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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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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笔记

——部分内容据柏浪涛课整理

总则

1、刑法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并不是刑法的立法解释,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2、解释的方法。(扩大、类推、缩小、补正、当然、反对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法律效果不同,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类推解释是被禁止的,除非其是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区分两种解释的根本方法是解释的结果是不是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能为国民接受。

缩小解释是解释后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但前提是此种解释是正确的,乱缩小不算缩小解释;

补正解释是指纠正解释,指刑法条文出现了硬伤,没法解释了,只能纠正过来。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反对解释(反过来推——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不用负刑事责任)。

3、罪刑法定原则。(2个思想基础+8个要点)

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可从减)

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教唆犯罪未遂心,半疯半癫不免刑。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应可减免)

应当减免防避胁,(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自首兼加立大功。(立大功是可以减免,加上有自首,“可以”变为“应当”是情理之中)

犯罪中止视后果,(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无损免除损减轻。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注:对在国外犯罪已受处罚的,依本法需追究时先考虑免除,其次才是减轻)

三、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应可从减免)

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四、可以免除(可免)

可以免除这样做:只犯轻罪并自首。(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种植毒物别逃走,未收获前铲根蔸。(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第四等,可减免,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又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虽然有口诀,别忘把书看,苦干加巧干,司考要过关。

关于结果加重:

1.抢劫: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

4、关于刑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323,3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拘役:161,1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有期徒刑:615,6个月到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最低关押时间不低于10年;

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两年,标准是是否故意犯罪,犯的执行死刑,不犯的减为无期徒刑,不犯且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罚金:可以单独适用,法律没有规定最低1千元,未成年人最低5百元;如果和没收财产并科,只执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对象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可以没收全部,也可以没收部分,没收时民事优先;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单独适用,内容为“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即剥夺选举与被选举权,剥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须剥夺,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可以剥夺;主刑为管制时,刑期与管制期限相同,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刑期为1-5年,主刑为无期减为有期徒刑时,刑期为3-10年;

剥夺权利的起算方式:管制的,从判决之日起算,也就是说此时剥权的时间肯定小于等于刑期;独立适用的,从判决之日起算;适用拘役、有期徒刑的从假释或者刑满之日起计算,被关押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只判处徒刑没有附加剥权的,被关押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从重处罚,不适用假释,不适用缓刑。特殊规定: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之罪的,一律从重处罚。

分则各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一般主体参加或者受雇于间谍组织,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般主体明知或应当知道可能是国家秘密,而故意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通过非法渠道获取;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可能是合法取得的,但非法公开披露)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分裂国家、颠覆政权、武装叛乱等罪。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普通人逃跑,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既遂是独立燃烧说,且形成了危险。此处的独立燃烧要往烧毁方向去理解,例如放火独立燃烧了,也形成危险了,保安冲进来抓住了并灭火了——未遂。

失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等相关人员指使、强

令他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发生事故后上述三种人员加上乘车人指使驾驶员逃逸,致使人员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惩罚,且死亡是因逃逸引起的,具有因果关系;

发案地点是在公共道路上,包括公路和水路,归单位管理,但允许社会上的机动车任意通行的视为道路,否则即使撞死了人,也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定罪处罚;

要求必须违反交通法规,但并不以此为充分条件,有时候交警认定驾驶员有责任,但不影响其不负刑事责任;

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能算是从重情节;

转化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肇事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数罪并罚,肇事后把“死者”沉入河流,致其淹死的,以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事故——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安全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其他人员造成航空、铁路重大事故——交通肇事罪。

爆炸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非法买卖、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特殊主体,配发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

丢失枪支不报罪

结果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报告,造成严

重后果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业务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本罪主体是从事作业的人和经营者、投资者等指挥人员。无论有无合法证件均可构成本罪。

违反规定是此罪,如果是安全设施不合格,则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它还有一个特殊罪名——危险品肇事罪;

强令他人构成此罪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危险品的有关规定,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造成与投毒罪差不多的后果的。主体是有关工作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特殊主体,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有报告义务的人,不报或者谎报,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章之下有的罪是危险犯,有的是结果犯,有的是行为犯,记住人命关天的就是行为犯和危险犯,有毒有害食品是行为犯;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危险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农药、化妆品等都是结果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此罪,五万是指已经卖出,实际得到或者应得的毛收入;如果生产了15万,一分没卖,也构成此罪;

生产销售下面六个以及另外两个产品,不构成专项罪名的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定此罪;如果构成的,择一重处。

生产、销售假药罪

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要求

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已经销售,只要生产出来处于待售状态即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走私罪

此是类罪名,旗下有十个具体罪名,注意刑法修正案七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变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该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根本区别是走私的东东是否是允许进口的。

主观的问题:走私要求故意,但只要故意走私即可,不要求知道走私的是什么东西,查获什么就按照走私什么定罪;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走私货物又隐匿违禁品的,数罪并罚;

走私中暴力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妨害公务罪);OPP:组织、运送国边境加暴力是一罪,走私、贩卖等毒品的+暴力抗拒缉私也是一罪;

经许可走私可供利用的废料,偷逃关税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如果既没有经许可,又走私废料(限制进口),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

武装掩护走私的,仍按原罪名定,但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罚(挺狠);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注意变相走私,捎带着讲讲间接走私与推定走私;

变相走私:有些东西进口时是根据特殊政策免税、减税的,没交税进来后又出卖的以走私论;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者收购大量普通走私物的以走私罪论;

推定走私:在内海、领海运输、买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大量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以走私罪论;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打击出口,不打击进口,进口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是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几乎是所有人了;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吃回扣)他人财物,并(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注意:没有斡旋受贿,即可以讲情,不犯罪;受贿罪中规定讲情也不行;还有此处索贿后必须为他人谋利才构罪,而受贿罪中只要索贿就不行;个中意味,自己体会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有披露财物状况等重要信息的公司、企业、投资人等,故意不披露,给股东等造成严重损失的。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

妨害清算罪

在清算之前违规私分资产,妨碍清算活动等。主体只能是单

位。

虚假破产罪

伪造债务,申报破产,严重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企业董事、经理等非法经营类似的企业,造成损失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法将本单位营利性业务交给亲友,造成国有利益损害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主体为国企主要负责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伪造正在流通的货币(含外币),包括200元面值的人民币,因为人民币是在流通的;

伪造货币又持有的是一罪,这个没问题,但销售也是一罪,这个要注意,还有自己伪造又持有、运输、销售他人伪造的货币则构成数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假币罪是个托底罪名,其他犯罪不行了才用此罪;

用假币去买卖、赌博、卖淫、赠与的情况都算使用假币;总之是使假币投入到流通领域,如果只是显示自己雄厚的资本,不构成此罪;

使用假币是个挺狠的罪名,其一般不被其他的制假行为吸收,如销售、持有、运输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但购买假币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目的是融资(目的是据为己有的,构

成集资诈骗罪);

合法银行私设名目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也构成本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洗钱罪

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黑七类;且洗钱的人为黑七类犯罪分子以外的人;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假币罪本质上是诈骗,若是用假的假币和人交换,则构成诈骗罪,但骗来的钱也是假币的话,对方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骗领信用卡或者明知是伪造、假的信用卡而使用、持有、运输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对象是他人的信用卡资料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在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指示他人买卖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以上三罪主体均为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

金融诈骗罪

贷款、信用卡、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都不能是单位,只能是个人,单位贷款诈骗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个人以占有为目的,伪造隐瞒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贷款时没有问题,时候伪造事实令银行免除债务的,是普通诈骗;如果只是事后不愿还款,编谎赖皮的不构成犯罪;

票据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的三种表现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拾、骗、抢卡后使用或者偷人家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上银行使用),使用伪骗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动机不纯、超额超期、三月不还)。

信用卡诈骗罪是为了保护信用卡特殊的关系,所以范围限于真卡,如果是用假卡刷卡构成盗窃罪,在商场使用构成诈骗罪;

还有偷骗抢卡本身不算犯罪(卡的价值不到一元),但如果偷来后使用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注意,虽说机器不能被骗,但鉴于信用卡的特殊性,用假人用真卡消费构成诈骗罪,此是例外;

注意三个特殊情况:一是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资料,如果造出了假卡,则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金伪造融票证罪,如果造了又用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择一重处;二是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构成两罪,数罪并罚;三是偷了信用卡用光了钱又透支的,构成两罪,数额分别为用光了的部分和透支的部分;

柏浪涛:明确:(无人操作的自助)机器不能被骗;

商场刷卡、超市刷卡都是对人用;

盗窃、捡拾信用卡又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包括盗窃后对人或者对机器用,如果盗窃后不使用的话不犯罪;

骗取信用卡的无罪,对人用是诈骗,对机器用是盗窃;

抢劫信用卡的犯抢劫罪,后又对人用的,以诈骗罪数罪并罚,后又对机器用的,以盗窃罪数罪并罚;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骗保,特指外人坑保险公司的行为;

如果为了骗保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

评估等中介机构串通的,以共犯论,如果不是故意的,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保险公司自己人弄钱的不在保险诈骗罪保护的范围内,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了钱,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如果是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人保部的骗了财保的钱,定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收管理

逃税罪

故意作假少缴税款数额大且超过应缴纳的10%,口扣缴义务人撒谎骗钱的,也是本罪;

逃税但经过税务机关催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且被行政处罚的不以犯罪论,但累犯(五年内逃税罪的,或者两次被行政处罚的)除外;

骗取出口退税罪

没有出口也没有交税,确骗国家,利用优惠政策,领取退税;

一定是没有交税,如果已经交了又骗回自己所交的钱,构成偷税罪;一不小心多骗了,是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此是立法的特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罪

非法出售专用增值税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专利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利用合同骗钱,扰乱市场秩序;所以受害人应当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合同的形式依照合同法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

犯罪不宜扩大化,如果一开始没有骗钱的意思,则是民事责任的问题;

此罪要求“纯骗”,如果弄了些伪劣产品来充数,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

注意:非法传销罪已经从此罪中分离出来了,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很光,但注意几项排除,非法印刷刊物时,涉及政治的、民族的、淫秽的、盗版的有专门的罪行;

强迫交易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没死的那个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只要他没有对另一方的死亡起教唆或者帮助作用;

关于安了死:使用药物为减轻痛苦,但客观上引发了缩短生命的风险的,不认为是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伤害的故意不等于殴打的故意,伤害的形式有好多种,明知自己有性病,为了让特定的人得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过失致死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况;

故意殴打,过失致死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刑法不调整故意殴打的行为;

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达到一定程度,即明显违背才能够构成强奸罪,:-D那个不算;

关于强奸(幼女),确实不知道是幼女的,应当无罪;但若是放任是否是幼女,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认为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强奸罪(比较最高刑,强奸罪重)

丈夫一般不构成此罪,所以婚内强奸死去吧;

关于幼女:16周岁以下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成人确信对方不是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有“破处”、“尝鲜”等不良思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使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生殖器接触为既遂;普通的采取插入说;

组织卖淫、拐卖妇女的强奸行为被吸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羞耻心;此条的侮辱含义等同于猥亵,与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的含义是不一样;

“强制”的含义与强奸罪中的“强制”含义基本上是一样的,适用于强奸罪中的其他方法也适用于此罪;

侵害者的主观目的并不重要,也不影响定罪,所以我原先问的材料画蛇添足了。

非法拘禁罪

拘禁致人死亡是加重情节,拘禁过程中又故意殴打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为了索债而拘禁,然后索取的数额远大于实际数额的,以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绑架罪

绑架致人死亡的一律死刑,所以致人死亡在认定时要特别慎重,要求致死与绑架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中间不能有任何因素介入。例如:张三绑架李四,李四出门后因煤气忘关使张三被毒死,则是X、X、X或者X、V、X,则没有因果关系,张三只构成绑架罪,但张三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绑架中的出人命被绑架吸收,抢劫也是,这是我原先对两个法条的理解,但绑架与抢劫是不一样的,抢劫我的理解没有问题,关于绑架:1、想绑,但遇到反抗,结果把人弄死了;2、绑到手后还没有要到钱就撕票了;3、得到钱后撕票灭口,此三种情况都是绑架中的杀人,绑架罪吸收;原因一方面要考虑绑架罪的继续性的特点,另一方面要考虑主观目的,绑的时候遇到反抗把人弄死,开始对抗前绑匪想的肯定是绑,不是杀,要不然就不叫绑架了;

基于其他原因杀人,得手后又勒索钱财的,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既遂标准是拐到手,不存在拐到手的时候只能是卖出去;

拐卖时过失致死、重伤升格,故意强奸也是升格,强奸后强迫卖淫还是升格,但故意伤害、猥亵、侮辱等数罪并罚;尤其是猥亵妇女与强奸妇女的处理方式,令人大跌眼镜;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妇女是为了夜总会营业,提前与拐者联系的,定位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阻止其返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

期间有非法拘禁、强奸等情节的,要定罪处罚;

收买的对象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否则不构成本罪;

买了媳妇又强奸又卖的,只定拐卖妇女罪;

诬告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象必须是举报人、检举人;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致伤残、死亡的转化并从重处罚,刑讯导致自杀的不转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遗弃罪

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看其遗弃行为是否与杀人行为相当,是的话定故意杀人罪。

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中的骗既包括骗,也包括抢等手段,似乎不太合理,但是没有办法。

过失致人重伤罪

猥亵儿童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暴力取证罪

对证人刑讯逼供;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侵犯通讯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行为公式:实施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暴力放弃财物——因此取得财物;

注意:抢劫的对象不仅限于有形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例如用暴力逼迫别人免除债务;

转化型抢劫的解读: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的规定处罚。此处有玄机八处:A、不要求已经到了既遂才可以转化;B、要求轻罪已经着手实行;C、既遂与否的标准判断,以抢劫罪定,不以前面的轻罪判断既遂与否;D、使用暴力的目的有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E、时间上要求当场;F、使用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G、暴力对象只能是针对人,对象认识错误的看主观,主观符合条件仍然应当认定转化;H、注意转化型抢劫与直接升级的抢劫不同,直接升级的抢劫是“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抢”,关键看使用暴力的目的是继续取得财物还是为了抗拒抓捕等目的。

抢劫与绑架实际上只有一点区别,就是问被挟持的人要钱还是问另外人要钱,但有一个例外,如果两个人在现场紧密联系的应该认定是抢劫。

抢劫的结果加重犯:A、入户抢劫中的户不包括集体宿舍,也不包括宾馆的房间;B、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如果转化在室内完成的,认定入户,如果在室外转化的,不认定入户抢劫;C、到朋友家后临时起意抢劫,不认定入户抢劫;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要有公共性,还要有运营性,所以公司的班车不算,E、

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加重主要考虑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在出租车上抢劫的不算;F、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加重是指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抢劫,即使没有上去,只是拦住抢长途客车,也应认定;G、抢劫金融机构加重特指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到银行抢排队办业务的人的钱和抢银行的动产不算在内;H、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先伤人排除反抗再抢劫和抢劫过程中把人打伤两种情况;I、持枪抢劫的要求真枪,但不要求实弹;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包含真正的军警人员不务正业;

携带凶器抢劫不要求展示,但要求行为人为了抢劫而携带,且随时准备在抢劫中使用;

抢劫罪既遂:取得财物、致人轻伤,二者具备其一即可;

冒充警察执行公务抓赌、抓嫖,图财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

冒充联防队员抓赌、抓嫖,图财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

飞车抢夺致人轻伤以抢劫罪定罪,但如果是跑着抢,则构成想象竞合犯,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择一重处;

盗窃罪

盗窃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入户盗窃超过三次的,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骨灰盒等对受害人有特殊意义的也可认为价值较大,盗窃未遂但情节严重(金融机构、单位财务室等重要场所),也可构成;

盗窃自己的东西:一是从交警那里偷着把车开回来,如果不索赔的,不认定是盗窃,考虑妨害司法查封、扣押罪;二是从朋友那里弄回来,如果朋友主动赔偿默示接受或者主动要求赔偿的,认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盗窃;

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车辆又作案的,数罪并罚,若盗车后又开车去盗,累加数额;偷开机动车,随意丢弃,致使车辆被盗的,定盗窃罪;偷开机动车又交通肇事、过失致人

死亡的,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既遂标准:(转移占有)实际控制说(占有可以是实际占有,也可以是观念占有)。

诈骗罪

行为公式: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诈骗可能是骗取财物,也可能是骗取财产性利益,例如让人家产生误解,免除债务等;

认识错误的问题:认识错误不算交付,因为没有交付的意思表示;

三角诈骗:受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受骗人有处分财物的权利和地位;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受骗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权利和地位;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先骗人再利用此人去骗另一人;

上述三个概念如何判断?要有顺序,先列出几个人:被害人、被骗人、骗子,再看被骗人有没有处分权利和地位,如果有是三角诈骗,如果没有是后两种,再看受害人是怎么被害的,是被盗的还是被骗得,如果是被盗的是第二个,如果是被骗得是第三个。

抢夺罪

趁人不备并非是抢夺罪的必要条件,应当是对物暴力,且对主人的人身有威胁,但没有达到排除反抗的程度,此处注意,只是公然,没有对人身有危险的是盗窃,对人身的威胁达到较强的强度后,就变成了抢劫。有些情况貌似抢夺实为公开盗窃。

携带凶器抢夺的法律拟制变为抢劫的情况:A、凶器:天然凶器+临时被当做凶器使用的东西;B、不要求使用,也不要求展示,但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C、要求有使用的意图;D、物品给人带来的畏惧感的大小;E、物品在生活中被携带的可能性的大小

侵占罪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他人所有他人占

刑法学1案例分析.doc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刑法学案例

1. 辛某为原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嫌犯罪,于1998年12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7年10月,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经理林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林某将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在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某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11月27日辛某在省证券委送审的海药公司申报国家证监会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经查明,海药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1998年6月辛某指使某子辛某某委托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股金收据,得款193192.04元,尚有73股留在账户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辛革被逮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辛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某罪名是什么? (3)如何处理辛某的违法所得? (4)海药公司及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 逮捕辛某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经过该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后,方受逮捕与审判,未经此程序,则属违法。 (2)构成受贿罪。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3)辛某违法所得193192.04元及73股股票应当追缴,并一律上缴国库。 (4)不构成犯罪,因为海药公司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单位行贿罪。同时,林某因属于代表其单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了贿赂犯罪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涉及了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判断辛某的受贿罪是比较好判断的,关键是要弄清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说有受贿常有对应的行贿,但受贿罪与行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是被索贿的而又没有实际获得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款),但对方即受贿人的受贿罪仍是成立的,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也是如此。 法理详解 关于逮捕辛某的程序,检察机关由于没有考虑到其担任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职,依《宪法》第74条以及人大代表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不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民检查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于辛某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股票),数额巨大,应构成受贿罪。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谋取利益,并没有限制所谋取"利益"的性质,即非法与合法、正当与不正当的利益均可构成,所以,虽然对于行贿人海药公司而言,如果其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是单位行贿罪,但由于其完全符合上市的法定条件,其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这表明行贿人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所以,海药公司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而林某的行为仅仅是代表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实施的,所以也不

公安机关办理常见刑事案件中立案情形问答专辑

公安机关办理常见刑事案件中立案 情形问答专辑 问:在办理盗窃案件中,涉案中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当对销赃嫌疑人另行办理受理、立案呈批手续? 答:办理盗窃案件中,对于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涉嫌销赃为由另行受理、立案,并办理相应的呈批手续。 问:2006年2月1日,甲被乙打伤,甲到公安局报案,民警受理后开展调查,甲在乙陪同下到医院治疗,乙主动向甲道歉,并交纳全部医疗费。20天后,甲治愈出院。经鉴定,此次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正当公安局依据准备立案时,甲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遂受理立案。公安局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甲送达〔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但甲拒收。请问:公安局的决定正确吗?若有不当,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本案中甲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法院已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问:我再就问题索引号156的答复提出疑问:1、若某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活动中,又发现某甲有强奸、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新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对某甲的涉嫌强奸、抢夺、抢劫、故意伤害再依次立案,即立案四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前期公安机关对某甲的立案,只能侦查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发现其涉嫌新的其它犯罪,是否意味着只能等立案后才能开展侦查活动?那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2、若某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某乙有抢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对某乙再依次立案?若对某乙进行立案,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还是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吗?第83条所指的“发现”是指“工作中”还是“侦查活动中”?还是二者皆是? 答:1、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犯罪,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办理相应的立案手续,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2、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对乙某立案。这里的发现,没有明确区分是在工作中还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活动本身也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刑法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一)受理案件 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

控告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二)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出示相应的证件和刑事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三)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四)侦查终结 1、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一案例分析题 (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一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1】被告人甲某,男,25岁,系A国公民。被害人乙某,系B国公民。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均为我国某大学1998级留学生,两人同住一室。 1 999年1 0月1 5日晚,两人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斗殴。在扭打中,被告人甲某随手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乙某腹部刺了一刀,刺破肝脏。被害人乙某经抢救无 效,于当晚死亡。 [问题]本案的被告人甲某系A国人,被害人乙某系B国人,而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本案应适用哪国刑法? 【案例一2】大学生甲某,在校园里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里没有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扳机,结果将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题]对此,甲某实施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负何种刑事责? 【案例-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江某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故。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新板车运铁块去货场。当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岀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扎断双腿。

[问题]对于这个被扎断双腿的伤害行为,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4 】甲某在一天深夜,到离村 5 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寻声走去。当他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刚被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当即死亡。 问题]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5— 6 —7 “正当防卫”案例 【案例一5】一天,范某抓住曾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雇的工人 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后来经 法医鉴定,邓某为重伤。 问:范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一6】被告人王强,男,19岁,某县在校中学生。 某年6月6日课间休息时,王强与同班同学陈锋、赵忠强、张海兵等人在球场打闹玩耍。事后,陈 锋发现上衣被撕破,怀疑是王强所为。因此,在上课时便对坐在自己前一排的王强身上吐痰,并多次用脚 踢其臀部。当天放学后,陈锋、张海兵又为此事追赶殴打王。6月15日,王外岀时又遭陈锋、张海兵、赵 忠强殴打,脸被打肿,嘴被打破。王强因连遭殴打,三天不敢上学,在家中自制刀刃6厘米长的尖刀一把。 6月19日下午,王携带刀子到学校上课,行至教室门前被赵忠强、张海兵、陈锋、周小武等人拉到校外进第七章:刑法 学----案例分析题(综合)行殴打。正别在裤腰带上的刀子被打落在地,他拾起刀子逃跑。赵忠强一伙见王身带刀子,便拾起砖头追 打,将王的腰部、腿部和右臂打伤。张海兵上前用左手揪住王的左臂,右手持砖头猛击王的头部等处,将王的头顶骨打 破裂,背部打伤。陈锋等三人手持砖头一拥上前,王见状不妙,左手捂住受伤的头部,右手拔岀刀子乱捅,致张海兵胸部、腹部6处受伤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医院结论为:岀血性休克死亡。 问: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案例-7】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路过一个偏僻小巷时遭抢劫。抢劫犯手持匕首,声 称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女工不得已交出了钱物。当抢劫犯打幵钱包查看时,女工突然捡起一块砖头向抢 劫犯头部砸去,此人应声倒地。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抢劫犯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题]此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新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全)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 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 (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的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四、案例分析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 罪的,除法律有5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 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 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被告人陈X文、金比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x文、金x七与方x罗x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 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 止,因此陈x文、金x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矢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 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矢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xx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尖系,王xx勺行为已构成犯罪。(二)王xx带领未满1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陈xx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xx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xx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xx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xx带回,最后导致陈xx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 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xx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矢系,由于王xx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 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x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ill坡上挖树克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克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ill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莞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xx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xx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 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 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陈X等人在赵XX-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XX勺面部猛打,陈X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XX的人 身安全,而且,赵XX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XX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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