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财税实务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什么是善意?什么是恶意?

有人说:好人的心思表示是善意,坏人的心思是恶意

同学,可不可以严肃点?我们是在认真探讨法律问题呢。

通俗讲,在法律上善意就是不知情,恶意是明知故犯。

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票称之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简单来说,就是交易真实,发票来源和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而且购货方不知情。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称之为纳税人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天我们不讨论增值税问题,而是分析一下对于这类发票,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在发现发票是虚开之后,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了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在这种情况是可以税前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作者:————————————————————————————————日期: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00706103157)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0广告宣传费和业务 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

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刘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网站如要 转载,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 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 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

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 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文件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动漫企业) :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 “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 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 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0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一般企业(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 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 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精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 (1)

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 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应征个税项目:除(6)(7)(13)(14)外的所有项目。(注意有允许限额扣除项目) 工资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1)工资表中签名不全,有未签领工资; (2)一人代领多人工资手续不全,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和充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 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摘要】本文对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准则产生的差异进行了研究,从国际上会计与税法模式及我国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发展历程分析,总结出差异产生的原因。通过对差异产生的背景、条件及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存在,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过程中出现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协调成为一种必然并指出了协调的途径。 【关键词】税务与会计模式差异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协调 【正文】 引言 我国从1992年开始,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2000年又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对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重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会计国际化趋势进程

的加剧,我国于2006年2月颁布了1 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实现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 趋同。会计改革飞速发展的同时,税制改革特 别是所得税税制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 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为各类企业的发 展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会计与所得税之间关系密切,从会计与所得税之间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看,分别经历了各自为政、相互适应到适当分离的历程。这种历程不仅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 有关,而且也与两者的相互影响、相互促动有关。目前,国际上税务与会计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不同的税务与会计模式对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关系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同时税法与会计的不同目标等也对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伴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所得税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有无限扩大的趋势。两者差异的无限扩大势必造成会计核算成本、征税成本等的提高,所以要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缩小差异。但差异的产生不可避免,应如何缩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治理暂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对其理解如下: (一)《财产损失准则》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以外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财产损失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应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三、《财产损失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要紧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治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治理方法》(以下简称“4号令”);

(四)《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以下简称“6号令”); (五)《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第二条财产损失鉴证的定义及含义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定义 《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二)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是:“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同意托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财产损失鉴证的含义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同意托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不和推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依照《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如要,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 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 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 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手册(doc 96页)

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手册(doc 96页)

XX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操作手册 第一章综合规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申请的项目,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应予以审查批复,超出本级权限的应审核上报。不论是审查批复,还是审核上报,都必须履行初审、复审、签批程序,初审人、复审人、签批人均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1、填制《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单》; 2、初审人要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并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要具体注明相关税收法规的文件名称、文号、适用条款)、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建议,报复审人复审; 3、复审人要对初审人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恰当、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报签批人签批; 4、签批人根据初审人、复审人审查的意见,做出签批决定。 二、纳税人必须以正式书面申请向国税机关报送需审核审批的项目;国税机关可以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呈报和审批,但下列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进行申请和审批: 1、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三、各级国税机关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应按规定转达至纳税人,具体转达方式由各级国税机关自定;由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报送的报批项目,国税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后,应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同时抄送纳税人。 四、各级国税机关接收和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按原规定报送和审核审批的项目继续有效。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国税局备案。 (XX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五、实地核实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必须及时深入到企业就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1、企业申请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的完整性; 2、企业申请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3、企业申请扣除项目金额的准确性; 4、企业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的有效性; 5、企业申请扣除项目与附带相关资料的一致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

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案例解析

实务及案例分析铂略电话会议 2014年2月21日

目录 Part One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工资及三项经费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佣金及手续费 ●财务费用 ●长期资产折旧、摊销 ●资产损失 ●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 ●其他常见调整事项 Part Two 互动问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税前扣除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税法对税前扣除内容待遇,又可归纳为: 据实扣除:根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并且能够符合税法扣除的前置条件的金额按实扣除。 扣除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是已经完成的:如售后的三包费用、准备金等属于或有的, 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据实扣除; 2.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预提费用,在5月31日前取得票据即可据实扣除; 3.对某些项目设定的要求中还有款项必须支付,主要涉及职工薪酬、职工 教育经费等。 限额扣除:税法对特定的项目,基于合理性的原则,制定了扣除的标准。 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益性捐赠、佣金、手续费、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等。 不得扣除:基于税收的立法精神,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合法合规,由于不合法不合规导致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以及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相关性的费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主要需要关注营业外支出、资产损失等科目中是否有需要调整的事项。 分期扣除:主要涉及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广义的分期扣除还包括损益性支出或者费用型支出,但是纵跨两个年度的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分期扣除。 应重点关注当年新增的长期资产,以及费用化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是否有应做资本性支出但是一次性进入损益的费用。 每个企业都应该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处理结合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分类处理。 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 工资性支出税前扣除要点 1. 实际支付并扣缴个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职工工资 据实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完整明细表-2019年文档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 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 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梁野税官) 据实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 条 职工工资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 号) 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 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5号)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 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 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 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 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 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 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业务招待费(60% , 5%o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 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 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 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 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 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9]79 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 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 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 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 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注:该文执行至 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 策规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 捐赠支出12%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 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 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 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 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9〕160 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

详细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含最新政策)

详细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含最新 政策)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

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