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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保险政策解读——关于社保的那点事

现行保险政策解读——关于社保的那点事
现行保险政策解读——关于社保的那点事

从2010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实现跨省转移接续。然而,新政一出,广东东莞、佛山等地却掀起退保潮。究其原因,须至少累计缴纳15

年养老保险方可办理退休的规定,对于很多打工者来说难以实现,催生了此番“退保潮”。实际上,社会保障体系的“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仍有很多限制,让人们无法享受充分的保障。

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不能领养老金

缴费标准:

社保的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目前的一般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城镇所有企业及职工均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你不能做的:

1、只缴纳了14年养老保险能否领取养老金?

不能。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需至少累计缴纳15

年才能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个人账户中的钱将清算,一次性发还给个人。这笔钱只是个人缴纳的金额,加上和单位缴纳

的一小部分。或者选择将不足的年限所应缴纳的费用一次性补缴才能领取养老金。2007年,广州50岁的高女士因曾在广州、佛山两地工作,广州市社保局认定高女士在佛山的缴费年限存在问题,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能办理退休。后高女士将社保局告上法庭,这才得以领取养老金。

2、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能否受益?

受益范围较小。个人所缴的钱计入个人账户,单位所缴的绝大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账户。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主要与个人账户的部分有直接关系,单位缴纳的划入统筹基金账户的部分被统筹后,相对平均地分摊到所有领取养老金人员手中。

3、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别人两倍,并且缴费年限相同,养老金能否拿到别人的两倍?

不能。月缴费额度的多少与养老金的多少并不是倍增关系。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划转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是通过“指数化”与个人缴费基数、当地社会平均挂钩,并与缴费年限有关。基础养老金的差别一般不大。例如,月薪5000元和2500元的两人,两人按此标准同样缴费40年,退休后,两人个人账户中的钱分别约为20万和10万。退休当年,两人的基础养老金均以1000元计算,那前者的养老金约为

1000+1600=2600(元),而后者则为1000 +800=1800(元),前者并不是后者的两倍。

4、我还有8年退休,现在允许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能否到长春工作8年后退休,享受长春较高的退休金基数?

不能。虽然现在多个城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可合并到一个城市。但因各地的基础养老金不同,新政策对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做了限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在新参保地只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后,临时账户中的钱将转回原参保地。所以,只有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

年才能在当地办理退休。

5、离开一个城市时,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钱取出,缴费年限能否累计?

不能。如果离开一个城市时,将账户中的钱取出,即办理清算,这个账户即被取消,这期间累积的缴费年限也将清零,不纳入累计缴纳年限,所以将钱取出是不划算的。新出台的养老保险规定将不再允许退保,而东莞等地出现“退保潮”的原因,是因部分投保人觉得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积缴费年限无法达到15年。

医疗保险:停止缴费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缴费标准:

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至10%缴纳,各地的比例有所不同;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

你不能做的:

1、此前连续多年缴纳医保,1个月前下岗,现在生病了能否享受医保?

不能。与养老保险累积制不同,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不管参保者曾连续缴费多少年,一旦停止缴费,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失业人员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个人医疗账户有余额,可以用于门急诊就医和定点医保药店购药,这些钱用完为止。

2、因为更换工作,医保停缴了4个月,刚刚换了新单位,也已重新上了医保,如果生病可否享受医保?

多数地区不能。目前各地的规定不同,如长春地区,不管医保缴费是否中断,只要重新缴费,当月缴费下月生效。而多数地区如医保缴费出现中断,再次参保就要有六个月的观察期,在这个期限中发生重大疾病不可以报销。即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医保

跨省转移新规要求,跨省就业必须再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续保,重新上医保后,须按当地规定执行,而多数地区均设定了6个月的“观察期”。

3、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用,个人能否直接受益?

不能。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本人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绝大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制度,对于职工比较年轻的企业来说,多出于支出大于收益状态,而一些老企业,因退休职工、年龄较大职工比较多,报销的医疗费用相对较多。换言之,年轻的企业比较吃亏,老龄化的企业则比较划算。

失业保险:领取救济金不能超过两年

缴费标准:

目前,长春的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纳月平均工资的0,其他地区有所差异。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你不能做的:

1、我最近刚刚辞职,公司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如果我近期不工作,能否领取失业保险?

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需为“非自愿性”失业,即不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如果是个人主观决定辞职,则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假如是被公司裁员,而户口又不在本城市,多数省份不负担外地户籍者的失业保险,需将手续转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救济金。

2、失业后,能否一直领取救济金?

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总月数与连续缴费年限有关,连续交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

3、如果从未领取失业保险,退休后缴纳的失业保险金能否退回?

不能。失业保险的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失业救济金,不再返还给缴费人。这一性质,跟商业保险中的消费型保险相同。

生育险:外地户口者不能享受生育险

缴费标准:

生育险由单位缴纳,额度一般为个人月收入的0.8%。生育险的内容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产假一般为90天,晚育加30天,难产再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生育津贴包括产检费用、分娩费用等,产假期间的工资也由统筹基金拨付,不用企业负担。

你不能做的:

1、外地户口的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生育险?

不能。目前,跨省就业的人员无法享受生育险,只有拥有当地户口或办理“绿卡”即居住证的人才有权享受。

2、连续多年缴纳生育险,现已辞职生孩子,能否享受生育险?

不能。要享受生育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部分地区略有出入);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如果已经辞职,就无法享受生育险,即使此前缴纳了多年的生育保险费。

3、男性职员能否不缴生育险?如果男方有生育险女方没有,能否报销相关费用?

不能。生育险也是强制性保险,只要符合条件必须参保,并缴纳至退休。男性员工同样需要缴纳生育险,如果女方没有生育险,则不能报销产检费和分娩费等费用,男方只能享受一个月的晚育津贴,相当于一个月的全薪工资。

工伤保险:认定职业病不能仅凭检查结果

缴费标准:

基础费率统一为员工月度收入的约0.5%。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最高不超过员工月收入的3%。工伤保险个人不必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

你不能做的:

1、因长期在电脑前工作患上颈椎病,并有医院的检查结果,能否去申请工伤保险?

不能。职业病属于工伤,但仅凭普通医院的检查结果是不行的,需要社保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工伤共分为10级,根据工伤的级别享受补助。2009年,因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尘肺病的农民工张海超,鉴定机构认定其不是职业病,最终不得不采用“开胸验肺”的办法维权。

2、上下班途中被车撞能否认定为工伤?

目前仍属工伤范围,但已有新的草案,拟将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伤从工伤保险中删除。就此也存在着诸多争议。支持删除者认为,机动车都有第三方责任险,这与工伤保险重复,各地区的执行政策也不同。有地区实行双份赔偿,即上下班途中被撞伤,即享受第三方责任险的理赔,也享受工伤险的理赔,而长春等地区则实行差额补偿,两个险种重叠的部分只报销一次。公积金:须至少连续缴纳1年才能贷款

缴费标准: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目前长春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

你不能做的:

1、公积金账户中的钱能不能取出来付首付、交房租?

不能。根据公积金提取规定,缴存人在购房后方可提取账户余额,这部分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对于“商品房首付不能提取公积金”原因,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李持缨解释,公积金是专款专用,为了用作首付,势必要将资金提取环节前置到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此时,公积金便失去了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契税票等一系列法定材料

的保护,而采用其他的提取凭证,公积金被骗提的几率会大大提高。从09年4月份开始,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长春公积金缴存人可以享受到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首付的政策。但这一政策实施5个月以来,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在购房前顺利提取出公积金的市民非常少。

目前,有城市也进行了改革,允许提取公积金用来交房租,但因用公积金交房租须有严格的手续,例如租房合同、租房备案等,这涉及到房东缴所得税问题,导致很少有人提取公积金交房租。

2、不买房就难以提取公积金,如果我男朋友买房,能否将我的这笔公积金取出来?

不能。只有夫妻一方买房才能提取对方的公积金(部分地区允许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而女朋友不属于直系亲属,不能提取。如果一直不买房,只能等到退休时清算账户,将所有的公积金一并取出。目前,大量的住房公积金因政策不够灵活而储积。截至2008

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超两万亿元,缴存余额为1.2万亿,利用率只有40%。

3、公积金出现过中断,或现在已停缴,是否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不能。一旦停缴公积金,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缴纳公积金1年以上。

社会保障体系的“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仍有种种禁锢导致人们无法充分享受平等的待遇,在这当中,地区壁垒和户籍制度是主要原因。“退保潮”、“开胸验肺”等新闻事件频出,凸显出中国的社保制度仍有待完善。

2011上海社会保险法及实施条例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1641407.html,/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8月23日来源: 本地宝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 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1641407.html,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导读】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经历过司法考试的人都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试都会对新增法条进行重点考察,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考,法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司考热点: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希望2011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推荐 2011司法考试经济法八考点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总则解读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解读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解读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

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特点(1)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并且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负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社会保障热点问题解读——党课讲稿(10页)

社会保障热点问题解读 (党课讲稿) 前言 主要从两方面为大家做介绍,一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二是社会保障热点的问题解析。 社会保障制度分三大块,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养老问题,老有所养,这是大家的追求。人人都会老,这是必然的趋势,老了之后怎么办?如何来保障老年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的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全国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单位缴费不超过20%,个人缴费8%。待遇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统筹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面向单位的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可不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个体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包括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还有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是强制的,这是重要的政策界限。有单位的职工必须参加,是法定的、强制的,但是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

体劳动者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 没有单位或者没有劳动收入者可以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较低,各个地区也不一样,有一定的福利性,也有一定的引导性。我们最终还要是保险制度,不是福利制度。福利就是白拿、免费午餐,中国承受不起。第一,咱们没有个实力。第二,不符合我们的政策导向。现在国家拿得较多、政府投入较多,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它要逐步提高缴费水平,由此形成一个基金。 未来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就两个制度,一是做职工制度,就是有单位的以及有劳动收入的作为一类。二是我们的居民,职工一个制度,居民一个制度。这个改革当中,有的也已经有呼声了。北京做得不错,职工制度进展比较稳定,北京参保职工80多万,这也是有很大的提升。居民已经实现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制度的融合,这符合我们未来职工加居民的制度管理。当然离退休制度现在在改革当中,离退休制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未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精神,退休制度逐步地要改革为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由不缴费制度改为缴费制度。 医疗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是面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做得不错,北京市已经覆盖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它的一个重要的特点也是缴费制,现在全国缴费也不太一样,单位交6%,个人交工资总额的2%。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细则)

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考资料:合肥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1641407.html,/hefei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我国规定了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应为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对员工的养老、医疗等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以深圳为例,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它的社会保险的规定与其他地区会有什么区别呢?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又是怎样的?律伴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曰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里规定“可以”,表示是自愿参加。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有的意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没有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困难,等等。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经过认真研究,本法中没有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这样规定,既不会影响现有制度运行,也为下一步改革留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 (2)基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 (3)待遇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推进,城镇学生、儿童等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从2004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少年儿童等非从业居民的医疗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

社会保险法 重点内容整理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整理 养老保险 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 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 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 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规定。

2018年全国两会热点提案关于退休年龄解读

2018年全国两会热点提案关于退休 年龄解读 《2018年全国两会热点提案关于退休年龄解读》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延迟退休: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今年将拿出延迟退休方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喊”了多年,延迟退休真的要来了。这一涉及亿万劳动者的话题,也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聚焦的热点。延迟退休从方案到落地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实施会带来哪些影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期待? [观点]

可能在2022年左右开始实施 对就业冲击有限 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总体利好 一问政策落地还需经过哪些程序? 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明确,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从人社部拿出方案,到最终全面实施,中间还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些业内人士和代表委员表示,至少还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按程序报批、各地出台细则三道程序。 有多年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保工作经验的全国人大代表项晓云说,心得体会延迟退休政策涉及面广,各方观点、意见尚不统一,因此政策方案制定后,必须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完善修改,这样才能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政策出台后能够快速落地。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对退休年龄并未有其他详细规定,因此,延迟退休政策可能不涉及法律修

改,“不过,方案完成修改后,肯定还需经过相应程序报经批准,才能最终出台。” 还有专家指出,参考养老“并轨”政策实施过程,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后,各地还将结合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便于基层执行落实。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项政策可能有若干年缓冲期。2016年开始征求意见,如果2017年正式出台,可能要在2022年左右开始实施。 二问 社保费率会降吗? 有观点认为,延迟退休意味着企业和个人的社保支出总量将继续增加,不利于企业减负和释放生产力。随着延迟退休,社保费率能否下降受到关注。 尹蔚民表示,如果能够顺利推行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在确保发放养老金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社保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保法规解读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保法规解读 ◆课程背景 经过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国务院已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另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等社保政策;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它的颁布实施及《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相关社保政策的出台对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及用工成本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对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又有哪些重要保障?主办单位特邀知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专家梁硕南老师为参会人员全新解读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剖析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通过最新社保典型案例,指出企业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传授预防及应对社保风险、社保争议的方法和技巧,减少企业社保管理成本。 ◆课程大纲 一、社会保险法及最新社保政策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剖析及典型案例评析(解读问题时,结合案例进行评析)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概况 1、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 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 3、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招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外省或外市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否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本省或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和职工怎样分担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多少记入统筹基金?多少记入个人帐户?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否提前支取?如何计息?可否继承?达到退体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否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5、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项目构成?根据哪些因素确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如何处理? 6、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怎么办?可否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一次性缴足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本省或本市户口与外省或外市户口有何不同? 7、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办理缴费程序如何? 8、没有能力一次性缴费或者想回原籍继续缴费的,可否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的,其遗属或本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死亡职工遗属的范围如何确定? 1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如何转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和支付?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和继续缴费地? 11、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男性年

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 副本

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社保。为了保障我国广大员工的基本生活,国家制定了社保制度,为员工的医疗、养老、生育等花费作出保障,各个城市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制度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律伴小编今天要为大家提供的是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广东地区的社会保险的具体有哪些规定吧。 《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保 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交保险的后果 《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

社保法实施的有关规定

社保法实施的有关规定 只知道缴纳社保,可是有什么用,有哪些作用,今天社保法实施细则,让大家更加详细地了解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保发挥的作用。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 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关于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社保法实施的有关规定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为企业职工谋福利的。我们不仅要缴纳社保还要知道该如何使用,了解这些细节。

专家详细解读:《社会保险法》.doc

专家详细解读:《社会保险法》- 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将于明年7月1日实施,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法律着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教授详细解读了《社会保险法》,并向大家介绍了一些具体的热点问题。 王向前教授表示,这个社会保险法总共是12章,5大险种,各占一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等等,还有总则、附则,最后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等等,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基本的框架,96条,不多不少。 当然它是一个纲要性的法律,规定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都做出了很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包括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等等。第二个问题是总则,第一个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在立法的时候考虑过制定社会保险法还是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比社会保险还要大,包括社会对穷人的救济,还包括社会福利,还包括对军人及其家属的这种社会优抚,所以社会保障法是一个更大范围的立法。最后我们决定制定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五大保险险种的问题。

第二,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一个基本点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交费,形成一个庞大的基金,然后来保障劳动和其他社会成员遇到生活风险的时候保障他的生活。所以就考虑到一个问题,我们农村搞的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作还有新农发社会保险制度是自愿性的,不是强迫农民参加的,而且自己选择,政府有补助,政府掏钱,引导他来参加这样的保险制度,农村还没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就是社会保险法不仅要保障城内人的生活,也要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 第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与就业是挂钩还是不挂钩,不挂钩的话,就是一种就业用人单位的,有工资收入的人,让他们参加保险,让他们交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如果不挂钩的话,跟个人职业劳动无关,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不参加。最后我们做一个选择,就是两种都纳入,无论是职业群体,还是没有就业的群体,我们通通纳入。比如说养老保险,我们有职工养老保险,农民没有用人单位,我们就搞新农合。这两类人群我们通通纳入,实现全民社保,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都受这部法律的保障。 另外,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其实就是覆盖人群。刚才我们提到了,具体来讲,包括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职业人群包括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括企业中的公民工,就业的外国人,以及我们国家机关的所有公务员,还有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通通纳入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也就是保障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热点问题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热点问题解读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热点问题:存保制度料引发存款向大银行集中 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面世。对此,接受采访的券商分析师普遍表示,该制度对上市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有限,有利于树立储户对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小型银行的信心。不过,存保制度的推出或将导致存款向大中型银行集中,对于小型银行来说难言利好。 对上市银行负面影响有限 按照央行昨天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存保制度实施后,商业银行需要缴纳保费,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而这将直接增加银行的支出,因此,投资者非常关注该项制度对银行利润的影响。 招商证券银行业分析师肖立强预计,存保制度的推出对银行利润影响不大。假定商业银行的平均费率为万分之七,需要5年左右存款保险基金达到目标水平,之后商业银行的平均费率降为万分之一。据此测算,存保制度推出后的前5年每年对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不超过1.5%,第6年起,对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甚至微乎其微,不会超过0.3%。 而长城证券分析师屈俊分析,存保基金将根据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及其他财务指标,使用0.04%~0.12%的差别费率,预计存保制度对银行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在1%~3%。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因银行倒闭带来系统性风险,保障储户利益,但肖立强表示,上市银行基本面较好、规模大,且股东背景坚实,目前无破产风险。 此外,肖立强还表示,城商行一般有国资背景,也基本无倒闭风险。所以,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防止小型银行倒闭引发的风险扩散。 多位券商银行业分析师皆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规模小、倒闭风险较高的小型银行以及处于襁褓阶段的民营银行。 新制度下小银行命运难卜 今年3月,江苏射阳农商行因谣言而遭遇挤兑危机,震惊银行业和监管部门。该事件发生后,国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预测,该事件可能加速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隔离对单个银行的挤兑,防止系统性危机。 此外,要想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可选择货币基金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组合,这是最经典的保本投资与风险投资组合。

热点关注:聚焦社会保险法五大民生热点分析

热点关注:聚焦社会保险法五大民生热点分析社保立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 ——聚焦社会保险法五大民生热点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陈菲吴晶晶)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今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 “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认为,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一大进步。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培训试题(答案)复习课程

《社会保险法》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35×1=3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所有 B、管辖 C、境内 D、成立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A、单位平均工资 B、社会平均工资 C、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C、本地区最低工资 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B、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5.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六个月 B、十二个月 C、十四个月 D、十六个月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7.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起计算。 A、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 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D、申请之日 8.社会保险法自( )起施行。 A、2011年7月1日 B、2011年10月1日 C、2011年6月1日 D、2011年12月1日 9.《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A2003年4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03年10月1日 10、《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城镇企业C个体工商户 11、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 A正式职工B临时工;农民工 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12、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A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B职工缴费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13、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 A统一费率B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C协商费率 14、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补偿() A能B不能C视职工承担责任程度而定 15、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6、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鉴定 A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C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A找企业负责人私了B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C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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