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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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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霍布斯被近代的西方学界称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政治科学之父, 并被认为是有史以来西方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之一。霍布斯是大资产阶级上层和新贵族的思想家,其思想是复杂的,一方面,他反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说,反对教会的统治,提出了以人性、自然法为理论基础的较完整的资产阶级社会契约论;另一方面,他又主张保留君主专制制度,认为它是最好的政体形式。而他的思想源于欧洲大陆的种种经历的影响。其一,他目睹了欧洲的政治混乱状态。其二,欧洲的新技术对霍布斯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为他考察主权问题提供了科学视角。霍布斯曾言,欧洲之行给他带来了“真正的智慧”:唯物主义和经验主义。而这“真正智慧”让他产生了哪些政治思想呢?对我们当地社会又有怎样的启示呢?

关键词:政治思想人性自然状态契约国家学说

一、霍布斯政治思想核心观点简要综述

(一)自然状态理论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为敌的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下, 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方式采取一切手段保全自己, 当怀疑有人有侵害自己的企图时, 便先发制人, 立刻进行袭击, 产生互相争斗的局面。霍布斯从前提假定出发, 经过层面深入的逻辑推理,得出其中心结论, 其目的是要说明一个缺乏公共权威的社会必定处于“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霍布斯“自然状态论”的前提假定有三个:1.人性恶。人性恶的本性导致人自私自利的行为, 进而导致在“自然状态”人之所以生存的根本原则在于自我保护。2.人生而平等。即人的能力天生是平等的, 但是资源却是稀缺的, 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必然会相互攻击, 掠夺有限的资源, 从而人人之间就形成了相互敌对的状态。3.在无政府状态下, 人人争夺权力的欲望是无限的。在没有一个像中央政府那样的权力中心存在的社会中, 人人为了自己的利益, 必然会与他人为了争夺权力而对抗或者进行战争。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反映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代的社会阶级斗争状况.那时,中世纪以来所建立的社会关系开始崩溃,成千上万一的人们开始脱离传统的生活轨道,大商人、大土地所有者、奴隶贩子们很快发财致富,广大农民和城市贫民纷纷破产,抢劫成为合法行为,贫困和流离失所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二霍布斯的“人性恶”在很多方面反映了英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所采取的残酷和野蛮的手段。

(二)契约与国家学说

霍布斯对“契约”的定义是: “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人们希望生存、和平, 但在战争的自然状态中, 人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霍布斯说: “没有武力, 契约便是一纸空文。”因此, 必须有一共同的权力来实现这一权利, 这意味着“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于是要有那么一个“人格”,这个人代表他人的意见和行为。这一人格是大家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 其方式就好像是每一个人都向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 并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 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 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 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 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为国家。国家只是一个工具, 代表着与之签订契约的人民行使权力, 进而来保证他们的权利。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了全部的权利;但由于订约是为了自我保存,因此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而抵抗外来侵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人们交出的实质上是惩罚、侵害他人的权利。二是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约束,享有绝对的、至高至上的权力;但由于主权者是订约产生的,所以又受到订约宗旨的限制,既不可违抗的自然法。

( 三) “绝对主权”理论

正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 “在每一代完整的国家(即公民无权任意用自己的力量去自卫, 或者说在国家中的私人武装的权利被剥夺了), 都存在着某种主权, 这种人们所能转让给个

人的最大权力, 我们称之为‘绝对主权’就掌握主权者而言的绝对权力, 与就公民而言的服从, 都是统治国家的根本所在。”根据社会契约的规定,人民都把权力交到国家的手里, 由国家代表着人民行使权力, 为人民谋取利益。这样国家就从很大程度上有了“绝对主权”, 一旦人民把权力交给国家掌握与管理之后, 国家就享有了超越所有人民的管理权力, 而在无政府状态下, 由于“自然状态”的存在, 受人性本质的内在驱使, 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生存, 必然会去争夺权力, 从而导致了国家之间的对抗, 甚至于随着争夺权力程度的不断提升, 安全也越来越重要, 最终导致国家之间互相增加实力, “安全困境”也由此产生。

三、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局限性与发展

正如上文所述, 一种理论或思想的生命力不仅仅局限于一时, 而在于根据其内在逻辑的合理性和自我更新与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得到充实和健全。但是, 这不代表理论和思想是永恒和完美无缺的, 只有发现理论的局限性, 按照其合理性逻辑和推论, 对理论不断地进行更新和补充, 才能真正地保持一个理论的旺盛生命力。

( 一) 人性的不确定性和非科学性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假定前提之一就是人性恶的本质。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就是以这个假定理论为前提的, 尝试着对战争作出解释。许多学者都以人性的善恶来解释政治事件或者构建理论, 比如基辛格的《大外交》、沃尔兹的《人、国家与战争》和理想主义的代表威尔逊的“十四点”等。但是, 随着实证主义科学研究方法的出现, 用人性来进行解释或构建理论显得很不科学。人性有善恶之分, 而善恶又缺乏一个恒定的标准, 人性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同时人性也是不科学的, 无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人性进行定量和定性研究, 人性的非科学性使人性的假定变量与其他科学性的假定定量比较起来显得苍白无力。因此, 在现代的政治学研究中, 引入可测定的因素和方法成为重中之重,单纯的以人性作为理论的前提因素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科学。我们不能否认人性的重要性, 但是在实证研究中, 人性是且只能是一个参考的变量因素。

( 二) 国家主体地位的变化和权力流散

随着时代的发展, 霍布斯的国家主体地位的观点受到了挑战。1.组织、跨国公司的出现与壮大意味着国家不再是国际社会中的唯一行为体。许多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实力远远超过当前一些民族国家, 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政治事务中来。每一次国际争端和冲突中都或多或少渗透着这些非国家因素, 他们也越来越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2.学者们开始对国家的主体地位提出理论层面上的挑战, 除了新自由主义学派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外, 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那些后现代主义学派,核心是温特的温和建构主义学派, 他认为现实主义学派的前提是不成立的, 无政府状态不是天生的假定前提, 而是由国家构建的, 国家也不是绝对的理性行为体, 自助也不是国家唯一的行为, 他强调认同与观念的作用, 认为国家在主体间互动中, 可以产生互助和他助两种情况, 战争也就不再是唯一的结果。3.权力不再是唯一的、不可分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兰奇认为, 国家不再是权力的唯一拥有者, 她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说明权力已经流散, 可以分为生产、安全、金融和知识四个结构性权力。

( 三) 主权内涵的扩散

不管承认与否, 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思想曾经是现代国家体系中一个核心的价值观点。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和唯一性特征,国家的主权原则不可动摇。但是随着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与大规模的发展, 主权的唯一性正在遭到挑战。国际组织的出现与发展,不仅仅在经济上挑战国际主权的权威, 还利用经济手段来干涉别国的内政。同时,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以所谓的“人道主义”为借口, 干涉别国的内政, 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 国际社会中侵犯别国主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对此, 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方面我们要时刻捍卫国家的主权不可侵犯原则, 坚持主权不可分割, 国家的最高利益不可转让; 另一方面, 我们要做好应战的准备, 比如一些学者试图从新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 其中颇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主

权在构成上区分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 认为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的主权让渡现象在本质上只是主权行使权的转让, 主权的所有权仍旧被掌握在主权国家手里但.其本质仍然是国家主权的至上性原则。

二、霍布斯政治思想的继承与在当代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在此, 我们仅仅对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中的核心价值观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但是由于其政治思想体系的庞杂, 我们不可能对他所有的思想都进行详细的罗列, 而一些不合时代要求的只能给予遗弃。霍布斯开创了现代政治学一个新的篇章, 他对当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及其作用有着自己独特的认识和理解, 为当代国际关系学中现实主义学派的前提和核心观点提供了理论来源。通过对其政治思想的合理继承, 可以更加理性地解释当前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的不同行为产生的原因。

( 一) 国家的主体地位和主权原则

霍布斯所处的时代(1588~1679) 正是民族国家正式形成的时代, 他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 从人的理性和经验出发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和基础。30年战争的结束和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标志着西欧国家的管理权摆脱了宗教权的统治, 转移到国家王室手里, 王权代替了宗教权, 独立的民族国家由此而诞生。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人民把权力都交给国王, 由国王代表着人民拥有行使权力, 反之国王保证人民的权利不受伤害,人民的权力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二战后, 被压迫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 国家已经是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 同时也是一个理性的行为体。作为一个理性的行为体,国家不再像那些在自然状态下的无政府组织一样, 它不但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 而且还具有统一的国家利益, 国家对外行为的立足点也在于国家利益, 而这一切都是以国家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为前提的。国家享有“绝对主权”, 主权成为国际法中的根本原则之一, 也是每个国家拥有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权力, 国家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主权的这一特性使解释国家行为的形成和运行有了合法的根据。

( 二) 人性恶的本质对于理解战争与国家追逐权力, 构建安全环境有着合理的理解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以人性恶为根本前提, “尝试解释”人人为敌的战争状态形成的原因。现实主义学派的“开山鼻祖”摩根索正是以霍布斯的人性恶的本质为前提, 开创了一门新的学科———国际关系学。在摩根索看来, 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唯一行为体, 权力是国家唯一的目的。由于人性的本质是恶的, 不会满足于现状, 对权力具有无限的欲望, 国家追逐权力表现为: 增加权力、维持权力和显示权力。由于权力资源是相对有限的, 各个国家都会为了自身的生存, 大力提高自身的实力, 随着权力斗争的不断升级, “安全困境”将会出现, 没有一个国家的安全能够得到保证, 战争将不可避免。而由于人性恶的本质不会改变, 追逐权力是国家的唯一目的, 国家之间的战争必然无法避免。新现实主义学派的代表沃尔兹在《人、国家与战争》这本书中以人、国家和国际社会为三个层次对战争作了一个新的解释, 变相地承认了人和国家在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摘要:中国和西方人性论存在许多差异,其中最能够反映出两种不同文化中人性论分野的是整体和谐论与二元对立论的差异。中国传统文化把人以及人性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相信“人皆可成尧舜”,认为人的灵与肉是和谐统一的,人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从而直接导致中国传统文化的泛道德主义和等级主义、专制人治、清官情结、明君情结。西方认为人本身具有两极对立性,人自身具有灵与肉、理性与感性、天使的一面与野兽的一面,两者常常冲突,人并不必然趋善,人性有其局限性、脆弱性、需要外在的他律性,从而直接导致西方文化的自然主义,并成为西方平等、民主、法治思想的基础。 关键词:人性论整体和谐二元对立 法国18世纪着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曾指出的,“适合于人的道德学应当建立在人性上,它应当告诉人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给自己提出的目的,以及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而对你的目的,这就是全部道德学的撮要。”因此,人性问题对于伦理学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人性理论是任何道德学说的理论前提。 一、中国人性论 中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的理论主要表现在人性善恶上,其观点繁纷复杂,张岱年先生把我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善恶的理论划分为六种:“( 1)性善论———孟子,后来的宋明理学以 及王夫之、颜元、戴震都主性善论。(2)性无善无不善论———告子,后来王安石亦主性无善恶。( 3)性恶论———荀子。( 4)性有善有恶论———世硕。后来董仲舒、扬雄亦主此说。(5)性三品论———王充、韩愈。(6)性二元论———张载讲天地与气质之性,程颢、程颐讲天命之性与气禀之性,朱熹讲本然之性与气质之性,朱门弟子讲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把这些观点归纳一下,实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是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和告子的性无善无不善论。后来关于人性善恶的思想都是对这三种观点的发挥或综合。

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霍布斯与约翰约克都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主权者的权力和权威不是来自于神,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从而来维护良好的秩序,和保障他们的权利。 本文从系统的角度试着对洛克与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追溯其差异与找出导致二者存在异同的本质原因。 首先,他们通过对人性的解读,来认识和分析人的特性。他们不是从笼统的“性本恶”与“性本善”的基础上分析,而是具体为: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并天生享有“自由”的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霍布斯则认为人是具有“侵略性、追求自利的市场人。由于人的能力差别不大,并享有自由,导致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避免死亡恐惧。 其次,由于在人类充分自由的权利,可能会产生正面的,负面的后果。由于人性的不同假设,所以人的自然倾向不一样,也就是所产生的“自然状态”也就不一样: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与和平的:“那是一种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束的自由中”;而霍布斯则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它不仅存在于实际的战争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进行战斗争夺的意图之中。 由此可见,在对待自然平等的观点上,洛克则认为自然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而霍布斯认为自然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 综上所述,人的本性与所处的自然状态之间存在矛盾,比如洛克的财产自由权利与所处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可能产生在追组个人的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或生命的权利;霍布斯追求自利的竞争或侵略,破坏了和平的状态。所以要想从这种悲惨的状况中超拔出来,必须理性的提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条件: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样个人的财产和和平状态就可以由代理者来维护,并有效的对契约的破坏进行惩罚。于是“国家”(霍布斯的利维坦)就这样诞生。 这否定了所谓的“君权神授”(没有人有神授的统治他人的权威, 唯一的权威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统治),同时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这个庞然的机器,论证了国家的来源。 最后,根据契约论,“国家”代表了大家的意志,行使最高权力。由于人的特性的认识不同,霍布斯与洛克在建立“国家”的目的是有所差别的: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霍布斯则认为“为了结束人与人战争的状态,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产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正因为建立的目的有所差别,以至于契约的约定在其他方面都有所不同 (1)主权者的来源 洛克:“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主权者是由“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组成。 霍布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摘要:中国与西方人性论存在许多差异,其中最能够反映出两种不同文化中人性论分野得就是整体与谐论与二元对立论得差异。中国传统文化把人以及人性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相信“人皆可成尧舜”,认为人得灵与肉就是与谐统一得,人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从而直接导致中国传统文化得泛道德主义与等级主义、专制人治、清官情结、明君情结。西方认为人本身具有两极对立性,人自身具有灵与肉、理性与感性、天使得一面与野兽得一面,两者常常冲突,人并不必然趋善,人性有其局限性、脆弱性、需要外在得她律性,从而直接导致西方文化得自然主义,并成为西方平等、民主、法治思想得基础。 关键词:人性论整体与谐二元对立 法国18世纪著名得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曾指出得,“适合于人得道德学应当建立在人性上,它应当告诉人什么就是人,什么就是人给自己提出得目得,以及达到这个目得得方法、而对您得目得,这就就是全部道德学得撮要。"因此,人性问题对于伦理学得特殊意义就在于人性理论就是任何道德学说得理论前提。 一、中国人性论 中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得理论主要表现在人性善恶上,其观点繁纷复杂,张岱年先生把我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善恶得理论划分为六种:“( 1)性善论—-—孟子,后来得宋明理学以及王夫之、颜元、戴震都主性善论。(2)性无善无不善论———告子,后来王安石亦主性无善恶、( 3)性恶论-——荀子、( 4)性有善有恶论———世硕、后来董仲舒、扬雄亦主此说。(5)性三品论-—-王充、韩愈。(6)性二元论—-—张载讲天地与气质之性,程颢、程颐讲天命之性与气禀之性,朱熹讲本然之性与气质之性,朱门弟子讲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把这些观点归纳一下,实际上最具代表性得就是孟子得性善论、荀子得性恶论与告子得性无善无不善论、后来关于人性善恶得思想都就是对这三种观点得发挥或综合。 孟子发展了孔子得人性论,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性善论。孟子认为人性乃人之异于禽兽者,因此人性体现在人得社会道德本性上,而不就是自然本能上。孟子并非完全忽视人得本能欲望,只就是她认为这不就是人得本质。孟子认为告子得瞧法会混淆人、犬、牛等各种动物得区别,她从人与动物区别得角度来论述性。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人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下》)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认为人性就是善得,她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就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就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有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孟子并不认为人生来就就是正人君子,只就是认为人性内天生含有善得因素,如果不受环境得阻碍,加上自身加强学习、修身养性,人之善就会从内部自然发展出来、孟子一方面认为“人皆可成尧舜”;但另一方面她又认识到大多数人实际上就是成不了尧舜得。她认为人都先天存有“仁义礼智”四种善良本性得因素,但就是一般人并不能保持并光大这些人性之光,仍然等于禽兽,只有少数圣人君子能保持并光大这些人性之光、因此孟子在政治上寄希望于君贤臣忠民顺,以正君为本。“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下》)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给人以某种希望与尊严,也造就了为数较少得明君清官,但却为人治、专制等级制提供了合理化得基础。 荀子就是中国性恶论得代表,其性恶论得基本观点就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得自然本能导致人求私存利,而个人追求私利物欲就是社会纷争与动乱得根源、因此,她认为,人性只能逆(即改造)而不能顺,只能化不能因。因此,社会才有必要建立起严密得礼法制度来改造约束人性之恶。她认为人虽然有求利求乐之恶端,但同时人还有智能,因此任何人通过学习礼法与道德修养都可以成为圣人。“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

略论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人性观

科技信息 人是什么?“人是符号的动物”卡西尔说。的确,如果说人和动物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的话,我们不仅可以借用马克思的话说是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我们还可以加上这么一句:人是悬挂在意义之树之上的动物,是各种符号和象征的体现。人不是僵硬呆板的,而是动态的和丰富的,但人同时又是复杂的和难以捉摸的。人性是一切人所共同具有的特点。对人性的看法如何,是人性观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有着各种不相一致的回答。 关于人性问题,自先秦以来,各家都有各自不同的人性观。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人性是善的。孔子非常重视“仁”,并对“义”与“利”作了严格的区分。他认为,人要行义而不谋利,也即是说要“推己及人”,孟子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今天我们所熟知的“人性本善”说。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之心。……今人乍见儒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四端也。……凡是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使然,泉之始达。荀而充之,足以保四海;荀不充之,不足以养父母。”这就是孟子著名的“四端说”,如果将之加以进一步发展,这四端就会成长为孟子所称颂的“四德”,孟子认为人在本能方面与野兽有相同的地方,而“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也就是说,德之四端是人禽区别之所在,只有发展四端,人才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 关于人性的善恶,与孟子同时期的告子认为,人性无所谓善恶,引导人做好事,人就变善,引导人做坏事,人就变恶,关键在于引导,就像水一样,引它向何方,它就流向何方,水没有固定流向的本性。另外一种观点是人性可以从善,也可以从恶(因为人性之中有善因,也有恶因)。第三种意见认为,有的人性善,有的人性恶。 汉朝著名的理论家董仲舒认为:“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米与善,人之继天而成于外也,非在天所为之内也。天所为,有所至于此。止之内谓之天,止之外谓之王教。王教性外,而性不得不遂。”董仲舒认为,善是人性的发展,天之所为,有其所止;在这范围内是天之所为,超过这一范围,则要靠圣王的教化。在人性之外,如果没有圣王的教化,人性就得不到充分的发展,从而也不可能成就善。董仲舒十分强调文化对于改善人性的价值,他认为人之所以能与天地参,靠的就是文化的作用。 明代王守仁认为良知是人的本性,人所当做的便是服从良知的命令,毫不迟疑地做去。如果人不立即按照良知的命令去做,而寻找不做的借口,便是在对良知加以增益或减损,这样就会失去至善。而人寻找借口不去遵行良知的命令,乃是出自私欲。每个人都有良知,这良知就是人的本心。人靠着良知,知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只要秉着良知去分辨是非,遵行良知的命令,也即是王守仁所说的“致良知”。 荀子认为人性生来就具有恶端,人性应当受到教养,没有教养就不可能成善。在性恶篇中,荀子是这样谈论人性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也。”而在其《礼论》中,他探讨了人性的先天与后天的关系,“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人的先天和后天同样重要,并强调了后天教养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改善人性的重大作用。如果重视后天教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则人皆可以为尧舜,也即荀子所说的“涂之人可以为禹。”按照荀子的说法:人生来就有贪图利益和感官享受的欲望,总是趋利避害,趋乐避苦,但是人生来就具有智性,即具有成善的可能。在《性恶篇》中,荀子说:“涂之人也,皆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而关于人如何才能在道德上达到善,荀子强调了“礼”的作用,荀子指出,人的生存离 不开社会组织,没有社会组织中的合作和彼此支持,人是不能改善自己的生活的。在《富国篇》中荀子说:“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而人生而有欲,有了欲望就要寻求满足,而满足欲望却无节制,则会引起竞争和纷乱,从而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因此要制定礼,遵循礼办事。在《礼论》中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曲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在这里,荀子道出了礼的起源。这里的礼,不仅是礼仪制度、风俗习惯,它还指人的文化教养。礼的作用就是规定人们行为应有的节制。凡建立起“礼”的地方,就形成道德,按“礼”而行的人就是有道德的人,与之相反,违背“礼”的人就是没有道德的人。 荀子的“性恶论”思想在后来成为他的学生韩非子创立的法家学说的道德依据。法家认为,正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国家的治国方针,应全从实际出发,他并不寄希望于把大众改造成为新人。治理国家和社会要靠法律与刑法的施行,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的主张是现实主义的。 墨家认为人性是功利的,追逐私利的,因此仁人以利世除害为宗旨,以“兼爱”作为处世为人的标准。若天下人都能这样做,则“以兼为正,是以聪明耳目,相与视听乎;是以股肱毕强,相与动宰乎?而有道肆相教诲,是以老而无妻子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今唯其利也。”(《兼爱下》)墨子认为,惟有实行兼爱,才能创造出这样的理想世界。 道家在人性观上与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有相似之处,道家认为,人本来是天真无邪的,人之所以失去原有的德,乃是因为欲望太多、知识太多。人竭力满足欲望、追求快乐。然而欲壑难填,当人力求满足无穷的欲望时,所达到的适得其反。因此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心发狂。”“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而知识本身就是欲望的对象之一,更多的知识会引起更多的欲望。《道德经》第十八章如是说:“智慧出,有大伪。”因此,人要无为,要反朴归真,不仅要清心寡欲,还要弃智。 佛教不是中国的本土宗教,是由印度传入中国的,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佛教与中国文化相结合,佛教本土化,并一度得到发展,对中国百姓的思想和日常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佛教认为一切有情物的“众生皆苦”,这些苦难的根源在于人的“无明”,由“无明”而致“贪欲”,又“执迷不悟”,于是人被紧缚在生死轮回的巨轮上,生生世世,无法逃脱。为了从这种轮回中解脱,人必须“觉悟”,修行。人觉悟之后,经过多次再世积“业”,不再贪恋世间一切“幻相”,无贪欲,不执著,尔后达到超脱的“涅槃”境界。 总之,人性问题一直是哲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各有千秋,但终究无法得出一个统一的说法,也不可能存在一个一致的声音。而我们所要寻求的也不是一个固定的回答模式,因为有些问题的确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的,或者说问题的答案可能有很多种。结果并不是那样的重要,重要的是在翻阅这些过往先贤的语录和著作时,在细细品味、咀嚼他们那些深邃的思想时,我们能够有所思索,有所启示,最后或许能够得出自己的答案,这也是笔者写作这篇论文的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卡西尔.《人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出版 [2]冯友兰著.《中国哲学简史》[M].新世界出版社,2004出版 [3]朱葵菊著.《中国传统哲学》[M].中国和平出版社,1991出版 略论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人性观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罗宏炜 [摘要]关于人性的善与恶,在哲学中历来是被经常涉及和讨论的问题,在我国传统哲学中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在不同的人性观基础上,形成了各种独特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些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作用。 [关键词]传统哲学人性善恶意义 基础理论研讨 412 ——

浅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关于于国家模式的研究

浅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关于于国家模 式的研究 人们期望改善自己的生活,期望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为了设计一个良好地社会,人们经常就建立一个怎样的国家,如何行使公共权力等问题开展学术讨论,而其中国家模式一直是诸多政治学家们研究的焦点,下面我就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五位伟大的政治学家对于国家模式的探讨进行一个简要的描述与分析。 一、柏拉图 首先,关于国家的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个人生活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在柏拉图的思想中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分工。他在《法律篇》中指出,在人类开始时是作为牧人生活于独居的家庭生活状态中,当时并没有使用多种多样的技艺,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各种新的技艺的发明,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增长,若干个家庭聚居在一起组成乡村,后来从中出现了政治家,把若干个乡村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其次,关于国家的阶级构成,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描述的阶级构成是等级森严的。柏拉图认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有二,一是根据人类的本性;二是根据社会分工。各阶级是不可逾越的,在城邦中各类人各守其位、各谋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就是城邦的正义,否则将会导致国家的毁灭。 在国家统治方面,柏拉图认为智慧在治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律成为多余。哲学王可以根据智慧解决一切争端,包括判处一切法律案件。柏拉图认为法律会妨碍到政治家智慧的应用,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为一般固有的缺陷而设立,而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因此,哲学家的统治就是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二、亚里士多德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自然生成论”。他指出,人类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社会性。人类在演化史上,虽然经历了家庭、村落到城邦的漫长发展过程,但真正体现人类本性的只能是国家。在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观中,特别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强调人与人的交往与结合,看到了人的合群性的特点,而这一切都来自于人类自然性的表现。因此,“自然生成论”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国家起源论的核心思想。 同时在国家的阶级构成方面,亚里士多德则从人、社会和国家的“自然生成”出发,在其理想国中呈现给人们的是一幅各阶级间较为宽松、人与人之间较为友善的国家形象。他从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入手,以自然生成的规律为依据,以城邦的善德为目的,使城邦各阶级处于一种宽松、和谐的状态,整个社会必然呈现出一种自由、平等的特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振兴希腊社会,就必须按照自然发展的规律,根据事物的自然本性,用一种中性的原则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改造。因此,按照这一逻辑,在以自然原则为立国准则所建立的理想国中,不存在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制和以神喻为特色的绝对的社会分工,整个国家的国民生活在财产私有的前提下体现出至高的善德,较之于柏拉图的那整齐划一、单调刻板的国家形象,亚里士多德所推崇的国家模式呈现出一种丰富多彩、勃勃向上的景象,使其政治哲学的“多元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三、马基雅维利 马基雅维利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主张结束意大利在政治上的分裂状态,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他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教条式的推理方法,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他的

中国古代人性论

中国古代的人性论 人性论是关于人的共同本质的理论。通常指撇开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去解释人的共同本质的观点或学说。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我们便有了一个会思维的发达的大脑,于是就喜欢对感知的事物刨根究底,从而做出一个结论性的解释。一些先哲把研究的视角对准了自己和同类,于是提出了“我是什么?人是什么?”的问题,先哲们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见解,于是纷纷著书立说,用自己的观点解释人和社会,于是就形成了许许多多的古典人性观,这些人性观的一些观点至今还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 人性的存在是以道德的存在为前提的,善恶这两个范畴是与人的伦理道德联系在一起的,是道德判断、道德评价的结论,善即符合某种道德,恶即违背某种道德。如果没有道德主体的人善恶的分别也没有了意义,离开了道德善恶也就无从界定,所以人性善恶的问题也就是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思想家们的眼里,人性是与生俱来的先天固有的某种规定性,他在逻辑上先于善恶,善恶是其属性,这样,人性的善恶就成为道德主张的逻辑前提。人性论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如果没有确定的人性论主张,道德的确立就缺少了根基。 人性论是关于人的一般本质的思想观点,先秦是人性论的繁盛时期,探讨人性的理论很多。当时关于人性的学说可谓是各有特色,对人性的剖析可谓是入木三分他们围绕人性的善恶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的局面时常出现,但他们异中有同,形成了中国人性理论的总体特征。其中虽然有很多思想与我们现在的思想不相协调,也不乏值得我们借鉴的有益思想。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关于人性论的思想有性善论、性恶论、性有善有恶论、性无善恶论等学说。 孟子人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他是我国最先主张性善论的思想家, 孟子认为讨论人性要推求其所以然,这个所以然是什么呢?他并未明言,他举例说,禹治水的成功在于利用了水向低处流的规律,因势利导,于是水就安然无事了。天虽然高,星辰虽然远,但一千年后冬至的日期还是可以推算出来的。同样人性也是有其规律,这就是一心向善,如同水往低处流一样,在孟子看来,人性向善就是人性本善,孟子论性善,一出言便立意甚高。孟子所说的善即人心

浅议霍布斯的刑罚思想 - Core

二、关于罪刑法定 他认为,罪恶与法律相联系,没有市民法的地方就没有罪行, 没有主权的地方就没有罪行。没有市民法,人们便无处控诉,只 能依靠自然法来判断是非,只有罪恶与非罪恶之分。同样,国家 的产生不仅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可能,而且拥有的权力也为制裁 犯罪提供了可能。“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 成为罪行。” 接着他又推论“如果惩罚在法律本身中已有明确 规定,而在犯罪之后又施加以更重的惩罚,那么逾量之罚便不是惩 罚而是敌视行为……对禁令制定前所犯行为施加的损害不是惩罚 而是敌视行为。” 霍布斯在《论公民》中谈到:“在没有规定制裁的地 方,或者是没有通过书面来规定,或者是没有通过某个人因为犯 法而受罚的前例来规定,那就意味着,制裁是任意的,即取决于立 法者即主权者的意志决定。因为任何可以违背它而不受制裁的 法律都是无用的”。 。他认为,就相同的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 动机不同,犯罪的恶性也就不同。比如,出于恃权、恃富而犯下的 罪就比偷偷摸摸犯罪的恶性更大一些。因为前者藐视一切法律, 再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针对同样的行为,受害人多的比受害人 少的恶性大,利用公权力实施的犯罪比一般犯罪恶性更大。对于 私人的犯罪行为,则可以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恶性大小。 霍布斯对刑罚的目的并没有专门的论述,在对罪行根源的探 讨中,表达了一些对刑罚的观点。他认为,无知可能会导致罪行。 如果法律已经公布,而且能够被人们凭自己的意愿就可以了解 到,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刑罚不应成为豁免理由。“在所有的国 家中,惩罚乃是众所周知的破坏法律的后果”。 在他看来,惩罚犯罪,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人 再犯罪和其他人犯罪,是双边预防主义。 四、结语 霍布斯的确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虽然不是一位专门的刑 法学家,但是基于对自然状态和政治的研究,他也提出了许多涉 及到刑法学知识的观点,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进程中是有一 定的积极意义,这些刑法思想也可以被看做是近代刑法理论的起 源之一。 注释: [英]霍布斯著.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郑云香.霍布斯 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影响——以刑法基本原则为视角.绥化学院学报.2006(4). 作者简介:刘润兴,厦门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世界里的理性思维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世界里的理性思维 [摘要] 17世纪中期的欧洲大陆动荡不堪,1649年1月30日,英国的内战将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 建立在等级体制之上并历时数百年的君主统治戏剧性中断。这一历史背景,使霍布斯进行了他那非同寻常的探寻,开始了一次根据机械论的世界观归纳政治理念的尝试。霍布斯希望以从17世纪的新科学精神中获得的基本原则为基础,通过诉诸明确的定义和科学的方法,证明传统形而上学是荒谬的、无意义的,并使一切论题回到物质和运动中来,将物质的运动确立为基本事实,不仅用它来解释自然,而且还用它来解释心灵和社会。 [关键词] 霍布斯政治哲学科学主义机械论理性 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特点 17世纪中叶,霍布斯力作《利维坦》问世欧洲,该书是一次根据机械论的世界观归纳政治理念的尝试。也因此,恩格斯称霍布斯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1] 霍布斯将机械观和政治哲学两类概念结合在一起,在他的著作中,霍布斯寓意的是运用理论科学家的研究方法,即在若干公式和定理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符合自然法则的结果。此外,通过将自然科学规律渗透其中,也使霍布斯的神学主义上产生质疑,反对如笛卡尔那样,从我们拥有一个关于“完善者”(上帝) 的观念的事实出发,得出“完善者”(上帝) 存在的结论。[2]在自然哲学领域内,霍布斯从感觉主义认识论出发去看待“上帝及其存在”的问题。在“第五个反驳”中,霍布斯直接提出,“天使和上帝只不过是我们对一些看不见的非物质性的东西的存在性的纯粹的相信。”[3] 因而《利维坦》一书有着政治理论史上坐标的历史价值,它不仅阐析了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契约关系,还对目前发生在现代物理学前沿领域的革命性发展做出了令人瞠目结舌的预言,更重要的是它的研究方式打破以为单纯的哲学思维,将自然科学的理性思考与分析融入其中,借助几何学的演绎方法建立起其政治哲学体系。 二、霍布斯机械论哲学产生之前的主流哲学观 所谓机械论哲学,在霍布斯看来,人们的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人就是木偶其拉线受着世界上种种力量的控制。人的思想过程,即机械的推导过程:“每个人对自己进行反省时,要考虑当他在思考、构思、推理、希望和害怕的时候,他是在做什么和他是根据什么而这样做的;从而他就可以在类似的情况下了解和知道别人的思想感情。”[4]这样的理论,如同将人的思维比作机械运动的钟表。 在机械观哲学之前,主要是以柏拉图为代表的理想政治主义。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政治思想是以伦理学和理性为基础的,尤其是以他的理念论为基础,其意义深

浅谈中西方人性观

浅谈中西方人性观 【摘要】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人性的理解占主导地位的是性善论;同中国的人性观恰恰相反,占西方文化中统治地位的一个主流思潮是“性恶论”。从人性论的角度来看,中西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是站在了两个极端的对立面,当然也是互补的一面。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并共同面对眼前的金融危机,中西方应该展开合作的态度,在各方面进行全面性的交流和互补。 【关键词】中西比较人性观善恶观 一、中国文化中的人性观 人性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思想。代表人物有孔子,他把仁作为人之根本属性,且其政治主张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整部《论语》更充满了圣人、君子、仁义。另一个代表是孟子,他在孔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人性善的思想。如,他说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砾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1],“人之初性本善”,“人皆可以为尧舜”,说明一个人是否会是恶人还是好人,关键在你是否能“尽心”、“知性”,挖掘、培养这些善的萌芽。 因为认为的是人性善,所以中国古代强调“教化世人”,也就是教育和感化普通百姓。这种思想认为,既然人的本性是好的,恶习只是后来感染的,所以治理社会就应该从道德教育入手,劝人们放弃恶习,回到先天性的“善”的境地,社会就会安宁了。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说,光靠政令与刑法来约束民众,那么即使大众不敢违法乱纪,也会虚应故事,没有真正地建立廉耻之心。所以,儒家轻法制,重道德。儒家认为,如果以道德和礼制来教导百姓,将使得他们自爱自重,心悦诚服。从“性善论”出发,还很容易导致这样的结论:人性都是善的,那么,被神化为天子的君主、皇帝,他的人性本善,就更不必说了。因此,人性本善论成了皇帝君临天下的“合法”根据。君王专权在手,本来就很容易干坏事,本该受到比常人更严格的监督,但山于他的人性本善,全国人民都深信他一定会大公无私,绝不会担忧他会干什么坏事了。皇帝只须监督下属,用不着谁来监督他。这就理所当然地导致等级森严的人治社会。“人性善”给专制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给专制者披上了伪善的合法外衣,钳制了中国人的思想发展。 在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别的关于人性的理念。比如性恶论,其代表人物便是荀子,他的基本观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的自然本能导致人求私存利,而个人追求私利物欲是社会纷争和动乱的根源。因此,社会才有必要建立起严密的礼法制度来改造约束人性之恶。还有就是人性自然论,如老子的人性自然——主张无为、寡欲、绝圣、弃智、不争不言;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将一切权力集中到“善为道”的圣贤手中。还有韩非子,他说:“……故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慢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因此韩非子主张顺着人性自然而然地发展,他认为正因为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所以就要因循人性,利用法律制度的赏罚机制来控制引导人的行为。

浅析霍布斯主权概念下的共和制复合形态的建构

浅析霍布斯主权概念下的XX制复合形态的建构 摘要:布丹、霍布斯、卢梭等人的主权理论只承认单一的最高权力,一个没有限制边界的主权权威,这在事实上构成对所谓臣民或公民的绝对统治权威,它本质上是专制主义。复合XX制对于权威的设计体现了一种分立、制约权威状态,摧毁了主权单一、无上的神话,使得自由和社会基本正义可以获得政治、法律上的最大的保障。 关键词:主权;复合XX制;权利;代议制 一、霍布斯式的主权理论 (一)他们都将主权者和政府形式分别开来,将主权视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如布丹将主权视为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分开来的基本标志,认为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特征,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与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1]。霍布斯则从契约论出发,以维护公XX平和保障个人安全为目的规定了主权和主权者,他说:“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XX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他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2]”要求臣民无条件服从主权者。 (二)他们都认为主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威 认为主权作为一个最高的权威是不可分割的,在于主权的分割会使主权陷入自相矛盾的状态中。霍布斯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和

不可分割的权利”,“这种分割是‘国分则不国’的分割”,“因为除非实现发生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出现分裂成为敌对阵容的情形”。卢梭则从公意作为人XX权的灵魂出发,认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认为把主权分为行政权与立法权,分为内政与外交权等做法,是“把主权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3]。 (三)主权是不可代表的 这主要是人XX权者卢梭的观点,卢梭认为,“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他反对英国的议会政治,这样就构成了对代议制的拒斥。但是,他们无疑忽视权威本身侵害性的特点,“绝对的权威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样一种权力内在自我腐化的规律,并不会因为主权如何形成(契约或强力)、主权者为谁(君主或人民)这样的问题消解的。相反,在这种权威构建中,对主权的统一性、主权的不可代表性的强调无疑化解了主权者内部的自我约束和消解了处于主权 者和公民(或臣民)之间的中间环节,进一步的增强了主权权威对社会绝对统治,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处于一个无法抵御或寻求庇护的危险境地。在权力的本质上来讲,这种霍布斯式的主权形态仍然是一种专制。 二、复合XX制中的主权状况 美国建国初所依赖的(汉密尔顿称之为复合XX国)思路,本身没有

历史研究中的下层视野

历史研究中的下层视野 ——浅谈霍布斯鲍姆?自下而上?的历史观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当代世界发生的深刻变革,世界史学也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作为后马克思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二战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其生长繁荣的气候和土壤,于是在西欧北美地区呈不断上升的发展态势。以霍布斯鲍姆和汤普森等人为代表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派,是20世纪国际史学中重要的一个史学派别。而其所提出的?自下而上?的历史观不仅是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巨大成就,也是对世界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重大贡献。本文将以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代表人物霍布斯鲍姆着手,浅谈?自下而上?的历史观。 关键词;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霍布斯鲍姆;?自下而上?的历史观;历史研究 一霍布斯鲍姆与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 在20世纪,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获得了不断地发展。这一方面归之于马克思在英国所奠定的学术传统,另一方面则归之于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自身的努力。他们从20-30年代开始,就组成了最早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团体,二战后,他们的力量又有了明显的增强,形成了一个足可以与法国年鉴派、美国社会科学史学派相鼎立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流派。霍布斯鲍姆就是以研究新社会史而著称。 突出的一点是,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明确地提出了?自下而上?的史学信念,注重研究下层人民的历史,这与西方传统史学中历来把政治事件与?精英人物?的历史作为历史过程的主体是大相径庭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们重视劳动者群体在历史过程中的创造性作用,因而十分留意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及思想感情,并认为应该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去考察与解释历史。这正如凯伊所言?一般说来,自下而上的历史学表示了一种选择,即它的关注力淡出精英阶层或统治阶级,而聚焦于普通民众的生活、活动和他们的经历。?【1】在这些为英国历史学家注目的普通人群中,不仅有构成工业国家最庞大群体的工人阶级,而且有社会最底层的群众,如佣奴、流浪汉、乞丐、盗匪等,以期全面地反映历史发展的面貌。由此,它反映了当代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在史学思想上的一种新的研究取向。 二何谓?自下而上?历史观?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下而上?的史学与?自上而下?的史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历史研究的出发点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或许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种分界线。 在当今国际史坛上,注重研究社会下层历史并非马克思主义史学一家。因为自本世纪初兰克学派衰落后,越来越多的史学家抛弃了以研究社会上层为中心的传统模式,把注意力转向?隐藏在冰山顶尖之下?的社会底层历史。但是,资产阶级史学家往往只是孤立地研究社会下层,仅把下层民众当作一种被动、消极、沉默的力量,而不是作为一种促进上层社会变化、推动整个历史前进的积极力量加以描述,结果至多写出了?下层的历史?,而写不出?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因

浅谈中西方人性观

浅谈中西方人性观 一、中国文化中的人性观 人性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思想。代表人物有孔子,他把仁作为人之根本属性,且其政治主张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整部《论语》更充满了圣人、君子、仁义。另一个代表是孟子,他在孔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人性善的思想。如,他说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砾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1],“人之初性本善”,“人皆可以为尧舜”,说明一个人是否会是恶人还是好人,关键在你是否能“尽心”、“知性”,挖掘、培养这些善的萌芽。 因为认为的是人性善,所以中国古代强调“教化世人”,也就是教育和感化普通百姓。这种思想认为,既然人的本性是好的,恶习只是后来感染的,所以治理社会就应该从道德教育入手,劝人们放弃恶习,回到先天性的“善”的境地,社会就会安宁了。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说,光靠政令与刑法来约束民众,那么即使大众不敢违法乱纪,也会虚应故事,没有真正地建立廉耻之心。所以,儒家轻法制,重道德。儒家认为,如果以道德和礼制来教导百姓,将使得他们自爱自重,心悦诚服。从“性善论”出发,还很容易导致这样的结论:人性都是善的,那么,被神化为天子的君主、皇帝,他的人性本善,就更不必说了。因此,人性本善论成了皇帝君临天下的“合法”根据。君王专权在手,本来就很容易干坏事,本该受到比常人更严格的监督,但山于他的人性本善,全国人民都深信他一定会大公无私,绝不会担忧他会干什么坏事了。皇帝只须监督下属,用不着谁来监督他。这就理所当然地导致等级森严的人治社会。“人性善”给专制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给专制者披上了伪善的合法外衣,钳制了中国人的思想发展。 在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别的关于人性的理念。比如性恶论,其代表人物便是荀子,他的基本观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的自然本能导致人求私存利,而个人追求私利物欲是社会纷争和动乱的根源。因此,社会才有必要建立起严密的礼法制度来改造约束人性之恶。还有就是人性自然论,如老子的人性自然——主张无为、寡欲、绝圣、弃智、不争不言;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将一切权力集中到“善为道”的圣贤手中。还有韩非子,他说:“……故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慢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因此韩非子主张顺着人性自然而然地发展,他认为正因为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所以就要因循人性,利用法律制度的赏罚机制来控制引导人的行为。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在孔孟之后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他们的人性善的思想主导着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成为历代帝王将相治国安邦之道。直至现在,它对中国人的习惯、法律和世界观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二、西方文化中的人性观 同样西方对人性也有比较多的思考,但是真正对西方人的人性观点起到普遍、巨大、长久影响的应是基督教教义。在基督教思想中,“原罪”是理论核心。《圣经》中所揭示的“原罪”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走入社会时所带有的“罪”,此罪将永远与人类同在,直到获得上帝的拯救。[2]在圣经中有一些经典的描述,“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胎的时候,就有了罪。”[3]。可以看出基督教认为的是,人生来就是有罪的。所以,人们必须接受耶苏基督,必须要向主忏悔,然后就可以上天堂,而避免受地狱里的各种磨炼之苦。

浅析《利维坦》——霍布斯自然法思想

浅析《利维坦》——霍布斯自然法思想 发表时间:2020-01-16T10:23:49.07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9期作者:杨亚楠 [导读] 《利维坦》一书著于1651年,中文版迄今共有四版,其作者霍布斯是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总是站在哲学家的传统立场上,试图系统地回答人类生活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虽然他的一些哲学问题的结果并不充分,但检查评估他的论点能让我们更好的进行哲学研究。所以此文就是要对他的主要著作《利维坦》中的主要思想之一的自然法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思考评析。 (西南大学,重庆北碚 400715) 摘要:《利维坦》一书著于1651年,中文版迄今共有四版,其作者霍布斯是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总是站在哲学家的传统立场上,试图系统地回答人类生活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虽然他的一些哲学问题的结果并不充分,但检查评估他的论点能让我们更好的进行哲学研究。所以此文就是要对他的主要著作《利维坦》中的主要思想之一的自然法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思考评析。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 一、明晰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定义 在探究自然法之前我们需要理解两个概念,即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在一般意义上二者极易混淆,普遍将权利等同于法,但在霍布斯这里,二者的概念是不同的。在《利维坦》这本书中,霍布斯明确指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换句话说,自然权利指的就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是指人们只要以自我保存为目的,就可以使用一切自己在内心所愿意使用的方式的自由。而这里还要明确的一点是,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虽然可以解读为每个人不受强制权力的约束可以根据自己愿意的、最有利的方式来保全自己,但其中蕴含着行使这种权利的首要前提,即必须以保全自己为目的,否则就不能行使这种自然权利。 同时霍布斯还将自然法定义为“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他紧接着指出这个法则就是以自我保存为终极目标,禁止人们做出伤害或是毁灭自己性命的事情,同时人们还必须去做最有利于自我保存的事情,采取相应的手段来实现自我保存。虽然从两者的定义还不能明确的看出二者的不同,但继续阅读文本霍布斯对两者是做出了区分的。 在文本中霍布斯指出了权与律的区别,相对应的就是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不同,他说权是一种做或不做的自由,而法就是一个令人们做出万千求存方式之一的约束。首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自我保存;其次,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又是相区别的,自然法约束人们去做或不做某事,自然权利则使人们有做或不做任何事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是以自我保存这个目的为基础的,自然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个目的,它是理性给我们指示出的更好实现目的的方式。如果不对任何人的自然权利加以任何限制,人们就会互相制造障碍,使得所有人都无法实现生命本来的长度。所以自然法就是对所有人的自然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以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个最根本的目的。 二、自然法何以为理性发现的法则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们互不信任,又没有一个共同权力来强制人们守约,所以任何契约都无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保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们有自由在理性的指示下做任何事情来保全自己。这时候,每个人为了保全自己,或者由于争夺资源,或者由于预防威胁,或者由于扩大权势,他们彼此之间会发生战争,但只要这种战争是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人们发动它就是符合理性的,因为这是他们的自然权利。但是,当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之下,他们的生活是无比悲惨的,他们不仅无法生存至大自然通常允许他们生活的那个时间点,也就是说他们是短寿的,而且他们的生活还会是贫穷的、孤独的、卑污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糟糕的状态,人们就需要和平,因为在和平的环境中,人们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人们的生命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保障。也就是说,理性给我们指示出一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一目的的路径,那就是力求和平。 上述的解释似乎会存在一点小小的争议,因为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疑虑——理性似乎既导致战争又将人们带向和平。对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霍布斯认为两利相权取其重,那也就是说和平更加有利于我们的自我保存。并且,这里能够得到的文本支持是,霍布斯认为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机会时,就应该力求和平,但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也就是说相比于战争,和平的确是更好的选择,所以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和可能时,理性就把我们带向和平;但是当和平不可能实现时,我们就只能通过次之的战争来保卫自己,而这时候理性就会把我们带向战争。所以理性既导致战争,又把我们带向和平,这两者之间如此理解便是不矛盾的。 还需要关注的一点是,理性既导致战争又导向和平其实类似于囚徒困境向我们揭示的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在自然状态下,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是符合个人理性的,当每个人根据个人理性行动,就会导致战争状态。而和平则是集体理性的选择,和平的结果无疑是好于战争状态的,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能够使集体理性发挥作用。不仅人为了自我保全的理性会将人们带入战争状态,在堕入战争状态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激情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恐惧的激情使人们互相猜疑进而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追求荣誉的激情使人们为了获得尊重和权势而发动战争,追求财富的激情使人们为了争夺利益而发动战争等等。所以有时候,人们甚至会仅仅因为激情而发动违背理性的战争,比如那些虚荣的人,他们常常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顾长期的自我保存也要发动战争。所以,在说到理性导致战争状态和激情导致战争状态两者也是有矛盾时,如此理解也是可以化解其矛盾的。因为在堕入战争状态的过程中,人类的理性和激情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自然法之总体评述 对于自然法霍布斯对其有几条总体论述。首先他将十九条自然法则总结为一条根本法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时要做到将他人和自己放在同一水平上加以比较,要达到双方的平衡。也就是说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人们的自然权利是平等的,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对等权利,而不是非法地剥夺某人的权利。其次,他提出自然法在人的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但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真正放在实际活动中就不一定具备约束力了。因为如果一个人在他人都不履行诺言时坚持履行自己的诺言,那他就将会成为牺牲品,这与保全自我为目的的自然法则相违背。不义、忘恩、骄纵、自傲等都不可能合乎自然法,自然法要求人们一定要努力的去履行它,只有努力履行了它的这些人才是真正的实现了它们,而这些人也就会被称作是正义的。最后,霍布斯认为研究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因为它主要研究的是人与人交往沟通中的善与恶。善恶是表示人们欲望和嫌恶的名词,善恶在每个人的价值观念里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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