企业自身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即“基本的知识产权”)也就成了竞争者难以逾越的技术壁垒,起着阻隔竞争者、维持优势地位的作用。可见,滥用标准实质上就是滥用其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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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在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

这类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最为常见的反竞争行为,也是法律最应予以规范的,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一、禁止竞争条款

即规定被许可方不得从其他来源获得与合同标的类似的技术或与之相竞争的同类技术或者限制被许可人与相关企业就相互竞争的产品在研究、开发和生产上的竞争。

二、独家回授条款

即知识产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将使用许可技术过程中获得的新技术单方反馈给许可方,并给予其独家或排他性许可。这种限制具有若干反竞争效果,因为原来的许可方可能会籍此更强化了自己的市场力量,并会因为被许可人必须将其所申请或者所得到的有关专利转让给许可人而使其失去进一步发明的动力,还会使原来的许可人减少了竞争者。

三、指定技术来源

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合同期间内只能从指定渠道,通常是许可方或与其相关者获取技术。许可方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对被许可方的控制,不论被许可方对技术是否适用,被许可方无权从其他知识产权人处引进新的技术。同时这种方式也限制了其他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行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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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何方成:《论反垄断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载《经济与法》,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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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满后的使用限制

指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即使该项技术已因与被许可方无关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也不得再使用该技术。11

第三节通过企业合并限制竞争

在企业结合时,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或重新组合。控制重叠或互补的知识产权的企业,结合后能够更迅速、更有效地进行创新。但是,市场分析进入障碍的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最为直接,因为参与合并的一方或各自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产权或者独占性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无疑要受到合并后企业的限制。因此,有时拥有关键的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合并可能提高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限制了相关市场上的竞争。

第四节滥发侵权告函、滥用知识产权诉权

与前述几种传统的滥用行为相比,这类行为较为“新颖”,也尚未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却是一种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的滥用形态;不仅“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它的实际典型之一就是“FUD”战略。此战略往往被行业巨头用于对付比自己弱小的竞争对手。12在这方面,拥有CDMA生产领域40%的专利技术的高通公司在尚未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撒网,对美信、我国电信等企业横加指责就是一个代表性的事例。一般认为,衡量专利权人的侵权警告函、知识产权诉权是否合法应当综合考虑证据要件、对象要件、内容要件的方式要件等因素,缺一不可。13——————————

11何方成:《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载《经济与法》,2007年第5期

12王先林:《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载《法制日报》,200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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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统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简介

郑州统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郑州统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中部知识产权中心,国家商标总局备案代理机构有限公司,是中国版权协会会员单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服务 代理机构,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 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指定为涉外商标代理机构, 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 主要从事国内外商标注册代理、专利 申请、版权登记、品牌设计、著名商 标认证、驰名商标认证、高新企业认 证和专利咨询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先进的管理体制是我们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有力保障;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计算机化的商标、专利检索软件管理系统,充分满足了对大量商标、专利案件的管理要求,使我们能够对商标、专利进行监控及检索,为客户的商标、专利申请提供可靠的服务。 以“专业务实高效,助力企业发展”为服务宗旨,经过多年努力发展,目前已成为专业化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凭借卓越的专业化服务和现代化管理,立足于中部六省服务于全国市场,已向国内众多企业和发明人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广大企业、发明人和申请人的信赖。业务范围涉及商标代理、专利代理、著作权代理、品牌设计、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高新企业认定、质量体系认证、海外公司注册、知识产权咨询诉讼等领域。服务企业众多,服务全拿证快。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并以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为己任。目前公司提供的服务全面涵盖了知识产权事务的所有领域,从代理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确权注册事务,到为企业在具体知识产权的使用、维护、维权和培育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公司已成功为众多企业提供了系统而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高素质的优秀团队、诚信高效的服品质、大量而丰富的业务积累以及国家相关机构的支持,使郑州统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为中国一流的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之一。 公司为客户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精深化的优质服务,让您全程无忧! 公司为客户提供:“商标设计+商标免费查询+商标申请注册”一站式的特色服务。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是全球一体化经济下的核心竞争力,我们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键入文字]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1年04月16日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己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品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我国对知识产权也很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知识产权上升为战略意义,这对于我国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分析了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有关国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具体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取长补短,完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外贸易,TRIPS,保护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foreign trade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knowledge economy era,the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the rol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untri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evident,knowledge,production,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competit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and trade has played a decisive role. Not only the level of value-added of goods has become the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e of the goods,knowledge products themselves become the objec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s an independent commodity.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lso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General Secretary Hu Jintao in the report of the 17th to impl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building an innovative count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p to the strategic significance for the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conomics foundation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exist in China's foreign trade,and strengthening foreign trade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countr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specific data and case analysis,drawing lessons from each other,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foreign trade,TRIPS,protection 2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如果没有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投资者将失去技术创新并将创新成果投放市场的激励,从而会使风险资本的来源枯竭,造成投资环境恶化,损害公平的经济秩序,最终破坏到科技和经济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加强。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签署了数十项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 约和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也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为保护知识产权构建了一个适当的体系, 促进了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保护。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世界范围内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引起了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的滥用限制了公平竞争,扭曲了正常贸易。而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企业都在不断的拓展市场。

而拓展市场的常见选择就是发放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大部分的企业都通过许可来谋求最大的市场份额。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许可成为技术贸易的最重要的形式。世界上90%的技术贸易都是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实现的。 相对于有形商品的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无形商品的特殊交易。许可作为一种合同,只要当事人自愿同意并形成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就有效。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知识产权是生产过程许多要素中重要的一种,其价值来源于和各种互补性要素的结合。知识产权许可人通过许可安排将知识产权同其他必要要素进行结合,创造出比提供这些互补性要素更大的商业价值,许可人便会在许可中附加领域、地域、以及其他限制,若该限制不合理,则不能促进各互补要素的充分结合,反而会有阻碍作用,甚至破坏了市场上的实际或潜在的有序竞争。这样一来,不仅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有违知识产权法鼓励法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所以,必须对许可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可能受到反垄断条款质疑的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8-4-13 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一项重大思维革新,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方向产生巨大的影响。今后一系列立法、修法活动都将在“人本论”和“统筹论”的背景下展开。已经酝酿十多年的《反垄断法》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这更应成为《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的原则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统筹的精神,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即规制对象作一番梳理和分析,使我们对《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能从新的角度得到深化。 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和科学发展观契合的 纵观历史,反垄断法的出现时期是19世纪末12世纪初,那时正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而残酷,传统民法所捍卫的契约自由蜕化为市场优势主体盘剥公众的利器,种种垄断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的发展权受到了极大抑制,消费者的权益被藐视,社会公益被虚化。在此背景下出现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发展的双重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福利。也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是“经济效益和平民主义者的要求”①。 一百多年过去了,这两大社会基本诉求对法律的呼唤并没有减弱,相反,伴随着二战后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竞争程度的提高,以及各国人民民主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经济效益和人本意识更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因此,“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理念在各国赢得了共识。 在以调整市场和政府“双失灵”为目标的经济法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可以说主要是落实在对市场中的自然人或者少数自然人组建的团体的关怀之上的,具言之,就是消费者、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部分的社会公众。他们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础性力量。从保护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的竞争权,到近年来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反垄断法》可谓早已浸淫着“以人为本”的精神。 “统筹”同样是反垄断法中早有的基本之意。因为各国反垄断法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实施规制,一般都是在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力量对比进行了全盘考虑后,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的目的而做出的。也就是说,如何使经济和社会得到科学的发展,正是制定和适用反垄断法的意义所在;而对各种因素的统筹结果,则决定了反垄断法发挥效力的方向和力度。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精神的契合并不意味着科学发展观下对反垄断法的实际研究任务的减轻,考虑到新时代的瞬息万变和市场规制需求的不断演化,如何结合当前城乡、区域、国内外、经济社会、人与自然趋向一体化又矛盾重重的复杂形势,确定我国最终出台的这部1!世纪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课题。 二、从科学发展观看三大传统经济垄断行为 各国现有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都包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大块。1221年的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写道:“本法所称的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兼并造成过度集中(或者企业过度集中)的行为”。 这三类行为的弊害在传统理论上得到了较多的论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十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实际的变化,出现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新学说,如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使得人们对这些行为的认识和规制的必要性又有了一些调整。各国司法实践中,“合理原则”逐渐得到了比“本身违法原则”更多的运用。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趋向于不确定,因为在判断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对某些行为或状态进行规制的时候,有一条标准是恒定的,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相对的合法垄断权,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除外。但是权利人若滥用知识产权则会妨碍有效竞争的发展,我国在反垄断法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很少,本文欲从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研究来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完善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属权利,其具有独占性,它是法律对于人们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和激励。其貌似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的目标相违背,但二者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如在价值目标上都是维护自由平等合法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致性等。当然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冲突,如知识产权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最初是以“垄断概念”起源于英国专利法。①而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只存在于美国法中,是根据“专利权滥用”等相关概念发展起来的,后来逐渐形成了一套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

理论体系,但至今为止,各国都未对此形成一个准确的概念。在我国,王先林教授对知识产权滥用定义的概念被广大学者所认同,即:“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而言,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②另外,王先林教授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本身特点和违反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违反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知识产权滥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等。③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搭售、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滥用独立性回授条款 三、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主要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上来体现: (一)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 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而知识产权产权滥用行为是利用知识产权做掩护,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对某一产品市场设障碍或门槛,使本应自由、平等、公正的竞争秩序受到了不正义的牵制和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条件过于苛刻,或者掠夺性定价等行为,都会严重影经济交易的公平正义,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降低社会经济效率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实施方案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根据该工程特点,我们设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建立江苏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部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组成,并配备设备,确保完成项目要求。 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孙卫增主要负责管理,项目配备三个专利代理人,材料、化学、微电子领域各一位,两个律师日常、商务方面各一位。 总部与现场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详述 (注: 明确赋予现场管理部门以何种权限与职责) 总部是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本项目由总部负责工程前期投标工作、合同及处理甲、乙方一切工作事务,指导、督促合同的落实等。现场管理部门由我公司成立本工程项目经理部,由项目部完成现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隶属于我公司直接领导。 项目部作为现场直接指挥机构,也是本项目合同的具体执行者,具体负责项目现场组织及实施,处理与业主的关系问题及事宜;执行和完成合同条款,组织、指挥实施,履行合同,制定具体工作方针,安排实施计划,解决问题,落实业主的指令。 项目管理是一项多工种、多门类、多学科的综合管理。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思想素质——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政策观念强,廉洁自律,吃苦耐劳。技术素质——有一定的本行业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本专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素质——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能简明扼要地写出文字报告和

工作总结。身体素质——应有健康的体魄,并能适应在水利水电工程的高空、地下、野外等特殊作业环境中监督工程。 组织机构图如下: 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概念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 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 相关的业务,包括咨询、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使用、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战略、知识 产权评估及质押融资使用、知识产权变现、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和维权等。 知识产权托管是把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外包的一个过程,也是让企 项目负责人 孙卫增 公 司 专家组 专 业 代理人 杜 小 可 专 业 代理人 刘 春 专职 律师 专 业 代理人 张 瑞 琪 专职 律师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当前,会展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其影响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独特的魅力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会展经济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而我国会展经济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干扰正常的会展交易秩序乃至市场经济秩序,也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依然不少,在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许多国际大型展会拒绝中国企业参加,比如瑞士巴塞尔钟表展、德国科隆电气展以及美国部分家具展览等,这说明我国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⒈克隆展会屡见不鲜 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等特点,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相当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机构或办展公司开发的展览项目的名称、LOGO和定位,这种情况是重复办展的直接表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 以“广告四新展”为例,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这其实是国内重复办展的一个缩影。然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会标注册,在对展览会名称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这是造成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资源分散。同时,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权威统计。由于信息不对称,误导一批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盲目投资,急功近利。尽管一些大型展览会无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科博会三年前就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况。比如,一些机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

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参考文献”著录书写顺序为: (1)文献是期刊时,其格式为:[序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号(若期刊无卷号,则为:年份、期号)页码。 (2)文献是图书时,其格式为:[序号]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一选题依据

简述该选题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包括在我国应用的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面临了自改革开放确立以来最大的外来冲击。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世贸组织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我国以往按部就班发展的社会经济制度、相对平稳、缺乏竞争的经济环境和缺少竞争的国内经济体均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随着我国的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参与到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的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些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这些具有外国血统的经济体—特别是西方跨国公司,充分利用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经济竞争制度、垄断现象的法律保护没有经验,凭借其自身强大实力,以其先发展优势在我国取得大量的知识产权,并以各种方法扩大稳知识产权的影响,直至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知识霸权。影响我国的正常市场经济竞争,打压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秩序,攫取超额利润,迟滞中国的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通过揭示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及它们间的制度冲突,探讨应如何避免、规制在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滥用现象、约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范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行为,以保护我国经济运行安全,社会不断发展,国家长治久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周春慧(2006)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含义,其宗旨就是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成果。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异化程度愈来愈严重。从人之本性来讲,权利的滥用是必然,因此完善的限制权利滥用的制度设计与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样重要。 霍倩雅(2008)针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认为要从知识产权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多方面共同保护与抑制知识产权滥用现状 乔生和陶绪翔(2005)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考虑权利各方的利益,特别注意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同时,应该设置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加以规制。 Tina Hart和Linda Fazzani介绍知识产权与竟争法的关系,详尽分析了英国竟争法及欧盟竟争法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 罗伯特和托马斯从经济学角度考量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由: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就很难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创立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是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公司

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公司 北京科慧远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科慧远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高端的知识产权咨询和外包服务的公司。集成国际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与中国国内优秀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践,协助企业建立与巩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与地位。 赢在知行(上海)咨询机构 赢在知行(Wisdom In Action)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资产在企业创新挖掘、知识管理、商业经营和资产转化领域中运用的研究、培训、咨询与转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运用与转化整体解决方案。旗下专利事业部专注于专利的商业化运用,助推科技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和地位领先。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知识产权行业从业经验,经验范围涵盖国内与涉外、诉讼与非诉等,并长期与国内最大的客户群共同发展。它致力于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全套解决方案。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经过持续、稳定的发展,集佳成长为中国大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代理业态里早年就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咨询,致力于向企业、行业组织、高新技术园区等提供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是中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事务所之一。我们为国内外客户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商业外观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提供咨询、申请、调解、行政保护和诉讼服务。凭借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技术专长,我们能够满足客户在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需求。 柳沈律师事务所(上海柳沈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柳沈律师事务所集涉外专利代理、涉外商标代理和律师事务所为一体,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服务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旗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专注从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专利事务、商标事务、版权事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知识产权项目委托管理等。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 NIU Xiao-p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 430060,China )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牛晓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 收稿日期:2008-09-14 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1 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 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 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 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 的影响 2.1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 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技 47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 例》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管理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被视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放弃了传统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本文从规则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阐明反垄断法的规则本身就是政府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旨在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法上的建议——博弈分析。一博弈理论简介(一)博弈论的名称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

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一般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4,博弈的信息(information)。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见信息对博弈的重要性古人早已知之。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例如,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博弈中,必须保证不能让对手知道自己采取何种策略,否则自己将永远是博弈的输家。得益(play off),也称支付,是指博弈方策略实施后的结果。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博弈方或社会利益。 (三)博弈论的结构 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主要问题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文章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增强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21 世纪,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专有技术的流失。例如中药处方和配方的失密,缺少防范意识,轻易被外国公司获得,然后进行仿制,比如六神丸作为养神静心的中药,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仅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 亿—7 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申请技术专利,也

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二)知名商标被取代。在对外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要求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 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我们的老品牌就这样成为了外国品牌的跳脚板。(三)商标被抢注。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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